網頁

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公聽會快報》學者韓毓傑:有必要「解構」倫理價值觀嘛? 修改其他法律也能保障同性戀者權利

台灣守護家庭 - 公聽會快報 - 2014/10/17
原始網址:https://taiwanfamily.com/4979



[03:03:03.66]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很高興今天有機會來參加這樣子的公聽會。
首先講到法律的功能,法律有至少有以下幾個功能:第一個功能是指針,維護社會秩序;第二個導引社會的走向,就是我們以前講的超前立法,其他的功能我就不講了。現在我們的民法,制定在民國19年陸陸續續制定了,當時沒有中華民國憲法,根本沒有違憲審查這件事。立法者立法的時候,也早就知道中華民國、中國古代就已經有了同性戀。有一句成語叫做斷袖之癖,某個朝代的那個君王他有斷袖之癖,我國的立法者也不至於這麼無知。再講一句民國35年制定憲法以後,後來我們成立大法官會議之後,開始違憲審查之後,民法這個問題也沒被挑戰。然後,到了我們親屬繼承篇97年、98年最後一次修正,也都還沒有去針對這個問題去決定要不要修法,問題存在很久了。
我剛剛講這個,不是說我不贊成這一個同性結婚,也不代表我贊成同性結婚,是要提醒大家去思考一個,我們立法、法律他的作用,還有立法要怎麼立?那麼法律的形成,是為了滿足社會的需要,法律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制度,當社會需要凝聚到一個程度的時候,自然他就會形成這個制度。這個制度如果重要到需要用法律去保障的時候,他就會去立法。其實法律這個制度也是社會需要產生的,在原始人的社會沒有法律,後來大家發現光靠打架、靠武力解決不了問題,慢慢社會進化了,法律產生了。所以,法律是要滿足社會的需要,那今天社會的需要,少數人也有少數人的需要,少數族群也是一個社會,多數人也是一個多數人的社會,那一個法律通行於全國,他需要滿足多少人的需要?那到甚麼程度?
如果說,有一個議題:「一個人結婚不需要經過他人同意」,這個議題丟出來,這就是你相信的價值觀。我要跟我妹妹結婚,民法983條為什麼不准?民法983違憲。有沒有兄妹結婚的?有沒有哥哥死了以後,嫂嫂嫁給弟弟的?有沒有爸爸死了,媽媽嫁給兒子的?在中國古代社會,在我們台灣日據時代,甚至我們台灣光復以後,這些都有。這些制度都曾經是在我們人類社會存在過的,而且是當時現行有效的法律制度、社會制度,可是今天不可以了。在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社會,法律規定也不可以了。
好,我的小結論:各位社會在變遷,社會需要也在變遷,法律制度因此要隨著變遷,可是,是不是一定要滿足每個一個人的需要?這就涉及到了剛剛所說到的:立法者有沒有形成立法的空間?如果說,同性戀是普世價值,不是同性戀啦,就是異性結婚的權利,同性收養、同性結婚的權利,這個是普世價值的話,我相信全世界民主法治的國家,現在至少有一大半是有這樣子的規定的,我不要講全世界,拿美國來說,在座的各位你不否認美國是民主國家吧,美國現在有幾個州的法律規定,是異性的婚姻合法化?異性收養子女的合法化?還是全美都是如此,還是只有少數州?我們亞洲有幾個國家?
現在我們要修改民法親屬篇跟繼承篇,我認為回到我剛剛一開始報告的前提: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形成。今天你要修法,立法也好、修法也好,我們在立法政策上,有三個特性要考慮。
第一個,正義性也就是正當性,第二個叫做合目的性第三個叫做有效性。當考慮這個的時候,我剛剛其實針對之前的發言,我沒有任何的評論。我要講,請問你對婚姻的定義是怎麼下的?你對家的定義是怎麼下的?你是怎麼去定義甚麼叫做父母子女?你問十個人,十個人的講法不一樣,你能滿足每一個人的需求去立一個法嗎?你是立法者你告訴我,十個人的講法不一樣,我要怎麼從這十個人裡面去找出最大公約數?是不是我們要找最大公約數,我能立一個法滿足十個人的需要,不可能嘛!為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嘛!本來就是如此。
所以,當你告訴我說,繁衍生育不是一個婚姻制度應該去考慮的因子的時候,就我個人而言,我不能接受我就說你怎麼去定義何謂婚姻嘛?對不對?我們要這個婚姻制度做甚麼?還有我們民法親屬篇不是光有訂婚姻這個章節欸?我們有訂家,有訂父母子女欸,當我把父母改為雙親,當我把我的這一個「祖父母」改成「雙親」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時候。以後我不曉得,就我個人而言、我的感情而言,我不曉得我要怎麼樣教我的小孩?還有以後我的孫子孫女,叫我雙親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時候,他不叫我「阿公」的時候,我想我會崩潰!那因為法律我剛剛講,導引社會的功能、規範社會、指針的功能,這是一件要考慮的事情。我們要尊重每一個人的權利,但是要不要把其他現在已經安定在法秩序之下的這些人的稱謂倫理關係等等,很多的價值觀去撼動掉了,要不要去做這一種「解構」的動作?各種腳色的期許被「解構」了,要不要這麼大的代價?
你可以去保障同性戀人的婚姻,你也可以保障他可以收養。可是,婚姻我同意阿就我個人而言,我對收養而言,我有很大的疑慮在!如果我是小孩,我今天告訴各位,如果我是小孩!我是一個孤兒,今天有人要收養我,如果是一個同性戀者要收養我,如果還要問我的意思的話,我一定不要!我不想讓人家問你的爸爸是誰、你的媽媽是誰?你怎麼會有兩個爸爸?就我個人而言,那,我剛剛看到很溫馨的畫面,那樣的同性戀者他也可以教養這麼好的小孩,而且有這麼溫馨的家庭生活,但是不表示這個孩子將來到了學校去,在社會化的過程中,他不會被人家嘲笑,他不會被人家欺負,內心不會有衝突。異性戀的婚姻裡面,這個父母子女喔,把小孩教不好的太多了,其實我覺得孩子教得好不好跟同性戀、異性戀一點關係也沒有。但是人是社會的動物,你的孩子是進到社會去,進到小學進到大學,中學一路成長,他要去獨立承受,他在外面受到的是你不能理解的,有一天他不說話了回來你問他,他不告訴你為什麼,所以這個在收養這部分我有很大的疑慮。
那麼最後我想請教一個問題,就是同性戀者、同性的愛人們你們,為什麼說,「女女戀」你為什麼要告訴我們說:我跟我的「老婆」?你們兩個之間為什麼還有「夫」跟「妻」的腳色分別呢?你們自己不也在掉在以前夫妻的價值觀裡面嗎?相愛,你可以不要管誰是夫誰是妻,勇敢的你去愛,為什麼你還要打扮成中性呢?你的另外一半要打扮成女性呢?那為什麼有的男生,明明你們是男男戀,除非你是自己喜歡,出自於你自然的穿著。但我有很多同性戀的朋友,其實平常兩個人都是穿牛仔褲,都是男男戀嘛。但是呢,他為了要凸顯他是比較屬於女生的這一個,他是女生的腳色的,所以他就開始擦香水,比較女性化的打扮。我也問他說:「你真的很喜歡這樣子嗎?」他說:「不,其實我覺得這樣很累,我還是喜歡穿我的牛仔褲,可是這樣人家不曉得我們兩個人之間的關係。」我說:「你為什麼要讓人家曉得?」
我在這邊其實也很若干程度,想跟同性的愛人們說,你不一定要去爭取到去修正民法,用這麼大的一個動作。我們用訂其他的法律、用其他的方式,用修正其他法律的方式,同樣能保障你的權利。你把你的需要你的痛苦全部說出來,如果能有別的法律,用別的方式訂定、別的法律不要去撼動「民法」這樣子的「根本大法」,不要去撼動這麼受爭議、高度爭議性的。你不要去動這個「家」、「婚姻制度」,用別的方式能替代,你能不能接受?能夠把現在的痛苦能解決,還是我一定要求我能結婚,我一定要說我要收養小孩。我覺得,立法有很多很多可以選擇的空間,要選擇對社會傷害最少,而又能夠解決你的問題的方法,這樣子去解決問題,不是很好嗎?不要形成這樣子兩邊意見的對立
報告完畢。


影片資料來源:立法院公聽會網路直播錄影
公聽會主題: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
時間:103年10月16日(星期四)9:00~17:30
地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