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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單性家庭」撫養的孩子



在傳統家庭成長相比由同性伴侶養大的孩子,真的沒有分別嗎?美國一名茶黨領袖沃林,發覺跟男友組織家庭就是跟前妻的不一樣。孩子缺少了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也是對他們的傷害;結果與分居十年的妻子復合,理由是他知道孩子需要父母親雙方的愛護與照顧。

        美國加州自2008年同性伴侶可以進行註冊後,現時已有4萬名由「同性家庭」撫養的小孩。沃林的家庭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但有組織堅持這對小孩成長並沒任何問題。在兩年前,德克薩斯大學(奧斯丁)人口研究中心籌備了名為New Family Structure Studies的研究項目,嘗試收集客觀數據以了解孩子的狀況。調查隨機抽樣了1萬5千位參加者、訪問約3千人,分析得出共40項有關社會、情感、及人際關係的指數,這裡先列舉幾項:


平均分/百分比(%)
完整
家庭
女同志
母親
男同志
父親
收養
家庭
單親
家庭
1.教育水平
3.2
2.4
2.6
3.2
2.7
2.抑鬱程度
1.8
2.2
2.2
2.0
1.9
3.正在失業
8%
28%
20%
22%
13%
4.有自殺念頭
5%
12%
7%
5%
5.曾被父母/成人愛撫
2%
23%
6%
3%
10%
6.曾被迫發生性行為
8%
31%
25%
23%
16%
(資料來源:http://www.familystructurestudies.com/outcomes/)



綜合整體結果,發現跟親生父母同住及成長的孩子在不同方面均取得更好的成就。報告結果被一位女同性戀者領養的孩子羅拔知道後,他感慨:「我的家庭沒有父親,無法正面建立性別自信,也不明白在完整家庭中相處的潛規則。」他現正公開反對同性婚姻,讓更多人明白兒童的訴求,更不想孩子淪為滿足成年人的政治工具。

多元性解放成主流,台灣變愛滋共和國?

資料來源2013/11/14 10:13 【文/路仁教授】

愛滋帶給患者痛苦,醫療費也是全民重擔,每人約花國庫一千萬。日前北市國小老師將愛滋傳染百人,就讓全民多揹十億國債。台灣愛滋感染率升為日韓10倍,青少年成長速度更驚人,已入榜十大死因。「加強教育吧!」官員說。 

國高中性別教改加強中。孩子手握《做親密,愛自主—從無法抗拒到積極同意》手冊閱讀、激起性好奇,「你是否準備好發生性行為呢?」手冊問卷調查後,如此問學生。孩子一起欣賞影片〈青春水漾〉,看水流如何刺激性感帶,最後學習與同學做愛。性教育正替性解放開路。 

「有教孩子戴套做,」推廣者如此說。這能保護國高中生嗎?在這場性冒險、特別在同性乾柴烈火中,信任對方會保護他的人,常以悲慘收場。「那國小老師為何沒保護對方?性教育不夠徹底!」性別教改團體說。 

那老師非不知、是不想。曾有穩定工作、好薪水,美好人生在性冒險後變色,讓他懷恨墜入地獄,也想伸手多抓些人作伴。「反正遭遇都一樣了,」他心中的恨略消點,而單純國高中生,便成消恨獵物。 

「美國、北歐早就性解放,」倡議者仍鼓吹。教改多年,我反覆聽到這論調,「美國12年國教了,台灣呢?」「台灣可成東亞第一!」台灣未準備好便盲目西化,最後變的不東不西。 

美國每4個有性行為少女,就有一位曾得性病。傳統的淋病、梅毒,已被難纏的披衣菌取代,每年更有8千名年輕人通報染愛滋,因愛滋可潛伏十年、實際患者更多。因此,美國性教育現在轉而重視宣導負面知識,台灣卻在鼓吹性愉悅。 

美國窮時就印國際貨幣美鈔,最近還挖到頁油岩、可養活好幾代。北歐鐵礦、森林資源豐富,可養活稀少人民。台灣資源貧瘠、人口稠密,學人家放任,惡果誰擔? 

只能由將來年輕人擔。台灣退休金、社福、健保財務炸彈越滾越大,現在又多個愛滋炸彈。疾管局預算一半用於治愛滋,預算不足只得積欠健保局五十多億,到2015年膨脹為一百五十億,然後每年劇增。 

然後呢?有一天,等台灣年輕人變大人後,便發現在國家財政崩潰後,他們不只一人要養數個老人,更得養活數個愛滋患者、負擔驚人藥費。台灣最愛爭第一,繼少子化世界第一、離婚率亞洲第一後,台灣可追隨一些非洲國家,成為亞洲第一個愛滋共和國。

「同性婚姻暨領養法」,惡搞或傑作?


資料來源: 2013/11/16

 「把家的屋頂蓋得更大,」媒體對立委尤美女與鄭麗君推動的「同性婚姻暨領養法」下此標題,但家為何要蓋大? 

推動者曾引網友故事,敘說一位同性戀在伴侶住院時,不能以家屬身分簽字動手術的無奈。但在醫院服務的社工宜容,卻跟我說不只同性戀,許多獨居老人或單親媽媽,也有相似困境。「所以我得與他們成家,才能幫他們?」宜容說。 

宜容的笑聲,震動加蓋的家,讓牆壁現裂痕。要幫同性戀等族群,在人生風雨中,免於無人簽字動手術的困境,應修改醫事相關法律,讓手術權可授予信任者,以取得保護傘。把家的屋頂加大,強迫不想結婚的人也來躲雨,是倒果為因。 

「同性戀為何不能有小孩?」另個媒體如此寫。家庭沒小孩是缺憾,但領養是要滿足大人「想要」,還是要考慮孩童「需要」?小孩在同性戀家庭長大好不好,我不敢說,但至少現在只聽見大人吵著要平權,未聞有人討論兒童人權。 

縱使法案通過,在少子化世界第1的台灣,領養仍艱難。現已無人為經濟而將孩子送養,多是未婚少女懷孕後的無奈抉擇。母女分離時,媽媽常哭盡了淚,也在鬆手前,反覆求社工尋到幸福家庭。 

「我會找到讓妳放心的家,」宜容握著一位媽媽的手保證,對方仍不鬆手。宜容試探地問:「送給同性戀撫養,可以嗎?」未婚媽媽猛搖頭、怒氣爬上眉頭,宜容趕緊將話收回。有多少台灣父母,願送養孩子給同性戀帶大? 

「你們贊成同性婚姻嗎?」我問了一群學生,有人同意、有人反對。「贊成他們領養小孩嗎?」有人贊同、有人反對。「當你們不得已要送養小孩時,願意送給同性戀伴侶當小孩嗎?」滿場僅兩位同學舉手。 

至少有兩位接受此觀念,那就可推動「同性婚姻暨領養法案」了嗎?比鄰而坐的兩位是同性戀,將來並無法生小孩。在國人還未接受同性戀領養他的小孩,在手術同意權可靠修改醫事法給予時,把家的屋頂加大,讓人民為了這是違建或擴建吵成一團,目的何在?尤美女、鄭麗君,選立委可以不分區,提法案別利弊都不分析。

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發言稿/柯志明


柯志明
20131014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203室 

1.此次「法務部開會通知單」(102年9月30日,法律字第10203510820號)所附〈法務部「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計畫書〉之「會議目的」明言:「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華民國初次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意見』第78點意見,我國現行法律缺乏對婚姻家庭多樣性之認可,且只有異性婚姻受到認可而不包括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因此,國外專家認為未規範同性伴侶組成家庭之權利,是對同性伴侶的歧視,並否定了同性夫婦或同居伴侶的權益保障」,故如何回應此兩公約之國際審查意見,乃此次座談之目的。

本人有關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法制化之更完整意見已陳述於2012年4月14日臺北大學戴瑀如教授舉辦「同性伴侶法制化專家諮詢會議」發言稿,以及2013年8月15日中央警察大學鄧學仁教授舉辦「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焦點座談會」之發言稿,請法務部詳參。以下只針對此兩公約之國際審查意見表示個人意見,並簡論同性婚姻應否成為國家積極立法保障之人倫關係與婚姻制度。

2.觀諸兩公約之條文,言及婚姻家庭者,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第二十三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然細究此二公約條文,全未明言或隱含應認可婚姻家庭之多樣性,更未明言或隱含應立法保障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組成同性家庭之權利

相反地,兩公約都本諸《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第三款而明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顯見其所謂應受社會與國家保護之家庭乃指構成社會之「自然且基本的團體單位」。其中「自然的」尤應被強調,因為能「自然地」發展而形成社會之「基本團體單位」乃為能繁衍新人類生命與新家庭的家庭,而唯獨由異性婚姻所形成之家庭有此「自然」形成社會之能力。據此,《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第一款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即宣稱享有結婚權利者為成年或年齡達可結婚的「男女」(men and women),完全無指涉有關同性婚姻或家庭之意涵。

正因此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才於第二十三條第四款明言於婚姻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更於第二十三條規範公民之婚姻家庭權利後,隨即於第二十四條規範兒童應享有的權利。一樣地,《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之第一款於規範婚姻家庭權利後,第二款隨即規範母親應享有之福利權,以及第三款規範兒童及青少年應享有之權利。顯見,兩公約視胎兒、嬰兒、兒童與青少年為婚姻家庭之「自然」結果,故於規範公民之婚姻家庭權利之後立即規範母親、兒童與青少年應享有之權利,強調社會國家須立法特別對之保護與協助。

顯然,兩公約言及婚姻家庭與新世代(兒童、青少年)之關係是以男女異性婚姻為其基本的思想前提,換言之,其所認可應受保護之婚姻家庭是異性婚姻及其形成的家庭。因此,國際審查意見以為「我國現行法律缺乏對婚姻家庭多樣性之認可,且只有異性婚姻受到認可而不包括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實為理所當然,未違兩公約之條文與精神,致於其所謂「未規範同性伴侶組成家庭之權利,是對同性伴侶的歧視,並否定了同性夫婦或同居伴侶的權益保障」則為無根據之論斷,是對兩公約過當詮釋所得之偏頗意見,甚不可取。

因此,據上述兩公約之婚姻家庭條款,我國應立法積極保護協助的是男女異性婚姻,而非「另類」婚姻,因為唯獨異性婚姻有自然形成家庭之能力,且其形成之家庭也才是形成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

3.作為一個人,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應受保障,殆無疑義,但這絶不意味著同性戀者可以重新定義婚姻,更不意味著締結所謂的「同性婚姻」是一種基本人權。其實,「基本人權」之內涵並不明晰,究竟應包含哪些項目尚有爭論,但無論如何「同性婚姻」絕非是理所當然的一項。

況且,即便締結婚姻是基本人權,也不意味著享有此項權利者可任意締結婚約,正如享有言論自由權者不可任意言說一樣,所有基本人權都如此。更重要的是,政治或法律之基本權利基本上是消極權(negative rights),即國家不應以其權力侵犯或干預的權利,至於國家是否有義務積極協助實現則頗有爭議。例如,國家不應干預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但不表示國家有義務協助人實現其宗教信仰,更不表示所有的宗教信仰都當給予認同。因此,退一萬步說,即便締結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這也不表示國家有義務協助人實現此項權利,更何況同性婚姻稱不上基本人權。

現實言之,國家必須立法積極保障與協助的是明顯關乎人性價值或人類福祉之實現的積極權(positive rights),因為這些權利涉及整個國家甚至全人類福祉之實現。但在我看來,同性戀行為與同性婚姻全無關乎人性價值與人類福祉之實現,國家至多消極不干預(我國正是如此),但絶無積極保障與協助之理。不但如此,國家更有責任將之與能實現人性價值與人類福祉的異性婚姻區隔開來,分別對待,因其價值天差地別。

4.就法理而言,婚姻作為婚姻而不是任何一種人倫關係之本性與要素為何?所謂的「同性婚姻」根據什麼可視為婚姻?兩個(甚至多個)同性戀者根據什麼認為他們或她們可構成婚姻關係?至目前為止,我們未曾聽聞任何有力的論證,所聽到的都是「與異性戀一樣,同性戀者相愛想結婚」且「有結婚權利」之類空洞無據的口號與訴求。若人因相愛或想結婚就有權利結婚,則我們能限制誰締結婚約?婚姻又有什麼限制?但婚姻絶非如此。婚姻有其根本限制,不是想要結婚就可結婚。

倘若我國宣稱同性別者可結婚,那麼國家麼就有義務告知人民現有民法親屬篇中有關結婚之種種限制(第980, 983, 985條)之根據為何。既然男與男、女與女可結婚,為何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不可結婚?為何父女、母子、兄妹、姊弟、祖孫等等這些近親不可結婚?為何不可與多人結婚?其法理根據為何?因此,除非當前我國政府清楚陳明婚姻之本質與價值,並有力地否定大法官素來對婚姻之理解(釋字第362, 552, 554號解釋文),否則冒然立法承認所謂的「同性婚姻」必將引來我國親屬法之混亂,並進而混亂國人之倫常觀念,而這絶非我國家社會之福。
5.最後,據上所述,本人懇請法務部在涉及變更我國婚姻法之事項上務必保守行事,嚴謹思考,謹言慎行,不應憚於時代新風潮,而屈服於性權利主義者與解放主義者之無根要求,以致於禍延子孫。

附錄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三條「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二、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三、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四、本公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保護」。第二十四條「一、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之必需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或出生而受歧視。二、所有兒童出生後應立予登記,並取得名字。三、所有兒童有取得國籍之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條「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婚姻必須婚嫁雙方自由同意方得締結。二、母親於分娩前後相當期間內應受特別保護。工作之母親在此期間應享受照給薪資或有適當社會保障福利之休假。三、所有兒童及少年應有特種措施予以保護與協助,不得因出生或其他關係而受任何歧視。兒童及青年應有保障、免受經濟及社會剝削。凡僱用兒童及少年從事對其道德或健康有害、或有生命危險、或可能妨礙正常發育之工作者均應依法懲罰。國家亦應訂定年齡限制,凡出資僱用未及齡之童工,均應禁止並應依法懲罰」。


我要捍衛柯志明老師的言論自由

我要捍衛柯志明老師的言論自由        台灣醒報

余杰(中國異議作家) 發佈於一天前 點閱 3878 次
我來自一個沒有言論自由的國家,因為捍衛言論自由,付出了被中共特務拘押、軟禁、綁架、酷刑乃至險些喪失生命的代價,最後不得不流亡美國,在言論自由有保障的美國,終於得以自由地寫作和思想。
因著自己的切膚之痛,我對言論自由的議題相當敏感,對任何傷害言論自由的做法和企圖都深懷警惕。當我看到靜宜大學的某個學生社團,因柯志明老師在媒體上發表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言論,而向校方發起措辭強硬的聯署信,深感不安。
在我看來,柯志明老師所説的「不自然」,只是他對同性戀及某些身體殘障的客觀描述,那是對一種事實和狀態的陳述,而非歧視性的言論。柯志明在哲學和神學研究的同時,長期關注社會公義,關心弱勢群體,絕非僵化傲慢的「知識貴族」。不過,如果有關人士確實覺得被柯志明的言論所冒犯,不同意他的表述,當然可以提出異議,或者與之共通和討論,或者投書媒體直接批評。
但是,該學生社團的做法,是讓校長表態,希望校方與柯志明「劃清界限」。這個訴求根本多此一舉:柯志明只是一名普通教師,沒有擔任行政職務,更不是學校的新聞發言人,他在公共媒體上發表意見,當然是他的個人意見。不會有任何人將他的看法誤解為靜宜大學校方的立場,這是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常識。其次,在此類公共議題上,校方也無需預設立場,如果用北京大學老校長的話來說,大學之大,在於「兼容並包,思想自由」。
我訪問過很多歐美的一流大學,學生在課堂上,既可聽到支持同性戀的教授的觀點,也可以聽到反對同性戀的教授的觀點,每個學生也都持有自己的觀點。不同觀點的師生之間,可以討論、爭辯,但不會發生學生社團發起連署信,要求校方壓制某一對立觀點的事情。
這種一遇到不同的觀點,便條件反射般地訴諸於公權力,求助公權力介入並支持自己的思維方式和做法,是威權時代文化的遺留。任何討論與爭議,只要公權力介入,便背離了真理。而首先邀請公權力參與的一方,表面上可能獲得輝煌的勝利,其實已經在真理上輸掉了。
該學生社團的做法,儼然就是「鄉民的暴力」以及「大多數的暴政」。北大校方日前解聘了批判一黨獨裁、呼籲憲政民主的經濟學家夏業良的教職,其重要理由就是「收到大量學生的投訴」。盡管民主的臺灣不太可能發生此種情況,但我仍然要對一切傷害言論自由的企圖提醒防微杜漸。
言論自由是民主的基石。所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指出:「國會不得立法,限制言論、出版自由。」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解釋説:「那些為我們所痛恨的思想,同樣自由。第一修正案保護特別要保護的,是那些讓我們厭惡的言論的自由。」也許,柯志明的言論確實讓某些人士厭惡,但如果侵犯乃至剝奪他的言論自由,民主體制也就岌岌可危了。
我支持柯志明,不僅是因為我認為他的言論是基督徒實踐聖經「用愛心説誠實話」的教導,更因為他的言論自由與我們每一個人(包括反對他的人)的生活品質息息相關。
編註:詳情可見余杰臉書。

2013年11月9日 星期六

多元性解放進校園,誰最倒楣?

多元性解放進校園,誰最倒楣?
 【文/路仁教授】 

週末,我有時去一家棄嬰中心服務。暫留的孩子得尋收養家庭,但多數遠送美國、不在台灣。現在多元家庭也爭孩子領養權,但可愛孩子誰都要,這裡孩子卻多殘缺,難以獲疼愛。 

小瑜的手長血管瘤,陪她玩時要小心,但陪兩週後她就遠渡美國。養父母得花錢讓她開刀,一生擔心她體質弱,這樣的愛台灣人擔不起,避之惟恐不及。 

美國人的愛心在下游善後,台灣卻在上游惡化未婚少女懷孕率。很多少女是國高中生,在升學壓力中,生下體弱孩子。學者主政的台灣,處方是教孩子懂性、懂避孕,符合救經濟靠消費卷、紓解升學壓力靠免試的思維。 

若他們到現場,會發現學生早從網路學避孕。許多女孩來自破碎家庭,如大海飄泊的船,渴望駛入愛情港,有的根本想以嬰孩綁住男孩的心,並非不懂性,而是未弄懂愛。 

男孩有時與女孩幽會暗處,忽然乾柴烈火,如何脫身去超商?很多男生又是媽寶,會花言巧語卻無責任心。性別教改台上教,孩子台下笑,納稅錢繼續花,未婚懷孕繼續惡化。 

不懂愛的不只青少年,大學生也是。數月前一位清華女學生,在網路寫篇「校園裡單純的愛情」,敘述她交往同校男生,幾十天後發生關係,最後經歷男生不負責,她醉倒馬路送醫的慘劇。文末她寫出女性交心的渴望。 

很多女生渴望的不是性而是愛,卻錯以性交換愛;很多男生誤以為懂愛,卻在性誘惑下闖出收拾不了的禍。成大校長於鎂光燈前,在校園增設保險套販賣機,宣告要帶動大學此風時,可曾想過學生非缺買保險套便利性,而是缺乏兩性糾葛時,愛對方的能力。 

這愛,是美國人收養殘缺小孩時,擁有的胸懷;是男生走過激情,看見對方缺陷後,呈現的包容與責任心;是越過兩性鴻溝,遇見個性思想不同的人時,學習溝通的勇氣。 

兩性先保持距離、避免過度刺激性,然後創造豐富心靈交流機會,才是發展兩性溝通能力的好方法。政大師大,卻努力在推動男女合宿,鬧出男生偷窺女生洗澡後,還不知年輕男性的性,是難以控制嗎? 

台灣明星大學生帶頭走,私校生會追隨;性別教改政策怎麼訂,中小學風氣隨之變。望著多元性解放潮流,滾滾流進校園,讓人憂慮。有時,我願在週末陪棄嬰一段時間,但有人願在上游,攔住惡潮來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