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可以違反自然及公序良俗嗎?
-—反對伴侶盟有關婚姻平權、
伴侶法、多元成家等法案之理由
任秀妍
全國律師月刊2014年01月號
全國律師月刊2014年0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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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壹、破除所謂多元性別的迷思
這世界所有的人類天生只有兩種性別,性別由染色體決定。帶XX性染色體為女性,帶XY性染色體為男性。性別本身並無多元的情形。
貳、婚姻是制度,不是人權的一種
普世認定的人權,包括生存權、自由權、財產權、人格權等,都是單純享受權利。婚姻卻是附有相對義務的權利,如扶養義務、性忠貞義務等,與基本人權不能等同視之。婚姻在人類社會形成一種制度,因為人類對於婚姻的期待是能組成家庭並繁衍後代,這個功能只有異性婚姻可以達成,所以法律予以規範和保障。不能生育或不願意生育,是例外情形,並非設計婚姻制度時所考量者。
叁、華人家族重視男女之別
華人的稱謂中,都有性別之分,而且可由稱謂區分屬於父系的親族,或是母系的親族。這麼細的分類,讓人一聽就很清楚知道彼此的關係。今日要修改民法來適應同性婚,又為了配合少數人讓已經流傳幾千年的制度徹底被廢除,要把父母、夫妻、子媳、女婿、姑嫂等稱謂全部去除,影響深遠。
肆、同性婚違反華人公序良俗和倫理
法律要建構基本秩序做為行為依循的標準,也就是我國憲法中所指稱的「社會秩序」和民法中所指稱的「公序良俗」。只有結過婚的人才能深刻體認:結婚不止是兩個人的事,是兩個家族的事。結婚必須尊重父母主婚,並介紹另一半進入家族,開始與其他親族產生姻親關係。父母對子女有權柄,這個權柄不止在未成年時存在,在婚禮之時更要尊重。
伍、同性婚姻法律會鼓勵雙性戀者偏向採取同性婚和鼓勵性傾向尚未確定的小孩偏向同性戀
有些人的性傾向是雙性戀,在目前的法制下,他/她只會選擇異性結婚。一旦同性婚姻合法,這些中間部分的人多了一個選擇,可能會朝向同性婚。而有些性傾向不是天生而是後天環境養成,在同性婚姻合法以後,必然讓同性戀者以此種傾向為傲,而直接鼓勵性傾向尚未明確的小孩變成同性戀。
陸、伴侶法和家屬法鼓勵同居代替婚姻
伴侶盟擬定的「伴侶法」,其實是企圖美化「同居關係」,「家屬法案」是更擴大一群人的同居關係,其真正目的若不是要為不願意受到婚姻約束或無法結婚而只想同居的人解套,就是對於沒有配偶或親屬關係的人仍願意互相照顧的情況過分理想化。但婚姻是盟約、不能用契約取代。
柒、家屬間財務糾葛難解
事實上,「家」,是一群「同財共居」的人組成的,要住在一起,財產的權利就要相通。不能否認也不可諱言,有親屬關係和委身的盟約,都不能阻斷「謀財害命」的情事,何況沒有誓言、沒有委身的同居關係。伴侶盟推動的法案其實是挑戰貪婪和軟弱的人性,完全不知會誘發多少犯罪。伴侶法和家屬法都企圖用「契約」和「損害賠償」的條文來對弱勢一方作補償,殊不知契約根本無法防止違約,即使有損害賠償的約定,違約一方沒有財產或脫產讓另一方執行不到財產之情形比比皆是,根本無法對弱勢一方提供保障。
捌、伴侶法、多元成家的真正目的-「性解放」和「濫交」、「雜交」
草擬這些法案背後真正的目的,除了毀家廢婚、破除父權社會建構的家庭,重新定義婚姻與家庭,更是「性解放」和「濫交」或「雜交」,是任意同居的自由。查伴侶法中的「伴侶」沒有性忠貞的義務,所謂「伴侶」當然可以任意和其他人(單數或複數皆可)有性關係。情人之間必定要求感情上的忠誠,相愛本來就有排他性,伴侶法不要求伴侶忠貞,是
過度理想化。沒有愛情、誓約、委身的伴侶關係,成為契約關係,只講條件或期限,只用法
律保障權利卻沒有違約的刑罰和強制履行義務的規定,一方不想遵守契約關係單方就可以解
約,這比商業契約還自由。若是可以只享權利、不盡義務,誰要用法律綁住自己?伴侶法真的難逃脫鼓勵以「同居關係」代替婚姻的嫌疑。
玖、家屬法挑戰人性
至於家屬法(就是多元家庭)規定多元家庭的成員彼此間不必有愛、不必有親屬或性關係,但住在一起。試想,一個家庭的私密空間,豈不是提供隨時可以發生親密關係的最佳場地?在家裡你一定會自由自在地穿著睡衣、甚至更清涼的打扮,那不是給同住的人帶來引誘嗎?而不論有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住在一起,超過一個以上的同居人彼此發生性關係,也沒有防止的辦法,這樣的法案不是鼓勵「濫交」是甚麼?在這種家庭成長的小孩,不是多了一些照顧他的爸爸媽媽,反而是多了很多可能性侵或傷害他的家人。伴侶盟希望藉著訂定伴侶法和家屬法讓不分性別的兩人或多人之間的關係保持彈性,不是只有結婚一個選項,但結果必定造成更多不安定和混亂的關係。
拾、伴侶盟提倡的三法增加兒童的風險
同性婚姻、伴侶法和多元家庭法案最大的受害者,會是兒童。同性無法生出小孩,唯有借腹(借精)生子或是收養小孩,前者會衍生出誰是真正的父母、或代理者爭奪小孩親權的糾紛;後者則在收養家庭崩解的時候,小孩面臨被拋棄的風險,或是在一群無血緣關係的家屬中增加被性侵或虐待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