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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 星期一

基督徒父母被警告若阻止14岁女儿变性 或将孩子带走



By Stoyan Zaimov | 基督邮报



英国一对基督徒父母正在对当地议会采取法律行动,表示议会破坏其作为父母的权利,并支持他们14岁的女儿变性为男孩。
《每日邮报》报道称,这名因为法律原因未透露姓名的女孩告诉当地市议会官员说,她想开始过渡过程,变得看起来像个男孩。家长称她太年轻而不适宜做出这样的决定,但是下周将与教师和社会工作者开会讨论女孩的穿着,以及在学校应该得到的对待。
资助这对父母法律费用的基督教法律中心(Christian Legal Centre)指责“变性文化运动”在这个家庭内部创造了新的“权利冲突”。
基督教法律中心的安德烈·威廉姆斯(Andrea Williams)称:“这是皇帝的新衣。当局正在强推一个不正确、对儿童有害的议程。这一案例证明了对父母亲权利令人震惊的漠视:没人听父母想要说或者必须要说的。父母最知道孩子,真正为孩子着想。”
这位14岁女孩的母亲在周日《泰晤士报》采访中表示,“在英国,父母的权利正在受到侵蚀,尤其是那些持守传统基督教价值观的父母。这让父母感到恐惧,脆弱和害怕。”
更糟糕的是,这对父母的律师迈克尔·菲利普斯(Michael Phillips)警告说,如果他们不遵守社会工作者的指导,他们的女儿可能会被带走。

“社会工作者声称,该女孩与一个13岁的女孩有亲密‘异性恋’关系,”《泰晤士报》报道。
对待性别焦虑症儿童时排除父母的参与在美国也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在北卡罗莱纳州学区引进“性别独角兽”的身份后,老师被培训接受在子女的性别选择决定中并不一定需要父母参与。
北卡罗莱纳州学校的教师说已得知,在学生性别认同问题上可不要求家长的参与,这受到福音派众多领袖批评,如葛福临牧师。
葛培理在今年8月说,性别独角兽“尝试给我们的孩子们洗脑,接受同性恋和变性人的行为没什么问题”。
“家长,要小心。他们利用这种独角兽抓住孩子的想象力,使这似乎成为可接受的,”他说。

下一代性別教育,誰來教?




蔡惠玲/兒童作文老師日前看到新聞報導,父親用想輕生騙女兒回家,用榔頭重擊奪初夜,性侵的新聞在媒體的社會版或頭版,已經司空見慣。家庭應該是安全感的地方,如今卻變成孩子的夢靨。筆者的故事是雙重災難-性創傷加上精障。我的性創傷事件加害者是隔壁鄰居碰觸性器官,另外一件家內性創傷,是我目睹父母行房,這兩件事我都是受害者。更不幸的是,因為年幼,對性的認知不清楚,導致我年幼模仿行為,雖然沒有進行性行為卻導致更大創傷,我的身分同時是,性創傷的受害者與加害者。性創傷則在成年後才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群,罹患憂鬱症及思覺失調症,所以我特別注意性別議題,以及社會資源與利益上分配不均。今年同志大遊行爭取長照、婚姻等權益,其實同志並非弱勢團體。提到生存、就業、就學、婚姻,精障族群的能見度很低,根本沒有甚麼發聲權,他們才是弱勢族群。根據《數位媒體下的兒童教育-陪孩子善用媒體》,由慈濟傳播文化志業基金會出版,作者李秀美致力推動兒童媒體教育,提到兒童期正是形成身體、性別認同及愛的感受表達的階段,他們需要一個開放、誠懇的環境來接受兩性教育及感情教育,才能發展健康的情感態度。筆者教導兒童作文班的高年級女生,跟我熱切描述《哈利波特》一書情侶接吻的親熱模樣,中年級女生則是對《小女生身體的秘密變化》書籍感到好奇。那麼,孩子的性別教育及情感教育哪裡來?通常是來自媒體、學校同儕,後來從2004年台灣通過《教育平等教育法》,教育部在各處推動舉辦性別議題研討會,2008年進行了國中性別平等教的開發,學校成為性別教育的戰場。根據校園出版社《消失的性別界線》性別議題專刊提到,過去,「兩性」代表男女,這是大家習以為常的事情,然而約從80年代開始,「性別」(Gender)這個性別不再只代表男女,而是擴展到包括各種性傾向。「性別」現在是十分熱門的詞彙,這是一場思想革命-「從兩性到性別」。學校成為性別教育的戰場,那麼,父母及關心下一代性教育的教育工作者,已經做好準備了嗎?根據維基百科資料,2015年中情局世界概況估計台灣總生育率為1.12,是全世界生育率第三低的國家/區域。根據2014年媒體報導,勵馨基金會指出,台灣青少女生育率高達千分之12.95,台灣青少女未婚懷孕比例可說是居亞洲之冠,墮胎的人數也逐年增加,而未成年青少女面對非預期懷孕問題,也相當無助。日前,我去《下一代性教育》課程,講員是《SAFE班級輔導模式-不再霸凌,也不再受凌》一書作者羅丰苓表示,學校教導使用保險套,是安全性行為,但是保險套真的很安全嗎?保險套套住陰莖的部分,但是在性交時,難道僅有性器官接觸,大腿內側等其他部分也會接觸,是否導致其他性病感染?保險套雖沒有想像中那麼安全,但是有戴真的比沒有戴好。而且,青少年在身心方面不是迷你版的成年人,青少女的子宮頸尚未發育完全,縱使有避孕藥,避孕器,可能對她們產生的影響。最近兩個事件吸引我的目光,日前立委質詢彩虹愛家教導性別教育的新聞,引起許多家長上街頭抗議;及許秀雯律師在臉書PO文,大愛電視台八點檔《我家方程式》影片父母討論孩子性傾向的片段,醫生父親對孩子具有陰柔特質,確定被女友甩了,不是同性戀,父親很高興,母親則提出反駁。原因是,即使孩子是同性戀,仍然要愛他,因為他是父母的孩子。我想性別議題的確是目前應正視的議題,我贊成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認為青少年不宜太早有性行為,也認為即使真的孩子是同性戀,父母仍要愛他。但是,至於同性婚姻,我傾向以德國的方式,另立同性專門的伴侶法。至於下一代性教育,父母與其擔心學校及媒體的教導,不如從家庭開始性與愛的教育,可以一起探索學校的性別教育是否合乎父母的性觀念及教養觀念,例如:國中性別教育課本《性別好好教》、國小性別教育課本《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是如何教導性別議題及霸凌,教導孩子學會保護自己。真心希望上帝賜下智慧給父母及教育工作者,讓下一代對愛與性的觀念,可以正確看待。

《讀者投稿》對教育部裁罰台大機械系出題事件之評析-成鳳樑


作者/成鳳樑(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教育部的這項舉動,嚴重侵犯到憲法所保障的大學學術自由。我國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乃是對學術自由所為的「制度性保障」;其中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圖片來源:馮紹恩攝
教育部的這項舉動,嚴重侵犯到憲法所保障的大學學術自由。我國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乃是對學術自由所為的「制度性保障」;其中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圖片來源:馮紹恩攝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博士成鳳樑投書表示,據報載,教育部以台大機械工程學擧行105年大學甄選入學綜合評量筆試試題違反性平法第十三條,開罰三萬元一事。聽到了這個消息,大為震驚,為何在今天,大學老師仍會因出題而遭國家行政權的干預?真的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教育部的這項舉動,嚴重侵犯到憲法所保障的大學學術自由。我國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乃是對學術自由所為的「制度性保障」;其中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我國司法大法官以釋字380號對憲法第十一條作以下的解釋:「按學術自由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就其發展之過程而言,免於國家權力干預之學術自由,首先表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障範圍並應延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如研究動機之形成,計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預算之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非但應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惟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其行政監督權之際,應避免涉入前述受學術自由保障之事項。至於大學課程之自主,既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屬學術之重要事項,自為憲法上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之範圍。大學課程之訂定與安排,應由各大學依據大學自治與學術責任原則處理之。」
  依該解釋內容來看,大學教師的教學內容,舉凡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及考試規則,都受到憲法制度性的保障,國家即使對大學有監督的權力,但不得假藉各種理由,予以干預。有關大學課程之訂定與安排,應由大學按大學自治與學術責任原則處理。大學甄選入學評量筆試,乃屬學力評定事項,有關考試科目及其內容,不但與大學老師的講授內容息息相關,也與其研究所持的思想前設與基本信念、及其研究成果與心得密不可分。因為任何老師都不可能教他自己都不相信的東西,也不可能考連他自己都未曾教過或研究過的內容。故考試的科目和內容自應歸屬大學自治及學術自由的範疇。退一步言之,即使出題內容確有可議之處,亦應由大學內部自行討論,就像大學自行評定教師資格一樣。
  而此次台大機械工程學系甄試的試題內容是:「工程師所應盡的社會責任,以及這個社會責任所依據的自然或社會的律」。在考題描述時,舉例提到「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這是社會與家庭的律。」該出題老師之所以會如此出題,應與他的教學研究的「思想前設」與所持守的「基本信念」有關,對於每位教師的思想前設與對基本信的念的堅持,都是學術自由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國家若以公權力處罰大學教師的思想前設和基本信念,勢將造成寒蟬效應,如此一來,學問的探討及真理的發掘,都將受到極大的攔阻。更嚴重的是,若是大學老師連這一點「思想自由」(憲法第11條)的保障都沒有,那麼大學要談「學術自由」,就如同緣木求魚一般了!
  今教育部以台大機械系違反性別平等法第第十三條:「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依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處以三萬元的罰鍰。
  徵諸性平法第十三條內容,該條條文僅規定:「學校之招生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該條文並未對婚姻重新作定義。故婚姻的定義,依我國民法第980條:「未滿十八歲,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第985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仍舊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因此,教育部以歐美先進國家已普遍尊重多元性別及多元成家為由,自行擴張性平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認為該條涵括: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處罰台大機械系三萬元罰鍰,根本是違法的裁處。我建議,台大要學習過去傅斯年校長的精神,不僅應該尋求司法救濟,更應以學術自由遭不當且違法干預,透過媒體向政府表達嚴正的抗議。
  更何況,無論就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 美洲人權公約(第17條),迄今仍規定,婚姻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tHR)更在今年公布了一項裁決:同性婚姻只為表現平等價值,但並不代表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就是歧視。即使德國已通過同性伴侶法,法國已通過民事伴侶法,也未否定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退一萬步言之,即便世界各國都已承認同性婚姻,難道作為一個大學老師或公民,就不能按照他自己的良心判斷,繼續堅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信念,並提倡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嗎?對這個信念的主張與堅持,乃是對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的真正體現,與歧視無關。若是舉國上下都只能贊成同性婚姻和多元成家,只要是反對者,都將以歧視處罰之,那我們國家豈不又回到戒嚴時代了嗎!坦白說,只有極權國家才會以國家公權力否決人民的言論或思想自由。
  法國啟蒙時期的思想家伏爾泰說:「我雖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有說話的權利。」這是對言論自由最佳的詮釋!

無所謂「同性婚姻」:駁美國大法官Anthony Kennedy的婚姻觀-柯志明




柯志明(20150714大肚山研經室)
In constitutional law, the image of marriage shifted suddenly from a community of life to an alliance of independent individuals.
─ Mary Ann Glendon
  針對Obergefell v. Hodges案,美國最高法院終於在6月26日以5票贊成4票反對裁決同性婚姻應為美國憲法保障的合法婚姻,此後各州都不得禁止同性婚姻。此一裁決結果令全美國甚至全世界的同性戀者歡欣雀躍,慶賀這是深具意義的歷史性時刻,大力倡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國總統歐巴馬也立即透過推特(Twitter)宣稱:「今天是我們邁向平等的一大步。男女同性伴侶有權結婚,正如任何其他人一樣」。文前所引美國法學家Mary Ann Glendon在24年前的話,可說如今已完全應驗。
  毫無疑問,這應是美國同性戀運動者的最高成就。從2004年5月17日麻州宣佈合法化同性婚姻開始到現在,只經過11年,他們就讓同性婚姻在美國成了最高法院所認定的國家合法婚姻。這也可視為全世界同性戀運動的關鍵性勝利,因為被視為當今世界最文明、民主、自由、富強的國家已全然合法化同性婚姻,深具象徵意義。美國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將對全世界的婚姻變革產生深遠的影響,此後,與男女性別無關似乎已然被代表性地確立為婚姻的基本觀念與原則。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因同性婚姻所掀起的婚姻爭議與衝突並不會就此結束,人對全然不受約束之自由的追求也不會停止,以致於可以想見還會有更多既有的倫常傳統與制度會被打破。然而,人類文明會因這種前所未有的婚姻變革風潮帶來什麼後果實在無法預知,畢竟歷史非誰能左右,甚至也非全人類可以共同決定,它的發展總出乎人的預料與計劃之外。對我而言,將婚姻去性別化不過是現代解放史可預期的諸多結果之一,無需過度訝異,其實還有更多早已被倡說但未實現的各式解放訴求在進行中。只要人一心想主宰自己的生命,解放運動就不會停在這裡,不,基本上它並沒有終點,其欲求將無止盡。
  然而,無論如何,總是要講理,因為不講理的人類文明將毫無意義,對所有愛智者而言尤其如此。因此,面對今日婚姻概念的鉅變與尖銳對立,我們能做也當做的就是繼續講理,繼續辯明婚姻的本性與意義。這是最基本的要求與期待,也是人類文明之所以有價值與意義的根本要件,每一個深愛人類生命者都不應放棄在各種處境中追求人生的各項真理並學習向人講說真理,有關婚姻本性的爭議也是如此。我深信,唯獨真理能帶來真正的自由。
1.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Glover Roberts Jr.[註]認為,這次裁決踰越了最高法院應有的職權,因為這個裁決意圖界定或重新定義何謂婚姻,而這是立法機關才有的職權(2)。對Roberts而言,整個美國「憲法沒有通過任何一種婚姻理論」(2),也「沒有對婚姻說些什麼」(6),因為作為一男一女結合的婚姻意義向來被視為理所當然,無需爭辯;再者,婚姻不是誰的發明,也「不是政治運動、發現、疾病、戰爭、宗教教義或任其他世界史的推動力造成的結果」(4),而是人性之根本需要使然,為普世文明所共認(5)。Roberts與Scalia及Thomas三位大法官的反對意見強而有力,對支持同性婚姻的關鍵意見作了極為致命而合理的批評,令人敬佩,可惜,他們堅持的法理敵不過五個自以為是的司法越權者。很不幸也很大膽地,婚姻的基本而普遍的定義現在被五個法官終止了,並且他們五個人的婚姻觀將成為全美國人應遵守的憲法層級規定。請問,「五個」毫無民意基礎的法官就可以重新定義婚姻的意義並強制全美國人遵守嗎?憑什麼婚姻就像這五位法官所說的那樣?他們又憑什麼權力作此強制性決定?這根本就是大法官的越權獨裁!難怪Roberts在他的反對判決書中會嘲諷地問說:「我們究竟以為我們是誰啊?」(Just who do we think we are?, 3)
  這次合法化同性婚姻的裁決書由大法官Anthony Kennedy撰述,他的裁決書甚至被有些媒體吹捧為「婚姻平等宣言」(a manifesto of marriage equality)。姑不論Kennedy等五位大法官的作法是否踰越最高法院職權,或誤解美國憲法精神,或誤解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案之意義,核心重點正如Roberts指出的,這個案子的真正問題是「什麼構成了『婚姻』,或者,再精確一點,誰決定什麼構成『婚姻』?」(4)因此,我們要問:Kennedy的婚姻意見成立嗎?他真地有效證立了所謂「同性婚姻」是國家法律應予以承認並給予制度性保障的正當婚姻嗎?更關鍵地,他真地清楚陳明了婚姻的本性並證成所謂「同性婚姻」全然合於婚姻本性嗎?在我看來,他的意見毫無說服力,他對婚姻的理解極主觀、片面因而問題重重,難以自圓其說,不但不合普世婚姻傳統所顯示的婚姻之基本意義,也沒有具體指出婚姻之所以毫無例外地總是作為一種普世社會必須以嚴格法律加以規範與保障的社會制度之客觀理據。
  Kennedy明確地認為,從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先例與美國傳統可歸納出四個基本婚姻原則(或前提)。就在闡述這四個原則時,他清楚表明了他對婚姻的理解,並宣稱同性婚姻全然符合這四個原則,因而美國法律應當如同對待異性婚姻一樣平等地承認並保障同性婚姻。我們必須承認,Kennedy當然知道婚姻對美國與整個人類社會的重要性,也知道婚姻的獨特意義,他甚至以「婚姻的超越重要性」(the transcendent importance of marriage, 3)和「婚姻的超越目的」(transcendent purposes of marriage, 17)如此特別的詞來表示婚姻的重大意義。「超越的」(transcendent)實在不是一個現代世俗文化的常見詞,而是深具古典哲學與宗教意義的詞。但是,婚姻之所以具有如此「超越的」重要性與目的的關鍵何在?我認為Kennedy並沒有清楚闡明,以致於他未能明確指出婚姻之所以必須以法律作制度性保障的客觀價值與理據。
  在我看來,Kennedy的意見之所以不具說服力之根本關鍵在於,他過度強調婚姻對結婚者的主觀意義並以之定義婚姻本性,而有意忽略婚姻對整個人類社會明顯而難以辯駁的客觀價值與意義。就是根據這種主觀化、浪漫主義式的以及愛情主義導向的婚姻理解,他才認為同性婚姻得以個人「自主性」、「尊嚴」、「自由」以及「平等」之名應被納入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障中。但法律要制度性保障的是婚姻關乎國家社會的客觀價值,而不是關乎結婚者的主觀意義,Kennedy的「婚姻哲學」嚴格說來根本與法律無必然關聯。
  以下我將逐一批評Kennedy所提四個有關婚姻原則的他個人理解,我將指出他過於主觀化、浪漫化、愛情化婚姻對於結婚者的意義,而缺乏國家社會之所以必須以法律給予婚姻制度性保障的客觀價值與意義,以致於他沒有有效地證成美國憲法應保障同性婚姻的理據。
2.Kennedy指出的第一個原則是:「有關婚姻的人的選擇權利固有於個人自主性之概念中」(the right to personal choice regarding marriage is inherent in the concept of individual autonomy, 12)。
確實,婚姻選擇權與個人的自主性(自由)不可分。然而,個人自主性以及選擇權至多是構成婚姻之正當性或合法性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普世人類社會清楚告訴我們,並非所有人都被容許按自己的自主意願結婚或選擇他想要的婚姻,也並非按自主意願選擇的婚姻都是當被承認或讚揚的婚姻。經驗更清楚表明,許多人有關婚姻的選擇展現的是個人的無知與敗德,如有人癡心地自願與瘋狂惡徒結婚(無知),或自願與明知已有婚姻家庭之人結婚(敗德)等。婚姻的自主性與選擇權利確實應當被尊重,但這顯然不是無條件或絕對的,否則法律就應同意並承認所有人的婚姻選擇與決定。
  明顯的普世事實是,各社會都為婚姻訂定許多嚴格條件,如年齡、人倫關係、配偶人數等等。這些婚姻條件的限制與對婚姻之本性及價值的理解密不可分,即婚姻本性上意向於(intend to)會因生育而形成家庭。這個本質意向性(essential intentionality)才使得婚姻選擇成為一件關乎個人命運的「終身大事」,以致於這個重大決定不應存在於任意兩個人之間,而必須嚴格限制在合乎倫常又有能力承擔因生育之可能性而形成家庭的兩個成人之間。顯然,個人選擇結婚與否的人格尊嚴、自由與權利都必須受到婚姻本性的限制,而非任由人自主決定。總之,是婚姻本性決定著誰可以行使其婚姻權利,而不是人的自主性與婚姻選擇權決定著婚姻本性以及他或她可以締結什麼樣的婚姻。
  Kennedy極盡修辭之能事地說:「婚姻的本性是,透過其持久連合,兩個人能一起發現其他諸如表達、親密與靈性的自由。這對所有人都是真的,無論他們的性傾向為何」(13);又說「尊嚴存在於尋求結婚的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之連合中,並存在於他們做此深度選擇的自主性中」(13)。可惜,這些話都是空洞、浪漫化的婚姻哲學陳述。
  請問,首先,為何婚姻的本性僅限於「兩個人」(two persons)之間?這是關鍵問題,因為Kennedy的判決書由始自終都預設婚姻存在於兩個人之間,但他並沒有告訴我們理由何在。按他的理解,現在仍廣泛存在於伊斯蘭文化中的一夫多妻制婚姻並不合婚姻本性,但為什麼?第二,何謂「持久連合」(enduring bond)?它必須符和什麼條件?持久連合與性結合(sexual union)有關嗎?沒有性結合就不能持久連合嗎?但無論是否與性結合有關,現實表明「持久連合」顯然未必存在於婚姻之中,我們可以在情人、朋友、家人等等關係中發現這種連合。第三,何謂「發現其他自由」?非得「一起發現其他自由」不可嗎?現實上,任何兩個人或多個人(如家人、朋友、信徒、同道、師生甚至主僕)就不可能一起發現像「表達、親密與靈性」這樣的「其他自由」嗎?而難道這些關係都可被視為婚姻嗎?顯然不可,事實上也不是。第四,根據什麼發現「尊嚴」(dignity)存在於兩個選擇結同性婚姻者的連合與自主決定中?想結婚就有尊嚴?自主選擇就有尊嚴?兩個同性連合就有尊嚴?若然,什麼選擇與自主決定沒有尊嚴?什麼連合沒有尊嚴?除非先證成同性婚姻是美好、良善、尊貴、無價的,否則無法證成選擇此種連合與尊嚴有關;甚至不但無關,更可能是敗德與罪惡。
  如果婚姻的本性竟如此空泛、含糊、浪漫,那麼法律要如何具體規範婚姻呢?由婚姻自然形成的家庭與社會倫常秩序如何可能呢?更致命的是,法律為何要制度化規範、保障這種「兩個人能一起發現其他自由」的人際關係呢?兩個朋友難道有比夫妻更不能一起發現其他自由嗎?國家為什麼不制度化並立法保障朋友關係呢?沒錯,「透過其持久連合,兩個人能一起發現其他自由,如表達、親密與靈性。這對所有人都是真的,無論他們的性傾向為何」,但可惜,這根本與婚姻無關。
3.Kennedy所提的第二個原則是,「結婚的權利是基本的,因為它支撐著一種兩人結合,這種結合的重要性對委身[其間]的個人並不像任何其他結合那樣」(the right to marry is fundamental because it supports a two-person union unlike any other in its importance to the committed individuals, 13)。
  沒錯,由兩個相互委身的個人所締結的婚姻之結合確實不同於其他種類的結合。但再問一次,為什麼婚姻是「兩個人」(two-person)的結合?三個人以上不可以嗎?三個以上的人之間不能結合嗎?人類社會直到現在都明明存在著一夫多妻制婚姻,甚至亦曾有一妻多夫制婚姻,難道那不算婚姻嗎?為什麼?如果婚姻可以無關性別,難道就不能無關人數嗎?難道就不能無關家庭倫常嗎?一夫多妻制婚姻有比同性婚姻更難理解、更不合理嗎?父女或母子或兄妹或姊弟結婚有比男男或女女結婚更不合婚姻本性嗎?如果限制婚姻的性別就妨礙個人的婚姻權利,那麼限制婚姻的人數與倫常關係就不會妨礙個人的婚姻權利嗎?婚姻的平等權既然應該超越性別,難道就不應該超越人數與倫常嗎?Kennedy一直認為婚姻應僅限於兩個人締結,但這有什麼根據呢?他似乎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不必加以論證。不,我們需要他告訴我們理由。我完全同意婚姻關係僅應存在於兩個人之間,但其前提必須是這兩個人是不違反亂倫禁忌的成年男女,因為唯有這樣的男女的結合才是與人的生命密不可分而具有尊嚴、深度、持久的「全面合一」(comprehensive union,Sherif Girgis等人語)。
  Kennedy的理解是,因為婚姻在回應一個孤單的人因發現沒有其他人在所引生的「普遍恐懼」(the universal fear);為此,婚姻提供了陪伴、理解與保障的希望,因為當兩個人生活在一起時,將會有人關心另一個人(14)。換言之,婚姻是為了解決孤單的人所會有的普遍恐懼所產生的一種制度,透過這種制度,兩個委身的個人可以形成一種兩人的結合(two-person union),而這種結合又提拱了兩個人之間的陪伴、理解與相互照顧之保證的希望。
  這種有關婚姻起源的心理學解釋有什麼可靠的根據嗎?好吧,就算人有孤單的普遍恐懼,但這一定需要婚姻才能解決嗎?又一定需要「兩人結合」的婚姻嗎?三人以上的結合豈不更能解決個人的孤單與恐懼嗎?我看,這種婚姻哲學應該是Kennedy個人的婚姻隨想,與普世的婚姻事實無關。事實是,婚姻可能造就更多孤單與恐懼(這點,女性主義者應有很多話要說),無婚姻者或許也沒有那麼孤單與恐懼。歷史上實在有太多偉大的人沒有結婚,也沒有什麼歷史證據告訴我們他們既孤單又恐懼。
4. 第三個原則終於關聯到婚姻的核心意義:「結婚權利是,它保衛著孩子與家庭,因而從養育孩子、生育與教育等相關權利中得到意義」(the right to marry is that it safeguards children and families and thus draws meaning from related rights of childrearing, procreation, and education, 14)。
  很好,婚姻保衛著孩子與家庭並與生育、養育、教育兒女之權利有關,換言之,保障一個人結婚的權利就是保障他或她組成家庭並生育、養育、教育自己兒女的權利。但很奇怪,Kennedy沒有告訴我們,孩子怎麼來?為什麼婚姻與孩子有關?為什麼結婚的權利與生育、養育與教育孩子的權利有關?這難道不重要嗎?這難道與婚姻的本性無關嗎?不,這正是婚姻的核心價值與意義所在,也是Kennedy 的裁決書刻意要淡化的。正如首席大法官Roberts已清楚指出的,普世人類社會都知道婚姻與生育密不可分,人類以此延續。婚姻就是透過生育而自然地形成家庭,進而自然地形成社會,而這一切之所以可能就是因為婚姻由能因性結合而生育的男女締結而成。總之,由父親與母親結合而成的婚姻是孩子最好的生長環境,以致於穩固的家庭與社會秩序得以形成(4-5)。這是談論婚姻與生育、養育、教育孩子以及家庭之關係的核心關鍵。
  邏輯上,如果婚姻與生養孩子無必然關連,那麼婚姻權利就與生育、養育、教育孩子權利無關,討論同性婚姻也就不必然要討論締結同性婚姻者是否有養育孩子的權利。支持或欲求同性婚姻者不斷宣稱「同性配偶」也有權養育兒女(無論透過什麼方式),但為什麼呢?如果婚姻與養育兒女無關,那為什麼談到婚姻就一定要談到孩子呢?反之,認同同性婚姻權利就要認同結此類婚姻者有養育孩子的權利,這難道不正因為「婚姻」這概念本來就蘊涵生育兒女這個可能性與自然意向嗎?這難道不是因為孩子都是從婚姻生出,都是婚姻中之父母的兒女嗎?若非如此,我們就全然無法理解一個人的結婚權利為什麼與生育、養育與教育兒女以及組成有兒女之家庭的權利有關。好了,如果婚姻應與養育兒女連結,可見所謂同性婚姻根本預設了異性婚姻且以之為婚姻的原型。既然如此,所謂同性婚姻就本質上無法與異性婚姻相提並論,它至多只能是異性婚姻的模仿與類比,其本身根本不是婚姻。
然而,正如我已特別強調過的,婚姻因生育兒女之故而必然要從一種權利變成了責任。當結婚者從夫妻成為父母之後,責任的意識與要求必逐漸增強。若非如此,婚姻與家庭都無法持續維持。顯然,正因生育兒女之故,婚姻之愛必須且自然地會轉變為父母之愛,將夫妻兩個人之間的愛延伸至兒女身上,一起關心、愛護、照顧兒女並視之為生命的重大職責與任務。愛的這種轉換是如此地自然又理所當然,可謂人的生命的一種奇妙,奧秘表現。毫不誇張,整個人類的生命、愛、道德以及一切美善價值就是透過婚姻及其生育兒女而展現與延續的。生育兒女絕對是婚姻意義與價值之核心內涵,而非可有可無。
  支持同性婚姻者好言,若婚姻與生育有內在關連,那麼不能生育或沒生育的兩性婚姻也不成立。但同性婚姻與不能生育或沒生育的異性婚姻截然不同,否定前者並不會導致要否定後者。不能生育、沒有生育的異性婚姻仍然是真實的婚姻,因為它們都合乎婚姻由男女兩性構成的要件,夫妻有著全然的結合並因之而有生育的可能性。請注意,他們不能生育或沒生育不是由於他們締結的男女兩性婚姻本身之故,而是由於他們個人的偶然因素(如年紀、疾病、傷害、意願等),換言之,他們不能生育或沒生育與他們所締結的兩性婚姻無關,因而也無法以此否定他們締結的是真實的婚姻。我甚至要說,那些明知自己無生育能力者仍願意結婚,這表明他們願意透過自己的婚姻肯定夫妻之合一所蘊涵的生育價值及其可能性。Kennedy說得沒錯:「生育的能力、慾望或承諾不是也不曾是任何國家之有效婚姻的先決條件」(15),確實,不是有生育能力、慾望與意願者才可結婚,也才擁有真實的婚姻。但除非刻意拒絕或否定,否則婚姻本質上就意向於生育兒女,也自然地會生育兒女,以致於自然地會被期待生育兒女,且其生育兒女應得到社會承認與保護。已故著名哈佛大學哲學家Robert Nozick對婚姻的描述非常貼切:婚姻中的夫妻「像卵子與精子那樣碰在一起,兩個生命傳記已然變成一個。夫妻的第一個孩子就是他們的合一(their union)──他們早先的歷史是產前的(prenatal)」,顯然對Nozick而言,婚姻中的夫妻合一與生育兒女是自然連結在一起的,以致於第一個孩子出世前的婚姻生活可被視為是「產前的」。
  然而,在正常且自然的情況下,即便同性伴侶仍意向於生育兒女,但同性婚姻本身卻完全否定了生育兒女的可能性。換言之,締結所謂同性婚姻者之不能生育不是因為結婚者本身之故,而是由於其婚姻類型之故,也就是,同性婚姻「這種」婚姻本質上就否定了在此婚姻中的結合有任何生育之可能性。也就在這個意義上,支持與認同所謂同性婚姻其實就是對生育之價值的否定,也就是對兒女之價值的否定,最終就是對人的生命價值的否定。
  包括Kennedy在內,幾乎所有支持同性婚姻者都有意無意地認定有無生育兒女是無所謂的、無關緊要的,結婚的兩人是否真心相愛最重要,深度的愛才是婚姻之為婚姻的關鍵。正由於這種愛情主義的婚姻觀,使得只要反同性婚姻者一提到婚姻與生育兒女的關係,他們就本能地嗤之以鼻,嘲諷持此論者將婚姻貶抑為生物性繁衍或傳宗接代的生殖手段,又或者如激進女性主義者那樣痛斥此種婚姻觀視女人為生殖工具。很清楚,如此輕視生育兒女的態度之根本原因就在於,他們的同性婚姻完全無生育兒女的可能性,以致於對他們的「婚姻」而言,孩子可有可無。
  然而,我們要嚴肅指出,說孩子可有可無就表示人可有可無,因為人都必須先是被父母生育的孩子;而人若可有可無,就表示人(包括同性戀者)無值得尊重與珍惜的尊貴生命。我一再地強調,邏輯上,任何尊重人之尊貴生命的人必定尊重能生育人的男女結合,因而也就必定尊重男女兩性婚姻;反之,不在乎男女兩性婚姻之尊貴性者必定不在乎男女結合的尊貴性,因而也必定不在乎因男女結合而生出的尊貴生命。按此生命邏輯,我們完全可以斷定,同性婚姻本質上就是一種否定人之尊貴生命的結合形式。若婚姻與生育無關,那麼支持同性婚姻者就有義務且有根據地告訴我們,人應如何被生育以及人被生育與養育的最佳處所及方式為何?
5.最後,Kennedy所提第四個原則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與國家傳統都清楚顯示:「婚姻是我們的社會秩序之基石」(marriage is a keystone of our social order, 16)。但為什麼?又如何可能?我們認為,其根本理由與原因就在於婚姻與生育、養育、教育兒女有其自然且內在之關連。因為婚姻能且會自然地生育兒女,因而自然地會形成家庭與社會,也自然地形成並延續維繫整個社會秩序的基本倫常關係與道德文化。若非如此,婚姻就不可能是社會秩序的基石。很顯然,沒有婚姻,就沒有家庭,就沒有社會,就沒有能維繫社會的基本倫常秩序,不但如此,人類的基本道德法則、美德也幾乎不可能建立,因而整個人類社會文化都難以發展。
但頗令人納悶的是,Kennedy雖明知婚姻是家庭、社會與文明的基礎,並引用心儀美國民主文化的著名法國政治思想家Alexis de Tocqueville的話佐證(16),但卻完全不申論婚姻到底與家庭、社會、文明之間究竟存在著什麼因果關係,而只說「有關這個原則,同性與異性配偶之間並沒有不同」。真的沒有不同嗎?簡直爭眼說瞎話,當然不同,而且完全不同!理由很簡單,同性配偶能自然地生育兒女嗎?能自然地形成家庭嗎?能自然地形成社會嗎?能自然地建立並發展倫常秩序嗎?當然不能!如此明顯而不可共量的差異竟然完全被Kennedy忽視且避而不談,這難道不是明顯心存偏見而無法公平地對待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嗎?
  好吧,就算Kennedy的話「同性配偶也會渴望婚姻的超越目的(the transcendent purposes)並尋求其最高意義的滿足」(17)是真,這也不意味著同性婚姻成立並與異性婚姻一樣有著相同的目的、意義與價值。或許承認同性婚姻有助於同性戀者間的忠貞關係及一切情感滿足而有益社會穩定,但這絕不表示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一樣有形成並發展家庭、社會、倫常、道德與文明之功能因而可作為人類社會文明的基石。
  道理其實十分簡單而明顯,人類社會文明完全不需要同性婚姻,但卻完全不可能沒有異性婚姻。若只有異性婚姻,人類社會文明本來就能好好地存在、發展並興盛繁榮;但若只有同性婚姻,則人類社會連存在都不可能(當然,「只有同性婚姻」這個假設也不成立,因為同性婚姻之所以可能要先有兩個同性別者;但不先有男女結合,這兩個同性別者要怎麼來呢?)。這樣,所謂的同性婚姻怎能與異性婚姻同日而語呢?欲結所謂同性婚姻者怎能與結異性婚姻者享有平等的婚姻權利呢?國家根據什麼要平等對待這兩婚姻呢?就在這個原則上,Kennedy的說詞最沒有法理說服力。
6.最後,Kennedy以一段至為浪漫的話作為其裁決書對婚姻的結論性陳述,他說:「沒有結合比婚姻更深,因為婚姻體現了愛、忠貞、奉獻、犧牲與家庭的最高理想。在形塑婚姻的結合中,兩人變得比他們過去更大。正如在這些案例的某些訴願者所呈現的,婚姻體現了一種甚至可以持續到死後的愛」(28)。為什麼沒有比婚姻更深的結合?愛、忠貞、奉獻、犧牲的最高理想真地是體現在婚姻或只體現在婚姻嗎?又為什麼家庭的最高理想體現在婚姻上?為什麼結婚的兩個人因婚姻而「變得比過去更大」?怎麼變得更大?Kennedy究竟從婚姻的什麼明確特質或現象得出這些判斷?但更重要的是,有這些特質又如何呢?天下之愛、忠貞、奉獻、犠牲何其多,豈止婚姻而已?更何況現實之婚姻不都能體現愛、忠貞、奉獻、犧牲,如此自由解放的現代美國社會之婚姻尤其多無此體現,為什麼國家必須制度性承認並保障婚姻?為什麼具有這些特質的婚姻需要向國家登記並得其認證?這裡究竟有什麼法理根據?
  其實,正是從這個最後陳述清楚可知,Kennedy看重的是婚姻的主觀意涵,也就是婚姻所體現的結婚者的主觀感受、情感、意願與期待。但這種婚姻理解完全缺乏與國家法律密切相關的客觀向度,即婚姻與家庭、社會、國家乃至整個人類文化的客觀關係及其體現的意義。婚姻是否體現了以及能夠保障Kennedy所描繪的那些結婚者的主觀意涵仍有待辯論,但無論如何這都與婚姻在建立、延續與發展整個人類生命及社會文化中所扮演之關鍵角色無必然關連。婚姻確實體現了夫妻至深之愛以致於願意為此彼此委身、獻上自己的一生,甚至可為之生為之死。但婚姻之所以得到人們普遍的尊崇,又是普世社會都藉由法律嚴格規範並加以保護的制度,主要並不在於它體現了結婚者的什麼深度情感、意願與理想,而在於它體現了超越結婚者之種種主觀性而密切關乎新人類生命、家庭、社會、文化得以存在與發展的客觀價值與意義。這才是國家法律要制度性保障婚姻的根本理由所在。
  因此,問題不是同性戀伴侶之間的結合如何有深度(不過,真的,再怎麼深都不及於男女結合之深,因為兩男或兩女不可能有「二人成為一體」的真正合一[union]),也不在於他們之間的愛如何真誠、忠貞、持久,而在於他們的結合是否能像男女兩性婚姻那樣具有值得國家社會給予制度性承認與保障的那些明顯的客觀價值,如生育兒女、形成家庭、構成社會、建立倫常秩序、培養美德、承傳並發展文化等。
  Kennedy說:「說他們(按:指欲結同性婚姻者)不尊重婚姻觀念將誤解這些男女。他們的訴求就是[表明]他們真的尊重婚姻,尊重得如此之深以致於為他們自己尋求婚姻的實現」(28)。這明顯是詭辯。訴求同性婚姻者一心想要尋求他們所認定的「婚姻」,就表示他們尊重婚姻嗎?問題是他們尊重的是什麼樣的婚姻?反對同性婚姻的根本理由不在於認為訴求同性婚姻者不尊重婚姻,而在於他們激進地、自我中心地為了實現自己的婚姻願望而想改變婚姻的意義、想重新定義婚姻,把婚姻重新定義為與性別無關以致於同性別者也可結婚。訴求同性婚姻者當然尊重「婚姻」,但他們尊重的是他們自己所認定的「婚姻」,或者,由主觀愛情決定而與客觀性別無關的「婚姻」。就是這種去男女性別化的婚姻觀念與普世人類的婚姻觀念對立,也就是這種去性別化的婚姻觀念瓦解了為普世人類社會所共認的婚姻的本性,使得婚姻不再具有值得國家社會給予制度性保障的客觀意義。
7.如同過去已明言,我仍要不厭其煩地強調,婚姻是根植於人類本性而表現出來關乎人類及其價值、文化之存在與延續的制度,也是客觀存在的普世文化事實。即便現實有不同的婚姻制度,但婚姻的核心本性則是共通的,那就是由男人與女人結合而成以致於能生兒育女,形成家庭,進而形成社會及其基本倫常秩序。男女兩性是構成婚姻的必要條件,只有建基於這個條件之上,人類及其文化的存在、延續與發展才可能。維護婚姻就是在維護人類獨特而珍貴的生命以及由此而生的種種人類文化價值可能性。我要一再地強調,貶抑或相對化男女兩性婚姻就是在貶抑獨特而珍貴的人的生命。
  Kennedy說:「婚姻史是一部兼俱連續與變革的歷史。那制度──縱使限於異性關係──已然因時演變」(6)。這話明白表示,婚姻制度不是固定不變的,它會隨著時代改變,也暗示婚姻制度似乎是社會建構的。這是模糊爭論焦點以及枉顧事實的似是而非之論,正如Roberts指出的,「作為一男一女之結合的婚姻核心結構沒有任何改變」(8)。邏輯上,婚姻是婚姻變革的前提,也就是說,要先有婚姻,「婚姻的」變革才可能;沒有婚姻,就無所謂「婚姻的」變革;而且變革必須在婚姻的限界內,否則就不算「婚姻的」變革。若然,那麼什麼是婚姻便需要先被確立,否則婚姻的變革就可以毫無限制以致於最終失去婚姻意義。沒錯,婚姻確實曾經受限於許多條件,如種族、政治、宗教、經濟、姓氏等等,而這些限制確實也被逐一打破。但這些限制本來就與婚姻本性上作為一種男女結合無關,而歷史上也一直存在著許多跨越這些限制的婚姻,因而它們被破除是理所當然的。換言之,作為一種制度,婚姻的歷史變革從來都以男女結合為其基本前提,迄今我們未見過有什麼人類社會有去男女性別化的婚姻制度。因此,婚姻變革之歷史事實不能作為證立所謂同性婚姻的理由。
  在我看來,正如人、人的身體、性別以及男人與女人的結合不是人所發明或建構的一樣,也沒有什麼可靠的證據表明婚姻「本性上」就是一種人為建構的制度。如果婚姻是社會建構的,那必須要先有社會才可能;但事實是,沒有婚姻則根本不可能有社會。注意,我講的是作為有序且有機之人的生命共同體(community of life)的「社會」,而不是一群原子論似的個人(atomistic individuals)的聚集。誰能告訴我們,沒有男女兩性婚姻的結合而仍可能有社會?或歷史上確實有不建基於男女兩性婚姻或結合之上的社會?顯然,不可否定的存在秩序是,婚姻先於社會、種族、國家等有人倫秩序的人類社群,也先於歷史上能有意義活著的個人。因此,任何個人、社會、組織、國家都無權任意變更婚姻作為一種男女結合之制度的根本意義。視婚姻為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加以組合的想法是荒謬的,這就如現代人以為好像可藉由醫學技術變更性別就認定男女性別是由人建構的一樣荒謬。
  我的根本意見是,正如人不是人發明建構的,男女性別也不是人發明建構的,作為男女結合以致於能生育兒女的婚姻也不是人發明建構的;要發明一種非男女結合的婚姻,就像要發明一種不男不女的性別以及似人非人的人一樣,實屬高傲自大,自不量力,也無法無天。因此,無論人想要如何改變人、性別與婚姻,都改變不了人、性別與婚姻的本性、基本存在結構與核心意義。作為被命定而存在(be destined to be)的存有,人的自由永遠跨越不了被命定的界限。
8.因此,同性戀者無論如何相愛、忠貞,他們的結合無論如何持久、深刻甚至「超越」,他們自認為的「同性婚姻」都不是真正的婚姻,他們的連合(bond)也不可能是真正「二人成為一體」的婚姻合一(marital union),以致於他們不可能像男女兩性夫妻結合那樣有生育新人類生命的可能性與奧妙創造性。反過來說,無論現實上的男女兩性婚姻有諸多問題、不足與罪惡(如離婚、暴力、惡習或無法生育等等),它們仍然是真實的婚姻,因而不能作為正當化同性婚姻的理由。這正如一個人有再多的問題、不足與罪惡都不能否定他是人,也不能以此反證近似人的猩猩(或其他非人動物)是人;不,再壞的人還是人,再好的猩猩還是猩猩;壞人不會因其壞而變成猩猩,好猩猩不會因其好而成為人,更關鍵地,猩猩怎麼「深度」結合都不會生出人來(當然,牠們會生出可愛的小猩猩來)。完全生不出人來的「同性婚姻」結合與男女兩性婚姻結合之本質性差異也是如此。
  因此,無可辯駁的事實是,所謂的「同性婚姻」與男女兩性婚姻是本質上截然不同的兩種結合方式,而不是婚姻的兩種不同類型,不,「同性婚姻」不是婚姻,並無所謂「同性婚姻」。因此,兩者完全無法相提並論,也不應平等看待,以致於它完全不應享有如同男女兩性婚姻那樣的法律地位,而締結此種婚姻也不是國家法律必須給予制度性承認並保障的基本個人自由與權利。高喊法律拒絕制度性保障所謂「同性婚姻」就是不尊重同性戀者的婚姻權,就是違反法律的平等保障原則,這根本都是同性戀主義霸權的強詞奪理,毫無根據。請記住,在任何方面,男女兩性婚姻與「同性婚姻」毫無平等可言!
  其實,在一個將同性性行為非刑罰化的民主社會,政府不會介入同性戀者間的關係,包括他們的愛情、同居與結合,他們可以自由地相愛、一起生活、共組家庭而追求體現兩人結合的意義。換言之,像美國這樣的民主國家並沒有否定同性戀者享有追求他們的生命、自由與幸福的基本權利。因此,事實上同性戀者已經享有按他們自己意願結合的權利,他們也可憑自己喜好稱自己的同性結合為「婚姻」。但他們沒有任何權利要求國家必須因他們之故而重新定義婚姻,為了他們而強制所有人都必須認同「同性婚姻」,為了他們而視「同性婚姻」為如同男女兩性婚姻那樣應給予平等的制度性承認並保障。除非他們能有效地證成「同性婚姻」與男女兩性婚姻一樣與個人、社會、國家密不可分且具有相同的價值與意義,否則他們便沒有任何權利要求國家必須如同對待男女兩性婚姻那樣平等地對待他們這種奇特的性結合。
9.總之,在我看來,Kennedy 並沒有成功地證立「同性婚姻」是美國法律與傳統所理解的婚姻,他所述可將「同性婚姻」含括在內的婚姻觀其實是一種重新定義婚姻的激進婚姻哲學,實不具法理意義,不足以作為婚姻制度的法律根據。因此,此次美國最高法院以Kennedy為首的五位大法官同意合法化同性婚姻的憲法裁決其實是一個應和同性戀主義文化潮流的法律激進作為。他們缺乏法律人應有的冷靜、理性與自制,更缺乏作為最高法院大法官應有的嚴守職分、法理而拒絕媚俗的勇氣,因而他們合法化同性婚姻的裁決一點都不值得慶賀,反而要因之驚恐與哀傷。這五位大法官可以有自己個人的婚姻觀,他們也可以支持所謂的同性婚姻,但他們無權強加自己的婚姻觀於全國人民之上且令之遵守。這不但是司法獨裁,而且是信仰、思想與道德的獨裁,實非有民主素養之自由公民所應容忍。
  最後,正如反對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大法官們以及許多有識之士所意識到的,我要特別指出,事情還沒有結束,這個裁決再加上已經成文的「非歧視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s)與「仇恨言論法」(hate speech laws),美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論思想自由都勢必因高亢、激進且極富功擊性的同性戀主義文化潮流而遭到嚴重挑戰與威脅。如同已有許多清楚事證所顯示的,美國公民很難再保有依自己信仰與思想而真誠議論、不認同、反對同性戀的自由;法律會逼迫他們不得不認同、支持、配合同性戀者的言行,否則就要被控以歧視、仇恨而遭罰,其中作為美國立國之信仰基礎的基督教尤其被隱然設定為迫害的首要目標。同性戀主義儼然已成了新興主流霸權宗教,法律保障同性戀主義者可以極盡羞辱之能事地辱罵、嘲笑、批評基督教,這被視為是他們的言論自由權,但反之則不可,因那被視為是歧視與仇恨。對這種已經清楚浮現嚴重侵犯美國基督徒信仰自由的社會趨勢,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對Obergefell v. Hodges案的裁決顯然更是助紂為虐。美國人民若不能力挽狂瀾,謙卑醒悟,美國將為此渺視普世人倫基本法則與先祖珍貴信仰傳統的高傲自大作為付上當付的代價。
註: 本文所引首席大法官John Glover Roberts Jr.(with Justice Scalia and Justice Thomas)與大法官Anthony Kennedy之正反意見均見美國最高法院針對Obergefell v. Hodges案正式公告之裁決文件(請參見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Kennedy的同意意見裁決書共28頁(pp.6-33),Roberts 的反對意見裁決書共29頁(pp.40-68),本文夾注之阿拉伯數字為各自裁決書頁碼。

延伸閱讀

柯志明,2013,〈男女兩性婚姻及其形成之家庭的普世價值:駁以「婚姻平權」為理由將民法親屬篇婚姻章節條款去男女兩性化之修法提案〉,11月23 日,台北市︰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學中心,「新型態家庭結構之法制發展座談會」。(本文已收入於《月旦法學》227期)。
柯志明,2013,〈無可取代的男女兩性婚姻︰駁所謂「同性婚姻」及其法制化提議〉,8月15日,台北市:法務部「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焦點座談。
【編註:本文原刊於「唯獨聖經」部落格,承蒙柯志明教授允諾轉載】

同性婚姻在麻省的經驗 - 遠比多數人想像中的糟糕 by Brian Camen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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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閣下若認為同性婚姻無傷大雅只是個人癖好,請參考麻省的經驗。同性婚姻就像一個大錘強迫著社會上每個人都要接受同性戀,而且勢頭急勁,但過去所發生的只是開始。
2003年11月18曰,麻省終審法院對古德里奇(Goodridge)案發表判詞,判不容許同性婚姻違憲。六個月後,在公眾大力反對之下,同性婚禮陸續舉行。



公立學校

  • 自2003年11月法院判決之後,同性婚姻隨即侵入麻省的公立學校。
  • 2003年12月,我孩子就讀的高中即辦了一個全校集會表揚同性婚姻。當中安排一系列的講者與學生會面,講者之中有校內的老師,她們宣稱將會與自己的同性伴侶結婚,並會以收養或人工生殖組織家庭。學生也收到關於同性婚姻的文獻(這是社會中的一個正常部分)。
  • 在幾個月之內風氣吹至初中。2004年9月,一位麻省布魯克林的八年級老師對全國公共廣播電台表示,有了法庭對婚姻的判決,老師就可以在課堂教授同性戀。她這樣說:「在我腦中,我知道『ok,現在合法了。』如果有人反對我,我就答『滾開吧,現在合法了。』」她還表示她現在可以隨心所欲,毫不忌諱地和她的學生討論同性戀行為,例如女同性戀者之間可以用性玩具交溝。
  • 一年之後輪到小學的教程。幼稚園學生收到一本《誰在家庭?》的畫冊,當中告訴他們同性伴侣是另一種家庭,就像他們的父母。2005年,當其中一個幼稚園學生的父親(David Parker)強力堅持當教師與他就讀幼稚園的兒子討論同性戀和誇性別之前要得知會,學校給他被捕,並監禁了一晚。
  • 同一所學校的二年級學生,會讀一本書叫《王與王》,是關於兩個男人相愛,之後結婚,最後以一幅二人接吻的圖畫結束。當家長Robb 和 Robin Wirthlin提出投訴,他們被告知學校沒有義務預先知會他們,或者給他們選擇讓孩子避席。
  • 2006年,Parkers and Wirthlins 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學校必須在教導同性關係的課程前知會家長,並給家長讓他們就讀小學的孩子避席的機會。聯邦法官裁定基於同性婚姻在麻省已合法,學校有責任將常化同性性關係的思想教給學生,同時學校沒有義務知會家長或者給他們選擇讓孩子避席的機會。接納同性戀行為已關乎公民責任!

想一想:因著同性婚姻的合法,聯邦法官可以不管家長接納與否,裁定學校有責任向孩子常化同性性關係! 
  • 於2006年,在我女兒就讀幼稚園的小學,有三年級的家長不得矣要女兒退校,因為當中有一正在改變自己性別和易服的男人,被帶進班房教導孩子「不同形式的家庭」。孩子的母親向校長投訴,反被指她的投訴是「不恰當的行為」。
  • 圖書館也有激烈的改變。全州由小學到高中學校圖書館,都設有書架,擺放著讓孩子們認為同性戀行為和生活方式是正常的書藉,有些相當露骨甚至色情。家長投訴不是被忽略就是受到敵視。
  • 過去一年,同性戀組織用納稅人的錢發行印刷精美的大型精裝書去表揚同性婚姻,名為《求愛的平等》(Courting Equality),收入州內所有學校的圖書館。
  • 麻省的學校,教師在校內宣示她們同性「配偶」的照片已司空見慣,有時候也會帶「配偶」一同出席學校的活動。我住的城鎮,兩所高中的校長都已跟同性伴侶「結婚」,並帶返學校介紹給學生。
  • 「同志日」在校內被視作必要,用以對抗可能對同性關係「不包容」的態度。全州數百間高中以至初中都舉辦「感謝男同,女同,雙性,變性歡樂日」。他們「慶祝」同性婚姻,並進而包括其它行為,例如易服和變性。在我住的城鎮,一間學校的委員會成員正公開表示對付「同性戀恐懼症」是第一重要。
  • 一旦同性戀行為被常化,將會失去所有界限。學校已推動常化誇性別(包括易服和變性)。由州政府資助的「男同,女同,雙性,及變性委辦會」,內裡的領袖不少是變性人。

公共衛生

  • 麻省公共衛生部的部長跟另外一位男士「結婚」。在2007年麻省州政府發起的一次青少年活動中,他對一群孩子們說「能夠成為一名男同性戀者簡直太棒了」, 而且他還提出會保証提供足夠的艾滋病毒檢測化驗給每個孩子。
  • 自從麻省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之后,該省艾滋病感染率則在相當程度上增高了很多。今年政府在公共撥款項目上增加了五十萬用以對付艾滋病病例的增加。 當一個叫「大眾平等」的同性戀游說組織,成功說服了立法機構給予他們那筆撥款後寫信給他們的支持者說:「當今麻省的艾滋病率正以驚人的速度上升,很顯然對抗艾滋病的戰爭還遠遠沒有結束。」
  • 麻省公共衛生部引用「結婚權利」,將麻省改造成「作男同性戀者就棒極」的地方是諸多「重要挑戰」之一,於是協助發行了一本小冊子,名《小黑書,21世紀的同性性關係》。這本醜陋並帶有猥瑣色情畫面的小冊子,於2005年4月30日被分發到了布魯克林高中生的孩子們手中。這本小冊子裡的其它內容還包括,給男孩子「建議 」怎樣為其他男人口交,替其他男人手淫,且怎樣「安全」地讓別人對你撒尿來換得性快感。此小冊子還附帶了一個波士頓年輕男人匿名性交酒吧的索引指南。

家庭暴力

  • 針對同性戀者關係極度喪失功能的本質,麻省立法機構已經感覺到有需要每年花更多的資金去應付超速猛漲的同性戀家庭暴力事件。今年政府在此方面的預算是三十五萬美元,比去年增加了十萬美元。

商業

  • 所有麻省的保險都要承認同性「已婚」伴侣受覆蓋,包括汽車保險,醫療保險,人壽保險等。
  • 商業機構必須承認同性「已婚」伴侣得到他們的福利和活動等(關乎僱員和顧客)。
  • 婚姻業當被要求時,就必須向同性戀社群提供服務。婚禮攝影師,場所,到會等等,必須接受同性婚禮,不然會因歧視而被捕。
  • 做生意的經常被同性戀組織的活躍分子「測試」包容力,他們經常到餐館或酒吧,公開地接吻和彼此撫弄,以測試當中的設置是否表現足夠的「平等」(因著現在同性婚姻已「合法」)。事實上,越來越多帶同性戀色彩的展品在全州的公共地方強化「婚姻平等」。

法律專業

  • 麻省律師考試已開始要求測試律師對同性「婚姻」問題的了解程度。在2007年,有一位波士頓人士名為斯蒂芬段參加麻省律師考試但失敗了,原因是他拒絕回答考試中有關同性婚姻的所有問題。
  • 有關同性「家庭」方面的問題現在已經成了麻省司法系統的重點處理問題。在很多的律師行,家庭法專業的執業律師都被要求一定要參加一些同性「婚姻」方面的研討會。而在麻省的家事法院中現在也有幾位同性戀的法官在主持。
    由「已婚」的同性戀者收養兒童
  • 「已婚」的同性戀伴侶現在已經可以像其他的已婚夫妻一樣收養兒童。『天主教慈善會』已經決定,與其不得不按法規把他們照看下的兒童交給同性戀者收養,他們馬上停止所有把兒童交給別人收養的做法。
  • 在2006年,麻省社會服務部(DSS)公開嘉獎兩位同性「結婚」的男性,授予他們「年度優秀父母」的稱號。這兩位男性之前通過DSS收養了一個嬰兒,而且是在這個嬰兒的親生父母反對的情形下收養的。有新聞報導說,在他們正式收養該嬰兒的手續完成後的第二天,DSS就找他們,要他們再領養第二個小孩。麻省的有關機構現在明顯是傾向於優先把兒童交給同性戀的父母領養。

政府的指令

  • 在2004年,羅姆尼州長指令該州的民事法官必須要為同性戀的結婚申請人證婚,要不就會被解僱。至少有一位的民事法官因此決定辭職。
  • 同樣,羅姆尼州長並指令把麻省簽發的結婚證明中指明的「丈夫」和「妻子」改成「甲方」和「乙方」。沒有任何法律要求羅姆尼這樣做,這完全是他自己的意思。(以下有更多說明。)
  • 隨著同性結婚的合法「正常化」,州議會開始名正言順地給同性戀積極分子團體大量的稅金。尤其要注意的是,麻省的青年同性戀者、雙性者和變性者委員會現在是由一些極端和好戰的同性戀團體把持,專門在學校中針對小孩進行宣傳。今年他們得到了70萬美元的預算用於公立學校的宣傳。
  • 在2008年,麻省修改了老人健保(Medicare)的相關法律,規定向同性戀的「已婚」伴侶提供保險。

公共領域

  • 自從同性「結婚」合法化以來,很多地方每年一度的同性戀者慶祝遊行已經變得越來越流行。有越來越多的政客、工商業甚至是警察組織參與。他們在這方面已經是越走越遠。現在在波士頓市中心又有了一個醜惡的「女同性戀者慶祝巡遊」。最近在北漢頓市又來了一個「變性者慶祝巡遊」,其中還有一些經過手術切除乳房「變成男性」的人光著上身向人展示他們的胸部。在2008年的波士頓同性戀者大遊行中,州長派禮克還與他17歲大的同性戀女兒一起參與遊行,緊跟在一個舉著黑藍旗、帶着皮鞭和鐵鏈的皮衣客團體後面!
    公共媒體
  • 波士頓的公共媒體,尤其是波士頓環球報,經常在進行專題報導和新聞報導時採用一些同性「結婚」的人作為例子,而以前在這些時候都是用正常結婚的人作為例子。他們認為說他們要「平等對待」,所以報導時不加區別。還有,報紙的意見交流專欄也更多地討論同性「婚姻」的問題,還教導人如何去接受它。
  • 現在,越來越多的新聞記者和電視主播是公開的「已婚」同性戀者,並且參與到「同性戀者的慶祝巡遊」中。

同性婚姻在麻省真的合法嗎?

  • 向美國其它地方一樣,把同性婚姻強加於麻省人民是激進傲慢的法官們和懦弱的政客們所為。
  • 對古德里奇案的判決造成兩黨政客對這個問題的全線退讓。同性「婚姻」在麻省仍然屬於非法。在2003年11月18日,法院只是判決不允許同性結婚違憲,並且給立法機構6個月的時間「作出他們認為適當的舉措」。請注意,麻省的憲法強烈否定法院有權利制定或修改法律,或命令其它的機構作出任何行動。憲法有效的禁止了「司法審查權」,即法院修改或塗抹法律。因此,法院沒有命令要做任何事,它僅僅是表達了對那個特別案件的觀點,而立法機構並沒有任何的行動。有關婚姻的法令從來沒有改變過。然而,有違與很多人的建議,羅姆尼州長自作主張的將該州的結婚證修改為「甲方和乙方」,并勒令官員在被要求時主持同性「婚禮」,即使他沒有任何法律的義務這樣做。從技術上講,同性婚姻在麻省仍然是非法的。
  • 然而,我們不得不接受現實。立法機構和州長的對他們憲法職責的放棄造成了多米若效應(domino effect),因為在加利福尼亞州和康寧迪格州已經出現「照搬」的判決,其它州也恐怕會發生同樣的事情。

結論

同性「婚姻」就像懸在社會頭上的一個有法律力量的大錘,而這只是個開始。
很清楚同性戀運動對婚姻的執著不是因為他們有很多人確實想要彼此結婚。研究表明同性戀關係在很多層次上都失去基本的功能,而我們所知道的「婚姻」不會是他們能得到的,或者甚至是想要得到的。(事實上,在過去的三個月里,《波士頓環球日報》的婚姻欄目沒有刊登過同性結婚者的照片,而剛開始的時候到處都是。)他們是爲了給同性戀行為蓋一個合法的章,強加給社會裡的各種從來不會接受他們的社會和政治機構。給所有的美國人:前車可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