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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25日 星期二

人權與性權:政治哲學角度的反思


2013-12-09關啟文部落格
原始網址:http://kwankaiman.blogspot.tw/2013/12/blog-post_9.html

人權的限制與性權的迷思 (簡單版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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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革命提倡一種極端的人權觀:個人人權神聖不可侵犯,只要雙方同意,又不傷害他人,做甚麼都沒有關係。這又衍生了泛性權觀(以下簡稱性權):社會不單不應立法禁制任何一種性行為,更應主動消除性傾向歧視。性道德是壓制人的權力工具,所有性傾向(同性戀、雙性戀、獸交、孌童、SM、亂倫、變性、易服等)都應全盤接受和受到法律保障。
較傳統立場則認為不應單方面強調人權,要維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某程度的共同道德標準是必需的。法例也有維護良好價值的功能,若某些性行為嚴重違反道德,社會是 有權立法禁制的──至少不應鼓勵。持守以上立場的人往往被描黑為反人權的野蠻人,但把人權絕對化會產生種種問題,而且性權的論述充滿矛盾,難以令人信服。

人權語言的限制

我首先要澄清,我一直都認為「人權」是重要的,本文旨在指出單單倚賴「人權」的倫理系統是不完整的,把人權絕對化更會導致種種難題:
1)    人權的本體論基礎何在?

我們聽慣了「人權」語言,彷彿人權的存在是天經地義之事,但究竟:「為甚麼我們有人權?」若要賦予人權客觀基礎,我們至少要為個體平等而崇高的價值找到根基,問題是:在世俗主義的世界觀裡,人只是偶然進化而來的動物,為何有如此奇特的尊嚴呢?再者,世俗主義者重視科學實證,但人權是一種道德理念,根本難以用實驗或科學證實,那人權的客觀性如何確立呢?諷刺的是,很多人在批評傳統道德時採納實證論,但絲毫不察實證論同樣會對人權產生質疑。
俗世主義實在很難為人權提供穩固基礎,反而在基督教世界觀裡,我們可認定人權(在某層面)的普世性,堅定地見證個體的尊嚴,因為這些都植根於他們和造物主的關係。然而,我認為只有核心人權(如生命權、不受酷刑的權利)有這種普遍性,若把這核心無止境擴充,則會產生嚴重問題。把性權等同人權,就犯了這個毛病。


2)    人權的知識論:如何確定哪些是人權,哪些不是?當不同人權衝突時,如何解決?若沒有可靠的人權知識論,人權概念的內部分歧就構成難以解答的問題。

提倡人權的人認為現代社會應該接受只講人權的中立框架,把道德和美善概念放在一傍,因為現代社會在價值觀念上呈現不可解決的多元性。然而人權的理解同樣有多元性,關於權利的爭議有一大堆:那種收入的分佈和稅制才是公平?仇恨言論(hate speech)是不可褫奪的言論自由嗎?還有衛生福利、同志權利、死刑、私隱權、宗教自由的爭議。在這些問題上,連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沒有共識。不單是具體的問題,在正義的基本原則上也有分歧,羅爾斯(John Rawls)與諾錫克(Robert Nozick)的分歧就是最好例子。前者認為政府去重新分配財富不違反正義,後者者則持相反意見。自由主義學者Steven Kautz就承認所謂人權往往只是關於利益的爭吵,「權利的要求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蔓延,這標誌著我們愈來愈沒有能力分辨真正的權利與冒牌的權利。」有爭議性的人權的項目不斷加添,愈來愈多市民不能心悅誠服地接受,最後只會導致輕蔑和鬥爭。性權就是這一種會挑起鬥爭的「人權」。

3)     過分重視人權會否架空了民主原則,並剝奪了人民自決的機會?

一個看法認為人權應成為民主社會的憲法,國家的最高法院可根據人權憲法審核(基或廢掉)被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但University of Reading的政治系教授Richard Bellamy就認為這種機制會 削弱民主政制。一旦甚麼都取決於法院的裁決,民主程序就會被無止境的訴訟所取代。權利的衝突便很易演變成你死我活的鬥爭,也使民主制度中尋求妥協的優點不 能發揮。而且制定人權憲法這種做法太僵化和欠靈活性,相反,民主程序則能保障不同市民的自主權,給他們空間去解決人權之間的種種衝突。
從很多例證看到,寥寥數個法官就可透過人權憲法的制度,推行世俗主義和性解放的價值觀。近年科羅拉多州曾以州際全民投票的方式,通過了州憲法的修正案,不准許地區政府透過性傾向歧視法例,賦與同性戀者受特殊保護的地位。但199612月,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這決定是違憲的,不少人質疑法院是否以中立的名義,強加自由主義的標準於市民,並剝奪了他們民主自決的權利。最近加拿大安大略省和美國 麻省的最高法院關於同性婚姻的裁決,顯示只是幾位法官的決定,就令整體社會的制度和人民的生活改變,這種程序真的符合民主精神嗎?

4)     如何培育自由社會的公民?

人權是 自由社會的基石,然而要維持任何社會的秩序和進步,我們還需要有責任感和獻身精神的公民,而這很視乎市民對社會整體的認同感,而認同感的建立又往往需要共 同的價值觀。人權的文化不足以培育公民的責任感、獻身精神、認同感和共同價值觀。若只是叫市民自由地選擇自己的價值觀,又如何確保他們會自動選擇一個負責 任和樂於獻身的人生呢?如哥斯頓(William Galston)觀察,很多美國人熱衷權利,卻不肯履行義務,如 “堅持有使用陪審團作審訊的權利,但卻不願意作陪審員。”每個人都希望政府提供更多福利,但沒有幾個願交多些稅。李強也同意「這種批評確實擊中了自由主義的要害。客觀而言,假定組成一個社會的人們是一群毫無道德感、責任感、只追求個人權利、罔顧社會利益的人們,那麼,一個保障個人自由又有穩定秩序的社會便難以形成。自由主義在西方近代之所以能夠大行其道,與西方深厚的文化與道德傳統、尤其是基督教傳統有相當關係。」

5)     如何預防和阻止文化的庸俗化和道德的敗壞?

我們要正視人性易於陷溺的事實,若國家對道德理想中立,實在沒理由預期大多數人會選擇利他的生活方式。在自由社會中,庸俗的往往會驅走高雅的,無價值的會取代有價值的。只要看看香港流行的報紙和雜誌便可明白,最暢銷的是「八卦」和色情雜誌,而時事雜誌(如《百姓》和《九十年代》)及文學雜誌根本沒生存空間。電視也一樣,煽情和千篇一律的劇集永遠比香港電台的教育性節目受歡迎。
雖然人性有陷溺傾向,但假若文化中有一種對崇高價值的響往和共識,這或多或少可制衡這種傾向,但在人權當道的社會,不單道德價值相對化、私人化,你若強調崇高價 值,別人會質問你:「你是誰,竟有膽量認為自己的價值觀比別人崇高?」甚或直斥你是用道德去壓制別人。在這種情況下,還有甚麼可制衡人性的陷溺呢?這樣, 文化的墮落便自然不過了。

6)     如何建設有凝聚力和美善的社群?

從理念 上看,人權與責任不是對立的,但事實上尊重人權的社會很多時都有濫用人權的問題。如江宜樺所言:「權利訴求似乎依著一個邏輯在不斷地複製:只要在想做的事 情上面冠以權利之名,就立刻成為一種我本來應該享有的東西;防止我完成這種心願的障礙,當然就侵犯了我固有的權利。……我們可能還得面對更多(或甚至無止 境)的權利要求。」以人權為唯一社會倫理的基礎是不正確的,人權倫理與責任倫理是互補的(當然我也不贊成取消人權倫理)。人權並不是人生的最終目標,而是上主給我們的恩賜,好讓我們可自由選擇跟從祂、服事人和完成我們自我的命運。完整的人權觀應有目的論(teleology) 成分,世俗的人權思想抗拒目的論,認為自由人權便是絕對價值,至於人們運用自由達成何種目的則全不關心。這亦是導致人權被濫用的原因之一。然而不是所有人 權和自由都有同樣的價值,例如說謊「權」只是一種自由,雖然我們不適宜用法律制止它,卻不代表「大炮王」(愛撒謊的人)有權要求我們的支持。

把人權推到極端,只會產生種種問題:社會的解體(家庭被削弱、社鄰的混亂、志願團體的衰落、市民倚賴性強、對法律不尊重等);和政治的功能失調(市民感到無能、與政府疏離和被操控等)。以反性傾向歧視法案為例,很多人認為這種保護是同性戀者的人權,但人權是普遍的,那為何很多受歧視的人(如胖子、口臭者、有孌童癖者)都沒有法律保障?

性權就是人權?──性權的迷思


「姊妹同志」認為「性權是天賦人權的伸延,是每個人皆享有和該受尊重的權利。」她們提倡多元性愛,不信權威,專拆「真理」,挑戰「自然」,不設底線。認為人權既是天賦,就應是任何人都擁有,可是,人生而擁有的有關性愛的權利,卻至今並未受到認同。其實,所謂道德都是強權定義的產物。人不能因不同類型的性的選擇、行為而受到歧視。
明白了泛人權思想的流弊,當不難覺察以上的性權論的毛病。首先,它自相矛盾。一方面說「所謂道德都是強權定義的產物。」(所有道德標準都是相對的。) 但另一方面整段說話充滿著道德判斷,例如「性權是該受尊重的權利。」而「性權被剝削」的指控當然也是一種道德譴責。這些道德標準又是否「強權定義的產物」呢?

此外,「姊妹同志」不信任何「自然」;她們面對性行為規範時會否定「自然」,但同時宣稱性權是天賦人權──是人生來自然就 有的,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其實細心一想,凡是規限個體自由的「自然」性權論者都否認,但擴大個體自由的「自然」就承認,這只是基於他們的個人喜好。在當今 香港社會中,「道德」成為新的禁忌,「自由」成為新的絕對,「自由主體」成為「上帝」。這些發展看來已過了平衡點,香港的問題不是太多秩序,而是太多自由 (如傳媒的濫用和腐化)。性權論只會加劇這個不良趨勢。

性權論 也是濫用人權的一個好例子,今天我們只要在想做的事情上面冠以人權之名,就立刻成為一種我應該享有的東西似的。可見的將來也有人說賣翻版、藏毒、吸食大 麻、駕車時用手提電話交談、乘車時不戴安全帶都是人權,少年人會說不上學、不交功課也是人權。為甚麼不是?有甚麼標準去釐定?所以我們要問,把所有性行為(如濫交、SM)都說是人權,究竟在法律、國際公約和道德原理上有沒有基礎?難道亂倫、與未成年青少年性交又是性權?

 

結語


「性權 是人權」的講法若只是說,所有人都有自由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追求性滿足,那沒有人要反對;但若「性權是人權」意指任何形式的性行為都是天經地義,所以社會不應規管和不應批評,甚至要立法保障,那只是性革命分子沒有理據的斷言而已。我重申,我不否認人權是自由社會的一個重要向度,但今天我們需要一種更全面 的自由主義,結合傳統的元素(如美德)和現代性的元素(如自主性) ,在個體權利和公共的善中找平衡。

2014年2月22日 星期六

是性別平權?還是瓦解婚姻家庭制度?─-檢視多元成家三法案

是性別平權?還是瓦解婚姻家庭制度?
--檢視多元成家三法案
 
林永頌、施淑貞
全國律師月刊2014年01月號
 資料來源:閱讀全文


摘要:
          筆者執業律師二十多年,投入參與人權、司法改革、法律扶助、卡債經濟弱勢及環境公害等個案與制度建制,對弱勢者從無歧視排斥的想法,也瞭解同性戀者在傳統社會觀念常受到歧視的艱難處境,認為應給予尊重與支持。但在檢視伴侶盟所提出的多元成家三法案時,確實發現許多有待商榷之處,乃不揣淺陋,為文就教。

法案去除民法原有的「兩性」用語,是以少數霸凌多數的立法思維
        立法院一讀付委的婚姻平權(含同志婚姻)修法,將原來民法親屬繼承編中「男、女、夫妻、父母」等兩性用語全部移除,以中性的「雙方當事人、配偶、雙親」等字眼代替,因
此遭批評此次修法,將使我國的民法變成「無父無母、無夫無妻、男女不分」的民法。

要讓同性戀者獲得類似婚姻的保障,一定要改變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嗎?
        就實質而言,同性戀應否給予婚姻的保障,值得與婚姻制度的社會功能一併思考。主張同性婚姻法制者固然訴求同志人權,但對照民法第九八三條規定,旁系血親六等親以內禁婚,其目的為要防範近親結婚可能產生遺傳上不健康的下一代,影響人口品質增加社會成本。此一禁婚限制,人權不也同樣未受保障?可見,婚姻制度顯然不只是相愛的兩人有權一生相守的人權議題而已。以我國民法所師承的德國法為例,德國目前「婚姻」仍只限於一男一女,於二○○一年通過同性伴侶法,使同性戀者獲得類似婚姻的保障,不失為可參考的選項。

收養子女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不應只考慮同性戀權益
        有關收養未成年子女,法律之所以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慮,本即要保障未成年子女,而非保障養父母。因此,實務上法官裁定收養前,會要求欲收養之養父母提供經濟上可扶養之財力證明、身心健康之證明等,以作為准否裁定收養之判斷依據,如法官因欲收養之養父母資力不足或不健康而不准收養,則依目前伴侶盟之思考方式與修法邏輯,是否亦可以說法官未保障或歧視不健康或貧窮之人收養小孩之人權?因此,得否收養未成年人,考量重點絕非在保障養父母之人權,相反的,是在保障未成年子女之人權及利益。筆者以為,收養小孩非屬同志人權,在無足夠研究報告顯示同志家庭收養對小孩無負面影響以前,所有的立法都應傾向保守,因為此立法對被收養小孩的影響是不可逆的。

同性婚姻受胎的婚生推定違反血統真實主義
       立法院一讀付委的婚姻平權(含同志婚姻)修法,為配合同志婚姻,將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修正為:「配偶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配偶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而於修法理由略謂:「對同性婚姻中子女之身分認定,以配偶一方受胎是否經配偶他方同意,為婚生子女判斷之依據」。 同性婚姻無法自然受胎,在其婚姻存續期間,若一方自然受胎,顯然非他方的血緣,竟然可以推定為婚生子女,明顯違反血統真實主義,此種推定也有造成亂倫的風險。再者,此種經他方同意就可認定婚外性關係所生、無血緣之子女為婚生子女,是否有鼓勵無須忠貞的性關係之虞?非無商榷之處。

混淆照顧關係與性關係的伴侶制度使同志遭受性解放污名化
        伴侶盟所提出的伴侶制度法案中,可以登記為伴侶的,包括有性關係的伴侶及沒有性關係的照顧伴侶。把照顧關係的伴侶跟有性關係的伴侶放在同一伴侶制度,是此法案造成混亂的重要原因。有性關係的伴侶,是需要性忠貞義務的,至於照顧關係的伴侶,則無須性忠貞義務。登記伴侶後,既無忠貞義務,也無須相守的承諾,可以一方任意終止伴侶關係。不禁令人懷疑,難道這樣的制度設計真的是彼此相愛想要一生相守的同志伴侶所想要的嗎?伴侶制度設計(於登記伴侶後,無須負性忠貞義務,也可以不附理由任意終止)無忠貞、無承諾,被譏為性解放不是沒有道理,徒然使同志遭受性解放污名化,焉能不檢討?

伴侶制度納入異性戀造成婚姻家庭制度崩解人倫大亂
        此伴侶制度法案在現行的婚姻制度外,另闢一個伴侶制度供人選擇。此制度之立法,同時向異性戀宣告,你(妳)可以選擇結婚的婚姻制度,也可以選擇不結婚的伴侶制度。但這個設計給異性戀者的伴侶制度,竟是無須忠貞、無須承諾的性解放制度,登記為伴侶後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是不受限制的,而且,高興就在一起,不高興就走人。

家屬制度拆解「家」,有必要嗎?
        伴侶盟所提出的家屬制度法案,將現行民法第一一二二條原條文「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修改為「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
體」,亦即將親屬關係從家抽離,其立法目的為保障同居共財之無血緣關係的友伴家庭、病
友團體、靈修團體。固然立意良善,但無可否認,血緣關係構成的家,仍屬大多數人民認同
之觀念,即使要達成其立法目的,似乎也沒必要拆解親屬關係的家,可以以其他法律條文給
予互相代理之權限呀!

法律可以違反自然及公序良俗嗎-—反對伴侶盟有關婚姻平權、 伴侶法、多元成家等法案之理由

法律可以違反自然及公序良俗嗎?
-—反對伴侶盟有關婚姻平權、
伴侶法、多元成家等法案之理由

任秀妍
全國律師月刊2014年01月號
 資料來源:閱讀全文
摘要:

壹、破除所謂多元性別的迷思
        這世界所有的人類天生只有兩種性別,性別由染色體決定。帶XX性染色體為女性,帶XY性染色體為男性。性別本身並無多元的情形。

貳、婚姻是制度,不是人權的一種
        普世認定的人權,包括生存權、自由權、財產權、人格權等,都是單純享受權利。婚姻卻是附有相對義務的權利,如扶養義務、性忠貞義務等,與基本人權不能等同視之。

        婚姻在人類社會形成一種制度,因為人類對於婚姻的期待是能組成家庭並繁衍後代,這個功能只有異性婚姻可以達成,所以法律予以規範和保障。不能生育或不願意生育,是例外情形,並非設計婚姻制度時所考量者。

叁、華人家族重視男女之別
        華人的稱謂中,都有性別之分,而且可由稱謂區分屬於父系的親族,或是母系的親族。這麼細的分類,讓人一聽就很清楚知道彼此的關係。今日要修改民法來適應同性婚,又為了配合少數人讓已經流傳幾千年的制度徹底被廢除,要把父母、夫妻、子媳、女婿、姑嫂等稱謂全部去除,影響深遠。

肆、同性婚違反華人公序良俗和倫理
        法律要建構基本秩序做為行為依循的標準,也就是我國憲法中所指稱的「社會秩序」和民法中所指稱的「公序良俗」。只有結過婚的人才能深刻體認:結婚不止是兩個人的事,是兩個家族的事。結婚必須尊重父母主婚,並介紹另一半進入家族,開始與其他親族產生姻親關係。父母對子女有權柄,這個權柄不止在未成年時存在,在婚禮之時更要尊重。

伍、同性婚姻法律會鼓勵雙性戀者偏向採取同性婚和鼓勵性傾向尚未確定的小孩偏向同性戀
        有些人的性傾向是雙性戀,在目前的法制下,他/她只會選擇異性結婚。一旦同性婚姻合法,這些中間部分的人多了一個選擇,可能會朝向同性婚。而有些性傾向不是天生而是後天環境養成,在同性婚姻合法以後,必然讓同性戀者以此種傾向為傲,而直接鼓勵性傾向尚未明確的小孩變成同性戀。

陸、伴侶法和家屬法鼓勵同居代替婚姻
        伴侶盟擬定的「伴侶法」,其實是企圖美化「同居關係」,「家屬法案」是更擴大一群人的同居關係,其真正目的若不是要為不願意受到婚姻約束或無法結婚而只想同居的人解套,就是對於沒有配偶或親屬關係的人仍願意互相照顧的情況過分理想化。但婚姻是盟約、不能用契約取代。

柒、家屬間財務糾葛難解
        事實上,「家」,是一群「同財共居」的人組成的,要住在一起,財產的權利就要相通。不能否認也不可諱言,有親屬關係和委身的盟約,都不能阻斷「謀財害命」的情事,何況沒有誓言、沒有委身的同居關係。伴侶盟推動的法案其實是挑戰貪婪和軟弱的人性,完全不知會誘發多少犯罪。伴侶法和家屬法都企圖用「契約」和「損害賠償」的條文來對弱勢一方作補償,殊不知契約根本無法防止違約,即使有損害賠償的約定,違約一方沒有財產或脫產讓另一方執行不到財產之情形比比皆是,根本無法對弱勢一方提供保障。

 捌、伴侶法、多元成家的真正目的-「性解放」和「濫交」、「雜交」
         草擬這些法案背後真正的目的,除了毀家廢婚、破除父權社會建構的家庭,重新定義婚姻與家庭,更是「性解放」和「濫交」或「雜交」,是任意同居的自由。查伴侶法中的「伴侶」沒有性忠貞的義務,所謂「伴侶」當然可以任意和其他人(單數或複數皆可)有性關係。情人之間必定要求感情上的忠誠,相愛本來就有排他性,伴侶法不要求伴侶忠貞,是
過度理想化。沒有愛情、誓約、委身的伴侶關係,成為契約關係,只講條件或期限,只用法
律保障權利卻沒有違約的刑罰和強制履行義務的規定,一方不想遵守契約關係單方就可以解
約,這比商業契約還自由。若是可以只享權利、不盡義務,誰要用法律綁住自己?伴侶法真的難逃脫鼓勵以「同居關係」代替婚姻的嫌疑。

玖、家屬法挑戰人性
        至於家屬法(就是多元家庭)規定多元家庭的成員彼此間不必有愛、不必有親屬或性關係,但住在一起。試想,一個家庭的私密空間,豈不是提供隨時可以發生親密關係的最佳場地?在家裡你一定會自由自在地穿著睡衣、甚至更清涼的打扮,那不是給同住的人帶來引誘嗎?而不論有沒有血緣關係的人住在一起,超過一個以上的同居人彼此發生性關係,也沒有防止的辦法,這樣的法案不是鼓勵「濫交」是甚麼?在這種家庭成長的小孩,不是多了一些照顧他的爸爸媽媽,反而是多了很多可能性侵或傷害他的家人。伴侶盟希望藉著訂定伴侶法和家屬法讓不分性別的兩人或多人之間的關係保持彈性,不是只有結婚一個選項,但結果必定造成更多不安定和混亂的關係。

拾、伴侶盟提倡的三法增加兒童的風險
        同性婚姻、伴侶法和多元家庭法案最大的受害者,會是兒童。同性無法生出小孩,唯有借腹(借精)生子或是收養小孩,前者會衍生出誰是真正的父母、或代理者爭奪小孩親權的糾紛;後者則在收養家庭崩解的時候,小孩面臨被拋棄的風險,或是在一群無血緣關係的家屬中增加被性侵或虐待的風險。


2014年2月6日 星期四

法國維家運動感謝各國支持——包括台灣!

2014.0203 逆向日報原始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rd.sodo 

台灣,您站在國際舞台上!
法國維家運動感謝各國支持——包括台灣!

昨天2月2日,歐洲發起歷史首次跨國同步維護家庭、反對同志運動的遊行,參與國家包括法國、比利時、西班牙、意大利、波蘭、匈牙利、羅馬尼亞等至少七個國家。法國主辦單位La Manif Pour Tous 主席Ludovine de la Rochère表示,今次大遊行,不但代表維家運動已蔓延全歐洲,更已發展成一個全球運動。他們已獲悉台灣去年11月30日「為下一代幸福讚出來」的集會,並且今次亞洲以Facebook變臉運動聲援歐洲維護家庭的決心

昨天於大會上,主辦單位感謝各國的支持,舞台上揚起八支旗幟,其中不乏台灣!

圖片來源︰ Europeans for La Manif
一篇提及台灣1130集會的法國媒體報導︰http://www.lepoint.fr/societe/la-manif-pour-tous-joue-l-international-01-02-2014-1786896_23.php



(2月2日),西班牙馬德里聯同巴黎、布魯塞爾、
羅馬等六個歐洲首都,舉行維護家庭遊行。他們反對重新定義婚姻,也堅持維護兒童權利。
更多馬德里遊行圖片►►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0151915141733341.1073741827.154268578340&type=3

2月2日歐洲同步維家遊行,巴黎官方數字︰50萬!另在法國Lyon的遊行亦有4萬。
更多2月2日法國遊行相片!►► https://www.facebook.com/LaManifPourTous?fref=ts

波蘭首次加入法國 La Manif Pour Tous 維家遊行!
更多華沙2月2日遊行相片 ►►
https://www.facebook.com/pages/Protest-w-Obronie-Dzieci/410838339048686

比利時亦是首次加入 La Manif Pour Tous 維家遊行!
更多布魯塞爾2月2日遊行相片 ►► http://2fevrier.be/?page_id=138

即時報導: 西班牙馬德里遊行隊伍也出發了!
更多馬德里遊行圖片︰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10151915141733341.1073741827.154268578340&type=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