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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7日 星期一

親姊姊就是同志 澳洲總理照封殺同性婚姻

▲澳洲總理艾柏特(Tony Abbott)與姊姊福斯特(Christine Foster)。(圖/翻攝自網路)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澳洲國會於17日就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進行討論,由於總理艾柏特(Tony Abbott)於日前表示在他的任期中,執政黨將持續反對同性婚姻,這項法案雖被提出,但註定無法通過。艾柏特的親姊姊福斯特(Christine Foster)、同時也是一名出櫃同志表示,婚姻平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對此感到非常失望。


根據調查,在5年前澳洲約有57%的民眾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而近日的調查則約有69%的受訪者對此表示贊同。雖然支持婚姻平權的民眾越來越多,但是艾柏特仍於上週表示,在他的任期中,將持續就此議題持反對立場,同志能不能合法結婚,將交由下次的選舉決定。目前多個省政府提供同志伴侶民事結合或註冊的服務,但是並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志婚姻對艾柏特來說也是一項艱難的決定,因為他的姐姐福斯特就是一名出櫃同志。目前擔任雪梨市議員的福斯特表示,她自己對這樣決定非常失望,因為已經與伴侶訂婚的她,一直想要在自己的國家舉行婚禮,她希望這件事情能夠盡快完成。

「護家盟」今天召開記者會‧回應「同性伴侶法」(2015/07/27)

天主教真理電台 2015年7月27日
原始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radioveritas




*****「護家盟」今天召開記者會‧回應「同性伴侶法」*****包括天主教在內的「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今天7月27日在法務部正門召開記者會,回應法務部研擬制定中的「同性伴侶法」,與會者表達「同志」沒有“天生”的依據,是性發育所產生的行為選擇;同性婚姻並非基本人權;強調家庭、傳統文化的重要價值‧‧〈本影片為記者會精選片段〉

2015年8月16日 星期日

哈佛法學院對同性婚姻的激辯




youtube2013年12月19日
原始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zfGjNhUzlY



在哈佛第一門開放式課程中搶個前排座位吧!

「正義」系列是哈佛大學有史以來最受歡迎的課程之一。近千名學生擠滿哈佛大學Sanders禮堂,聆聽Sandel教授談論正義、平等、民主和公民權。哈佛現已將課程對全世界開放,該輪到你進行這趟已吸引超過14,000名學生的道德反思之旅了。

此為第十二堂課其中討論同性婚姻在社會、宗教、生物的各種條件下,這些哈佛法學院生的智慧爭辯,非常的精彩有趣

要如何處理今日同性婚姻議題?(袁幼軒)Christopher Yuan on How to Engage Today's Gay Marriage Debate



youtube2015年6月25日
原始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cBFDhmPfJk




當我看到教會跟牧師甚至神學家跟聖經學者,放棄聖經對性關係的教導,改變立場轉換到現在稱為「漸進式的性觀點」。如果你加以分析,基本上他們的概念就是:我的孩子是同性戀,女兒是同性戀,發現會眾裡面有同性戀...等等,所以我醒悟到長久以來我是錯的。不幸的是,若我們的經歷跟我們的情感,改變我們的釋經,改變立場。但問題是,個人經歷跟個人情感,永遠不是好的釋經方式。

我想是這樣的,我認為教會扼殺得著LGBT(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的方式之一就是把LGBT當作是我們的敵人。是我們攻擊的對象,但事實上,他們很多人­就是我的以前的樣子,他們需要聽到耶穌基督的福音。──袁幼軒

Christopher Yuan on How to Engage Today's Gay Marriage Debate

The Gospel Coalition

翻譯:Martin Tu
校稿:Nalla Hsieh

千人宣誓支持出版品分級辦法

民生報/A4版/綜合新聞2004-12-08
原始網址: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261




教育團體:拒絕校園色情


【聯合新聞網記者賴至巧/報導】出版品分級管理制度出現兩股拉鋸力量,雖有性別團體及學生團體要求暫緩實施,認為分級妨礙言論自由,並阻礙動漫畫產業發展;另一方面,台北市教育局今日將帶領上千名師生聲援分級制,拒絕色情暴力進入校園。

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結合北市教育局和婦女團體的力量,將舉行「千人宣誓、眾志齊心─拒絕色情、暴力出版品入侵校園」活動,由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帶領北市各級學校師生代表,日期卻湊巧就在反對團體抗議的前一日,還邀請奧運射箭銅牌國手袁叔琪、吳蕙如,共同宣誓支持出版品分級政策,向反對力量宣戰意味濃厚。

北市教育局表示,出版品分級辦法是在社福團體、婦幼團體及家長團體的推動下成功,在12月1日得以實施,令所有催生該辦法的各團體感到欣慰,才會相約舉辦宣誓活動,期待更明確傳達出版品分級目的。

活動協辦單位尚包括中華民國終止童妓協會、中華民國兒福聯盟文教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北市現代婦女基金會、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及各地家長會。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2004/12/08

〈即時紀事〉讓閱讀更合身 剖析「出版品分級辦法」

◎Jo-Jo

十二月一日起實施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由於分級判定過於自由心證及施行細節過於簡略粗糙,引起業者、讀者及媒體廣泛討論報導,成了近日的熱門話題。

諷刺的是,這個話題根本不算新鮮,早在今年三月已有台北市新聞處試圖搶先立法實施地區性圖書分級,後來因出版業界聯合召開記者會疾呼辦法草率並陳情台北市議會,最後議會決議暫緩實施,並等待中央主管機關研議辦法出爐後再行討論。事實上新聞局早在二○○○年就已經醞釀頒行分級制度,三月份當台北市新聞處的分級制度暫緩實施,新聞局的分級制度卻正進入內部審核流程之中。出版業者鬆了一口氣、以為高枕無憂,另一波巨浪卻潛藏海平面底下逐漸成形。

圖書分級制度在多個先進國家都已實施,立意原屬良善。我們可以清楚看出此次頒行的「圖書分級」辦法實為:圖書應分成普遍級與限制級兩類,而且限制級書籍必須設專區管理。但因為條文描述過於自由心證無統一標準,導致業者莫衷一是,懷疑起政府再設出版法禁錮言論自由。但事實上,辦法裡並非要求圖書出版前接受審查,更無所謂「禁止出版」(禁書)的行政措施。把分級制度與出版法相提並論並不恰當也不正確。

而出版業界的確過於天真,所謂「暫緩執行」並非「絕不執行」,而在相關機關所謂「研議」期間,卻從來不見出版業界群聚合作,推派代表出面與管理當局進行良性討論。其實新聞局早於八月二十六日就已公布此一分級辦法,卻未見攸關自身存亡的出版業界關心並做應變。業者已經知道政府機關施法的決心,而且也認同分級制度的必要性,卻像恐龍面臨天候轉變般麻木以對,許多業者到了執行日前幾天才猛然驚覺,因而完全無法應變,最後把問題簡化成「出版惡法復辟」、「禁書惡法擾民」。部分讀者不清楚整個過程的來龍去脈,基於過往經驗及被煽動性情緒鼓動下,也紛紛於網站上無理性謾罵、恐慌性造謠,許多值得細究的問題至此全被統一成「政府惡行」,在如此對立之下,壓縮了對話空間,也很難找出解決之道。

非理性抗爭只會帶來極端化的二分性選擇,或是短暫的情緒勝利。若出版業者所質疑的是「條文內容及施行辦法不明確」導致「無所適從」,那業者們就應該團結起來積極與新聞局討論辦法細節的修訂,無論是要仿效日本的業者籌組自律分級組織,或由具公信力的專家學者進行分級審查等,都是可行之道。但必須注意的是:政府機關指派的代表常是「保護青少年讀者立場過於鮮明」,而業者推派的代表又「言論自由過於無限上綱」,此時不妨效法美國法庭陪審團遴選方式——遴選出各階層的相關團體代表,包括政府、業者、學者專家及各階層讀者,一同開會研議辦法細節,才能督促分級制度順利完成並施行。

至於許多成年讀者關心的「逾越限制級出版品」問題,出版者該對自家出版品負責是國際常態;出版後若有執法人員認定有違刑法「妨害風化罪」,仍可由法院進行審理,當事人可以向法官提出論述表明並未逾越法律,這是法治國家所賦予的責任與權利。至於「逾越限制級出版品」牽扯刑法是否過當的議題,則屬於立法機關的權責,更需要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重新檢視,依舊不該因民眾抗議或指責便草率更動。出版是文化事業,餵養的是視聽大眾的靈魂與精神,分級辦法能盡到保護之實或是流於粗暴之舉,政府、業者與大眾都該冷靜清晰地討論思考才是解決之道。




聯合晚報2004/12/08

色情暴力出版品 1年480萬冊


【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我拒絕色情暴力出版品進入校園,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台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上午率領全市281所學校師生代表及家長、教師社福等17個團體千人,,共同宣誓支持出版品分級政策。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表示,深受青少年歡迎麻吉樂團演唱的「印度神遊」歌曲,就被列為限制級。

吳清基表示,近年來台灣的出版品充斥色情及暴力情節,甚至有出版品教導如何利用情色殘殺有同學的情節,據估計,全台一年的色情暴力出版品高達480萬冊,平均一人一年有機會看到兩本,因此他公開呼籲教育界要對色情、暴力的出版品、錄影(音)帶說不。

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執行長許文彬,上午也公開提出多本不堪入目的出版品,公開要求民眾拒絕讓小朋友看,其中「阿里布達出代祭-薩拉篇1」內容皆以粗俗方式詳細描寫身體部位與性交過程及體液均有描述。

至於麻吉樂團演唱的「印度神遊」歌曲,許文彬表示,也已被該會列為「限制級」,他呼籲偶像歌手在創作時,除了市場考慮外,應自省偶像歌手會帶動兒童及少年模仿與學習的情況及偶像必須擔負的社會責任,不要讓色情暴力進入校園。





中國時報A15/時論廣場2004/12/05

分級制度 符合法理情


【尤英夫(律師、圖書評議會前主委)】針對近日在貴版的討論,似不了解出版品分級制度的意義與做法,有需要加以澄清反駁。

事實上,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的條文中,從沒有「逾越限制級」一級的規定。至於所謂逾越限制級的出版品,則是已經超過限制級的出版品。也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要禁止的猥褻物品之一種。不過日前貴版陸宜芳一文所引用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條文文字,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以前的文字。目前現行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條文文字是:「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二者不僅處罰對象大小有別,刑度亦有不同。

禁書時代被人詬病的,不是眾人皆曰應該禁止猥褻的出版品,而是反對政治一言堂,打擊異議人士的言論與控制思想。今天要禁止猥褻出版品,則是因為它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心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俗。因為要兼顧善良風俗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大法官釋字第四○七號解釋)。世界上民主先進國家也多的是完全禁止猥褻出版品,實在沒什麼好說的。

至於對具有猥褻性質以外的出版品(尚未達到被認定為猥褻的地步)為什麼要分級呢?這是因為有了分級制後,可給成年閱聽者有接觸情色資訊的空間,而不予全面封殺。對於藝術工作者,則有了生存的創作空間。從出版商、書店、出租店等商人立場看,有了營利生存的機會。從主管機關立場說,對出版品作適當分級而不予查禁,可以減少民怨,主管機關何樂而不為呢?



中時晚報04/焦點話題2004/12/08

支持出版分級 千人誓師 老師家長站出來 

強調如業者反彈不自律 將協助他律


【李怡志/台北報導】為了支持出版品分級制度,勵馨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兒童福利聯盟、全國教師會、台北市國中家長聯合會等團體上午共同發起「拒絕色情、暴力出版品」活動,表達社福團體、婦幼團體、家長團體及教師團體支持出版品分級的決心,並強調如果少數出版業者繼續反彈、沒有能力自律,他們將要「協助」業者「他律」。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今年12月1日起實施,但這幾天許多社運團體、同志團體、出版業者及媒體都表達了反對的立場,認為出版品分級制度等於昔日的出版法,政府藉此打壓言論、出版自由,甚至藉此打壓同性戀,並且揚言明天走上街頭。

社福團體、新聞局、教育團體上午則共同宣誓,表達支持分級辦法的決心,而奧運選手袁叔琪、吳蕙如也帶領上千位各級學校教師、學生及民間團體成員一起誓師,表示將作為出版品分級制度的後盾。

全國教師會副理事長葉慶龍表示,社會長久以來已經是非不分、黑白顛倒,所以限制級出版品出版業者的聲音才會比廣大的家長、教師還大,他希望分級辦法實施後,政府能夠大力宣導、落實,而社會也要發揮道德勇氣。台北市國中家長聯合會理事長許永佳指出,家長期盼分級辦法已經很久了,現在少數出版業者為了利益將分級辦法當成惡法,但支持分級辦法家長數量卻更多。

台北市教育局局長吳清基上午則呼籲社會建立共識,還給小孩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否則越來越多的色情、暴力書籍無設防的讓小朋友接觸的後果,就會扭曲小孩子的性觀念、讓學生在校園學會以強欺弱。他希望政府能夠落實分級辦法,而各級學校不論在課堂上、輔導時也都要加強宣導。





中國時報C5/大台北萬象2004/12/09

色情、暴力入侵校園 請支持出版品分級 北

市各級學校千人宣誓 籲還給孩子健康純淨的環境


【張瀛之/台北報導】「我呼籲所有關心孩子的家長站出來,支持出版品分級制度!」昨日十七個團體在台北市西松高中共同舉行「千人宣誓、眾志齊心─拒絕色情、暴力出版品入侵校園」活動,台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帶領下,北市各級學校近千名師生代表共同宣誓支持出版品分級,避免學生因刊物內容受到色情、暴力污染。

昨日活動中由與會者共同宣誓並貼上「請支持出版品分級政策,維護兒童少年身心康」的標語,學生代表貼上「拒絕色情、暴力入侵校園」貼紙表示認同分級制,由吳清基及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執行長許文彬等人,共同刺破會場中的大氣球,在氣球破裂的瞬間內藏的小氣球也隨風飛散,象徵為出版業注入清流。

吳清基指出,擁抱小小孩,國家才有大未來。只有拒絕色情、暴力出版品入侵校園的活動,才能還給孩子健康純淨化優質環境;尤其後天環境對孩子影響遠比先天因素影響更大,政府有責任、社會有義務、家長有期待給孩子美好的願景。

教育局表示,北市要求學校各出版社寄送、發放的宣導品、出版品,應由學務處篩檢後再轉交社團或班級;此外學務處及教官也會巡堂抽查,學生如果攜帶暴力、色情的小說、漫畫等,除了通知導師、家長並將依情節輕重以校規處置,還會立即銷毀不良刊物。此外,台北市教育網路中心建置了色情網路資訊防護的「色情防制閘」,並由學校派專人進行網路巡查,若發現不當網路訊息就會立刻刪除或封鎖。

新聞局出版處處長鐘修賢表示,在台灣出版很自由,現在進行分級 制只是要求出版業者負起應盡的社會責任,保護未成年學生,希望出版通路能負起道義責任不要讓青少年購買內容不當的出版品,網路分級制明年也將列入防護。




星報/C4版/火線校園2004-12-09

色情暴力出版品 校園防入侵


文/朱正庭

為了支持出版品分級的政策,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台北市教育局和17個社福團體,昨特別在台北市西松高中共同宣示拒絕色情暴力出版品入侵校園,同時邀請奧運射箭國手袁叔琪(中)、吳蕙如(左)和教育局長吳清基共襄盛舉。

同時教育局也表示,為了防範暴力、色情出版品入侵校園,寄送、發放給學生的宣導品、出版品都要經過學務處篩選之後才能轉交社團或班級,學務處人員及教官也會不定期巡堂檢查學生有沒有攜帶類似的小說、漫畫等;而教育局也在台北市教育網路中心建置色情防治閘防堵網路色情。




民生報/A3版/今日話題2004-12-09

支持出版品分級 教師、家長嗆聲
新聞局將協調召開評議會針對具爭議部分做出例示


記者賴至巧、蘇秀慧/報導

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傳播權,社福團體、婦幼團體、家長團體及教師團體昨舉辦「拒絕色情、暴力出版品入侵校園」活動,由台北教育局發動近千名師生誓師,表明支持出版品分級制度的決心。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基金會有不少協助處理性侵害的經驗,青少年心智尚不成熟,因為看了色情書刊而慾火焚身,到鄰家性侵害小妹妹的案件,這幾年來層出不窮,足見出版品分級的必要。北市教育局局長吳清基認為,社一旦色情、暴力書籍毫無設防地讓小朋友接觸,將扭曲小孩子的性觀念,也可能造成校園「強欺弱、眾暴寡」的現象。

全國教師會呼籲,要拒絕色情和暴力入侵校園,除了要大力宣導及落實出版品分級辦法,社會也要發揮道德勇氣。他說,社會已是非不分、黑白顛倒,才讓少數出版業者的反彈聲音比家長和教師還大。北市教育局同時要求,各級學校對寄送、發放之宣導品、出版品,先行篩檢再轉交社團或班級,學務處及教官室人員亦不定期巡堂,學生如攜帶內含暴力、色情之小說、漫畫等出版品入校,將依情節重大與否依校規處置。

對於出版品分級,新聞局昨天也表示,將協調民間專業團體召開評議會議,就具爭議、疑義的個別出版品分類審議,並做出例示以供業者分級參考。

新聞局指出,出版業及租售業者如果對限制級和普遍級分類有疑義,可以諮詢民間專業團體,新聞局說,國內目前唯一具出版品分級經驗且具公信力的團體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新聞局說,實施出版品分級並非國內首創,香港、澳洲也對出版品分級管理,日本也在7月1日正式立法通過出版品分級。

此外,新聞局提醒業者及民眾注意,「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是將合法的出版品分為限制級和普遍級,如果出版品內容屬於刑法第235條規定的「猥褻」範圍者,仍為檢警機關依法查察取締的對象,受到司法規範,而非行政機關認定的職權範圍。




立報2004/12/08

出版品評議基金會:有些東西真的不能讓小孩閱讀


【記者陳怡君台北報導】「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批判「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假公濟私,分級審查黑箱作業。不過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執行長許文彬說,業者也可以自行籌組專業團體,不是絕對非找評議基金會不可。

「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聯盟成員瓦礫表示,《出版法》於1999年廢止,新聞局隔年以民辦方式成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凡是出版社送審通過的書籍,就免於刑法235條妨害風化罪的檢驗,因此送審的費用根本形同保護費。該基金會透過取締和檢舉來煽動恐慌氛圍,使出版業者下紛紛交錢送審,基金會的收益也隨之暴漲。

瓦礫說,基金會究竟找了哪些委員分級圖書,又依照什麼標準分級,一直不清不楚。此次新聞局將審查分級權力讓渡給該基金會,全國的出版品分級審查等於被少數人所壟斷。

不過出版品評議基金會的執行長許文彬則說,依規定業者應發揮「自律」精神,將出版的漫畫、圖書自行分級,基金會是在沒有法源時協助分級,一本漫畫800元 (定價X10)、一本小說3000元(定價X15)的審查費,其實連行政費用都不夠。現在是「業者自律」的時代,出版業者應該有能力自行判斷所出版的東西該不該放在限制級。

許文彬指出,推動分級制度最積極的就是家長和教師,他說:「如果妳結婚有小孩就會知道,有些東西真的不能讓小孩閱讀,像是有些書鼓吹自殺的快樂,教導自殺的書怎麼能讓未成年人看呢!」

許文彬強調,分級辦法非刑法,新聞單位也無法查扣書籍,業者不必過於緊張。不過他也承認,辦法中的罰則太重了,基金會贊成全部拿掉罰則,由業者秉持良心自己規範自己即可。




蕃薯藤新聞2004-12-08

讓我們一起來保護兒童及少年的身心健康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將自本(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出版品將分為限制級及普遍級二級,錄影節目帶將分為限制級、輔導級、保護級及普遍級四級。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避免其接觸不當之出版品內容,同時兼顧成年人閱聽權益,新聞局爰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在該辦法草案研擬階段,新聞局曾邀請圖書、雜誌、有聲出版事業團體、大型連鎖店及便利超商連鎖店等通路業者代表,舉行多次公聽會,同時也邀請社會、教育、傳播、法律等相關專家、學者及兒福、婦幼等相關團體共同參與,針對分級辦法條文徵詢意見、溝通觀念,逐漸獲得共識之後,才確定草案內容,過程相當審慎嚴謹。

分級辦法精神著重業者自律,分級工作由業者依據辦法所定的分級標準自行為之。歸列為限制級的出版品,其發行、供應的業者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而且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另外,租售限制級出版品的業者,應以設置專區、專櫃或加封套的方式,禁止兒童及少年接觸,並限制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購閱。違反規定者,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分。

新聞紙不適用出版品之分級管理,此一做法係參考先進國家的通例,新聞局仍希望新聞紙媒體能夠秉持新聞專業道德,本於自律精神,避免刊登或提供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內容。新聞紙如有違反,仍可能被一般閱讀人檢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而被地方政府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業者及民眾必須注意的是,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仍應在合法的範圍內實施,如內容逾越限制級,即有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虞,仍為檢警機關查察取締的範圍,並不因標示「限制級」而得阻卻違法。




銘報2004/12/09

教師、家長誓師 支持出版品分級


記者/翁晨綺

根據民生報9日報導,為了保護兒童與青少年傳播權,台北教育局方面發動將近千名師生參與,由社福團體、婦幼團體、家長團體及教師團體8日所舉辦「拒絕色情、暴力出版品入侵校園」活動,說明支持出版分級制度的決心。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根據以往基金會協助處理性侵害的經驗中,有不少案例,是青少年心智不成熟看了色情書刊後,性侵害鄰家小妹妹,顯示出版品分級的必要性。北市教育局局長吳清基認為,若讓色情、暴力書籍直接與小朋友接觸,將會扭曲其性觀念,也會造成「強欺弱、眾欺寡」的現象。

北市教育局也要求,各級學校先篩選收到、寄發的宣導品、出版品,再轉交給社團或班級,學務處及教官室人員也要不定期巡堂,若學生攜帶色情暴力的小說或漫畫進入校園,將依情節嚴重性按照校規處理。全國教師會呼籲,除了大力宣導以及落實出版品分級制度,也需要社會發揮道德勇氣,讓色情和暴力遠離校園。

另一方面,新聞局8日也表示,將會請民間專業團體召開評議會,針對有爭議性的個別出版品分類審議,並做出例示讓業者參考。而「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將合法出版品分為限制級、普遍級,若出版業及出租業者有疑義,可詢問民間專業團體。倘若出版品內容違反刑法第235條規定的「猥褻」範圍者,會受到司法規範,由檢警單位依法查察取締,而非行政機關認定的職權範圍。




中時電子報2004-12-08

支持出版分級 千人誓師


李怡志/台北報導

為了支持出版品分級制度,勵馨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兒童福利聯盟、全國教師會、台北市國中家長聯合會等團體上午共同發起「拒絕色情、暴力出版品」活動,表達社福團體、婦幼團體、家長團體及教師團體支持出版品分級的決心,並強調如果少數出版業者繼續反彈、沒有能力自律,他們將要「協助」業者「他律」。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今年12月1日起實施,但這幾天許多社運團體、同志團體、出版業者及媒體都表達了反對的立場,認為出版品分級制度等於昔日的出版法,政府藉此打壓言論、出版自由,甚至藉此打壓同性戀,並且揚言明天走上街頭。

社福團體、新聞局、教育團體上午則共同宣誓,表達支持分級辦法的決心,而奧運選手袁叔琪、吳蕙如也帶領上千位各級學校教師、學生及民間團體成員一起誓師,表示將作為出版品分級制度的後盾。

全國教師會副理事長葉慶龍表示,社會長久以來已經是非不分、黑白顛倒,所以限制級出版品出版業者的聲音才會比廣大的家長、教師還大,他希望分級辦法實施後,政府能夠大力宣導、落實,而社會也要發揮道德勇氣。台北市國中家長聯合會理事長許永佳指出,家長期盼分級辦法已經很久了,現在少數出版業者為了利益將分級辦法當成惡法,但支持分級辦法家長數量卻更多。

台北市教育局局長吳清基上午則呼籲社會建立共識,還給小孩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否則越來越多的色情、暴力書籍無設防的讓小朋友接觸的後果,就會扭曲小孩子的性觀念、讓學生在校園學會以強欺弱。他希望政府能夠落實分級辦法,而各級學校不論在課堂上、輔導時也都要加強宣導。


2015永不言棄,加拿大安省家長大聯盟向激進性教育說不!



youtube2015年6月12日原始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ic3EyhVHsA

安省家長聯盟: 為何對不負責的性教育說不!
http://parentsalliance.ca/sites/defau...

2015年2月23日加拿大安省教育廳宣佈新版性教育大綱將在今年9月份實施的新聞後,安省千千萬萬的家長們,在猝不及防中,突然走到了這個歷史關鍵處。從三九寒天到夏日炎炎,三個月來,安省民眾,不分族裔,跨越黨

派,空前團結,齊聲聲討安省新版大綱中不負責任,誤導與激進的毒害內容。安省民眾政治覺悟的蘇醒,安省政黨的政治進程,皆在這場運動中經歷了鳳凰涅槃般的重塑、再造與昇華。

無所謂「同性婚姻」 駁美國大法官Anthony Kennedy的婚姻觀

資料來


柯志明
20150714大肚山研經室

In constitutional law, the image of marriage shifted suddenly from a community of life to an alliance of independent individuals.
─ Mary Ann Glendon


        針對Obergefell v. Hodges案,美國最高法院終於在6月26日以5票贊成4票反對裁決同性婚姻應為美國憲法保障的合法婚姻,此後各州都不得禁止同性婚姻。此一裁決結果令全美國甚至全世界的同性戀者歡欣雀躍,慶賀這是深具意義的歷史性時刻,大力倡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國總統歐巴馬也立即透過推特(Twitter)宣稱:「今天是我們邁向平等的一大步。男女同性伴侶有權結婚,正如任何其他人一樣」。文前所引美國法學家Mary Ann Glendon在24年前的話,可說如今已完全應驗。
        毫無疑問,這應是美國同性戀運動者的最高成就。從2004年5月17日麻州宣佈合法化同性婚姻開始到現在,只經過11年,他們就讓同性婚姻在美國成了最高法院所認定的國家合法婚姻。這也可視為全世界同性戀運動的關鍵性勝利,因為被視為當今世界最文明、民主、自由、富強的國家已全然合法化同性婚姻,深具象徵意義。美國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將對全世界的婚姻變革產生深遠的影響,此後,與男女性別無關似乎已然被代表性地確立為婚姻的基本觀念與原則。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因同性婚姻所掀起的婚姻爭議與衝突並不會就此結束,人對全然不受約束之自由的追求也不會停止,以致於可以想見還會有更多既有的倫常傳統與制度會被打破。然而,人類文明會因這種前所未有的婚姻變革風潮帶來什麼後果實在無法預知,畢竟歷史非誰能左右,甚至也非全人類可以共同決定,它的發展總出乎人的預料與計劃之外。對我而言,將婚姻去性別化不過是現代解放史可預期的諸多結果之一,無需過度訝異,其實還有更多早已被倡說但未實現的各式解放訴求在進行中。只要人一心想主宰自己的生命,解放運動就不會停在這裡,不,基本上它並沒有終點,其欲求將無止盡。
        然而,無論如何,總是要講理,因為不講理的人類文明將毫無意義,對所有愛智者而言尤其如此。因此,面對今日婚姻概念的鉅變與尖銳對立,我們能做也當做的就是繼續講理,繼續辯明婚姻的本性與意義。這是最基本的要求與期待,也是人類文明之所以有價值與意義的根本要件,每一個深愛人類生命者都不應放棄在各種處境中追求人生的各項真理並學習向人講說真理,有關婚姻本性的爭議也是如此。我深信,唯獨真理能帶來真正的自由。

        1.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Glover Roberts Jr.[註]認為,這次裁決踰越了最高法院應有的職權,因為這個裁決意圖界定或重新定義何謂婚姻,而這是立法機關才有的職權(2)。對Roberts而言,整個美國「憲法沒有通過任何一種婚姻理論」(2),也「沒有對婚姻說些什麼」(6),因為作為一男一女結合的婚姻意義向來被視為理所當然,無需爭辯;再者,婚姻不是誰的發明,也「不是政治運動、發現、疾病、戰爭、宗教教義或任其他世界史的推動力造成的結果」(4),而是人性之根本需要使然,為普世文明所共認(5)。Roberts與Scalia及Thomas三位大法官的反對意見強而有力,對支持同性婚姻的關鍵意見作了極為致命而合理的批評,令人敬佩,可惜,他們堅持的法理敵不過五個自以為是的司法越權者。很不幸也很大膽地,婚姻的基本而普遍的定義現在被五個法官終止了,並且他們五個人的婚姻觀將成為全美國人應遵守的憲法層級規定。請問,「五個」毫無民意基礎的法官就可以重新定義婚姻的意義並強制全美國人遵守嗎?憑什麼婚姻就像這五位法官所說的那樣?他們又憑什麼權力作此強制性決定?這根本就是大法官的越權獨裁!難怪Roberts在他的反對判決書中會嘲諷地問說:「我們究竟以為我們是誰啊?」(Just who do we think we are?, 3)
        這次合法化同性婚姻的裁決書由大法官Anthony Kennedy撰述,他的裁決書甚至被有些媒體吹捧為「婚姻平等宣言」(a manifesto of marriage equality)。姑不論Kennedy等五位大法官的作法是否踰越最高法院職權,或誤解美國憲法精神,或誤解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案之意義,核心重點正如Roberts指出的,這個案子的真正問題是「什麼構成了『婚姻』,或者,再精確一點,誰決定什麼構成『婚姻』?」(4)因此,我們要問:Kennedy的婚姻意見成立嗎?他真地有效證立了所謂「同性婚姻」是國家法律應予以承認並給予制度性保障的正當婚姻嗎?更關鍵地,他真地清楚陳明了婚姻的本性並證成所謂「同性婚姻」全然合於婚姻本性嗎?在我看來,他的意見毫無說服力,他對婚姻的理解極主觀、片面因而問題重重,難以自圓其說,不但不合普世婚姻傳統所顯示的婚姻之基本意義,也沒有具體指出婚姻之所以毫無例外地總是作為一種普世社會必須以嚴格法律加以規範與保障的社會制度之客觀理據。
        Kennedy明確地認為,從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先例與美國傳統可歸納出四個基本婚姻原則(或前提)。就在闡述這四個原則時,他清楚表明了他對婚姻的理解,並宣稱同性婚姻全然符合這四個原則,因而美國法律應當如同對待異性婚姻一樣平等地承認並保障同性婚姻。我們必須承認,Kennedy當然知道婚姻對美國與整個人類社會的重要性,也知道婚姻的獨特意義,他甚至以「婚姻的超越重要性」(the transcendent importance of marriage, 3)和「婚姻的超越目的」(transcendent purposes of marriage, 17)如此特別的詞來表示婚姻的重大意義。「超越的」(transcendent)實在不是一個現代世俗文化的常見詞,而是深具古典哲學與宗教意義的詞。但是,婚姻之所以具有如此「超越的」重要性與目的的關鍵何在?我認為Kennedy並沒有清楚闡明,以致於他未能明確指出婚姻之所以必須以法律作制度性保障的客觀價值與理據。
        在我看來,Kennedy的意見之所以不具說服力之根本關鍵在於,他過度強調婚姻對結婚者的主觀意義並以之定義婚姻本性,而有意忽略婚姻對整個人類社會明顯而難以辯駁的客觀價值與意義。就是根據這種主觀化、浪漫主義式的以及愛情主義導向的婚姻理解,他才認為同性婚姻得以個人「自主性」、「尊嚴」、「自由」以及「平等」之名應被納入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障中。但法律要制度性保障的是婚姻關乎國家社會的客觀價值,而不是關乎結婚者的主觀意義,Kennedy的「婚姻哲學」嚴格說來根本與法律無必然關聯。
        以下我將逐一批評Kennedy所提四個有關婚姻原則的他個人理解,我將指出他過於主觀化、浪漫化、愛情化婚姻對於結婚者的意義,而缺乏國家社會之所以必須以法律給予婚姻制度性保障的客觀價值與意義,以致於他沒有有效地證成美國憲法應保障同性婚姻的理據。

        2.Kennedy指出的第一個原則是:「有關婚姻的人的選擇權利固有於個人自主性之概念中」(the right to personal choice regarding marriage is inherent in the concept of individual autonomy, 12)。
        確實,婚姻選擇權與個人的自主性(自由)不可分。然而,個人自主性以及選擇權至多是構成婚姻之正當性或合法性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普世人類社會清楚告訴我們,並非所有人都被容許按自己的自主意願結婚或選擇他想要的婚姻,也並非按自主意願選擇的婚姻都是當被承認或讚揚的婚姻。經驗更清楚表明,許多人有關婚姻的選擇展現的是個人的無知與敗德,如有人癡心地自願與瘋狂惡徒結婚(無知),或自願與明知已有婚姻家庭之人結婚(敗德)等。婚姻的自主性與選擇權利確實應當被尊重,但這顯然不是無條件或絕對的,否則法律就應同意並承認所有人的婚姻選擇與決定。
        明顯的普世事實是,各社會都為婚姻訂定許多嚴格條件,如年齡、人倫關係、配偶人數等等。這些婚姻條件的限制與對婚姻之本性及價值的理解密不可分,即婚姻本性上意向於(intend to)會因生育而形成家庭。這個本質意向性(essential intentionality)才使得婚姻選擇成為一件關乎個人命運的「終身大事」,以致於這個重大決定不應存在於任意兩個人之間,而必須嚴格限制在合乎倫常又有能力承擔因生育之可能性而形成家庭的兩個成人之間。顯然,個人選擇結婚與否的人格尊嚴、自由與權利都必須受到婚姻本性的限制,而非任由人自主決定。總之,是婚姻本性決定著誰可以行使其婚姻權利,而不是人的自主性與婚姻選擇權決定著婚姻本性以及他或她可以締結什麼樣的婚姻。
        Kennedy極盡修辭之能事地說:「婚姻的本性是,透過其持久連合,兩個人能一起發現其他諸如表達、親密與靈性的自由。這對所有人都是真的,無論他們的性傾向為何」(13);又說「尊嚴存在於尋求結婚的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之連合中,並存在於他們做此深度選擇的自主性中」(13)。可惜,這些話都是空洞、浪漫化的婚姻哲學陳述。
        請問,首先,為何婚姻的本性僅限於「兩個人」(two persons)之間?這是關鍵問題,因為Kennedy的判決書由始自終都預設婚姻存在於兩個人之間,但他並沒有告訴我們理由何在。按他的理解,現在仍廣泛存在於伊斯蘭文化中的一夫多妻制婚姻並不合婚姻本性,但為什麼?第二,何謂「持久連合」(enduring bond)?它必須符和什麼條件?持久連合與性結合(sexual union)有關嗎?沒有性結合就不能持久連合嗎?但無論是否與性結合有關,現實表明「持久連合」顯然未必存在於婚姻之中,我們可以在情人、朋友、家人等等關係中發現這種連合。第三,何謂「發現其他自由」?非得「一起發現其他自由」不可嗎?現實上,任何兩個人或多個人(如家人、朋友、信徒、同道、師生甚至主僕)就不可能一起發現像「表達、親密與靈性」這樣的「其他自由」嗎?而難道這些關係都可被視為婚姻嗎?顯然不可,事實上也不是。第四,根據什麼發現「尊嚴」(dignity)存在於兩個選擇結同性婚姻者的連合與自主決定中?想結婚就有尊嚴?自主選擇就有尊嚴?兩個同性連合就有尊嚴?若然,什麼選擇與自主決定沒有尊嚴?什麼連合沒有尊嚴?除非先證成同性婚姻是美好、良善、尊貴、無價的,否則無法證成選擇此種連合與尊嚴有關;甚至不但無關,更可能是敗德與罪惡。
        如果婚姻的本性竟如此空泛、含糊、浪漫,那麼法律要如何具體規範婚姻呢?由婚姻自然形成的家庭與社會倫常秩序如何可能呢?更致命的是,法律為何要制度化規範、保障這種「兩個人能一起發現其他自由」的人際關係呢?兩個朋友難道有比夫妻更不能一起發現其他自由嗎?國家為什麼不制度化並立法保障朋友關係呢?沒錯,「透過其持久連合,兩個人能一起發現其他自由,如表達、親密與靈性。這對所有人都是真的,無論他們的性傾向為何」,但可惜,這根本與婚姻無關。

        3.Kennedy所提的第二個原則是,「結婚的權利是基本的,因為它支撐著一種兩人結合,這種結合的重要性對委身[其間]的個人並不像任何其他結合那樣」(the right to marry is fundamental because it supports a two-person union unlike any other in its importance to the committed individuals, 13)。
        沒錯,由兩個相互委身的個人所締結的婚姻之結合確實不同於其他種類的結合。但再問一次,為什麼婚姻是「兩個人」(two-person)的結合?三個人以上不可以嗎?三個以上的人之間不能結合嗎?人類社會直到現在都明明存在著一夫多妻制婚姻,甚至亦曾有一妻多夫制婚姻,難道那不算婚姻嗎?為什麼?如果婚姻可以無關性別,難道就不能無關人數嗎?難道就不能無關家庭倫常嗎?一夫多妻制婚姻有比同性婚姻更難理解、更不合理嗎?父女或母子或兄妹或姊弟結婚有比男男或女女結婚更不合婚姻本性嗎?如果限制婚姻的性別就妨礙個人的婚姻權利,那麼限制婚姻的人數與倫常關係就不會妨礙個人的婚姻權利嗎?婚姻的平等權既然應該超越性別,難道就不應該超越人數與倫常嗎?Kennedy一直認為婚姻應僅限於兩個人締結,但這有什麼根據呢?他似乎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不必加以論證。不,我們需要他告訴我們理由。我完全同意婚姻關係僅應存在於兩個人之間,但其前提必須是這兩個人是不違反亂倫禁忌的成年男女,因為唯有這樣的男女的結合才是與人的生命密不可分而具有尊嚴、深度、持久的「全面合一」(comprehensive union,Sherif Girgis等人語)。
        Kennedy的理解是,因為婚姻在回應一個孤單的人因發現沒有其他人在所引生的「普遍恐懼」(the universal fear);為此,婚姻提供了陪伴、理解與保障的希望,因為當兩個人生活在一起時,將會有人關心另一個人(14)。換言之,婚姻是為了解決孤單的人所會有的普遍恐懼所產生的一種制度,透過這種制度,兩個委身的個人可以形成一種兩人的結合(two-person union),而這種結合又提拱了兩個人之間的陪伴、理解與相互照顧之保證的希望。
    這種有關婚姻起源的心理學解釋有什麼可靠的根據嗎?好吧,就算人有孤單的普遍恐懼,但這一定需要婚姻才能解決嗎?又一定需要「兩人結合」的婚姻嗎?三人以上的結合豈不更能解決個人的孤單與恐懼嗎?我看,這種婚姻哲學應該是Kennedy個人的婚姻隨想,與普世的婚姻事實無關。事實是,婚姻可能造就更多孤單與恐懼(這點,女性主義者應有很多話要說),無婚姻者或許也沒有那麼孤單與恐懼。歷史上實在有太多偉大的人沒有結婚,也沒有什麼歷史證據告訴我們他們既孤單又恐懼。

        4. 第三個原則終於關聯到婚姻的核心意義:「結婚權利是,它保衛著孩子與家庭,因而從養育孩子、生育與教育等相關權利中得到意義」(the right to marry is that it safeguards children and families and thus draws meaning from related rights of childrearing, procreation, and education, 14)。
        很好,婚姻保衛著孩子與家庭並與生育、養育、教育兒女之權利有關,換言之,保障一個人結婚的權利就是保障他或她組成家庭並生育、養育、教育自己兒女的權利。但很奇怪,Kennedy沒有告訴我們,孩子怎麼來?為什麼婚姻與孩子有關?為什麼結婚的權利與生育、養育與教育孩子的權利有關?這難道不重要嗎?這難道與婚姻的本性無關嗎?不,這正是婚姻的核心價值與意義所在,也是Kennedy 的裁決書刻意要淡化的。正如首席大法官Roberts已清楚指出的,普世人類社會都知道婚姻與生育密不可分,人類以此延續。婚姻就是透過生育而自然地形成家庭,進而自然地形成社會,而這一切之所以可能就是因為婚姻由能因性結合而生育的男女締結而成。總之,由父親與母親結合而成的婚姻是孩子最好的生長環境,以致於穩固的家庭與社會秩序得以形成(4-5)。這是談論婚姻與生育、養育、教育孩子以及家庭之關係的核心關鍵。
        邏輯上,如果婚姻與生養孩子無必然關連,那麼婚姻權利就與生育、養育、教育孩子權利無關,討論同性婚姻也就不必然要討論締結同性婚姻者是否有養育孩子的權利。支持或欲求同性婚姻者不斷宣稱「同性配偶」也有權養育兒女(無論透過什麼方式),但為什麼呢?如果婚姻與養育兒女無關,那為什麼談到婚姻就一定要談到孩子呢?反之,認同同性婚姻權利就要認同結此類婚姻者有養育孩子的權利,這難道不正因為「婚姻」這概念本來就蘊涵生育兒女這個可能性與自然意向嗎?這難道不是因為孩子都是從婚姻生出,都是婚姻中之父母的兒女嗎?若非如此,我們就全然無法理解一個人的結婚權利為什麼與生育、養育與教育兒女以及組成有兒女之家庭的權利有關。好了,如果婚姻應與養育兒女連結,可見所謂同性婚姻根本預設了異性婚姻且以之為婚姻的原型。既然如此,所謂同性婚姻就本質上無法與異性婚姻相提並論,它至多只能是異性婚姻的模仿與類比,其本身根本不是婚姻。
        然而,正如我已特別強調過的,婚姻因生育兒女之故而必然要從一種權利變成了責任。當結婚者從夫妻成為父母之後,責任的意識與要求必逐漸增強。若非如此,婚姻與家庭都無法持續維持。顯然,正因生育兒女之故,婚姻之愛必須且自然地會轉變為父母之愛,將夫妻兩個人之間的愛延伸至兒女身上,一起關心、愛護、照顧兒女並視之為生命的重大職責與任務。愛的這種轉換是如此地自然又理所當然,可謂人的生命的一種奇妙,奧秘表現。毫不誇張,整個人類的生命、愛、道德以及一切美善價值就是透過婚姻及其生育兒女而展現與延續的。生育兒女絕對是婚姻意義與價值之核心內涵,而非可有可無。
        支持同性婚姻者好言,若婚姻與生育有內在關連,那麼不能生育或沒生育的兩性婚姻也不成立。但同性婚姻與不能生育或沒生育的異性婚姻截然不同,否定前者並不會導致要否定後者。不能生育、沒有生育的異性婚姻仍然是真實的婚姻,因為它們都合乎婚姻由男女兩性構成的要件,夫妻有著全然的結合並因之而有生育的可能性。請注意,他們不能生育或沒生育不是由於他們締結的男女兩性婚姻本身之故,而是由於他們個人的偶然因素(如年紀、疾病、傷害、意願等),換言之,他們不能生育或沒生育與他們所締結的兩性婚姻無關,因而也無法以此否定他們締結的是真實的婚姻。我甚至要說,那些明知自己無生育能力者仍願意結婚,這表明他們願意透過自己的婚姻肯定夫妻之合一所蘊涵的生育價值及其可能性。Kennedy說得沒錯:「生育的能力、慾望或承諾不是也不曾是任何國家之有效婚姻的先決條件」(15),確實,不是有生育能力、慾望與意願者才可結婚,也才擁有真實的婚姻。但除非刻意拒絕或否定,否則婚姻本質上就意向於生育兒女,也自然地會生育兒女,以致於自然地會被期待生育兒女,且其生育兒女應得到社會承認與保護。已故著名哈佛大學哲學家Robert Nozick對婚姻的描述非常貼切:婚姻中的夫妻「像卵子與精子那樣碰在一起,兩個生命傳記已然變成一個。夫妻的第一個孩子就是他們的合一(their union)──他們早先的歷史是產前的(prenatal)」,顯然對Nozick而言,婚姻中的夫妻合一與生育兒女是自然連結在一起的,以致於第一個孩子出世前的婚姻生活可被視為是「產前的」。
        然而,在正常且自然的情況下,即便同性伴侶仍意向於生育兒女,但同性婚姻本身卻完全否定了生育兒女的可能性。換言之,締結所謂同性婚姻者之不能生育不是因為結婚者本身之故,而是由於其婚姻類型之故,也就是,同性婚姻「這種」婚姻本質上就否定了在此婚姻中的結合有任何生育之可能性。也就在這個意義上,支持與認同所謂同性婚姻其實就是對生育之價值的否定,也就是對兒女之價值的否定,最終就是對人的生命價值的否定。
        包括Kennedy在內,幾乎所有支持同性婚姻者都有意無意地認定有無生育兒女是無所謂的、無關緊要的,結婚的兩人是否真心相愛最重要,深度的愛才是婚姻之為婚姻的關鍵。正由於這種愛情主義的婚姻觀,使得只要反同性婚姻者一提到婚姻與生育兒女的關係,他們就本能地嗤之以鼻,嘲諷持此論者將婚姻貶抑為生物性繁衍或傳宗接代的生殖手段,又或者如激進女性主義者那樣痛斥此種婚姻觀視女人為生殖工具。很清楚,如此輕視生育兒女的態度之根本原因就在於,他們的同性婚姻完全無生育兒女的可能性,以致於對他們的「婚姻」而言,孩子可有可無。
        然而,我們要嚴肅指出,說孩子可有可無就表示人可有可無,因為人都必須先是被父母生育的孩子;而人若可有可無,就表示人(包括同性戀者)無值得尊重與珍惜的尊貴生命。我一再地強調,邏輯上,任何尊重人之尊貴生命的人必定尊重能生育人的男女結合,因而也就必定尊重男女兩性婚姻;反之,不在乎男女兩性婚姻之尊貴性者必定不在乎男女結合的尊貴性,因而也必定不在乎因男女結合而生出的尊貴生命。按此生命邏輯,我們完全可以斷定,同性婚姻本質上就是一種否定人之尊貴生命的結合形式。若婚姻與生育無關,那麼支持同性婚姻者就有義務且有根據地告訴我們,人應如何被生育以及人被生育與養育的最佳處所及方式為何?

        5.最後,Kennedy所提第四個原則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與國家傳統都清楚顯示:「婚姻是我們的社會秩序之基石」(marriage is a keystone of our social order, 16)。但為什麼?又如何可能?我們認為,其根本理由與原因就在於婚姻與生育、養育、教育兒女有其自然且內在之關連。因為婚姻能且會自然地生育兒女,因而自然地會形成家庭與社會,也自然地形成並延續維繫整個社會秩序的基本倫常關係與道德文化。若非如此,婚姻就不可能是社會秩序的基石。很顯然,沒有婚姻,就沒有家庭,就沒有社會,就沒有能維繫社會的基本倫常秩序,不但如此,人類的基本道德法則、美德也幾乎不可能建立,因而整個人類社會文化都難以發展。
        但頗令人納悶的是,Kennedy雖明知婚姻是家庭、社會與文明的基礎,並引用心儀美國民主文化的著名法國政治思想家Alexis de Tocqueville的話佐證(16),但卻完全不申論婚姻到底與家庭、社會、文明之間究竟存在著什麼因果關係,而只說「有關這個原則,同性與異性配偶之間並沒有不同」。真的沒有不同嗎?簡直爭眼說瞎話,當然不同,而且完全不同!理由很簡單,同性配偶能自然地生育兒女嗎?能自然地形成家庭嗎?能自然地形成社會嗎?能自然地建立並發展倫常秩序嗎?當然不能!如此明顯而不可共量的差異竟然完全被Kennedy忽視且避而不談,這難道不是明顯心存偏見而無法公平地對待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嗎?
        好吧,就算Kennedy的話「同性配偶也會渴望婚姻的超越目的(the transcendent purposes)並尋求其最高意義的滿足」(17)是真,這也不意味著同性婚姻成立並與異性婚姻一樣有著相同的目的、意義與價值。或許承認同性婚姻有助於同性戀者間的忠貞關係及一切情感滿足而有益社會穩定,但這絕不表示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一樣有形成並發展家庭、社會、倫常、道德與文明之功能因而可作為人類社會文明的基石。
        道理其實十分簡單而明顯,人類社會文明完全不需要同性婚姻,但卻完全不可能沒有異性婚姻。若只有異性婚姻,人類社會文明本來就能好好地存在、發展並興盛繁榮;但若只有同性婚姻,則人類社會連存在都不可能(當然,「只有同性婚姻」這個假設也不成立,因為同性婚姻之所以可能要先有兩個同性別者;但不先有男女結合,這兩個同性別者要怎麼來呢?)。這樣,所謂的同性婚姻怎能與異性婚姻同日而語呢?欲結所謂同性婚姻者怎能與結異性婚姻者享有平等的婚姻權利呢?國家根據什麼要平等對待這兩婚姻呢?就在這個原則上,Kennedy的說詞最沒有法理說服力。

        6.最後,Kennedy以一段至為浪漫的話作為其裁決書對婚姻的結論性陳述,他說:「沒有結合比婚姻更深,因為婚姻體現了愛、忠貞、奉獻、犧牲與家庭的最高理想。在形塑婚姻的結合中,兩人變得比他們過去更大。正如在這些案例的某些訴願者所呈現的,婚姻體現了一種甚至可以持續到死後的愛」(28)。為什麼沒有比婚姻更深的結合?愛、忠貞、奉獻、犧牲的最高理想真地是體現在婚姻或只體現在婚姻嗎?又為什麼家庭的最高理想體現在婚姻上?為什麼結婚的兩個人因婚姻而「變得比過去更大」?怎麼變得更大?Kennedy究竟從婚姻的什麼明確特質或現象得出這些判斷?但更重要的是,有這些特質又如何呢?天下之愛、忠貞、奉獻、犠牲何其多,豈止婚姻而已?更何況現實之婚姻不都能體現愛、忠貞、奉獻、犧牲,如此自由解放的現代美國社會之婚姻尤其多無此體現,為什麼國家必須制度性承認並保障婚姻?為什麼具有這些特質的婚姻需要向國家登記並得其認證?這裡究竟有什麼法理根據?
        其實,正是從這個最後陳述清楚可知,Kennedy看重的是婚姻的主觀意涵,也就是婚姻所體現的結婚者的主觀感受、情感、意願與期待。但這種婚姻理解完全缺乏與國家法律密切相關的客觀向度,即婚姻與家庭、社會、國家乃至整個人類文化的客觀關係及其體現的意義。婚姻是否體現了以及能夠保障Kennedy所描繪的那些結婚者的主觀意涵仍有待辯論,但無論如何這都與婚姻在建立、延續與發展整個人類生命及社會文化中所扮演之關鍵角色無必然關連。婚姻確實體現了夫妻至深之愛以致於願意為此彼此委身、獻上自己的一生,甚至可為之生為之死。但婚姻之所以得到人們普遍的尊崇,又是普世社會都藉由法律嚴格規範並加以保護的制度,主要並不在於它體現了結婚者的什麼深度情感、意願與理想,而在於它體現了超越結婚者之種種主觀性而密切關乎新人類生命、家庭、社會、文化得以存在與發展的客觀價值與意義。這才是國家法律要制度性保障婚姻的根本理由所在。
        因此,問題不是同性戀伴侶之間的結合如何有深度(不過,真的,再怎麼深都不及於男女結合之深,因為兩男或兩女不可能有「二人成為一體」的真正合一[union]),也不在於他們之間的愛如何真誠、忠貞、持久,而在於他們的結合是否能像男女兩性婚姻那樣具有值得國家社會給予制度性承認與保障的那些明顯的客觀價值,如生育兒女、形成家庭、構成社會、建立倫常秩序、培養美德、承傳並發展文化等。
        Kennedy說:「說他們(按:指欲結同性婚姻者)不尊重婚姻觀念將誤解這些男女。他們的訴求就是[表明]他們真的尊重婚姻,尊重得如此之深以致於為他們自己尋求婚姻的實現」(28)。這明顯是詭辯。訴求同性婚姻者一心想要尋求他們所認定的「婚姻」,就表示他們尊重婚姻嗎?問題是他們尊重的是什麼樣的婚姻?反對同性婚姻的根本理由不在於認為訴求同性婚姻者不尊重婚姻,而在於他們激進地、自我中心地為了實現自己的婚姻願望而想改變婚姻的意義、想重新定義婚姻,把婚姻重新定義為與性別無關以致於同性別者也可結婚。訴求同性婚姻者當然尊重「婚姻」,但他們尊重的是他們自己所認定的「婚姻」,或者,由主觀愛情決定而與客觀性別無關的「婚姻」。就是這種去男女性別化的婚姻觀念與普世人類的婚姻觀念對立,也就是這種去性別化的婚姻觀念瓦解了為普世人類社會所共認的婚姻的本性,使得婚姻不再具有值得國家社會給予制度性保障的客觀意義。

        7.如同過去已明言,我仍要不厭其煩地強調,婚姻是根植於人類本性而表現出來關乎人類及其價值、文化之存在與延續的制度,也是客觀存在的普世文化事實。即便現實有不同的婚姻制度,但婚姻的核心本性則是共通的,那就是由男人與女人結合而成以致於能生兒育女,形成家庭,進而形成社會及其基本倫常秩序。男女兩性是構成婚姻的必要條件,只有建基於這個條件之上,人類及其文化的存在、延續與發展才可能。維護婚姻就是在維護人類獨特而珍貴的生命以及由此而生的種種人類文化價值可能性。我要一再地強調,貶抑或相對化男女兩性婚姻就是在貶抑獨特而珍貴的人的生命。
        Kennedy說:「婚姻史是一部兼俱連續與變革的歷史。那制度──縱使限於異性關係──已然因時演變」(6)。這話明白表示,婚姻制度不是固定不變的,它會隨著時代改變,也暗示婚姻制度似乎是社會建構的。這是模糊爭論焦點以及枉顧事實的似是而非之論,正如Roberts指出的,「作為一男一女之結合的婚姻核心結構沒有任何改變」(8)。邏輯上,婚姻是婚姻變革的前提,也就是說,要先有婚姻,「婚姻的」變革才可能;沒有婚姻,就無所謂「婚姻的」變革;而且變革必須在婚姻的限界內,否則就不算「婚姻的」變革。若然,那麼什麼是婚姻便需要先被確立,否則婚姻的變革就可以毫無限制以致於最終失去婚姻意義。沒錯,婚姻確實曾經受限於許多條件,如種族、政治、宗教、經濟、姓氏等等,而這些限制確實也被逐一打破。但這些限制本來就與婚姻本性上作為一種男女結合無關,而歷史上也一直存在著許多跨越這些限制的婚姻,因而它們被破除是理所當然的。換言之,作為一種制度,婚姻的歷史變革從來都以男女結合為其基本前提,迄今我們未見過有什麼人類社會有去男女性別化的婚姻制度。因此,婚姻變革之歷史事實不能作為證立所謂同性婚姻的理由。
        在我看來,正如人、人的身體、性別以及男人與女人的結合不是人所發明或建構的一樣,也沒有什麼可靠的證據表明婚姻「本性上」就是一種人為建構的制度。如果婚姻是社會建構的,那必須要先有社會才可能;但事實是,沒有婚姻則根本不可能有社會。注意,我講的是作為有序且有機之人的生命共同體(community of life)的「社會」,而不是一群原子論似的個人(atomistic individuals)的聚集。誰能告訴我們,沒有男女兩性婚姻的結合而仍可能有社會?或歷史上確實有不建基於男女兩性婚姻或結合之上的社會?顯然,不可否定的存在秩序是,婚姻先於社會、種族、國家等有人倫秩序的人類社群,也先於歷史上能有意義活著的個人。因此,任何個人、社會、組織、國家都無權任意變更婚姻作為一種男女結合之制度的根本意義。視婚姻為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加以組合的想法是荒謬的,這就如現代人以為好像可藉由醫學技術變更性別就認定男女性別是由人建構的一樣荒謬。
        我的根本意見是,正如人不是人發明建構的,男女性別也不是人發明建構的,作為男女結合以致於能生育兒女的婚姻也不是人發明建構的;要發明一種非男女結合的婚姻,就像要發明一種不男不女的性別以及似人非人的人一樣,實屬高傲自大,自不量力,也無法無天。因此,無論人想要如何改變人、性別與婚姻,都改變不了人、性別與婚姻的本性、基本存在結構與核心意義。作為被命定而存在(be destined to be)的存有,人的自由永遠跨越不了被命定的界限。

        8.因此,同性戀者無論如何相愛、忠貞,他們的結合無論如何持久、深刻甚至「超越」,他們自認為的「同性婚姻」都不是真正的婚姻,他們的連合(bond)也不可能是真正「二人成為一體」的婚姻合一(marital union),以致於他們不可能像男女兩性夫妻結合那樣有生育新人類生命的可能性與奧妙創造性。反過來說,無論現實上的男女兩性婚姻有諸多問題、不足與罪惡(如離婚、暴力、惡習或無法生育等等),它們仍然是真實的婚姻,因而不能作為正當化同性婚姻的理由。這正如一個人有再多的問題、不足與罪惡都不能否定他是人,也不能以此反證近似人的猩猩(或其他非人動物)是人;不,再壞的人還是人,再好的猩猩還是猩猩;壞人不會因其壞而變成猩猩,好猩猩不會因其好而成為人,更關鍵地,猩猩怎麼「深度」結合都不會生出人來(當然,牠們會生出可愛的小猩猩來)。完全生不出人來的「同性婚姻」結合與男女兩性婚姻結合之本質性差異也是如此。
        因此,無可辯駁的事實是,所謂的「同性婚姻」與男女兩性婚姻是本質上截然不同的兩種結合方式,而不是婚姻的兩種不同類型,不,「同性婚姻」不是婚姻,並無所謂「同性婚姻」。因此,兩者完全無法相提並論,也不應平等看待,以致於它完全不應享有如同男女兩性婚姻那樣的法律地位,而締結此種婚姻也不是國家法律必須給予制度性承認並保障的基本個人自由與權利。高喊法律拒絕制度性保障所謂「同性婚姻」就是不尊重同性戀者的婚姻權,就是違反法律的平等保障原則,這根本都是同性戀主義霸權的強詞奪理,毫無根據。請記住,在任何方面,男女兩性婚姻與「同性婚姻」毫無平等可言!
        其實,在一個將同性性行為非刑罰化的民主社會,政府不會介入同性戀者間的關係,包括他們的愛情、同居與結合,他們可以自由地相愛、一起生活、共組家庭而追求體現兩人結合的意義。換言之,像美國這樣的民主國家並沒有否定同性戀者享有追求他們的生命、自由與幸福的基本權利。因此,事實上同性戀者已經享有按他們自己意願結合的權利,他們也可憑自己喜好稱自己的同性結合為「婚姻」。但他們沒有任何權利要求國家必須因他們之故而重新定義婚姻,為了他們而強制所有人都必須認同「同性婚姻」,為了他們而視「同性婚姻」為如同男女兩性婚姻那樣應給予平等的制度性承認並保障。除非他們能有效地證成「同性婚姻」與男女兩性婚姻一樣與個人、社會、國家密不可分且具有相同的價值與意義,否則他們便沒有任何權利要求國家必須如同對待男女兩性婚姻那樣平等地對待他們這種奇特的性結合。

        9.總之,在我看來,Kennedy 並沒有成功地證立「同性婚姻」是美國法律與傳統所理解的婚姻,他所述可將「同性婚姻」含括在內的婚姻觀其實是一種重新定義婚姻的激進婚姻哲學,實不具法理意義,不足以作為婚姻制度的法律根據。因此,此次美國最高法院以Kennedy為首的五位大法官同意合法化同性婚姻的憲法裁決其實是一個應和同性戀主義文化潮流的法律激進作為。他們缺乏法律人應有的冷靜、理性與自制,更缺乏作為最高法院大法官應有的嚴守職分、法理而拒絕媚俗的勇氣,因而他們合法化同性婚姻的裁決一點都不值得慶賀,反而要因之驚恐與哀傷。這五位大法官可以有自己個人的婚姻觀,他們也可以支持所謂的同性婚姻,但他們無權強加自己的婚姻觀於全國人民之上且令之遵守。這不但是司法獨裁,而且是信仰、思想與道德的獨裁,實非有民主素養之自由公民所應容忍。
        最後,正如反對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大法官們以及許多有識之士所意識到的,我要特別指出,事情還沒有結束,這個裁決再加上已經成文的「非歧視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s)與「仇恨言論法」(hate speech laws),美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論思想自由都勢必因高亢、激進且極富功擊性的同性戀主義文化潮流而遭到嚴重挑戰與威脅。如同已有許多清楚事證所顯示的,美國公民很難再保有依自己信仰與思想而真誠議論、不認同、反對同性戀的自由;法律會逼迫他們不得不認同、支持、配合同性戀者的言行,否則就要被控以歧視、仇恨而遭罰,其中作為美國立國之信仰基礎的基督教尤其被隱然設定為迫害的首要目標。同性戀主義儼然已成了新興主流霸權宗教,法律保障同性戀主義者可以極盡羞辱之能事地辱罵、嘲笑、批評基督教,這被視為是他們的言論自由權,但反之則不可,因那被視為是歧視與仇恨。對這種已經清楚浮現嚴重侵犯美國基督徒信仰自由的社會趨勢,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對Obergefell v. Hodges案的裁決顯然更是助紂為虐。美國人民若不能力挽狂瀾,謙卑醒悟,美國將為此渺視普世人倫基本法則與先祖珍貴信仰傳統的高傲自大作為付上當付的代價。


註: 本文所引首席大法官John Glover Roberts Jr.(with Justice Scalia and Justice Thomas)與大法官Anthony Kennedy之正反意見均見美國最高法院針對Obergefell v. Hodges案正式公告之裁決文件(請參見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Kennedy的同意意見裁決書共28頁(pp.6-33),Roberts 的反對意見裁決書共29頁(pp.40-68),本文夾注之阿拉伯數字為各自裁決書頁碼。


前同運人士韓森反對改變婚姻定義



韓森為知名資深同運人士,平日積極投入愛滋患者權利倡議活動

台灣守護家庭

原始連結網址https://taiwanfamily.com/2732


作者:前同運人士 韓森


我深愛同志的族群,我深愛台灣的兄弟姊妹,在面對多元成家正反交鋒之際,雙方為了下一代及自我幸福,在所堅持的立場上努力。但,作為一個台灣原住民、一個愛滋感染者、後同性戀者及第一代同運份子的我,我有一些話想說。請不要因為立場不同,而撕裂了對話的機會。請不要扭曲事實,互相攻擊。就像多少的愛滋感染者、多少的同志,都曾經被人污名而深受傷害,我們要懂得互相尊重,包容異類的聲音。


「一夫一妻」是幾千年來,人類自然發展出來的社會基本制度。如果要改變婚姻制度,需要有成熟的對話機制,有不同面相的討論。而人權只是一部分的內涵,我們台灣社會需要審慎面對與處理。


我原住民的族人,在這塊美麗的土地生存了幾千年了,按著大自然對人類的法則,一代一代的傳承在台灣這塊土地上。


當我過著同性戀生活時,我只想擁有一份穩定的關係,與所愛的人相愛在一起。但,我從來沒有想過,要打破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為婚姻在我父母地位是「相愛與為下一代」為主的聯繫。


因此就算承認同性婚姻,也無法取代我對婚姻的神聖看法。當我與愛人在一起時,我從來不曾想過要與愛人撫養孩子,不是因為我們同性戀不能有愛孩子的權利,而是我擔心他們沒有父母相伴的撫養。我擔心有一天,孩子會有遺憾,孩子本能的會尋找他的血緣關係。


我們也沒有考慮過,要找個代理孕母,去擁有屬於自己的孩子。因為,孩子擁有知道父母的基本權利,是我們無法給予的。孩子需要從小在父母親兩性的培養下成長,我無法告訴他是透過這樣的方式生出來的,對他是殘忍的。我也無法保障他在成長的過程中,不會有歧視的眼光與對侍,讓他單獨去面對社會的複雜。


我與愛人在一起時,因為早就與家人出櫃了,所以,當我多次愛滋發病時,我深愛的愛人及家人,輪流的陪伴著我。我的家人尊重了我的另一半,因此我格外的知道同性戀者相愛下,所想要的是甚麼要的一個社會保障。


但多元成家,無法讓我相信,那是一種比現在更好的社會制度。所得到的法律保障,若沒有與原生家庭建立關係,我無法想像能得到應有的幸福感。我們同性戀者,有哪一個不是由父母所生出,有哪一個不想與父母建立美好的關係,得到父母的關愛照顧?我們又有甚麼權力,可以剝奪下一代擁有父母的權利呢?


如果不改變原有婚姻制度,以修改現行法律,改善與相愛之人需要的法律保障,如遺產的繼承權、醫療的探視權等等,我會全力的支持。但,要改變幾千年來我們族人一代又一代所傳承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我會捍衛到底。


希望我的同志朋友們,為著台灣的未來,為了台灣的下一代,好好思考同性婚姻、多元成家的影響。


法國反同志婚姻爆發激烈衝突

地球圖輯隊
原始連結網址:https://dq.yam.com/post.php?id=671
同性婚姻行不行?這話題在法國當地正受到激烈議論,上周末時,更有數萬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眾直接走上街頭,最後警方與民眾更爆發激烈衝突,近百人遭到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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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BBC26號報導,上週日巴黎市中心湧入數萬反對同性婚姻的民眾,法國政府也出動4,500名警力維持秩序,但仍發生了警民衝突,遊行現場滿是催淚瓦斯煙霧,最後有96人被逮捕。這次大規模的抗議行動,法國警方表示約有15萬人參與,而示威團體則說有將近100萬人一起上街頭抗議同性婚姻。ERIC FEFERBERG/AFP/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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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反對同志婚姻的團體認為家庭的組成要有爸爸和媽媽才完整,不滿同志婚姻的合法性。照片中的標語寫著「爸爸+媽媽製造」。Antoine Antoniol/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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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家長帶著小孩一起上街示威遊行。Antoine Antoniol/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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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基督教神職人員在隊伍中行進。Antoine Antoniol/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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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個爸爸+一個媽媽對孩子很重要
對於同性人士能不能有結婚的權益,法國政府和當地居民出現極大的意見不一,人民運動聯盟UMP成員米爾德(Jacques Myard)就對BBC記者說婚姻這件事情在政府和市民間出現「極大的鴻溝」。

米爾德也表示對同志婚姻的不認同,「一想到孩子們的命運,我們就是不能接受這件事情。」、「這些人就是在扮演神......這件事情也不會就停在婚姻合法這階段,接下來他們會開始想領養小孩。未來我們就會有許多在沒有爸爸媽媽家中長大的孩子。」Antoine Antoniol/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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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用自殺抗議同性婚姻
其實,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在法國當地已經延燒多日,上周二21號有極右派的歷史學家,直接在巴黎聖母院舉槍自殺,表達對同性婚姻合法的不滿。Pascal Le Segretain/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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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寫著「懷孕生小孩不是機器」的標語。Antoine Antoniol/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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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中,有人高舉標語抗議政府讓同性婚姻合法化,甚至也有民眾牽著驢子並拿著牌子寫「我是隻驢,因為我投票給歐蘭德」藉此表達對法國總統法蘭索瓦‧歐蘭德(François Hollande)的憤怒。FRED DUFOUR/AFP/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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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周末的示威遊行到最後仍發生警民衝突,現場滿是催淚瓦斯。FRED DUFOUR/AFP/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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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在衝突中受傷流血。ERIC FEFERBERG/AFP/Getty Imag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