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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8日 星期六

婚姻大事關乎誰的事?從法理角度看同性婚姻!

台灣守護家庭2016-05-19
原始網址:https://taiwanfamily.com/99655

由校園團契北區大學部公共信仰小組主辦的「Shall we talk同性婚姻談話會」的談話會,邀請政大法律系廖元豪教授,與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關啟文教授,在同一個場域共談同性婚姻的議題,兩位都是從法理的角度,提出贊成或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廖元豪教授對這場難得的談話會給予高度的肯定,期待不同立場的人都能以裡性對話,先同理彼此贊成和反對的理由是和好的第一步,並感謝敬佩主辦單位的智慧和勇氣。他說:『我非常高興今天在台灣我們有機會對於同性婚姻的議題,贊成和反對的朋友在同一個場域,終於是坐在一起而且和平的討論,開始能夠對話,…不祈求說服,但是至少能夠相互理解相互不仇恨,這在台灣就是很大的進步了。』因此小編也期待台灣的自由民主,是在和平理性的對話中,找到這塊土地共生共存的最大公約。

這篇談話會的摘錄,是以會場進行的程序作整理,由廖教授先開講,再由關教授論述,最後才是小編觀點。




政治大學法律系 廖元豪 教授 講題:『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女子偕老。誰配得這種祝福?』
廖元豪教授以『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女子偕老。誰配得這種祝福?』,改編自詩經中『死生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說明儘管生離死別,也要山盟海誓白頭偕老這段佳話,做為今天談論的題目,來引述從法理角度看同性婚姻。
『法律該不該承認同志婚姻?』
『請問甚麼樣的同志會想結婚?』
『…有的異性戀都不想結婚,同性戀結甚麼婚?』
『同性戀不都是性自由性解放的嗎?幹嘛要結婚?』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廖元豪,一開場就以犀利的角度直接切入贊成承認同性婚姻的關鍵問題。現在的中華民國法律並沒有承認同性婚姻,但廖教授認為應該從修法及憲法解釋上去承認同性婚姻,首先,廖教授在講複雜的法律面之前,他請大家先思考一個問題:
『同志結婚,什麼樣的同志會想結婚?』廖教授認為,憲法在承認一個新的權力之前,要先了解這些人主張的是甚麼?
廖教授提問:『一般人(異性戀)為什麼要結婚?』『我們有我們的需求所以要結婚,那同志有沒有類似的需求呢?』『異性戀時間到了就該結婚,好自然,可是為甚麼法律不准同性戀者結婚的時候,同性戀者還要結婚,他們在追求甚麼?』廖教授列出以下理由;
第一:他們一定渴望結婚。現在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如果有婚外性行為有通姦罪,夫妻有互負忠誠的義務,在法律上夫妻被綁的很緊,今天想要結婚的同性戀者,是想要走進這個制度,在沒有婚姻(婚姻不被承認)的情況下還要追求婚姻,這些正在追求同性婚姻的人,對婚姻制度的認同可能超過異性戀,以現在的制度和社會的想像,想要結婚的人會喜歡想要相互忠誠的承諾,對一個天生就想當花花公子幹嘛要結婚,所以想要結婚的人會嚮往某種忠誠的程度。
第二:目前的法律是一對一,同性戀者要的是一對一的承諾關係。
第三:想自主家庭共同奮鬥。廖教授舉自己的例子,當初結婚還一文不名剛退伍,很多人建議賺了錢買了房子再結婚,但就覺得與其要各自分開,為什麼不住在一起好好奮鬥,這是想要結婚的慾望,請問這個慾望,如果同性戀者也想結婚,難道不是有很多人也想走進這個圈子來嗎?
第四:浪漫。婚姻制度在人類社會裡還是有一個浪漫傾向。
最後,廖教授回到法律面來看同性婚姻,他認為結婚是這個社會給予保障和承認的制度,深深影響相愛的兩個人情感及現實生活的各層面的保障,他舉了三對美國同性伴侶的例子。
例一:一對同性伴侶,其中一位得了漸凍人症,他們本來沒有要結婚,可是得了漸凍人症大概也不久於人世,但俄亥俄州不承認同性婚姻,所以他們一起飛到馬里蘭州要去結婚,因為病真的很重,就在飛機上結了婚,不久之後,這位漸凍人離世,他的另一半取得了在死亡證明書上未亡人的資格。
例二:一對女同性戀者,收養三個孩子,都過的很順利,但為什麼要結婚呢?其中有兩個孩子是親生父母無力養育,他們收養到大,即使是同性伴侶也想照顧小孩,他們想結婚的理由是這三個小孩只能有一對父母,學校有事媽媽不能來那麼爸爸來,可是這對伴侶不是夫妻,小孩就只能有一個母親,可是就明明是這兩位伴侶在照顧,所以他們要的也是一個身分,若結婚之後兩個人都是雙親。
例三:一對職業軍人。軍人職務常常被調來調去,其中一位常被派去別的國家打仗,風險很大,所以他們想結婚,但他們住的田納西州不承認同性婚姻,做很多事還要從紐約州來來回回,因為這原因,兩個人在田納西是朋友,到紐約州才是配偶,所以他們希望聯邦法院承認他們的婚姻。
最後廖教授以『性傾向不應該是被歧視的原因,結婚是基本需求,所以我們應該要保障同性婚姻』做為第一階段的小結,歸納如下:
  1. 仔細看看,誰要結婚?為什麼他們要結婚,不是結婚來好玩的,是真的人生有這個需求有這個愛,這個愛跟異性戀者的需求其實沒有差別。
  2. 婚姻是一種享受社會認同的祝福,婚姻這個詞有上千年的歷史,如果只是登記家事伴侶那個感覺跟我們結婚是很不一樣的,如果可以結婚制度的保障你能登記下去,你有好多東西可以認同,這牽涉到一些利益:夫妻報稅、孩子的親權,跨國伴侶,若有一國不承認同性婚姻,一對很好的伴侶可能就無法相聚,例如:2013年加州通過同性婚姻後,另一半立刻可以拿到綠卡,兩人可以真正放心在一起。台灣不承認同性婚姻,荷蘭伴侶無法來台灣住。這都跟有沒有結婚有很大的差別。
  3. 有些事文字影響很大,郝來烏電影男女主角常有的橋段:你要嫁給我嗎?若改成:你要跟我結成同性伴侶嗎?廖教授說:『 寶寶聽了都很不舒服。』
  4. 法律設定婚姻的概念:我們承認在這個國家對於這個婚姻,給這對的關係,給最高程度的尊重和尊嚴。但婚姻不是一個完全沒有限制的制度,法律去管行為管一個人的偏好,行為是相互影響,法律可以管,但如果是管一個人重要的身分認同的特徵就要很小心,你去管制他歧視他,就等於你管了這個人的基本身分,我就不再是我,例如:不能叫黑人去當白人,因為作為黑人是他的基本身分。
  5. 性傾向很難改變是事實,跟個人身分認同有很大關係,所以法律不能教人改變性傾向,既然不能改,因為性傾向做差別待遇就很危險。異性戀可以結婚,同性戀有一樣的需求,卻只因為他的性傾向不能結婚,同樣的慾望同樣的需求卻不被滿足,不覺得你否定的很不合理嗎?
  6. 廖教授舉了神鵰俠侶楊過和小龍女的故事:楊過要小龍女做我的妻子,為何一定要是『妻子』,這本神鵰俠侶之所以成為中國很有名的愛情武俠小說,就是因為他們的愛情要修成正果,修成正果就是在全真教所有人面前結婚,眾人承認,結了婚死了也甘願!結婚成為妻子,是很重要的文化概念,另外,楊過說了句很重要的話:『我做了甚麼事礙著誰了?』同性結婚請問礙著了誰了?不礙著你們,為甚麼你不滿足我們要這個名分?舉這些例子是要說明:同性戀者他們要一個關係,要被社會承認,而且沒有傷害性。
  7. 人要彼此相互理解,第一步就是從對方的角度開始想,我們大部分是異性戀,若有一天法律跟社會規定異性戀要愛同性戀,並結婚生小孩…你還不能講要丟工作,講了被人恥笑,一天到晚被人說是異常的不自然的不忠誠的,你會非常痛苦。
  8.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法和性別平等工作法都有規定不能歧視性傾向,這都是重要的身分認同。


首先關教授同意性傾向是要被認同的,這是基本人權,但是若要講婚姻制度,就應該要區分是個人問題與政治問題,並且強調反對高度政治化的同性戀社運不代表反對同性戀者本身。『因為我不能仇恨同性戀者,我們應該互相寬容』關教授說,『如果從情感方面來看同性戀者的愛情,也很希望他們得到祝福得到福利,但是當婚姻制度是關係到國家社會的未來,需要理性的來看這件事,因為孩子是我們社會的未來,就不能情緒化的來看這個問題』。
所以關教授的主張是:『並不全盤否定同性戀社運的訴求,但要質疑不合理的訴求,如同性婚姻制度化和《性傾向歧視法》等法例,是否用強制手法把同性戀社運(簡稱「同運」)的政治議程和價值觀強加於整個社會呢?』


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 關啟文 教授 講題:從法理觀點看同性婚姻
以下是關教授支持一夫一妻制的論述與根據:
  1. 無論有沒有制度,人類都會由一男與一女繁衍新一代。孩子與其親生父親和母親的關係是客觀的,而父母也應對孩子的撫養承擔責任。所以,社會和政府的選擇:放任不理會以上關係,還是透過婚姻制度鞏固和鼓勵以上關係?
  2. 然而因著人性的軟弱,有時孩子與親生父母的關係會斷裂,而父母也不一定會對孩子承擔責任。若沒有制度的鼓勵,這些問題很難解決;若有制度的鼓勵,孩子與其親生父母可以結連在有法律肯定的家庭中,這對孩子的成長最有利,也對社會的長遠發展作出巨大貢獻。這點在最後會提供更多論據。
  3. 為何是一夫一妻制?因為孩子的親生父親只有一個,親生母親也只有一個,而這種關係是有客觀生理基礎的。所以,這種思路可清楚解答為何是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三人或多元婚姻等。
針對婚姻制度,關教授提出兩個方向討論:一是訴諸公共利益(或作共善),二是訴諸人權。
  1. 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指出從「平權」的理念證立同性婚姻的做法,是不能成立的。他認為「要決定政府該不該承認同性婚姻,怎可能不先為婚姻之目的、同性戀的道德地位,來一場道德辯論呢? 」他指出婚姻作為社會制度並非一些人有我有的基本福利,而是對某種生活方式賦予「榮譽和肯定」,是一種推崇和獎勵,這當然要考慮那種生活方式包含哪些美德、促進那些美善,因而值得肯定和獎勵。
  2. 單單用公平角度看婚姻制度會產生很多難題:成年人可結婚但少年人卻不可,這是否也是不公平?又或者婚姻制度本身就不公平,例如我也經常借錢給朋友,甚至供他們讀書,為何我不可以有免稅額,看來任何好朋友都應有免稅額!假若將來同性伴侶可以有免稅額,但同性同居好友(沒有性愛那種)卻不可以有免稅額,又是否公平?是否真的所有結合的方法都是一樣的呢?包二奶的人更覺得社會對他們不公平,不單看他們如過街老鼠,還不給他們雙倍或三倍的免稅額,要知道獨力挑起兩頭或三頭家可不容易啊!這些問題下面會進一步討論。
  3. 桑德爾也指出若訴諸平權,堅持在價值觀上保持中立,一律平等,那就應接受婚姻的「去建制化」(disestablishment),這是指「 任何形式的婚姻都不承認,由民間機構扮演這個角色。」(頁 283) 因為「如果所有自願的親密關係,政府對其道德價值都做到真的不置可否,那麼政府就沒有立場限制重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也都可以合法化了。」
針對同性婚姻的訴求,1)相愛論2)婚姻平權/反歧視論、3)人權論,關教授的評論簡述如下:
  1. 相愛論:任何人自願相愛都不會影響別人,這是他們的基本人權,不容阻撓。不讓同性戀者相愛,就是侵犯他們的基本人權。不把同性婚姻制度化,就是不讓同性戀者相愛。所以,不把同性婚姻制度化,就是侵犯他們的基本人權。這論據基本上混淆了私人相愛和婚姻制度的問題,不把同性婚姻制度化,並不妨礙同性戀者相愛、出雙入對和同居。法律規管的從來不是純精神上的相愛,而是性愛行為。就這層面而言,有些自願相愛導致的性愛行為事實上會受規管(如自願的亂倫),未必是基本人權。一個重要區分:婚姻制度是一種嘉許和鼓勵,制度以外很多行為都可容許,例如人們有自由「三人行」、多元關係等。
  2. 婚姻平權/反歧視論:異性戀者可以結婚,同性戀者當然也可以結婚,這樣才是平等人權。所以,不承認同性婚姻就是違反婚姻平權。所有人在所有事上都得到同等對待,這就是平等了嗎?這種「平等」的概念並不正確,例如:一律給學生的考誠卷同一個分數(無論他表現如何),反而是對那些優秀學生不公平。有優秀表現的同學得好成績,壞學生得差成績,才算公平。簡而言之:「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這樣才是公平。 因此,要把同性婚姻等同婚姻平權,首先要證立同性戀結合與異性戀結合有相同價值,這點最少有爭議性。社會鼓勵特定的婚姻形式,而不制度化另外一些(如三人或多人婚姻),為的是保障和促進社會的長遠發展。有些人用反性傾向歧視的角度去表達類似論據,然而加拿大法學家Dale Gibson指出,「縱使某種區別使某些人承受『負擔、責任和不利之處』,這也不必然構成歧視。」 只有當那些差別對待是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才構成歧視。例如只有異性戀家庭能撫養自己親生的子女,為他們的成長提供最好的環境。那讓異性戀者結婚但不讓同性戀者結婚,不能說是歧視。
以上是這次談話會第一階段,兩位教授從法理角度看同性婚姻,提出了他們的論點。

小編觀點:
我們都知道相愛的兩個人希望常相廝守,滿足並實現兩個人可以永遠在一起,共同經營人生,共組家庭的願望時,自然而然就會說:我們結婚吧!~這樣的推論應該是理所當然的,只是當兩個充滿盼望的戀人,興高采烈準備攜手舉行婚禮,並到戶政機關去登記時,戶政機關卻不能讓他們登記結婚,這是為什麼呢?
原來,這兩人雖然彼此相愛,但並不符合結婚登記的條件,因為國家並沒有把兩人相不相愛這件事,列在婚姻制度的條件裡面,卻反而把性別、年齡以及親屬關係等等,訂出明確的限制,但是現在好像流行一句話,如果你不認同我,你就是歧視我,你如果不讓相愛的我們結婚,就是歧視我們,如果這樣的邏輯成立,那麼制定婚姻制度的國家,歧視了這兩位相愛的人嗎?就法律觀點,要確定被告有沒有罪,總要找出證據,也要了解犯罪動機為何?那麼為什麼國家在制定婚姻制度時會要限制性別、年齡、親屬關係?他的立法動機是甚麼?
首先,相愛為什麼不是條件之一?小編推論,國家並非不重視兩人是否相愛,主要是鮮少人會在不相愛的情況下要結婚,而國家也不容易去證明兩個人到底相不相愛,真要去證明,搞不好還鬧到兩個原本相愛的人不歡而散,所以國家並不需要去證明這件事,因此國家採取信任的態度,想結婚的人一定是相愛的,於是才訂出情感以外的必要條件。來看一下現今婚姻制度的條件有以下規定:
第一、性別要一男一女。
第二、年齡必須18歲以上(含18 歲)。
第三、親屬關係:直系血親和姻親以及旁系血親六親等內和旁系姻親五親內等嚴格的規定。
根據以上條件,小編合理推估如下:
  1. 甚麼事情非一定要一男一女,其他的配對不行?
    答:一男一女的結合會自然生育小孩,同時自然產出的小孩最健康。
  2. 為何是18歲不是8歲?
    答:18歲的規定是成年生小孩最健康,也有一定能力擔負家庭責任。
  3. 親屬來喝喜酒就是了,結個婚還要規定幾等親?
    答:親屬關係的規定則是避免血緣太近,生出不健康的小孩。
如此看來,這些規定很明顯就是為了生養下一代而設計的,也就是說這項婚姻制度設計的最大目標,是為了組織一個能給予下一代良好健康的生活環境的家庭,並且是由國家負責來照顧和保護的,所以想結婚的兩個人都要同時符合這三個基本條件,所以立法的動機明顯是為了兒童,為了下一代的好處,因為良好健康的下一代,就等於是國家社會未來發展的最大希望,若要用現在特別講求人權的世代來解釋,這項婚姻制度最大的價值就是在保障兒童的基本人權,所以如果想要更改這個制度的任何一項條文,都應該從兒童的最大利益來考量,而不是從成年人的需求來考量,所以不讓條件不服的戀人登記結婚,實在不能算歧視,這就好比遊樂園規定只限兒童遊玩的遊樂設施,不准成人玩,能叫歧視嗎?
當然我們也不能忽視成年人的需求,性傾向的身分認同,台灣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上,國家已經表明了不同性傾向在工作權以及受教權上應該被保障,而婚姻保障的對象主要是兒童,並不是相愛的兩個成年人,站在國家政府以及眾百姓的共同利益上,現有婚姻制度不宜去性別化及去父母化。至於跨國伴侶想要天長地久住在一起以及解決稅務、財產、遺囑等等問題,以現在司法進步程度,是可以在不改變現有婚姻制度的情況下修法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