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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同婚公聽會/批同性婚姻修法違憲 蔡維恩:草率修法造成不同群眾對立

風向新聞2016-11-24
原始網址: https://kairos.news/57685

岡山長老教會牧師蔡維恩

岡山長老教會牧師蔡維恩表示,他想請教這次修法是否違憲?因憲法釋字554號主文中,明確提及家庭制度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意即修法必須走修憲程序或大法官會議,「如果這次修法違憲,公聽會也不用開了。」 圖片來源:影片截圖

國民黨立委許淑華24日上午召開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各黨團邀請正反雙方代表出席。台灣南高屏跨教派基督教聯盟發言人、岡山長老教會牧師蔡維恩表示,他想請教這次修法是否違憲?因憲法釋字554號主文中,明確提及家庭制度受到憲法制度性保障,意即修法必須走修憲程序或大法官會議,「如果這次修法違憲,公聽會也不用開了。」

  對於此次同性婚姻修法,蔡維恩表示,11月17日有3百多位高屏地區跨宗派的牧師來到立法院抗議。他說,長老教會過去長期都沒有在任何一個議題和國語教會合作,特別在政治和社會的敏感議題上也沒有。但這次國語教會和長老教會能合作,代表一個重要訊號,「不只是我們教會的立場,代表了整個南部沉默的大多數。」他強調,長老教會2014年所通過的牧函具有強制性,因為經議會討論而訂出的聲明,有部分同工或牧師在媒體上以長老教會名義發言,他要澄清,「那只能代表個人。」
  而這次修法也造成不同意見的群眾嚴重對立,蔡維恩說,如果有民眾說他支持同性婚姻,可以接著問他,請問你支持什麼樣的同性婚姻?現在有兩種修法,一種破壞現行家庭制度,一種是不會破壞現行家庭制度。
  蔡維恩強調,他相信很多人贊成不要破懷現行家庭制度,但立法者並沒有跟大家說清楚。大多數人都願意保障同性戀的權利,但照現在的保障權利方式,犧牲了家庭的架構跟定義。
  蔡維恩舉例,當我們保障同性戀者權益時,相對也剝奪了家屬權利、甚至會傷害家屬。若同性戀者彼此有婚姻地位,當家屬的孩子病危需要急救通知時,請問能做決定的是誰?是他的配偶,而不是父母。「孩子可能已經接受了父親的財產,但他死亡後財產都會到同性戀者身上,這樣家長能接受嗎?」他說,有人會認為這樣不公平,但這是我們的文化,現階段社會還沒有成熟到可以接受。(馮紹恩/台北報導)

同婚公聽會/修改同性婚姻爭議何解?法務部:宜採漸進式修法


風向新聞2016-11-24
原始網址https://kairos.news/57757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


對於同性婚姻修法,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法務部尊重立法院委員的權利,也尊重大眾的意見。 圖片來源:影片截圖

對於24日由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所召開的「同性婚姻公聽會」,法務部針對其中的提綱做出書面答覆。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將尊重立法院決議。在法務部所提出的書面報告中,也提出「宜採漸進式修法」。


  對於現在世界各國關於性別平權的立法,目前承認同性婚姻有23國,而立法過程中,有21國先採伴侶登記制度,再修法承認同性婚姻。而南非2006年直接承認同性婚姻,以色列則用法院判決直接承認在外國成立的同性婚姻。其中,先採伴侶登記再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中,有4國在同性婚姻合法時,即停止適用伴侶制度,其他17國採伴侶登記和同性婚姻雙軌並存。南非和英國二國另立專法,其餘17國採取修正婚姻法或民法。
  法務部考量外國修法經驗,認為採「漸進式」立法,可以避免造成社會兩極意見的對立和衝突。對於委員所提的草案,法務部表示,國民黨立委許毓仁、時代力量黨團版本中,將所有「夫妻」「父母」「祖父母」等用語,置換成「配偶」「雙親」「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但法務部說,法律具有「普遍性」,若為了保障同性戀者的婚姻權益,將民法親屬篇及繼承篇中,「男、女、夫、妻、父、母」等兩性用語全面移除,恐因有男有女、有夫有妻社會多數現象,而不符立法的普遍性原則。
  對於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增訂的971條之1規定,雖並未將所有性別用語移除,但所謂「平等適用」,因現行法制體例所沒有,且以「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為適應範圍,是否明確?且在民法中「婚生推定」的規定應排除適用,因同性伴侶在生理上無生育婚生子女的可能。而委員所修正的草案中,並未排除適用相關的規定,這些都與現行的婚生推定制度不符。
  而承認同性婚姻和同性收養的部份,影響現行法律等用語經統計,有112種法律,牽涉356條條文。是否有需要配合修改的必要,必須經主管機關逐一清查並檢視評估。除此之外,人工生殖法第一條明訂「保障不孕夫妻」,是否包括同性伴侶?仍需要釐清。(馮紹恩/台北報導)






同婚公聽會/反對倉促立法 葉光洲律師:修民法動搖社會結構

風向新聞2016-11-24
新聞來源 https://kairos.news/57690

研究婚姻制度史律師-葉光洲



研究婚姻制度史的律師葉光洲表示,過去修改民法都有很長一段時間的討論,動輒20多年以上;今天的修法則是將婚姻的定義從一夫一妻改成同性伴侶,難道不能像修改民法的前輩一樣謹慎嗎? (圖片來源:馮紹恩攝)

  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所召開的同性婚姻公聽會中,經手過台灣和荷蘭同性伴侶離婚案件的律師葉光洲表示,「不應該由目前的修法引導社會,現在修法是急促立法,應該由特別法或專法凝聚社會共識。」他以過去婚姻法制史的研究背景來看,過去修改民法均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才修改,「這是民法立法者對修訂民法的慎重態度。」


  對於同性婚姻的修法,葉光洲說,像是民事婚改成登記婚,過了22年才修改完成,且過了1年才正式施行。其他像是財產制、認領制度,都經過20多年討論的時間。他強調,今天是把整個婚姻定義改變,從一夫一妻、異性戀者的制度,改變成同性婚姻,「難道不能比照民法前輩,用比較慎重的立法態度面對嗎?」
  葉光洲以尤美女委員所提出的修正草案提出建議,他說,像是其中一條的立法理由所說,「禁止法院在收養事項上歧視性少數人民。」葉光洲強調,從大法官過去的釋字中,可以看出,平等原則要求的是「相同的,相同處理;不同的,不同對待。」而修法中類似這樣「平等」規定,會讓人產生疑問說,「什麼是不得歧視?」是否由同性決定法官不得歧視?本來被歧視的同志,好像變成最強勢的決定者。
  另外兩位委員的版本修改許多稱謂,修改理由是婚姻平權,改用中性文字。但修改後,雖然男女夫妻修改為雙方、雙親、親子等。修法中把父母、配偶都拿掉,「難道同性伴侶中,沒有老公、老婆、夫妻的認定嗎?」他以人工生殖法為例,就有規定用夫、妻等關係,若要用類似條文規定同性伴侶,「請問誰是夫?誰是妻?」若說那是女同性戀者才適用,那接著就必須討論男同性戀者是否要用「代理孕母」的法制?這牽扯層面更大了,國內是否接受男同性戀者透過代理孕母的方式成為父母。「法律是引導社會走向的政策,特別是民法,會讓底層結構受到動搖。」葉光洲說,希望立法者能參考民法過往修法的過程,循序漸進。(馮紹恩/台北報導)

同婚公聽會/修改民法眾說紛紜 曾品傑教授:單點修法更快達成保障

風向新聞2016-11-24原始網址: https://kairos.news/57763


中正大學財經系教授曾品傑
中正大學財經系教授曾品傑表示,若要快速達到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採單點修法是最快的方式。 
圖片來源:影片截圖

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中,持正方意見的代表和反方代表數量幾乎對半一致,也因此場上討論同性婚姻議題中,帶有各自闡述。中正大學財經系教授曾品傑表示,若要快速達到保障同性伴侶的權益,採單點修法是最快的方式。


  對於同性婚姻的修法,曾品傑表示,目前民法上組成家庭的方式有兩種,像是男女婚約結婚成為夫妻成為家庭,還有另一種,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親屬團體,再加上1123條第三項中的規定,雖非親屬但可視為家屬。曾品傑認為,若要立刻實踐同性伴侶的保障,可以針對醫療探親、手術同意書的決定權等,在立法政策上可以討論,而採單點修法可以更快達成保障的目的。
  曾品傑說,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像是大法官727號釋字中所提到,並非機械性的平等,而是實質平等,立法目的可以斟酌事物的本質差異。所以為差別待遇的目的是否合憲?既然我國憲法第七條,還有其他性別平等原則,我國對同性戀者的保障,可以適用家屬保障模式,立法者可以針對男女的生理性別與心理性別差異。
  曾品傑認為。目前修改《民法》對人民日常生活影響甚鉅,他以百年前日本民商法就身分關係的事項,政府依然尊重台灣百姓的習慣,並不強加實施日本法制。他問,「對於現在這麼愛台灣百姓的政府而言,推動同性婚姻法案,對本土百姓的尊重程度難道不如一百年前的日本政府嗎?」
  法學博士成鳳樑表示,雖然修改草案中,引用了聯合國人權兩公約中所提及,「家庭是社會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國家保護。」但兩公約後續條文卻明確表明適用於男女婚姻、男女權利,因此兩公約是保障異性婚姻為社會基本單位。在「我國的大法官釋字第544號解釋,也是支持婚姻家庭制度為社會基礎,更表達一夫一妻婚姻的態度。」成鳳樑表示,雖然尤美女援引此號解釋為修法理由,卻忽略意見書中所提的一夫一妻。
  世新大學法律系教授吳煜宗表示,23日晚間林永頌律師雖以個人事務所的身分發言,卻遭到他所參與的基金會內部成員強烈反彈,他認為這議題怎麼會讓法律人的訓練喪失了理性。吳煜宗認為,「婚姻本身不是法律,不是憲法也不是宗教所訂,是人類文化發展過程當中的結果。不管他的結果是對錯,他就存在在那裏,他不是法律所應該規範的內涵,」
  21世紀智庫召集人雷倩表示,過去101年、102年間委託聯合報所做的三筆民調資料,指出一男一女的婚姻支持從59.4%成長到63.7%;對同性別婚姻的支持率卻從36.9%降低到33%;而對婚姻中外遇的態度每次均有近8成以上的反對。雷倩也提出了,過去2015年底所推動的同婚修法公投中,在短短1個月中有超過18萬人連署,全台386鄉鎮市區都有連署人。
  雷倩在下午第二次發言時也表示,目前的修法有些衝擊到現有婚姻家庭制度,因此希望採最大的保障、最小的衝擊,希望能夠由法務部做完整評估,其餘的像極端性解放主張,社會要有絕對共識才能做。她強調,雖然今天討論了很多關於收養、甚至觸及人工生殖跟代理孕母的制度,但希望只有忠誠兩人國家才能給予國家保障,孩子權益的撫養義務,也是我們未來收養必須要關注的部份。(馮紹恩/綜合報導)

兩場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20161124,20161128/中視新聞LIVE直播(全程)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
11/24全程8:53:21


官曉薇教授(台北大學)

顏正芳教授(高雄醫學大學)
許秀雯理事長(伴侶盟)
呂欣潔研究員(同志熱線)
陳志明發言人(同志權益促進會)
蘇珊理事長(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
林實芳董事(婦女新知)
郭媽媽召集人(同志父母愛心協會)
楊鈺瑩小姐(收養之同志家長)
林志杰(酷兒影展策劃人)
釋昭慧法師
陳南州牧師(長老教會)
吳煜宗教授(世新大學)
曾品傑教授(中正大學)
成鳳樑教授(東華大學)
謝啟大(前立委)
雷倩(前信望盟立委參選人)
廖金河召集人(亞洲時代新葉聯盟)
蔡維恩牧師(基督長老教會岡山教會)
忻底波拉理事長(基督教國際火炬先鋒事奉關懷協會)
張守一秘書長(護家盟)
許惠珍主任(世界和平統一家庭聯合會家庭教育中心)
陳鐵虎理事長(全國家長會長聯盟)
姜世明教授(政治大學)
葉光洲律師

 

 



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
11/28全程8:29:31

受邀的專家學者立場贊成同婚的有世新大學性別所教授陳宜倩、兒童青少年精神科醫師徐志雲、政大幼兒所教授張盈堃、古亭長老教會牧師陳思豪、同志諮詢熱線主任鄭智偉、同志家長楊家敏、紀錄片導演黃惠偵、中研院法研所研究員廖福特、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政大心理系教授李怡青、肯夢學院創辦人朱平、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呂玉瑕,及導演李烈。
反對同婚法案的專家學者分別是,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新竹國際基督教會牧師蔡志東、北市國小家長聯合會法律顧問張錕盛、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法律顧問尤怡雯、東台灣守護幸福家庭聯盟發言人陳慈美、南高屏跨宗派基督教會聯盟發言人王子豪牧師、台灣性教育師王文靜、碩恩法律事務所律師裘佩恩、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前考選部長董保城、嘉義基督教醫院醫師徐山靜、雲林東勢長老教會長老許牧彥。






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 各方見解出爐

釋昭慧( 左)、謝啟大 (右)
吳旻娟/ 台北報導
今日(24)在立法院,展開由國民黨立委許淑華召開的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各方對於同婚有相關意見的人物皆被邀請至現場發言。其中包含謝啟大律師,表示要求同婚就代表盲人要求在所有地方都鋪導盲磚,是不合理的;許惠珍認為一男一女藉由性器官的結合才得以完整等等。亦有宗教背景者支持同婚,包括官曉薇、陳南州、釋昭慧等人。

東華大學社會學系教授成鳳樑建議制定專法。他表示國際公約並不支持同志婚姻。此外,若使同性戀合法成婚,未來是否就無法阻止近親結婚,年齡限制也要取消?醫療、保險、賦稅的保障,成鳳樑認為,這些權益同性伴侶法都能給,但若修法將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了佔社會95%的異性戀的權益。並不是一定要滿足所有的要求才不是歧視。

律師葉光洲表示自己曾實際執行台灣、荷蘭等地的離婚狀況。他認為不該由目前修法來引導社會,並表示性少數的關係應特別立法。他提出了關於修改法條上的疑問,包含民法971-1同性伴侶子女平等適用異性戀子女,那麼本質上的差異如何平等?應用法律明確規定;民法1079-1 由法官認定收養資格,不可因性別做歧視對待。那麼歧視的標準在哪?再者,同志婚還牽扯到人工生殖法,那麼代理孕母要通過嗎?他認為法條的進行需要非常審慎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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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岡山教會主任牧師蔡維恩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岡山教會主任牧師蔡維恩表示:11月17日,三百多位牧師來到立法院,他們要表達的是沈默的大多數的聲音。在戒嚴時期,教會是社會的守望者,然而至今,教會竟變成遭到抨擊的對象。蔡維恩認為家庭是憲法制度性的保障,而家庭的定義不能透過修法輕易改變。民法972的修改將會連帶影響國家政策。他表示,若修法通過,首位繼承財產的竟然不是家屬而是同性戀,這令他無法接受。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姜世明肯定現在的同志婚議題討論,認為這是讓社會成長的機會。但這次的修法涉及個人對文化和身份認同引起的價值觀問題,對於堅持傳統者有尊重的必要。同志婚姻的優點是終極性地解決性別問題,但同時引起的是價值典範的重大變遷。另有相關問題需要正視,例如法條中的同性伴侶是只有共居、照顧支持還是一定要有「性」?法條含糊容易引起問題。另外要怎麼防範利用同志婚來台灣居留的人民?這些問題的確是不能忽視的。

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精神科教授顏正芳
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精神科教授顏正芳
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精神科教授顏正芳表示,就算台灣只有十個同性戀,婚姻權也不能被剝奪。同性戀早已被證明不是疾病,他們理當要有和異性戀完全相同的權利和責任。如要成立特別法,除非立足點是給予「更多」保障,不然立特別法就是種歧視。同時,同性婚姻已被證明可以讓同志獲得更良好的身心健康。關於部分民眾質疑的,同志婚通過會造成種種不良影響,他表示,現在台灣離婚率世界第一,100個嬰兒就有5個是未成年少女生出來的,代表現在的性教育就是不夠良好的,需要的是教育而非抵擋同志婚姻。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曾品傑表示自己教授民事財產和身份法。他說根據民法1123條第3項,只要兩人有實質同居,現行法的規範就為家屬。只要自立一戶即成家,不用修法或另立專法來特別保障同志權益。但若進一步地要求配偶化,則需要多數人民認同。要尊重本土百姓。尤美女立委版本的法條,裡頭的平等僅是形式平等,剝奪了一般民眾對於男女是為夫妻的想像。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胡博硯表示自己教授憲法,他說司法法制會原本很冷門,夫妻財產制改了也沒人管,這次的修法其實是頗為慎重的修法。說同志結婚就會造成很多問題的說法,就跟降低年齡會讓民進黨執政一樣草率,且沒有理性根據。這次的修法就是要突破傳統家庭的限制、要擴張家庭的定義。若堅守一夫一妻,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同志父母愛心協會召集人郭媽媽贊成盡快修法。她表示自己的大女兒15歲就出櫃,全家都認同這位同性伴侶,希望能讓自己的孩子合法結婚。她認為,同志更能肯定家庭的價值和制度。若一味反對同性婚姻,受傷的是反同婚者的隱性同志親友。郭媽媽表示同性戀為天生,若不是天生,異性戀又何嘗一定是天生的呢?她希望每個人都能認同自己的身份,接納跟自己不一樣的人。歧視突破了,才能立對大家都有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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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國際火炬先鋒事奉關懷協會理事長忻底波拉
基督教國際火炬先鋒事奉關懷協會理事長忻底波拉認為,一男一女是天經地義的事,為什麼要改變?她表示,同志以教學之名義進入學校,教導孩子也可以成為同性戀是一件荒誕的事。太早讓孩子接觸性,使孩童在廁所互相探索敏感帶,成何體統。她表示同志不能成家的處境值得同情,但不可以破壞異性戀者婚姻的固有制度。

律師謝啟大表示,立法隨社會的需要而做,而不是造成社會的騷動不安。同性戀只佔人口的百分之二,不該為了保障少數人而破壞結構體系,盲人並不能要求各個地方都要鋪導盲磚。她認為台灣不是一個殘酷、會欺凌別人的社會。被懷疑有同志傾向的候選人照樣當選總統,人民也不會歧視亞斯伯格患者。對於同志的權益可以立特別法保障,而不是讓多數人成為同志。同時她聲稱,性別若不會構成婚姻的障礙,那麼血緣、數量也不會是障礙,母子可以結婚,一女也可以和二男結婚。謝啟大表示,如果自己的孩子是同志,會心疼但接納,但如果孩子從異性戀變成同性戀那絕不能接受。

中: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左一:世界和平統一家庭聯合會許惠珍。(PNN 資料照片)
護家盟張守一(中)、世界和平統一家庭聯合會許惠珍(左)
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表示,家庭的核心價值在於,養育孩子會導致力量的分散,因此有力量在旁支柱,而親生父母才能使孩子有安全感,經濟、社會地位才會突出。同性性行為是不自然的,而基於不正常性行為建立起的愛不是愛。他說,在通過同婚後,美國麻州女性常識同性性行為增加一倍,同婚產生的後果難以想像,難道後代斷絕後,人民不會找國家算帳?法理可能講不清楚,事實存在的問題卻不能迴避。張守一說,若同性婚姻通過,之後是否就要開放近親結婚?媽媽跟兒子結婚難道會比同志結婚更不自然嗎?

世界和平統一家庭聯合會許惠珍表示,是什麼讓女人得以成為女人?那就是性器官。男人的性器官為女人而生,反之亦同。愛的定著點是夫妻之愛,而父母的愛是子女感到自豪與幸福的基地。藉著結婚,原本只是一半的男人和女人藉著性器官的合一而達成完整,而童貞的男子與純潔的女子結婚是最幸福的事。因此她反對同志婚姻。

許秀雯
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
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說,關於同志權益的議題總算由「要不要保障」變成「如何保障」,這令她十分感動。她反駁曾品傑說法,表示同居人並不等同有法律的保護。她認為修改民法毫無技術上的困難,特別另外立法反而造成資源的浪費。同時她認為不允許同性結婚才會違憲,加拿大、美國、南非皆有違憲的案例。許秀雯說,反同性婚沒辦法鞏固反對民眾在乎的任何美德,教育才能。

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執行長蘇珊,表示自己和同性伴侶育有兩個孩子,她回應了張守一的言論,表示她也叫老婆的媽媽是媽媽,她的媽媽也稱她的伴侶為女兒,關於稱謂真的不用在意這麼多。在加拿大,同志婚姻通過之後,反對的聲音漸漸消失,因為社會發現他們想像的亂事並沒有發生。在台灣,2013年就有6857個試管嬰兒誕生,不孕的夫妻透過第三方捐卵捐精才能擁有小孩,為何就要對同志差別待遇?蘇珊說,你們的恐懼是幻想出來的,我們的困難卻是現在就存在的。同志不該這樣遭受對待。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官曉薇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官曉薇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官曉薇表示自己是基督徒,而她認為反同婚的基督徒沒有展現出基督應有的良善、公義和誠實。聯合國是承認家庭的多種形式的,而從憲法來看,反同婚難以通過平等權的審查。她認為若另立同性伴侶法,建立「你們」和「我們」的區分、隔離,本質上就是歧視。她說,一夫一妻制並非亙古存在,是從民國十九年開始,也是法律所創造的,那麼婚姻的定義為什麼是不能改變的?她另外提及,由於傳宗接代的需求,收養是中國自古就有的制度,因此很少見地,台灣容許單親收養。那為什麼同志結婚後反而不能收養?

玄奘大學教授釋昭慧表示,以佛法角度來看,情慾是本能,沒有神聖罪惡之分。婚姻也不是聖事。佛法追求的是每個生命都離苦得樂,這個人比現在快樂就要祝福他。她說,每人心中的神的面貌可能不太一樣,同樣地,家的價值也並非無限上綱,例如西方的homeless概念,他們不見得以家為本位,因此以單一價值限制他人是不正確的,那是患了自然主義的謬誤,不是自然就是最好的。儘管部分反同婚者隱去了你內心的宗教價值,依然無法使民眾信服。她也提及了台大因考題被罰三萬的事件,表示那是在權力不對等的狀況下偷渡價值觀,才會被罰款。釋昭慧說,特地擷取同志露出身體的畫面,這是不公平的,異性戀露出身體不是更多嗎?針對忻底波拉提出的案例,她說那是男童跟女童互探敏感帶,那麼要禁止異性戀嗎?最後她表示,就是不想經常換性伴侶所以才要結婚,她不了解反同婚的意義為何。

釋昭慧( 左)、謝啟大 (右)
釋昭慧( 左)、謝啟大 (右)

長老教會退休牧師前玉山神學院教授陳南州表示,他看到了許多受苦的同志,他們的生命被現今的價值給束縛。他強調現在是在討論人的生命與關係,不是討論物品,並呼籲基督徒要放開心胸,有更多的同情心與同理心。性傾向天生的同志們以充實生命為目標邁進,為何不值得鼓勵?基督徒不可以否認他人的尊嚴,處在宗教多元的世界中,不能以其宗教信仰凌駕其他國民的觀點,與壓制少數民眾追求平等的權利。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資深研究員呂欣潔說,宗教應該是與人為善。反對方撒下大筆資源,只為阻擋這些奉公守法的人民結婚,令她感到不平,好像同性戀是次等公民。同性戀有好人、壞人,異性戀同樣也有,但不會因為異性戀中有壞人而被禁止結婚。她強調同志並不想改變誰的家庭,需要的只是合法建立自己的家庭。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不論是贊成或是反對方,都對保障同志權益有一定的共識,但相關的配套必須完整,才能達成社會共識。但若修法則有三百多條法條要做稱謂上的更動,他建議先使用伴侶登記制,以漸進式的方式減緩社會衝突。北歐四國在同婚通過後即停用伴侶制。另有17個國家是雙軌並存。關於同志收養孩子的問題,應回歸養子女最佳利益為審酌決定。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尤美女委員的修法版本造成的衝擊較小,在立法技術上也比較方便可行。應摸索出雙方人馬都可接受的方案。此外他也表示收養是交由法官和專家判定,依循子女的最佳利益。

國民黨立委許毓仁說,今天聽了一整天的言論,他想雙方會不會永遠不可能有交集?大家反同婚是出於權益的保障問題,也一直陳述同性戀是人口中的少數,但少數不是更應該受到保護嗎?修改民法,讓不一樣的人也可以被納入,不要被恐懼的思考給蒙蔽,愛不會因為性別相同而改變,不要讓法律成為傷害他人的武器。他認為這只是再次去提醒:我們有沒有勇氣去面對這個(同志存在、也需要保障的)事實?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回應許惠珍的發言,表示今天才發現,原來自己的性器官不是自己的。他說,這些言語之所以可以被傳播,是因為台灣對宗教、言論自由有了一定程度的保護。過往大家也認為女權、黑人的權益是不必要的,但實則他們也需要平等的對待與權利。他表示同志的愛與異性戀並沒有什麼不同,包容他們就是最好的方式。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她提出的修改民法版本沒有改變異性戀的婚姻結構,並反駁法務部說須連帶修300多條法條的說法。父母、夫妻稱謂並不會消失。如果害怕將「男女」改成「雙方」,那麼可將原句保留,加一條同性婚約由雙方當事人訂定,異性戀的稱謂就不會改變。她表示相關的害怕稱謂改變是過慮,是拿不存在的事嚇自己。

P.S. 各方見解列表

同志婚姻

同性伴侶法

單點修法

未提及

不需立法

高醫大醫學系精神科教授顏正芳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
同志父母愛心協會召集人郭媽媽
台灣國際酷兒影展創辦人JAY
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
同志家長楊鈺瑩
臺灣國際同志權益促進會發言人陳志明
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執行長蘇珊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官曉薇
玄奘大學教授釋昭慧
長老教會退休牧師前玉山神學院教授陳南州
同志諮詢熱線資深研究員呂欣潔
司法院
立委許毓仁
立委黃國昌
立委尤美女

東華大學社會學系教授成鳳樑
律師葉光洲
二十一世紀智庫公共政策與社會研究召集人雷倩
律師謝啟大
護家盟秘書長張守一
全國家長會長聯盟理事長張鐵虎
法務部















二十一世紀智庫公共政策與社會研究召集人雷倩
亞洲時代新葉聯盟廖金河




















政大法律系教授姜世明























2016年11月7日 星期一

基督徒父母被警告若阻止14岁女儿变性 或将孩子带走



By Stoyan Zaimov | 基督邮报



英国一对基督徒父母正在对当地议会采取法律行动,表示议会破坏其作为父母的权利,并支持他们14岁的女儿变性为男孩。
《每日邮报》报道称,这名因为法律原因未透露姓名的女孩告诉当地市议会官员说,她想开始过渡过程,变得看起来像个男孩。家长称她太年轻而不适宜做出这样的决定,但是下周将与教师和社会工作者开会讨论女孩的穿着,以及在学校应该得到的对待。
资助这对父母法律费用的基督教法律中心(Christian Legal Centre)指责“变性文化运动”在这个家庭内部创造了新的“权利冲突”。
基督教法律中心的安德烈·威廉姆斯(Andrea Williams)称:“这是皇帝的新衣。当局正在强推一个不正确、对儿童有害的议程。这一案例证明了对父母亲权利令人震惊的漠视:没人听父母想要说或者必须要说的。父母最知道孩子,真正为孩子着想。”
这位14岁女孩的母亲在周日《泰晤士报》采访中表示,“在英国,父母的权利正在受到侵蚀,尤其是那些持守传统基督教价值观的父母。这让父母感到恐惧,脆弱和害怕。”
更糟糕的是,这对父母的律师迈克尔·菲利普斯(Michael Phillips)警告说,如果他们不遵守社会工作者的指导,他们的女儿可能会被带走。

“社会工作者声称,该女孩与一个13岁的女孩有亲密‘异性恋’关系,”《泰晤士报》报道。
对待性别焦虑症儿童时排除父母的参与在美国也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在北卡罗莱纳州学区引进“性别独角兽”的身份后,老师被培训接受在子女的性别选择决定中并不一定需要父母参与。
北卡罗莱纳州学校的教师说已得知,在学生性别认同问题上可不要求家长的参与,这受到福音派众多领袖批评,如葛福临牧师。
葛培理在今年8月说,性别独角兽“尝试给我们的孩子们洗脑,接受同性恋和变性人的行为没什么问题”。
“家长,要小心。他们利用这种独角兽抓住孩子的想象力,使这似乎成为可接受的,”他说。

下一代性別教育,誰來教?




蔡惠玲/兒童作文老師日前看到新聞報導,父親用想輕生騙女兒回家,用榔頭重擊奪初夜,性侵的新聞在媒體的社會版或頭版,已經司空見慣。家庭應該是安全感的地方,如今卻變成孩子的夢靨。筆者的故事是雙重災難-性創傷加上精障。我的性創傷事件加害者是隔壁鄰居碰觸性器官,另外一件家內性創傷,是我目睹父母行房,這兩件事我都是受害者。更不幸的是,因為年幼,對性的認知不清楚,導致我年幼模仿行為,雖然沒有進行性行為卻導致更大創傷,我的身分同時是,性創傷的受害者與加害者。性創傷則在成年後才出現創傷壓力症候群,罹患憂鬱症及思覺失調症,所以我特別注意性別議題,以及社會資源與利益上分配不均。今年同志大遊行爭取長照、婚姻等權益,其實同志並非弱勢團體。提到生存、就業、就學、婚姻,精障族群的能見度很低,根本沒有甚麼發聲權,他們才是弱勢族群。根據《數位媒體下的兒童教育-陪孩子善用媒體》,由慈濟傳播文化志業基金會出版,作者李秀美致力推動兒童媒體教育,提到兒童期正是形成身體、性別認同及愛的感受表達的階段,他們需要一個開放、誠懇的環境來接受兩性教育及感情教育,才能發展健康的情感態度。筆者教導兒童作文班的高年級女生,跟我熱切描述《哈利波特》一書情侶接吻的親熱模樣,中年級女生則是對《小女生身體的秘密變化》書籍感到好奇。那麼,孩子的性別教育及情感教育哪裡來?通常是來自媒體、學校同儕,後來從2004年台灣通過《教育平等教育法》,教育部在各處推動舉辦性別議題研討會,2008年進行了國中性別平等教的開發,學校成為性別教育的戰場。根據校園出版社《消失的性別界線》性別議題專刊提到,過去,「兩性」代表男女,這是大家習以為常的事情,然而約從80年代開始,「性別」(Gender)這個性別不再只代表男女,而是擴展到包括各種性傾向。「性別」現在是十分熱門的詞彙,這是一場思想革命-「從兩性到性別」。學校成為性別教育的戰場,那麼,父母及關心下一代性教育的教育工作者,已經做好準備了嗎?根據維基百科資料,2015年中情局世界概況估計台灣總生育率為1.12,是全世界生育率第三低的國家/區域。根據2014年媒體報導,勵馨基金會指出,台灣青少女生育率高達千分之12.95,台灣青少女未婚懷孕比例可說是居亞洲之冠,墮胎的人數也逐年增加,而未成年青少女面對非預期懷孕問題,也相當無助。日前,我去《下一代性教育》課程,講員是《SAFE班級輔導模式-不再霸凌,也不再受凌》一書作者羅丰苓表示,學校教導使用保險套,是安全性行為,但是保險套真的很安全嗎?保險套套住陰莖的部分,但是在性交時,難道僅有性器官接觸,大腿內側等其他部分也會接觸,是否導致其他性病感染?保險套雖沒有想像中那麼安全,但是有戴真的比沒有戴好。而且,青少年在身心方面不是迷你版的成年人,青少女的子宮頸尚未發育完全,縱使有避孕藥,避孕器,可能對她們產生的影響。最近兩個事件吸引我的目光,日前立委質詢彩虹愛家教導性別教育的新聞,引起許多家長上街頭抗議;及許秀雯律師在臉書PO文,大愛電視台八點檔《我家方程式》影片父母討論孩子性傾向的片段,醫生父親對孩子具有陰柔特質,確定被女友甩了,不是同性戀,父親很高興,母親則提出反駁。原因是,即使孩子是同性戀,仍然要愛他,因為他是父母的孩子。我想性別議題的確是目前應正視的議題,我贊成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認為青少年不宜太早有性行為,也認為即使真的孩子是同性戀,父母仍要愛他。但是,至於同性婚姻,我傾向以德國的方式,另立同性專門的伴侶法。至於下一代性教育,父母與其擔心學校及媒體的教導,不如從家庭開始性與愛的教育,可以一起探索學校的性別教育是否合乎父母的性觀念及教養觀念,例如:國中性別教育課本《性別好好教》、國小性別教育課本《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是如何教導性別議題及霸凌,教導孩子學會保護自己。真心希望上帝賜下智慧給父母及教育工作者,讓下一代對愛與性的觀念,可以正確看待。

《讀者投稿》對教育部裁罰台大機械系出題事件之評析-成鳳樑


作者/成鳳樑(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教育部的這項舉動,嚴重侵犯到憲法所保障的大學學術自由。我國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乃是對學術自由所為的「制度性保障」;其中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圖片來源:馮紹恩攝
教育部的這項舉動,嚴重侵犯到憲法所保障的大學學術自由。我國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乃是對學術自由所為的「制度性保障」;其中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圖片來源:馮紹恩攝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博士成鳳樑投書表示,據報載,教育部以台大機械工程學擧行105年大學甄選入學綜合評量筆試試題違反性平法第十三條,開罰三萬元一事。聽到了這個消息,大為震驚,為何在今天,大學老師仍會因出題而遭國家行政權的干預?真的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教育部的這項舉動,嚴重侵犯到憲法所保障的大學學術自由。我國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乃是對學術自由所為的「制度性保障」;其中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我國司法大法官以釋字380號對憲法第十一條作以下的解釋:「按學術自由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就其發展之過程而言,免於國家權力干預之學術自由,首先表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障範圍並應延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舉凡與探討學問,發現真理有關者,諸如研究動機之形成,計畫之提出,研究人員之組成,預算之籌措分配,研究成果之發表,非但應受保障並得分享社會資源之供應。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惟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其行政監督權之際,應避免涉入前述受學術自由保障之事項。至於大學課程之自主,既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屬學術之重要事項,自為憲法上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之範圍。大學課程之訂定與安排,應由各大學依據大學自治與學術責任原則處理之。」
  依該解釋內容來看,大學教師的教學內容,舉凡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及考試規則,都受到憲法制度性的保障,國家即使對大學有監督的權力,但不得假藉各種理由,予以干預。有關大學課程之訂定與安排,應由大學按大學自治與學術責任原則處理。大學甄選入學評量筆試,乃屬學力評定事項,有關考試科目及其內容,不但與大學老師的講授內容息息相關,也與其研究所持的思想前設與基本信念、及其研究成果與心得密不可分。因為任何老師都不可能教他自己都不相信的東西,也不可能考連他自己都未曾教過或研究過的內容。故考試的科目和內容自應歸屬大學自治及學術自由的範疇。退一步言之,即使出題內容確有可議之處,亦應由大學內部自行討論,就像大學自行評定教師資格一樣。
  而此次台大機械工程學系甄試的試題內容是:「工程師所應盡的社會責任,以及這個社會責任所依據的自然或社會的律」。在考題描述時,舉例提到「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這是社會與家庭的律。」該出題老師之所以會如此出題,應與他的教學研究的「思想前設」與所持守的「基本信念」有關,對於每位教師的思想前設與對基本信的念的堅持,都是學術自由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國家若以公權力處罰大學教師的思想前設和基本信念,勢將造成寒蟬效應,如此一來,學問的探討及真理的發掘,都將受到極大的攔阻。更嚴重的是,若是大學老師連這一點「思想自由」(憲法第11條)的保障都沒有,那麼大學要談「學術自由」,就如同緣木求魚一般了!
  今教育部以台大機械系違反性別平等法第第十三條:「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依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處以三萬元的罰鍰。
  徵諸性平法第十三條內容,該條條文僅規定:「學校之招生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該條文並未對婚姻重新作定義。故婚姻的定義,依我國民法第980條:「未滿十八歲,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第985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仍舊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因此,教育部以歐美先進國家已普遍尊重多元性別及多元成家為由,自行擴張性平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認為該條涵括: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處罰台大機械系三萬元罰鍰,根本是違法的裁處。我建議,台大要學習過去傅斯年校長的精神,不僅應該尋求司法救濟,更應以學術自由遭不當且違法干預,透過媒體向政府表達嚴正的抗議。
  更何況,無論就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 美洲人權公約(第17條),迄今仍規定,婚姻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tHR)更在今年公布了一項裁決:同性婚姻只為表現平等價值,但並不代表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就是歧視。即使德國已通過同性伴侶法,法國已通過民事伴侶法,也未否定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退一萬步言之,即便世界各國都已承認同性婚姻,難道作為一個大學老師或公民,就不能按照他自己的良心判斷,繼續堅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信念,並提倡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嗎?對這個信念的主張與堅持,乃是對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的真正體現,與歧視無關。若是舉國上下都只能贊成同性婚姻和多元成家,只要是反對者,都將以歧視處罰之,那我們國家豈不又回到戒嚴時代了嗎!坦白說,只有極權國家才會以國家公權力否決人民的言論或思想自由。
  法國啟蒙時期的思想家伏爾泰說:「我雖不同意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有說話的權利。」這是對言論自由最佳的詮釋!

無所謂「同性婚姻」:駁美國大法官Anthony Kennedy的婚姻觀-柯志明




柯志明(20150714大肚山研經室)
In constitutional law, the image of marriage shifted suddenly from a community of life to an alliance of independent individuals.
─ Mary Ann Glendon
  針對Obergefell v. Hodges案,美國最高法院終於在6月26日以5票贊成4票反對裁決同性婚姻應為美國憲法保障的合法婚姻,此後各州都不得禁止同性婚姻。此一裁決結果令全美國甚至全世界的同性戀者歡欣雀躍,慶賀這是深具意義的歷史性時刻,大力倡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國總統歐巴馬也立即透過推特(Twitter)宣稱:「今天是我們邁向平等的一大步。男女同性伴侶有權結婚,正如任何其他人一樣」。文前所引美國法學家Mary Ann Glendon在24年前的話,可說如今已完全應驗。
  毫無疑問,這應是美國同性戀運動者的最高成就。從2004年5月17日麻州宣佈合法化同性婚姻開始到現在,只經過11年,他們就讓同性婚姻在美國成了最高法院所認定的國家合法婚姻。這也可視為全世界同性戀運動的關鍵性勝利,因為被視為當今世界最文明、民主、自由、富強的國家已全然合法化同性婚姻,深具象徵意義。美國最高法院的這項裁決將對全世界的婚姻變革產生深遠的影響,此後,與男女性別無關似乎已然被代表性地確立為婚姻的基本觀念與原則。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因同性婚姻所掀起的婚姻爭議與衝突並不會就此結束,人對全然不受約束之自由的追求也不會停止,以致於可以想見還會有更多既有的倫常傳統與制度會被打破。然而,人類文明會因這種前所未有的婚姻變革風潮帶來什麼後果實在無法預知,畢竟歷史非誰能左右,甚至也非全人類可以共同決定,它的發展總出乎人的預料與計劃之外。對我而言,將婚姻去性別化不過是現代解放史可預期的諸多結果之一,無需過度訝異,其實還有更多早已被倡說但未實現的各式解放訴求在進行中。只要人一心想主宰自己的生命,解放運動就不會停在這裡,不,基本上它並沒有終點,其欲求將無止盡。
  然而,無論如何,總是要講理,因為不講理的人類文明將毫無意義,對所有愛智者而言尤其如此。因此,面對今日婚姻概念的鉅變與尖銳對立,我們能做也當做的就是繼續講理,繼續辯明婚姻的本性與意義。這是最基本的要求與期待,也是人類文明之所以有價值與意義的根本要件,每一個深愛人類生命者都不應放棄在各種處境中追求人生的各項真理並學習向人講說真理,有關婚姻本性的爭議也是如此。我深信,唯獨真理能帶來真正的自由。
1.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ohn Glover Roberts Jr.[註]認為,這次裁決踰越了最高法院應有的職權,因為這個裁決意圖界定或重新定義何謂婚姻,而這是立法機關才有的職權(2)。對Roberts而言,整個美國「憲法沒有通過任何一種婚姻理論」(2),也「沒有對婚姻說些什麼」(6),因為作為一男一女結合的婚姻意義向來被視為理所當然,無需爭辯;再者,婚姻不是誰的發明,也「不是政治運動、發現、疾病、戰爭、宗教教義或任其他世界史的推動力造成的結果」(4),而是人性之根本需要使然,為普世文明所共認(5)。Roberts與Scalia及Thomas三位大法官的反對意見強而有力,對支持同性婚姻的關鍵意見作了極為致命而合理的批評,令人敬佩,可惜,他們堅持的法理敵不過五個自以為是的司法越權者。很不幸也很大膽地,婚姻的基本而普遍的定義現在被五個法官終止了,並且他們五個人的婚姻觀將成為全美國人應遵守的憲法層級規定。請問,「五個」毫無民意基礎的法官就可以重新定義婚姻的意義並強制全美國人遵守嗎?憑什麼婚姻就像這五位法官所說的那樣?他們又憑什麼權力作此強制性決定?這根本就是大法官的越權獨裁!難怪Roberts在他的反對判決書中會嘲諷地問說:「我們究竟以為我們是誰啊?」(Just who do we think we are?, 3)
  這次合法化同性婚姻的裁決書由大法官Anthony Kennedy撰述,他的裁決書甚至被有些媒體吹捧為「婚姻平等宣言」(a manifesto of marriage equality)。姑不論Kennedy等五位大法官的作法是否踰越最高法院職權,或誤解美國憲法精神,或誤解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案之意義,核心重點正如Roberts指出的,這個案子的真正問題是「什麼構成了『婚姻』,或者,再精確一點,誰決定什麼構成『婚姻』?」(4)因此,我們要問:Kennedy的婚姻意見成立嗎?他真地有效證立了所謂「同性婚姻」是國家法律應予以承認並給予制度性保障的正當婚姻嗎?更關鍵地,他真地清楚陳明了婚姻的本性並證成所謂「同性婚姻」全然合於婚姻本性嗎?在我看來,他的意見毫無說服力,他對婚姻的理解極主觀、片面因而問題重重,難以自圓其說,不但不合普世婚姻傳統所顯示的婚姻之基本意義,也沒有具體指出婚姻之所以毫無例外地總是作為一種普世社會必須以嚴格法律加以規範與保障的社會制度之客觀理據。
  Kennedy明確地認為,從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先例與美國傳統可歸納出四個基本婚姻原則(或前提)。就在闡述這四個原則時,他清楚表明了他對婚姻的理解,並宣稱同性婚姻全然符合這四個原則,因而美國法律應當如同對待異性婚姻一樣平等地承認並保障同性婚姻。我們必須承認,Kennedy當然知道婚姻對美國與整個人類社會的重要性,也知道婚姻的獨特意義,他甚至以「婚姻的超越重要性」(the transcendent importance of marriage, 3)和「婚姻的超越目的」(transcendent purposes of marriage, 17)如此特別的詞來表示婚姻的重大意義。「超越的」(transcendent)實在不是一個現代世俗文化的常見詞,而是深具古典哲學與宗教意義的詞。但是,婚姻之所以具有如此「超越的」重要性與目的的關鍵何在?我認為Kennedy並沒有清楚闡明,以致於他未能明確指出婚姻之所以必須以法律作制度性保障的客觀價值與理據。
  在我看來,Kennedy的意見之所以不具說服力之根本關鍵在於,他過度強調婚姻對結婚者的主觀意義並以之定義婚姻本性,而有意忽略婚姻對整個人類社會明顯而難以辯駁的客觀價值與意義。就是根據這種主觀化、浪漫主義式的以及愛情主義導向的婚姻理解,他才認為同性婚姻得以個人「自主性」、「尊嚴」、「自由」以及「平等」之名應被納入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障中。但法律要制度性保障的是婚姻關乎國家社會的客觀價值,而不是關乎結婚者的主觀意義,Kennedy的「婚姻哲學」嚴格說來根本與法律無必然關聯。
  以下我將逐一批評Kennedy所提四個有關婚姻原則的他個人理解,我將指出他過於主觀化、浪漫化、愛情化婚姻對於結婚者的意義,而缺乏國家社會之所以必須以法律給予婚姻制度性保障的客觀價值與意義,以致於他沒有有效地證成美國憲法應保障同性婚姻的理據。
2.Kennedy指出的第一個原則是:「有關婚姻的人的選擇權利固有於個人自主性之概念中」(the right to personal choice regarding marriage is inherent in the concept of individual autonomy, 12)。
確實,婚姻選擇權與個人的自主性(自由)不可分。然而,個人自主性以及選擇權至多是構成婚姻之正當性或合法性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普世人類社會清楚告訴我們,並非所有人都被容許按自己的自主意願結婚或選擇他想要的婚姻,也並非按自主意願選擇的婚姻都是當被承認或讚揚的婚姻。經驗更清楚表明,許多人有關婚姻的選擇展現的是個人的無知與敗德,如有人癡心地自願與瘋狂惡徒結婚(無知),或自願與明知已有婚姻家庭之人結婚(敗德)等。婚姻的自主性與選擇權利確實應當被尊重,但這顯然不是無條件或絕對的,否則法律就應同意並承認所有人的婚姻選擇與決定。
  明顯的普世事實是,各社會都為婚姻訂定許多嚴格條件,如年齡、人倫關係、配偶人數等等。這些婚姻條件的限制與對婚姻之本性及價值的理解密不可分,即婚姻本性上意向於(intend to)會因生育而形成家庭。這個本質意向性(essential intentionality)才使得婚姻選擇成為一件關乎個人命運的「終身大事」,以致於這個重大決定不應存在於任意兩個人之間,而必須嚴格限制在合乎倫常又有能力承擔因生育之可能性而形成家庭的兩個成人之間。顯然,個人選擇結婚與否的人格尊嚴、自由與權利都必須受到婚姻本性的限制,而非任由人自主決定。總之,是婚姻本性決定著誰可以行使其婚姻權利,而不是人的自主性與婚姻選擇權決定著婚姻本性以及他或她可以締結什麼樣的婚姻。
  Kennedy極盡修辭之能事地說:「婚姻的本性是,透過其持久連合,兩個人能一起發現其他諸如表達、親密與靈性的自由。這對所有人都是真的,無論他們的性傾向為何」(13);又說「尊嚴存在於尋求結婚的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之連合中,並存在於他們做此深度選擇的自主性中」(13)。可惜,這些話都是空洞、浪漫化的婚姻哲學陳述。
  請問,首先,為何婚姻的本性僅限於「兩個人」(two persons)之間?這是關鍵問題,因為Kennedy的判決書由始自終都預設婚姻存在於兩個人之間,但他並沒有告訴我們理由何在。按他的理解,現在仍廣泛存在於伊斯蘭文化中的一夫多妻制婚姻並不合婚姻本性,但為什麼?第二,何謂「持久連合」(enduring bond)?它必須符和什麼條件?持久連合與性結合(sexual union)有關嗎?沒有性結合就不能持久連合嗎?但無論是否與性結合有關,現實表明「持久連合」顯然未必存在於婚姻之中,我們可以在情人、朋友、家人等等關係中發現這種連合。第三,何謂「發現其他自由」?非得「一起發現其他自由」不可嗎?現實上,任何兩個人或多個人(如家人、朋友、信徒、同道、師生甚至主僕)就不可能一起發現像「表達、親密與靈性」這樣的「其他自由」嗎?而難道這些關係都可被視為婚姻嗎?顯然不可,事實上也不是。第四,根據什麼發現「尊嚴」(dignity)存在於兩個選擇結同性婚姻者的連合與自主決定中?想結婚就有尊嚴?自主選擇就有尊嚴?兩個同性連合就有尊嚴?若然,什麼選擇與自主決定沒有尊嚴?什麼連合沒有尊嚴?除非先證成同性婚姻是美好、良善、尊貴、無價的,否則無法證成選擇此種連合與尊嚴有關;甚至不但無關,更可能是敗德與罪惡。
  如果婚姻的本性竟如此空泛、含糊、浪漫,那麼法律要如何具體規範婚姻呢?由婚姻自然形成的家庭與社會倫常秩序如何可能呢?更致命的是,法律為何要制度化規範、保障這種「兩個人能一起發現其他自由」的人際關係呢?兩個朋友難道有比夫妻更不能一起發現其他自由嗎?國家為什麼不制度化並立法保障朋友關係呢?沒錯,「透過其持久連合,兩個人能一起發現其他自由,如表達、親密與靈性。這對所有人都是真的,無論他們的性傾向為何」,但可惜,這根本與婚姻無關。
3.Kennedy所提的第二個原則是,「結婚的權利是基本的,因為它支撐著一種兩人結合,這種結合的重要性對委身[其間]的個人並不像任何其他結合那樣」(the right to marry is fundamental because it supports a two-person union unlike any other in its importance to the committed individuals, 13)。
  沒錯,由兩個相互委身的個人所締結的婚姻之結合確實不同於其他種類的結合。但再問一次,為什麼婚姻是「兩個人」(two-person)的結合?三個人以上不可以嗎?三個以上的人之間不能結合嗎?人類社會直到現在都明明存在著一夫多妻制婚姻,甚至亦曾有一妻多夫制婚姻,難道那不算婚姻嗎?為什麼?如果婚姻可以無關性別,難道就不能無關人數嗎?難道就不能無關家庭倫常嗎?一夫多妻制婚姻有比同性婚姻更難理解、更不合理嗎?父女或母子或兄妹或姊弟結婚有比男男或女女結婚更不合婚姻本性嗎?如果限制婚姻的性別就妨礙個人的婚姻權利,那麼限制婚姻的人數與倫常關係就不會妨礙個人的婚姻權利嗎?婚姻的平等權既然應該超越性別,難道就不應該超越人數與倫常嗎?Kennedy一直認為婚姻應僅限於兩個人締結,但這有什麼根據呢?他似乎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不必加以論證。不,我們需要他告訴我們理由。我完全同意婚姻關係僅應存在於兩個人之間,但其前提必須是這兩個人是不違反亂倫禁忌的成年男女,因為唯有這樣的男女的結合才是與人的生命密不可分而具有尊嚴、深度、持久的「全面合一」(comprehensive union,Sherif Girgis等人語)。
  Kennedy的理解是,因為婚姻在回應一個孤單的人因發現沒有其他人在所引生的「普遍恐懼」(the universal fear);為此,婚姻提供了陪伴、理解與保障的希望,因為當兩個人生活在一起時,將會有人關心另一個人(14)。換言之,婚姻是為了解決孤單的人所會有的普遍恐懼所產生的一種制度,透過這種制度,兩個委身的個人可以形成一種兩人的結合(two-person union),而這種結合又提拱了兩個人之間的陪伴、理解與相互照顧之保證的希望。
  這種有關婚姻起源的心理學解釋有什麼可靠的根據嗎?好吧,就算人有孤單的普遍恐懼,但這一定需要婚姻才能解決嗎?又一定需要「兩人結合」的婚姻嗎?三人以上的結合豈不更能解決個人的孤單與恐懼嗎?我看,這種婚姻哲學應該是Kennedy個人的婚姻隨想,與普世的婚姻事實無關。事實是,婚姻可能造就更多孤單與恐懼(這點,女性主義者應有很多話要說),無婚姻者或許也沒有那麼孤單與恐懼。歷史上實在有太多偉大的人沒有結婚,也沒有什麼歷史證據告訴我們他們既孤單又恐懼。
4. 第三個原則終於關聯到婚姻的核心意義:「結婚權利是,它保衛著孩子與家庭,因而從養育孩子、生育與教育等相關權利中得到意義」(the right to marry is that it safeguards children and families and thus draws meaning from related rights of childrearing, procreation, and education, 14)。
  很好,婚姻保衛著孩子與家庭並與生育、養育、教育兒女之權利有關,換言之,保障一個人結婚的權利就是保障他或她組成家庭並生育、養育、教育自己兒女的權利。但很奇怪,Kennedy沒有告訴我們,孩子怎麼來?為什麼婚姻與孩子有關?為什麼結婚的權利與生育、養育與教育孩子的權利有關?這難道不重要嗎?這難道與婚姻的本性無關嗎?不,這正是婚姻的核心價值與意義所在,也是Kennedy 的裁決書刻意要淡化的。正如首席大法官Roberts已清楚指出的,普世人類社會都知道婚姻與生育密不可分,人類以此延續。婚姻就是透過生育而自然地形成家庭,進而自然地形成社會,而這一切之所以可能就是因為婚姻由能因性結合而生育的男女締結而成。總之,由父親與母親結合而成的婚姻是孩子最好的生長環境,以致於穩固的家庭與社會秩序得以形成(4-5)。這是談論婚姻與生育、養育、教育孩子以及家庭之關係的核心關鍵。
  邏輯上,如果婚姻與生養孩子無必然關連,那麼婚姻權利就與生育、養育、教育孩子權利無關,討論同性婚姻也就不必然要討論締結同性婚姻者是否有養育孩子的權利。支持或欲求同性婚姻者不斷宣稱「同性配偶」也有權養育兒女(無論透過什麼方式),但為什麼呢?如果婚姻與養育兒女無關,那為什麼談到婚姻就一定要談到孩子呢?反之,認同同性婚姻權利就要認同結此類婚姻者有養育孩子的權利,這難道不正因為「婚姻」這概念本來就蘊涵生育兒女這個可能性與自然意向嗎?這難道不是因為孩子都是從婚姻生出,都是婚姻中之父母的兒女嗎?若非如此,我們就全然無法理解一個人的結婚權利為什麼與生育、養育與教育兒女以及組成有兒女之家庭的權利有關。好了,如果婚姻應與養育兒女連結,可見所謂同性婚姻根本預設了異性婚姻且以之為婚姻的原型。既然如此,所謂同性婚姻就本質上無法與異性婚姻相提並論,它至多只能是異性婚姻的模仿與類比,其本身根本不是婚姻。
然而,正如我已特別強調過的,婚姻因生育兒女之故而必然要從一種權利變成了責任。當結婚者從夫妻成為父母之後,責任的意識與要求必逐漸增強。若非如此,婚姻與家庭都無法持續維持。顯然,正因生育兒女之故,婚姻之愛必須且自然地會轉變為父母之愛,將夫妻兩個人之間的愛延伸至兒女身上,一起關心、愛護、照顧兒女並視之為生命的重大職責與任務。愛的這種轉換是如此地自然又理所當然,可謂人的生命的一種奇妙,奧秘表現。毫不誇張,整個人類的生命、愛、道德以及一切美善價值就是透過婚姻及其生育兒女而展現與延續的。生育兒女絕對是婚姻意義與價值之核心內涵,而非可有可無。
  支持同性婚姻者好言,若婚姻與生育有內在關連,那麼不能生育或沒生育的兩性婚姻也不成立。但同性婚姻與不能生育或沒生育的異性婚姻截然不同,否定前者並不會導致要否定後者。不能生育、沒有生育的異性婚姻仍然是真實的婚姻,因為它們都合乎婚姻由男女兩性構成的要件,夫妻有著全然的結合並因之而有生育的可能性。請注意,他們不能生育或沒生育不是由於他們締結的男女兩性婚姻本身之故,而是由於他們個人的偶然因素(如年紀、疾病、傷害、意願等),換言之,他們不能生育或沒生育與他們所締結的兩性婚姻無關,因而也無法以此否定他們締結的是真實的婚姻。我甚至要說,那些明知自己無生育能力者仍願意結婚,這表明他們願意透過自己的婚姻肯定夫妻之合一所蘊涵的生育價值及其可能性。Kennedy說得沒錯:「生育的能力、慾望或承諾不是也不曾是任何國家之有效婚姻的先決條件」(15),確實,不是有生育能力、慾望與意願者才可結婚,也才擁有真實的婚姻。但除非刻意拒絕或否定,否則婚姻本質上就意向於生育兒女,也自然地會生育兒女,以致於自然地會被期待生育兒女,且其生育兒女應得到社會承認與保護。已故著名哈佛大學哲學家Robert Nozick對婚姻的描述非常貼切:婚姻中的夫妻「像卵子與精子那樣碰在一起,兩個生命傳記已然變成一個。夫妻的第一個孩子就是他們的合一(their union)──他們早先的歷史是產前的(prenatal)」,顯然對Nozick而言,婚姻中的夫妻合一與生育兒女是自然連結在一起的,以致於第一個孩子出世前的婚姻生活可被視為是「產前的」。
  然而,在正常且自然的情況下,即便同性伴侶仍意向於生育兒女,但同性婚姻本身卻完全否定了生育兒女的可能性。換言之,締結所謂同性婚姻者之不能生育不是因為結婚者本身之故,而是由於其婚姻類型之故,也就是,同性婚姻「這種」婚姻本質上就否定了在此婚姻中的結合有任何生育之可能性。也就在這個意義上,支持與認同所謂同性婚姻其實就是對生育之價值的否定,也就是對兒女之價值的否定,最終就是對人的生命價值的否定。
  包括Kennedy在內,幾乎所有支持同性婚姻者都有意無意地認定有無生育兒女是無所謂的、無關緊要的,結婚的兩人是否真心相愛最重要,深度的愛才是婚姻之為婚姻的關鍵。正由於這種愛情主義的婚姻觀,使得只要反同性婚姻者一提到婚姻與生育兒女的關係,他們就本能地嗤之以鼻,嘲諷持此論者將婚姻貶抑為生物性繁衍或傳宗接代的生殖手段,又或者如激進女性主義者那樣痛斥此種婚姻觀視女人為生殖工具。很清楚,如此輕視生育兒女的態度之根本原因就在於,他們的同性婚姻完全無生育兒女的可能性,以致於對他們的「婚姻」而言,孩子可有可無。
  然而,我們要嚴肅指出,說孩子可有可無就表示人可有可無,因為人都必須先是被父母生育的孩子;而人若可有可無,就表示人(包括同性戀者)無值得尊重與珍惜的尊貴生命。我一再地強調,邏輯上,任何尊重人之尊貴生命的人必定尊重能生育人的男女結合,因而也就必定尊重男女兩性婚姻;反之,不在乎男女兩性婚姻之尊貴性者必定不在乎男女結合的尊貴性,因而也必定不在乎因男女結合而生出的尊貴生命。按此生命邏輯,我們完全可以斷定,同性婚姻本質上就是一種否定人之尊貴生命的結合形式。若婚姻與生育無關,那麼支持同性婚姻者就有義務且有根據地告訴我們,人應如何被生育以及人被生育與養育的最佳處所及方式為何?
5.最後,Kennedy所提第四個原則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與國家傳統都清楚顯示:「婚姻是我們的社會秩序之基石」(marriage is a keystone of our social order, 16)。但為什麼?又如何可能?我們認為,其根本理由與原因就在於婚姻與生育、養育、教育兒女有其自然且內在之關連。因為婚姻能且會自然地生育兒女,因而自然地會形成家庭與社會,也自然地形成並延續維繫整個社會秩序的基本倫常關係與道德文化。若非如此,婚姻就不可能是社會秩序的基石。很顯然,沒有婚姻,就沒有家庭,就沒有社會,就沒有能維繫社會的基本倫常秩序,不但如此,人類的基本道德法則、美德也幾乎不可能建立,因而整個人類社會文化都難以發展。
但頗令人納悶的是,Kennedy雖明知婚姻是家庭、社會與文明的基礎,並引用心儀美國民主文化的著名法國政治思想家Alexis de Tocqueville的話佐證(16),但卻完全不申論婚姻到底與家庭、社會、文明之間究竟存在著什麼因果關係,而只說「有關這個原則,同性與異性配偶之間並沒有不同」。真的沒有不同嗎?簡直爭眼說瞎話,當然不同,而且完全不同!理由很簡單,同性配偶能自然地生育兒女嗎?能自然地形成家庭嗎?能自然地形成社會嗎?能自然地建立並發展倫常秩序嗎?當然不能!如此明顯而不可共量的差異竟然完全被Kennedy忽視且避而不談,這難道不是明顯心存偏見而無法公平地對待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嗎?
  好吧,就算Kennedy的話「同性配偶也會渴望婚姻的超越目的(the transcendent purposes)並尋求其最高意義的滿足」(17)是真,這也不意味著同性婚姻成立並與異性婚姻一樣有著相同的目的、意義與價值。或許承認同性婚姻有助於同性戀者間的忠貞關係及一切情感滿足而有益社會穩定,但這絕不表示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一樣有形成並發展家庭、社會、倫常、道德與文明之功能因而可作為人類社會文明的基石。
  道理其實十分簡單而明顯,人類社會文明完全不需要同性婚姻,但卻完全不可能沒有異性婚姻。若只有異性婚姻,人類社會文明本來就能好好地存在、發展並興盛繁榮;但若只有同性婚姻,則人類社會連存在都不可能(當然,「只有同性婚姻」這個假設也不成立,因為同性婚姻之所以可能要先有兩個同性別者;但不先有男女結合,這兩個同性別者要怎麼來呢?)。這樣,所謂的同性婚姻怎能與異性婚姻同日而語呢?欲結所謂同性婚姻者怎能與結異性婚姻者享有平等的婚姻權利呢?國家根據什麼要平等對待這兩婚姻呢?就在這個原則上,Kennedy的說詞最沒有法理說服力。
6.最後,Kennedy以一段至為浪漫的話作為其裁決書對婚姻的結論性陳述,他說:「沒有結合比婚姻更深,因為婚姻體現了愛、忠貞、奉獻、犧牲與家庭的最高理想。在形塑婚姻的結合中,兩人變得比他們過去更大。正如在這些案例的某些訴願者所呈現的,婚姻體現了一種甚至可以持續到死後的愛」(28)。為什麼沒有比婚姻更深的結合?愛、忠貞、奉獻、犧牲的最高理想真地是體現在婚姻或只體現在婚姻嗎?又為什麼家庭的最高理想體現在婚姻上?為什麼結婚的兩個人因婚姻而「變得比過去更大」?怎麼變得更大?Kennedy究竟從婚姻的什麼明確特質或現象得出這些判斷?但更重要的是,有這些特質又如何呢?天下之愛、忠貞、奉獻、犠牲何其多,豈止婚姻而已?更何況現實之婚姻不都能體現愛、忠貞、奉獻、犧牲,如此自由解放的現代美國社會之婚姻尤其多無此體現,為什麼國家必須制度性承認並保障婚姻?為什麼具有這些特質的婚姻需要向國家登記並得其認證?這裡究竟有什麼法理根據?
  其實,正是從這個最後陳述清楚可知,Kennedy看重的是婚姻的主觀意涵,也就是婚姻所體現的結婚者的主觀感受、情感、意願與期待。但這種婚姻理解完全缺乏與國家法律密切相關的客觀向度,即婚姻與家庭、社會、國家乃至整個人類文化的客觀關係及其體現的意義。婚姻是否體現了以及能夠保障Kennedy所描繪的那些結婚者的主觀意涵仍有待辯論,但無論如何這都與婚姻在建立、延續與發展整個人類生命及社會文化中所扮演之關鍵角色無必然關連。婚姻確實體現了夫妻至深之愛以致於願意為此彼此委身、獻上自己的一生,甚至可為之生為之死。但婚姻之所以得到人們普遍的尊崇,又是普世社會都藉由法律嚴格規範並加以保護的制度,主要並不在於它體現了結婚者的什麼深度情感、意願與理想,而在於它體現了超越結婚者之種種主觀性而密切關乎新人類生命、家庭、社會、文化得以存在與發展的客觀價值與意義。這才是國家法律要制度性保障婚姻的根本理由所在。
  因此,問題不是同性戀伴侶之間的結合如何有深度(不過,真的,再怎麼深都不及於男女結合之深,因為兩男或兩女不可能有「二人成為一體」的真正合一[union]),也不在於他們之間的愛如何真誠、忠貞、持久,而在於他們的結合是否能像男女兩性婚姻那樣具有值得國家社會給予制度性承認與保障的那些明顯的客觀價值,如生育兒女、形成家庭、構成社會、建立倫常秩序、培養美德、承傳並發展文化等。
  Kennedy說:「說他們(按:指欲結同性婚姻者)不尊重婚姻觀念將誤解這些男女。他們的訴求就是[表明]他們真的尊重婚姻,尊重得如此之深以致於為他們自己尋求婚姻的實現」(28)。這明顯是詭辯。訴求同性婚姻者一心想要尋求他們所認定的「婚姻」,就表示他們尊重婚姻嗎?問題是他們尊重的是什麼樣的婚姻?反對同性婚姻的根本理由不在於認為訴求同性婚姻者不尊重婚姻,而在於他們激進地、自我中心地為了實現自己的婚姻願望而想改變婚姻的意義、想重新定義婚姻,把婚姻重新定義為與性別無關以致於同性別者也可結婚。訴求同性婚姻者當然尊重「婚姻」,但他們尊重的是他們自己所認定的「婚姻」,或者,由主觀愛情決定而與客觀性別無關的「婚姻」。就是這種去男女性別化的婚姻觀念與普世人類的婚姻觀念對立,也就是這種去性別化的婚姻觀念瓦解了為普世人類社會所共認的婚姻的本性,使得婚姻不再具有值得國家社會給予制度性保障的客觀意義。
7.如同過去已明言,我仍要不厭其煩地強調,婚姻是根植於人類本性而表現出來關乎人類及其價值、文化之存在與延續的制度,也是客觀存在的普世文化事實。即便現實有不同的婚姻制度,但婚姻的核心本性則是共通的,那就是由男人與女人結合而成以致於能生兒育女,形成家庭,進而形成社會及其基本倫常秩序。男女兩性是構成婚姻的必要條件,只有建基於這個條件之上,人類及其文化的存在、延續與發展才可能。維護婚姻就是在維護人類獨特而珍貴的生命以及由此而生的種種人類文化價值可能性。我要一再地強調,貶抑或相對化男女兩性婚姻就是在貶抑獨特而珍貴的人的生命。
  Kennedy說:「婚姻史是一部兼俱連續與變革的歷史。那制度──縱使限於異性關係──已然因時演變」(6)。這話明白表示,婚姻制度不是固定不變的,它會隨著時代改變,也暗示婚姻制度似乎是社會建構的。這是模糊爭論焦點以及枉顧事實的似是而非之論,正如Roberts指出的,「作為一男一女之結合的婚姻核心結構沒有任何改變」(8)。邏輯上,婚姻是婚姻變革的前提,也就是說,要先有婚姻,「婚姻的」變革才可能;沒有婚姻,就無所謂「婚姻的」變革;而且變革必須在婚姻的限界內,否則就不算「婚姻的」變革。若然,那麼什麼是婚姻便需要先被確立,否則婚姻的變革就可以毫無限制以致於最終失去婚姻意義。沒錯,婚姻確實曾經受限於許多條件,如種族、政治、宗教、經濟、姓氏等等,而這些限制確實也被逐一打破。但這些限制本來就與婚姻本性上作為一種男女結合無關,而歷史上也一直存在著許多跨越這些限制的婚姻,因而它們被破除是理所當然的。換言之,作為一種制度,婚姻的歷史變革從來都以男女結合為其基本前提,迄今我們未見過有什麼人類社會有去男女性別化的婚姻制度。因此,婚姻變革之歷史事實不能作為證立所謂同性婚姻的理由。
  在我看來,正如人、人的身體、性別以及男人與女人的結合不是人所發明或建構的一樣,也沒有什麼可靠的證據表明婚姻「本性上」就是一種人為建構的制度。如果婚姻是社會建構的,那必須要先有社會才可能;但事實是,沒有婚姻則根本不可能有社會。注意,我講的是作為有序且有機之人的生命共同體(community of life)的「社會」,而不是一群原子論似的個人(atomistic individuals)的聚集。誰能告訴我們,沒有男女兩性婚姻的結合而仍可能有社會?或歷史上確實有不建基於男女兩性婚姻或結合之上的社會?顯然,不可否定的存在秩序是,婚姻先於社會、種族、國家等有人倫秩序的人類社群,也先於歷史上能有意義活著的個人。因此,任何個人、社會、組織、國家都無權任意變更婚姻作為一種男女結合之制度的根本意義。視婚姻為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加以組合的想法是荒謬的,這就如現代人以為好像可藉由醫學技術變更性別就認定男女性別是由人建構的一樣荒謬。
  我的根本意見是,正如人不是人發明建構的,男女性別也不是人發明建構的,作為男女結合以致於能生育兒女的婚姻也不是人發明建構的;要發明一種非男女結合的婚姻,就像要發明一種不男不女的性別以及似人非人的人一樣,實屬高傲自大,自不量力,也無法無天。因此,無論人想要如何改變人、性別與婚姻,都改變不了人、性別與婚姻的本性、基本存在結構與核心意義。作為被命定而存在(be destined to be)的存有,人的自由永遠跨越不了被命定的界限。
8.因此,同性戀者無論如何相愛、忠貞,他們的結合無論如何持久、深刻甚至「超越」,他們自認為的「同性婚姻」都不是真正的婚姻,他們的連合(bond)也不可能是真正「二人成為一體」的婚姻合一(marital union),以致於他們不可能像男女兩性夫妻結合那樣有生育新人類生命的可能性與奧妙創造性。反過來說,無論現實上的男女兩性婚姻有諸多問題、不足與罪惡(如離婚、暴力、惡習或無法生育等等),它們仍然是真實的婚姻,因而不能作為正當化同性婚姻的理由。這正如一個人有再多的問題、不足與罪惡都不能否定他是人,也不能以此反證近似人的猩猩(或其他非人動物)是人;不,再壞的人還是人,再好的猩猩還是猩猩;壞人不會因其壞而變成猩猩,好猩猩不會因其好而成為人,更關鍵地,猩猩怎麼「深度」結合都不會生出人來(當然,牠們會生出可愛的小猩猩來)。完全生不出人來的「同性婚姻」結合與男女兩性婚姻結合之本質性差異也是如此。
  因此,無可辯駁的事實是,所謂的「同性婚姻」與男女兩性婚姻是本質上截然不同的兩種結合方式,而不是婚姻的兩種不同類型,不,「同性婚姻」不是婚姻,並無所謂「同性婚姻」。因此,兩者完全無法相提並論,也不應平等看待,以致於它完全不應享有如同男女兩性婚姻那樣的法律地位,而締結此種婚姻也不是國家法律必須給予制度性承認並保障的基本個人自由與權利。高喊法律拒絕制度性保障所謂「同性婚姻」就是不尊重同性戀者的婚姻權,就是違反法律的平等保障原則,這根本都是同性戀主義霸權的強詞奪理,毫無根據。請記住,在任何方面,男女兩性婚姻與「同性婚姻」毫無平等可言!
  其實,在一個將同性性行為非刑罰化的民主社會,政府不會介入同性戀者間的關係,包括他們的愛情、同居與結合,他們可以自由地相愛、一起生活、共組家庭而追求體現兩人結合的意義。換言之,像美國這樣的民主國家並沒有否定同性戀者享有追求他們的生命、自由與幸福的基本權利。因此,事實上同性戀者已經享有按他們自己意願結合的權利,他們也可憑自己喜好稱自己的同性結合為「婚姻」。但他們沒有任何權利要求國家必須因他們之故而重新定義婚姻,為了他們而強制所有人都必須認同「同性婚姻」,為了他們而視「同性婚姻」為如同男女兩性婚姻那樣應給予平等的制度性承認並保障。除非他們能有效地證成「同性婚姻」與男女兩性婚姻一樣與個人、社會、國家密不可分且具有相同的價值與意義,否則他們便沒有任何權利要求國家必須如同對待男女兩性婚姻那樣平等地對待他們這種奇特的性結合。
9.總之,在我看來,Kennedy 並沒有成功地證立「同性婚姻」是美國法律與傳統所理解的婚姻,他所述可將「同性婚姻」含括在內的婚姻觀其實是一種重新定義婚姻的激進婚姻哲學,實不具法理意義,不足以作為婚姻制度的法律根據。因此,此次美國最高法院以Kennedy為首的五位大法官同意合法化同性婚姻的憲法裁決其實是一個應和同性戀主義文化潮流的法律激進作為。他們缺乏法律人應有的冷靜、理性與自制,更缺乏作為最高法院大法官應有的嚴守職分、法理而拒絕媚俗的勇氣,因而他們合法化同性婚姻的裁決一點都不值得慶賀,反而要因之驚恐與哀傷。這五位大法官可以有自己個人的婚姻觀,他們也可以支持所謂的同性婚姻,但他們無權強加自己的婚姻觀於全國人民之上且令之遵守。這不但是司法獨裁,而且是信仰、思想與道德的獨裁,實非有民主素養之自由公民所應容忍。
  最後,正如反對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大法官們以及許多有識之士所意識到的,我要特別指出,事情還沒有結束,這個裁決再加上已經成文的「非歧視法」(anti-discrimination laws)與「仇恨言論法」(hate speech laws),美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論思想自由都勢必因高亢、激進且極富功擊性的同性戀主義文化潮流而遭到嚴重挑戰與威脅。如同已有許多清楚事證所顯示的,美國公民很難再保有依自己信仰與思想而真誠議論、不認同、反對同性戀的自由;法律會逼迫他們不得不認同、支持、配合同性戀者的言行,否則就要被控以歧視、仇恨而遭罰,其中作為美國立國之信仰基礎的基督教尤其被隱然設定為迫害的首要目標。同性戀主義儼然已成了新興主流霸權宗教,法律保障同性戀主義者可以極盡羞辱之能事地辱罵、嘲笑、批評基督教,這被視為是他們的言論自由權,但反之則不可,因那被視為是歧視與仇恨。對這種已經清楚浮現嚴重侵犯美國基督徒信仰自由的社會趨勢,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對Obergefell v. Hodges案的裁決顯然更是助紂為虐。美國人民若不能力挽狂瀾,謙卑醒悟,美國將為此渺視普世人倫基本法則與先祖珍貴信仰傳統的高傲自大作為付上當付的代價。
註: 本文所引首席大法官John Glover Roberts Jr.(with Justice Scalia and Justice Thomas)與大法官Anthony Kennedy之正反意見均見美國最高法院針對Obergefell v. Hodges案正式公告之裁決文件(請參見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Kennedy的同意意見裁決書共28頁(pp.6-33),Roberts 的反對意見裁決書共29頁(pp.40-68),本文夾注之阿拉伯數字為各自裁決書頁碼。

延伸閱讀

柯志明,2013,〈男女兩性婚姻及其形成之家庭的普世價值:駁以「婚姻平權」為理由將民法親屬篇婚姻章節條款去男女兩性化之修法提案〉,11月23 日,台北市︰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學中心,「新型態家庭結構之法制發展座談會」。(本文已收入於《月旦法學》227期)。
柯志明,2013,〈無可取代的男女兩性婚姻︰駁所謂「同性婚姻」及其法制化提議〉,8月15日,台北市:法務部「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焦點座談。
【編註:本文原刊於「唯獨聖經」部落格,承蒙柯志明教授允諾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