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婚姻制度史律師-葉光洲
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所召開的同性婚姻公聽會中,經手過台灣和荷蘭同性伴侶離婚案件的律師葉光洲表示,「不應該由目前的修法引導社會,現在修法是急促立法,應該由特別法或專法凝聚社會共識。」他以過去婚姻法制史的研究背景來看,過去修改民法均經過相當長的時間才修改,「這是民法立法者對修訂民法的慎重態度。」
對於同性婚姻的修法,葉光洲說,像是民事婚改成登記婚,過了22年才修改完成,且過了1年才正式施行。其他像是財產制、認領制度,都經過20多年討論的時間。他強調,今天是把整個婚姻定義改變,從一夫一妻、異性戀者的制度,改變成同性婚姻,「難道不能比照民法前輩,用比較慎重的立法態度面對嗎?」
葉光洲以尤美女委員所提出的修正草案提出建議,他說,像是其中一條的立法理由所說,「禁止法院在收養事項上歧視性少數人民。」葉光洲強調,從大法官過去的釋字中,可以看出,平等原則要求的是「相同的,相同處理;不同的,不同對待。」而修法中類似這樣「平等」規定,會讓人產生疑問說,「什麼是不得歧視?」是否由同性決定法官不得歧視?本來被歧視的同志,好像變成最強勢的決定者。
另外兩位委員的版本修改許多稱謂,修改理由是婚姻平權,改用中性文字。但修改後,雖然男女夫妻修改為雙方、雙親、親子等。修法中把父母、配偶都拿掉,「難道同性伴侶中,沒有老公、老婆、夫妻的認定嗎?」他以人工生殖法為例,就有規定用夫、妻等關係,若要用類似條文規定同性伴侶,「請問誰是夫?誰是妻?」若說那是女同性戀者才適用,那接著就必須討論男同性戀者是否要用「代理孕母」的法制?這牽扯層面更大了,國內是否接受男同性戀者透過代理孕母的方式成為父母。「法律是引導社會走向的政策,特別是民法,會讓底層結構受到動搖。」葉光洲說,希望立法者能參考民法過往修法的過程,循序漸進。(馮紹恩/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