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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7日 星期二

美麗與哀愁-我在性別平等教育實踐的回顧與反思(轉貼)

2013年10月25日莊明貞部落格
原始網址:http://ming-jane.blogspot.tw/

美麗與哀愁-我在性別平等教育實踐的回顧與反思


一、你們煮的菜真好吃—從課程(currere)源由談起

在過去十五年間,我致力於理解課程為性別文本,並去開發“課程產品”,但卻很少去介紹產品背後的“課程脈絡”,今天我主要在介紹產品的源由與脈絡。我最早接觸性別議題是在1980年代末期,當時在美國伊利諾大學修一位非洲裔女教授Kal Alston 的「女性主義與教育政策」課中,接觸到後現代主義與女性主義學理,其實在那個時候,我並不太瞭解女性主義究竟跟課程有何關係,其後再接觸到課程與教學系的「多元文化課程專題研究」,才將女性主義對知識的社會建構觀與多元文化主義的種族、族群與社會階層等差異引發他者關係作一聯結。但我總是在想,以九O年代臺灣面臨解嚴後的價值混淆,從單一價值轉向多元價值的社會發展,可能需要一條漫長的發展歲月。於是,我在美國伊利諾大學,就糾集一些各領域及各學術專業的學者來研討婦女研究與性別議題進行對話,甚而科際統整,因為此社團活動主要是用中文研討,所以接納了一些年輕學者來自不同華語的國家。每週末,在伊大英語大樓(English Building),由我與現今陽明大學社區護理所(前伊利諾大學護理系)盧孳豔教授及當時教育政策系博士生-李慧俐共同主辦,有一個印象是每週來參加的人大多為女性,其中有少數男性,是被太太或女友“強迫”來參加,其中有一位我熟識的博班研究生,他幾乎每週的活動必到,記得是期末最後的研討,我例行請與會者分享性別議題對他個人生活及生命經驗的反思,我還記得,那位男士,想了老半天,才略帶靦腆的回答:「你們煮的菜真的很好吃,這是我來參加婦女研究社的主要原因」。

二、美麗的哀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建制了性別課程的濫觴


九O年代初期,我負笈返國,一九九三年所頒布國小課程標準與一九九四年的國中課程標準,
當時的課程發展係經由「板橋模式」(板橋研習會)與「舟山模式」(國立編譯館)進行課程標準的修訂。而同時,一九九五年,受到全球性別主流化的影響,「性別平等教育」也開始注入在教改的理念。一九九六年,教改總諮議報告書剛出爐,其中建議「全面檢討現行中小學校教科書正傳統男女刻版畫印象」、「各級教育課程不應以性別為區隔,必選修科目應
提供性別平等學習機會」。在當時,我就決定將課程研究重點置於檢視國中小新課程標準所
發展出來的審定版教科書,也因此認識了婦女新知基金會的成員-蘇芊玲與彭婉如註二)。她們是少數師範院校畢業卻投入臺灣婦運者的先趨,因為她們曾任中學老師自然也關切性別與教育之間的問題,一九九七年我們共同執行了國策研究院文教基金會委託有關「師資養成教育對中小學教師性別觀」的影響研究。其間彭婉如在高雄鳥松不幸遇害,當時我體察社會氛圍接近成熟,性別平等教育應有機會進入體制教育。該時臺大王麗容教授是修法成員,她邀請幾位教授在她的研究室,研商「性侵犯罪防治法」是否要在中小學加入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因為當時的中小學課程結構幾乎沒有任何空白課程的空間,最後大家決定在第八條草案中加入「每學年至少要實施4小時以上的“兩性”平等教育」,該年立法院無論藍綠兩黨立委幾乎無異議的迅速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發展的是「附加取向」的課程,這個法令建置了性別議題進入體制內教育的濫觴,但也種下了國內在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的初期,幾乎以性侵害防治教育為主的禍端,但也是當時學校在推動性別教育的脈絡下,唯一可依循的法源,這也算是一種美麗的哀愁!



三、學校教育真的做到性別平等了嗎?—開展教師性別意識的必要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頒布後,各校對於四個小時的“兩性”平等教育,其實並不瞭解如何進行課程實施,各校大多以辦理演講、座談、影片欣賞或以“兩性”教育週的活動來滿足法令每學年四小時的規定,其中或邀請法治單位的學者來演講,有的往往以父權社會的觀點告誡學校或家長,勿讓女生穿著太曝露、勿走暗巷或太晚回家,或勿出入聲色場所等等,兩性教育的內容幾乎訴求以防治性侵害為主。當時有零星若干地方課程的發展,如高雄縣市教育局所發展性侵害防治教育融入各科課程,我記得他們曾經辦理過系列研習培養教材編輯人員,可能高雄剛發生彭案,猶記得有一次一位女主任於會後私下跟我說:「教授,妳不認為這天下已經夠亂了嗎?還需要檢視教材以突顯性別的偏見。」我問她:「妳認為學校教育真的做到性別平等了嗎?」她回答說:「我覺得很平等啊!」這次讓我開始反思師資養成教師在長期欠缺性別平等教育的課程,發展性別平等教材雖然可以避免性別刻板化或偏見的再製,但同時也必須開展教師的性別意識,那位老師的聲音,即代表的當時主流教育的教師的一種性別文化觀。

四、知識與權力之爭—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綱要的文化政治性

九O年代末,對教改會的決策影響及四一O教育改革的遊行,推進了一九九八年教育部公布「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當時決議將性別、資訊、環境、人權、生涯及家政教育等重大議題融入七大學習領域中,在當時國內第一個課程與教學研究所剛草創,國內遷臺以來最大一波的課程改革,課程與教學研究所長在政策的制定上自沒有缺席的道理,又加上當時我亦擔任教育部訓委會「第二屆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的委員,所以國教司委託我負責召集「兩性教育」課程綱要的發展,我當時也邀請負責「家政教育」議題課綱的召集人洪久賢教授擔任副召集人共同研發。隔年,教育部也開始由陳惠馨教授等人擬定兩性平等教育法草案(後改成性別平等教育法),這時,在發展性別平等教育綱要融入各領域時,我的構想才真正聯結到在美國博士研究生時修多元文化教育時所接觸到的轉化課程取向。這時候,才開始思考性別如何以課程的內涵融入到各學習領域的課程內涵中,但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主要要發展能力指標,這對我來說是非常弔詭的,因為性別議題融入是後現代思維,能力指標則是現代性產物,所以初期的作法只能先擬性別平等教育的目標與能力指標,然後再讓七大領域課綱依需要選擇性的融入。但這個想法,最後因各個領域是採領域課程且多科整合,各個領域的教學時數相較原來的課程標準時數皆有縮減,原企圖融入到各個領域,特別是高階學科,如語文、數學和自然與生活科技等科目的融入實有困難,至少在課綱制定上性別議題已捲入了學科知識與權力的爭奪風波。舉一個例子來說,「自然與生活科技」在課綱融入的過程中,召集人總是對我說:「我們這個屋子,已經整合了太多的學科,實無法再統整性別其議題,我們一定會去處理兩性生理差異,至於性別平等問題,應該要到社會領域去處理!」其實這些領域課綱制定委員,抗拒性別議題的融入,主要是考量在統整其他學科或新興議題過程中將降低授課時數,及減弱在學校的知識權力,甚至會影響其相關科系畢業生的任教科目之認證,其影響當然重大。許多先進國家的課程改革,在面對高、低階學科知識的重組,皆有發生此文化政治的現象。最後不得已,重大議題課程綱要只好以單章獨立的方式存在,2001年版課綱是以十大基本能力對應各領域的能力指標方式融入,這是second choice,但這也種下了各領域的審定版教科書在發展時,面臨重大議題的融入常無所適從,因為轉化式課程取向在臺灣的課程發展是首創,但政策上卻沒有足夠的配套措施,更缺乏議題融入的教師專業發展機制,所幸教育部直到2009年才成立「中央性平輔導群」,與「縣市性平輔導團」之課程與教學輔導機制,雖然其成效還在總體評估中,但也算是一種遲來的美麗!

五、每學期只教四小時嗎?—融入式課程易泡沫化

因為前述在1997年公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後所發展的性別平等教材,大多數是採補充教材方式進行,這個我們可以叫做「附加取向」的課程。這類的教材對學校老師而言,普遍在課程實施上以下幾項問題,第一、找不到時間教;第二、不知如何跟各科課程產生聯結;第三、不知道如何教。所以性別教育補充教材發到學校往往束之高閣,不是放到圖書館,就是放在學校輔導室的櫃子上,並沒有撼動學校的原有學科課程結構,也沒有影響到教室日常的潛在課程之經營,在大多數的在職教師沒有接受職前師資養成教育在性別意識的啟蒙,對性別平等教育的附加式教材,若不是個人價值觀的質疑,就是覺得性別課程徒增教師課程負擔。而轉化式課程直接改變傳統課程的知識結構,理論上在教各領域的教學科知識就同時可以教到性別教育的內涵,又加上2004年「性別平等教育法」通過立法,並由總統公布正式實施,並於隔年訂定施時細則,「兩性教育」議題課程綱要也正式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從此有了正式的法源基礎。這原是非常美麗的事情,但因性別平等教育法中規定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然而在老師的先前理解,卻只停留在每學期實施相關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四小時,融入的課程設計形同虛設;在審定版教科書的融入,易形同泡沫;但稍為有改變的是有些學校本位課程以性別平等教育為特色課程,算是聊備一格註五)。惜在大多數教師欠缺課程意識,卻只停留在四小時活動課程的實施,這也是教育部在成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學輔導團的推動所碰到的一大阻力,因為性別平等教育融入式的課程設計,無論在國中小或大學學科性別平等教育政策上皆有其融入必要性,但設計及實施上卻有其困難!

而事實上,九年一貫課程的實施發展至今,重大議題隨社會變遷逐漸增多,若干新興議題也進入正式課程(家庭教育法、環境保育法與國防教育等),前述議題皆規定學校教授每學期至少四小時的授課時數,在升學主義氛圍不減下,國中小教師仍有正常教學的進度壓力,哪來的教學時間一一回應議題教學,但最主要的是,教師認為新興議題課程是“附加”而非“轉化”,易言之,課程改革主軸若訴求“減重”是受歡迎,但“增肥”可不是一個受歡迎的議題,這也是辦理2008年為微調課程綱要融入式課程設計與實務的教師專業發展研習首要的任務註六)。十二年國教課程改革業已啟動,「課程變革伴隨教師持續發展」是課程改革中教師專業發展的主要訴求,更期望「性別平等教育法」近期的修訂能回應融入課程的重要性,以確立性別平等教育在課程與教學的政策方針。

陸、教學資源手冊不等同性平課綱—同志教育也不等於性別平等教育
值得一提的是課程研修小組在2008年微調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課綱時,主要是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來修訂,所以在學習內涵增加了「性別認同」,其中,學習主題有「性別特質」、「性取向」(性傾向)與「多元性別特質與性取向」等內容,微調的課綱是因應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政策實施的問題來進行修訂,這原本立意是良好的。無奈在2008年八月微調課綱正式上路後,若干聲稱宗教團體家長社群註七),在網路上串連反對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委託編撰的三本國中小教師教學資源手冊的部分內容,教育部依立法院的要求分別舉辦四場公聽會,事實上,教學資源手冊僅是知識生產的下游,課程綱要是知識生產的上游,我當時的立場是「課綱問題歸課綱,教學資源手冊問題歸教學資源手冊」,宜分別加以釐清。主要原因是那些資源手冊的編輯者聲稱他們係根據課綱的能力指標來編撰,但我依課程設計與發展原則來看,那三套教學資源手冊的問題是:有的未依性別能力指標來擬訂教學目標,甚至有教學活動設計卻沒有教學目標;有的則是先編好融入各領域的教學活動設計再來套2008年微調版的能力指標,若未先解讀與轉化性別教育的課程目標,又如何與課綱能力指標相符合?又如何能達成學習目標?註九)整個課綱公聽會的現場,幾乎模糊焦點,同志團體與臺灣真愛聯盟代表分別持不同立場,那場景猶如藍綠對決,論述焦點則放在討論同志究竟是天生的,還是後天建構的,這原本是酷兒理論與性別認同理論所討論的議題,但在「同志教育要不要在中小學教 ?」的輿論壓力下,教育部於其後召開課綱審議委員會,修訂原國中課綱能力指標「1-4-3 了解自己的性取向」為「1-4-3 尊重多元的性取向」,且將性取向的定義中,原有性伴侶、歧視、排斥、屏除、偏見等字眼都刪除,改用美國心理協會及美國性教育知識教育協會的性取向定義。身為課綱審定委員會的一員,我心裡在想,雖然委員們希望用中性字眼來平息若干輿論的質疑,但沒有了解自己的性傾向又如何尊重他人的性傾向,而究竟從2011年制定國中小微調課綱以來,有多少人真正去理解性別課綱編制背後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這當中教育政策單位關切的究竟是民粹或輿論的意向,還是中小學同志教育是否合乎青少年發展心理學原理;性別學者關切的是女性主義不同流派的發聲,抑是學童的受教權;教科書編訂者關切的是市場利益,還是回應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以上皆是性別平等教育融入的課程與教學研究後續可以關注的研究議題。


柒、理論與實務的對話—加強教師課程實踐的能動性


最後,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綱要中所蘊含的多元文化轉化取向,是本土性別課程的一個試驗也是一個變革,究竟能不能為教科書編輯與實務工作者所認同或者獲得家長的支持,是可以討論的,甚至可以再概念化並尋求理論與實務的對話。這個研習,即在喚起各縣市性平團召集人重視這個議題,以提升教師對性別議題的敏感度並進而提升認同。我的期許是,中小學教師宜主動探悉社會的脈動,瞭解多元文化社會中無論因性傾向、新移民、弱勢階層、不同宗教、特殊性等差異所引發的不平等與壓迫,進而從事性別相關議題的協同行動研究,以加強教師自我課程實踐的能動性。性別平等問題不可能獨立於上述的因素而存在。目前我們正往下延伸研發2-6歲幼保性別平等教育的學習能力指標與課程內涵的建構。最重要的是各級教師在實施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時,宜培養開放、多元與尊重的性別意識,運用問思與對話教學,並教學策略善用時事案例與角色模擬,評量方式真實評量與檔案評量的教學策略與評量方式,隨機教學並善用潛在課程營造性別友善的學習環境,以發展學生潛能。美麗的性別種子,才有可能開花結果,同時性別教育才可能築夢踏實!


( 轉貼自--莊明貞部落格 http://ming-jane.blogspot.tw/ )

2014年5月10日 星期六

APA有關「戀童癖列為性傾向」的澄清報導

11/1/2013 charismanews
原始網址:http://www.charismanews.com/us/41605-pedophilia-described-as-sexual-orientation-but-apa-claims-it-was-their-error

APA有關「戀童癖列為性傾向」的澄清報導

 在這件事上,到底是「美國精神病學協會(APA)」刻意推動『戀童癖去病化』?或是基督背景的「美國家庭協會(AFA)」意圖以虛假指控挑起基督徒社群的反同風潮?


 事實是:兩者皆非。

 本報-時事新聞網(Charisma News)在最初引述AFA的聲明,宣布一項令人震驚的消息:APA在最新一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將戀童癖(pedophilia)從現行的精神疾病列表中去除,改列為一般的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

 根據我們進一步查證,無論是AFA的聲明,或是「美國家庭廣播網(American Family Radio network)」談話節目主持人桑迪.里奧斯(Sandy Rios)的談話,並沒有煽動反同恐懼的意圖。DSM當中確實使用了「性傾向」這個字眼。

 APA的新聞窗口回覆包含本報在內的新聞媒體訪查電話時,以「文字誤植」為由承認了這件事,並表明正在進行DSM的回收及更正作業,正式表明該會並不會將戀童癖改列為一般的性傾向。

 以下引述APA針對此次新聞事件的聲明全文:
『美國精神病學協會(APA)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是基於近年多項臨床診斷及綜合多年研究而集結所得的科學結論而審查付印。
 針對戀童癖疾病的情況,本會的基本診斷標準沒有變動,可參照DSM第四章第三條。僅將疾病學名由「戀童癖(pedophilia)」改為「戀童癖症(pedophilic disorder)」,以維持與該章的其他疾病清單保有一致性。
 「戀童癖改列性傾向」的指摘,我們認為是對DSM-5的文字、特別是診斷標準所使用的學術術語的一種誤解,我們所使用的術語是「性趣向(sexual interest)」。事實上,本會認為戀童癖症是一種「倒錯(paraphilia)」而非性傾向。這個錯誤會即刻在電子版本的DSM-5上更新,紙本印刷版本則會在下次增印時予以更正。
 本會一向堅定支持以重罪起訴那些對兒童及青少年進行性虐待和性剝削的罪犯,也呼籲社會各界繼續支持我們努力開發治療戀童癖症的預防手段,以消弭他們的犯罪可能。』

 APA的聲明無疑是好個消息,儘管歷年來有不少觀察家分別預測:APA會將戀童癖去病化、重新分類為性傾向。事實上,多數觀察家都認為:APA就是造成性向滑坡效應的最大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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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 Associated Pedophilia With Sexual Orientation but Claims It Was an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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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rican Family Association was not fear-mongering. The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made a text error in some of its documentation. Children are safe.
Did the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 change the classification of pedophiliato a “sexual orientation” or did the American Family Association (AFA) make a false accusation to stir up fear among Christians?
As it turns out, neither.
Charisma News originally reported the AFA’s shocking revelation that the APA’s latest edition of 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 now classifies pedophilia as a sexual orientation or preference instead of a disorder.
Our investigation into the report and statement reveals that the AFA and its American Family Radio network talk show host Sandy Rios were not fear-mongering. Text associated with the DSM did indeed use the words sexual orientation.
In response to media calls, including queries from Charisma News, the APA admitted there was an error in the DSM and announced plans to correct its manual to make it clear that it does not classify pedophilia as a sexual orientation.
“The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s (APA)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 Edition (DSM-5) has recently been published after a comprehensive multi-year research and review of all of its diagnostic categories,” the statement reads.
“In the case of pedophilic disorder, the diagnostic criteria essentially remained the same as in DSM-IV-TR. Only the disorder name was changed from 'pedophilia' to ‘pedophilic disorder’ to maintain consistency with the chapter’s other disorder listings.
“'Sexual orientation’ is not a term used in the diagnostic criteria for pedophilic disorder and its use in the DSM-5 text discussion is an error and should read ‘sexual interest.’ In fact, APA considers pedophilic disorder a ‘paraphilia,’ not a ‘sexual orientation.’ This error will be corrected in the electronic version of DSM-5 and the next printing of the manual.
“APA stands firmly behind efforts to criminally prosecute those who sexually abuse and exploit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We also support continued efforts to develop treatments for those with pedophilic disorder with the goal of preventing future acts of abuse.”
This is good news, but many observers have been predicting for years that pedophilia would be reclassified as a sexual orientation. And some still believe the mental health profession is on a slippery slope heading in that direction.

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青春水漾&做親密愛自主的調查報告&糾正案文

2014-06-25台灣守護家庭
原始網址:https://taiwanfamily.com/2252

青春水漾&做親密愛自主 的 
調查報告&糾正案文
調查報告

壹、案 由:
據報載:由內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民間團體臺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拍攝之「青春水漾-Shall We Swim」影片、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編製之「做親密,愛自主-從無法抗拒到積極同意」電子書等教材,內容涉及教育學生身體探索之性行為等,詎該影片竟於臺北市各級學校播放次數超過 34 場,前開影片教材疑與現行法令有悖,恐有鼓勵學生從事性行為等情,認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

調查報告檔案: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衛生福利部、臺北市政府

貳、案 由:
衛生福利部之前身內政部補助拍攝「青春水漾-Shall We Swim」影片,內容教導探索性敏感帶、性高潮及進行性行為,影片出現「女對女探索身體」、「女明示男探索身體」及「男女生發生性行為」等畫面,如對未滿 18 歲學生播放或教導,可能觸犯禁止引誘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規定,該影片卻無片語隻字提及,且對該影片之審查不僅流於形式,未依法審查分級即同意發行公播版,致使該影片對許多國小、國中及高中學生播放;臺北市政府將該影片訊息轉發予該府所轄學校,致使該影片在包括國小在內之各級學校播放後,不僅未能提供正確之受影響學生數據,而且未注意該影片對未滿 18 歲學生播放可能觸法問題,自行認定該影片為「保護級」,適合國、高中學生觀賞,因而引起許多家長恐慌及輿論撻伐,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提案糾正。

糾正案文檔案:

同性戀者有甚麼人權?


2013-10-28 關啟文部落格

原始網址:http://kwankaiman.blogspot.tw/2013/10/blog-post.html

同性戀者有甚麼人權?

以上問題異常複雜,一些人認為支持人權理念的就要全盤接受同性戀運動的一籃子「平權」訴求,但我認為人權的不同層面要區分開來討論。



同性戀者的平等人格尊嚴
同性戀者作為人當然有平等尊嚴,那些與人格息息相關的基本人權[如人身安全] 是每個人都擁有的,同性戀者當然也不例外。但同性戀的非刑事化已通過多年了(我另有文章解釋肛交合法年齡的不同不是歧視),現時同性戀者可以與愛人戀愛和同住,可以使用公共醫療服務、申請綜援和公職(政府根本不會要求申報性傾向,更已有規則禁止這方面的歧視) ,可以工作、置業、自由出境入境,警察不可以任意騷擾和逮捕他們,他們也有言論自由(一些同志領袖是傳媒的寵兒,政府甚至會資助他們的宣傳工作),從有如雨後春筍的同志組織看來,他們的結社自由當然亦非問題 。
性戀運動的訴求與人權界線的爭議
既然在以上各方面,同性戀者獲得的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不比其他人士為少,那一般人可能大惑不解,同性戀運動還在爭取甚麼基本人權呢?這是因為性戀運動認為以下幾樣東西也是基本人權:

一、要求社會接受同性戀和異性戀是等同的,且是完全沒問題的
二、制訂性傾向歧視法,廣泛禁止對同性戀者的差別對待
三、同性婚姻。
現時社會人士對人權的理解甚大分歧,性戀運動、一些議員和人權組織認為以上三項是天經地義的訴求,和不證自明的真理,然而亦有不少人認為那些訴求過於激進,沒有理據,且會對社會帶來負面影響。在這 兩極之間有很多人對這些訴求有不同的接納程度,但他們不用人權那種一刀切的角度看那些訴求,認為每項訴求都要結合香港的現實情況(如民意、本地文化)、整 體社會的長遠福祉和各種權利的平衡,再透過民主程序(公民社會的對話、公眾諮詢和議會的辯論與妥協)制訂合宜的政策。
不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全盤訴求,不代表否定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更不代表支持亞洲專制政府的人權相對論,只是大家劃的界線不同而已。事實上沒有完全沒有爭議性的方法,去解答「同志運動的進一步訴求是否人權?」,因為所牽涉的問題(人權的基礎、基本的倫理標準、婚姻制度的目的等)都很棘手,學者們就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很多人強調道德的多元性,所以說現代社會不應倚賴道德,而應建甚於人權標準,我同意一些真正是基本的人權可以是社會共識的基礎,但人權倫理其實本身就是一種道德體系,而且在人權的界線上存在著嚴重的爭議和分歧。若不正視這些分歧,只挾著主流的西方同志權利論述,隨意把反對這論述的人定性為反人權的惡棍,並對他們不寬容和人身攻擊,不單是誤解,更已是逆向歧視。
人格尊嚴的平等 =/= 行為與生活方式的平等
這裡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普遍人權建基於人性的尊嚴,而不是某種行為所以普遍人權不代表要對所有行為一視同仁。例如煙民與非煙民都有平等的人格尊嚴,在現實生活裡他們都同樣有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領取綜援等權利,然而因為吸煙的行為對自己和別人的健康都有風險,所以是社會不鼓勵的行為,因此,煙民比非煙民在各方面受更多的限制,這是合理的,也不意味著社會或法例否定了煙民的平等尊嚴。
同樣道 理,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都有平等的人格尊嚴,有同樣的基本人權,然而同性戀者的行為(如肛交)和生活方式與異性戀的本就有差異,在價值上有很多爭議,所以 社會人士對這種行為有不同的看法和評價,是非常自然的。贊成和反對同性戀行為雙方都有權持守自己的意見,這也是良心自由的人權。強求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人 改變看法,不單不是人權,更加是不尊重別人的良心自由。
制訂性傾向歧視法是否人權?
受特定法例保障免受歧視並非基本人權,因為普遍的人權應是每個人或群體都平等享有的,但很多會受歧視的組別和個體都沒有特別的法例保障[如胖子、煙民、嫖客和不認同同性戀行為的人(可稱為同性戀異見人士)] (我的《是非曲直》第四章有更詳細討論。)雖然制訂反歧視法是一種特殊保護,但若有真實的需要、客觀的論據和強烈的社會共識,又流弊不多,那制訂反歧視法可以是合理的,但提倡任何一條反歧視法的人應提出證明
我認為考慮性傾向歧視法時應採用以上進路,一般市民在這方面比很多知識分子更有智慧。今天部分支持和反對者分別認為「保護弱勢群體是人權」和「鼓吹不良社會風氣」是皇牌,所以其他考慮都放在一旁。反對者故然要加強論點,但支持者往往視人權牌為不可質疑,但只應用到有高度爭議性的同性戀行為上,而不應用到同性戀異見人士身上,又不經意流露對宗教自由和市民的良心自由的輕蔑。假若先假設了自己的「開放」價值觀是絕對正確,再手執法律的庭杖去威嚇與自己價值觀不符的「保守」人士,是難以令人心悅誠服的。
同性婚姻是否人權?
很多人假設同性戀者結婚是基本人權,但怎知道這說法是對呢?一些人認為人權標準最終要參考國際性的人權公約和重視人權的西方國家的現行法例,但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沒有記在世界人權宣言裡面,而所有國際人權公約提到的結婚權都是指異性戀婚姻,就算相當「開放」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2002年的Juliet Joslin 對紐西蘭一案,也判決不容許同性婚姻的紐西蘭婚姻法不違反人權公約。雖然同性婚姻近年是一種潮流,但直至今天,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於全世界而言還是少數。
另一些人則訴諸平等人權的理念,但究竟以下那種婚姻的理解是人權呢?
(A)    婚姻= 一男一女的終身結合
(B)     婚姻= 兩個人(不論男女)的終身結合
(C)    婚姻= 一男多女的終身結合或一女多男的終身結合
(D)    婚姻= 多個人(不論男女)的終身結合(多元化婚姻)
(E)    婚姻制度本身違反人權,因為它歧視了終身結合以外的性表達方式(如一夜情、拍散拖等),所以應該取消婚姻制度。
(F)      婚姻= 多個生物(不論是否人類)的終身結合
香港的同志運動接受(B) 而不接受(A) ,他們認為若接受(A) 而不接受(B) ,會侵犯了同性戀者的平等人權。他們現階段還沒有提倡(C)-(F),然而平權的思路是難以停留在(B) 的。若只接受(B)而不接受(C) 或(D),多妻()傾向者或多元化婚姻的愛好者也會指控我們侵犯他們的平等人權。但想深一層,偏重長相廝守關係的婚姻制度本就排斥了一些不好此道的人,所以平等權利的思路可能不單導向多元化婚姻(D),更是婚姻制度的取締(E)。但一旦取締了婚姻制度,那又會對那些希望社會支持他們長期委身關係的人不公平。(有些人會指以上論證是在抹黑同性戀者,但只要真正明白我的論證,就知道抹黑的指控只是以一種煽動情緒的方式來回應一個理性的論點。) 我相信很多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事實上接受(B) 但不接受(C)-(F) ,他們譴責傳統派(A) 漠視同志平權,也不接納他們提出的道德理由。這是否五十步笑百步呢?若不訴諸道德理由,單從他們那種平權邏輯看,如何防止由(B)向(C)-(F) 滑落呢?
我不是說同性婚姻對或不對,只是想指出「同性婚姻是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的說法不是沒爭議性的。 任何社會都有一些制度賦與某種行為一些額外權利,為的是達到某種於整體社會有利的目的。家庭和婚姻制度也如是,要決定我們要採納那種婚姻制度,我們要考慮 這制度的目的,及那種制度對整體社會最有利,和最受社會價值支持。任何制度都有限制性和排斥性,單用個人權利和平等的角度思考制度問題,實是緣木求魚。
不認同同性戀行為者也有不受歧視的基本人權
當同性 戀運動的訴求超越個人的自由,而包括一些社會工程項目時,那當然會影響別人,所以也要認定其他人(特別是不認同同性性交者)也有基本人權,以強制手法對付 他們是漠視這些人的人權。總結而言,同性戀異見分子(其實所有市民)有以下人權:用合法的方式表達反對同性戀的自由;不因其立場受滋擾和歧視的權利;不被 強逼去用自己的財物認可同性性行為和同性戀的權利。同性戀者權利不是絕對的,當他們的權利與別人的權利衝突時,沒有理由總是後者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