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若說到法律到底可不可以為了同性婚姻、多元婚姻而修法,當然可以,只要有立委願意提出法律修正草案為起始點,法當然是可以修的,但問題從來就不是「可不可以修法」,而是「該不該修法」、「為了什麼而修法?」。
舉個例子:
今天有一群少數族群希望可以在捷運車廂內抽菸,可不可以要求改法律?可以。
今天有一群少數族群希望可以開放吸食大麻,可不可以要求改法律?當然也可以。
法律當然是可以改的,只是「該不該改」的問題。
目前多元/同性婚姻權主張者,比較常見的是提出恢愎婚姻權不平等狀態的訴求,
但事實上我國目前民法上賦予的婚姻權並不是針對公民賦予的,
因此實際上公民「根本沒有」婚姻權,
有婚姻權的是「男+女」性別且男方大於18歲、女方大於16歲的一對公民(年紀應沒記錯),
於是,婚姻權在一對公民性別條件成立之前都不存在,
不屬於公民自然擁有的權利、不在「天賦人權」的範圍內,
事實上婚姻權也根本就不屬於自然法的範疇。
於是,同性、多元性別婚姻權主張者,
根本無從主張「恢愎不平等」的問題(因為沒有平等與否的問題),
因為一般公民與同性戀一樣,個體上都沒有婚姻權。
因此,此論述顯然有瑕疵,故「不健全」。
全文:
事實上,關於是否支持同性婚姻或多元性別婚姻「修法」以合法擁有婚姻權,
問題不僅僅在於公民權上(請注意,我這裡使用的是公民權,而不是人權),
更在於群體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等構面上(白話來說就是實用主義下的社會控制)。
為什麼我說很難找到支持同性婚姻或多元性別婚姻合法化的訴求與理據?
因為目前該方的訴求(與主張)多半都不具有健全性,
健全性,指的是「同性/多元性別應該擁有婚姻權」的論述在邏輯上健不健全,
是否存有明顯的缺陷,或是反證(反面證據)。
目前多元/同性婚姻權主張者,比較常見的是提出恢愎婚姻權不平等狀態的訴求,
但事實上我國目前民法上賦予的婚姻權並不是針對公民賦予的,
因此實際上公民「根本沒有」婚姻權,
有婚姻權的是「男+女」性別且男方大於18歲、女方大於16歲的一對公民(年紀應沒記錯),
於是,婚姻權在一對公民性別條件成立之前都不存在,
不屬於公民自然擁有的權利、不在「天賦人權」的範圍內,
事實上婚姻權也根本就不屬於自然法的範疇。
於是,同性、多元性別婚姻權主張者,
根本無從主張「恢愎不平等」的問題(因為沒有平等與否的問題),
因為一般公民與同性戀一樣,個體上都沒有婚姻權。
因此,此論述顯然有瑕疵,故「不健全」。
我並不是反對同性婚姻或多元性別婚姻,
而是找不到可以支持同性婚姻或多元性別婚姻的「理性理由」,
這個理性理由可以是科學上的強證據、邏輯上的強論證材料,
但目前真的沒有看到。(或者是我看漏了。)
前幾年,在一個機緣之下,我也研究了一下同性戀、異性戀的性別認同過程,
因此也認識到性別認同其實很難不帶有(或說有相當比例)與文化建構有關的影響,
既與文化建構有關,
就會形成這些個體有多少比例是「主動」進行特定性別認同的選擇,
又有多少比例「被動」地被社會文化環境形塑的問題。
若是這種心理上存有的性別表徵(其實這樣說有點奇怪,性別與性別認同始終是兩回事),
是大比例的被社會文化環境形塑出來的文化意識,
是否可以主張以社會契約或社會義務論的型式進行立法上的補償,
這也是有討論的空間,唯一的問題是在「強證據存在與否」。
另也相當惋惜的是,
如果這些同性婚姻者或多元性別婚姻者(ex:雙性戀+變性者),
「不是」生活在群體社會當中,那麼一切就會簡單得多,
但很可惜他們也是台灣這個社會群體的一份子,
在法律是為了「社會群體的安定與利益」而設計的這個前提下,
為了使社會群體可以安定、穩定的發展,
少數人的意見與需求(不一定是權益/權利)就會被忽略。
講個更簡單的比喻,如果今天台灣社會95%以上的人都能夠接受同性婚姻或多元婚姻,
也能夠接受同性婚姻、多元婚姻使用「代理孕母」的方式去綿延子嗣,
那麼同性婚姻、多元婚姻就會是「主流社會文化」意識的一環,
立法上根本不會有任何問題(除非立法上無法做出代理孕母的配套→道德爭議)。
若說到法律到底可不可以為了同性婚姻、多元婚姻而修法,當然可以,
只要有立委願意提出法律修正草案為起始點,法當然是可以修的,
但問題從來就不是「可不可以修法」,而是「該不該修法」、「為了什麼而修法?」。
舉個例子:
今天有一群少數族群希望可以在捷運車廂內抽菸,可不可以要求改法律?
可以。
今天有一群少數族群希望可以開放吸食大麻,可不可以要求改法律?
當然也可以。
法律當然是可以改的,只是「該不該改」的問題。
以同性、多元性別婚姻權來說,我們應該反過來想,
「為什麼當初民法限制只有一對性別、年齡條件符合的公民才能結婚?」
→ 為什麼14歲和12歲不能結婚?6歲和8歲不能結婚?99歲和3歲不能結婚?
→ 為什麼無國籍流亡份子不能和台灣18歲女孩兒結婚?
→ 為什麼18歲男和16歲女孩兒結婚需要監護人同意?(印象中,有錯請指正)
答案很明顯:為了國家能持續、安定的發展。
台灣已步入少子化的社會,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不想結婚,結婚者又不想生育,
高齡化社會已然是一個台灣社會能否持續發展的壓力之情況下,
若立法通過同性婚姻與多元婚姻顯然會再造成台灣社會高齡化上的衝擊,
導致更低的生育率、更高的扶養比。
以一男一女的結婚型態來說,
政府還可以透過獎勵生育、提高政府在養育子女上的補助來提高生育率,
但同性婚姻與多元婚姻呢?
政府對此族群做再多都無法降低少子化的衝擊,無法提高任何生育率。
生育率還只是其中一個問題,
其他的尚有台灣的主流社會文化能否接受、
(透過立法承認同性婚姻、多元性別婚姻,
是否可能使多數民眾認為法律強迫主流社會文化「認可」同性婚姻?)
傳染病防治、
(同性婚姻者在性行為上的防護若不洽當,可能容易因傷口造成性傳染病)
修法通過之後是否會造成社會文化走向不穩定的情況等等。
(如要求承認人獸婚、人物婚等等,造成社會文化與法律混亂)
群體社會下的規則,是群體大於個體,群體權益大於個體權益,
人權宣言雖然宣告了人權,但是憲法保障的人權僅僅是「公民權」,
這也造成了我們的公民權經常為了配合群體利益而被損害的現象,
顯示憲法保障的人權之地位是低於國家與社會群體的權益的。
例如男性服義務役就是個大量損害人權的顯著例子,
直至今日,我國法律也未有針對「服過義務役」的公民提出相對應的補償。
一點思考,脈絡可能不是很順,若有缺漏會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