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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5日 星期日

《公聽會快報》黃國鍾律師:修改民法的施行法 較易成功

台灣守護家庭 - 公聽會快報 - 2014/10/17
原始網址:http://taiwanfamily.com/4974

[01:11:20.70]
尤召集委員、段委員、各位先進貴賓,
剛剛的鄭委員,國民黨副主席曾永權所領導的專案小組,對民法親屬篇繼承篇做成的結論是:同性婚姻是一個人權議題,也是一個文化議題,應該要召開公聽會,多加討論。我覺得革命民主政黨有這種寬容的結論,值得我們按讚。如果有人在說,公聽會公的也要聽,母的也要聽,那麼這就牽涉到每一位對於性別歧視的認知問題。今天我們所討論的問題是情人眼裡出西施,那麼如果西施是男的,或者情人是女的,那要怎麼在法律制度上處理這個問題?我覺得有五大面向、三大建議,請各位貴賓指教。
第一個是犯罪的問題,在這一期的經濟學人週刊裡面,有一張世界同性行為的地圖。台灣中華民國從1966年以來,就已經是合法的,直到今天還是合法那在第一個犯罪問題上、歷史上,曾經用妨害風化公共危險加以處理。德國早期的舊刑法1935年判很重的有期徒刑,還可以褫奪公權。問題是我們今天要修改民法規定的時候,刑法上的問題要一併加以討論考慮,第一個是通姦罪的問題,我們承認一對一同性婚姻的問題的時候,有沒有通姦罪的問題?有沒有重婚罪的問題?有沒有近親相姦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這個同性婚姻要不要賦予他「法人」的地位?在日本民法剛剛立法的時候,一般國民不了解法人的意思,以為是尼姑或者是和尚,甚至還有人認為是乩童、作法之人。其實在法律上,就是賦予一個法律上的人格。如果同性婚姻我們是要像公司一樣,給他一個法人的人格,還是像「合夥」沒有法人的人格,負無限連帶清償的責任?日本的佐藤榮作曾經得過諾貝爾和平獎,他在東京大學第二名,第一名是我妻榮,是一位權威民法學者(我以太太為榮啦,我妻榮)。他呢,就主張說,賦予家庭「法人」的地位,那我們是不是也要考慮這種?如果承認同性婚姻時候,對內對外的財產問題。
第三大的問題,是離婚跟繼承的問題。
因為這個公聽會我有興趣拜讀這些同性戀的制度,發現說離婚的時候,有人建議說,兒女財產先分,夫妻再分財產,我覺得非常有啟發的意義喔。而且分不夠的時候,父母阿,離婚的父母負連帶無限清償的責任,這牽涉到所受損害與所失的利益。到22歲念大學要付多少學費,要以前的爸爸、以前的媽媽來付帳。
繼承的問題,就是大陸的民法已經進步到說,女婿跟媳婦有繼承權。那我國民法親屬篇當初在大陸施行的時候,女子有繼承權是很大的衝擊喔!即使是光復節後,到台灣以後,女性有繼承權。在光復的初期,在台灣社會引起不小的衝擊。那麼,這時候我們承認同性婚姻的時候,繼承的財產要如何處理?
第四大面向是獨佔的問題,這種同性婚姻是不是一對一的關係?諾貝爾的經濟學獎發給提貨樂,如果我們想到說,我們到大賣場用提貨劵很快樂,你就很容易記住他的名字。那麼他是因為政府的管制獨佔,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那康德跟黑德爾都說,所謂的婚姻,他講的是異性的婚姻啦,是對於對方身體的某一部份的專屬使用權(獨佔的關係)。如果是這種同性婚姻,要變成一對一的獨佔關係的時候,政府需不需要管制的問題?
第五大的法律面向是有關公法上的權力會不會因為同性的婚姻取得榮民的資格、原住民的資格,稅法上是不是要合併報所得?會不會取得低收入戶的資格?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學派認為說,同性戀是異性戀的一種停止遏制或者是退化的狀態,可是後期的心理分析學者不這樣認為。那我們需要處理的問題是,孔令儀二小姐有異性服裝癖,喜歡穿男性的衣服,這樣算不算一種疾病?需不需要心理諮商?如果是疾病或需要心理諮商的時候,我們的健保要不要給付,這是公法上的問題,我希望能夠一併的加以考慮那今天各位先進提出很多社會學、心理學、哲學的問題,其實我們在法律制度上需要從法學的觀點加以處理。
所以有三大建議,請各位先進指教。
第一大建議是平等的,第二大建議是自由,第三大建議是法律問題
歐威爾的動物農莊說:「人類生而平等,可是有些人比另外一些人更為平等。」我也半開玩笑說,美國憲法的前言,依照字面的字義來講的是,男人生而平等啦(請大家不要介意,在德文的文化裡面See(就是英文的sea這個字),湖泊(der See)是男的,海洋(die See)是女的,太陽(die Sonne)是男的,月亮(der Mond)是女的(編按:此處有口誤,在德文太陽是陰性、月亮是陽性)。我們一直用平等的觀念,來討論同性戀或同性婚姻的議題的時候,我感到有點困惑,到底說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個平等是誰跟誰平等?是不是說同性婚姻跟異性婚姻平等的意思?五隻手指伸出來,日本的食指叫人差指,對別人指指點點,無名指就是藥子拿來藏藥的,小子就是小三或情人的意思,五根手指伸出來都有長短不同。甚至在網路上討論說,無名指比食指長的時候,某個器官比較長的導論。我們是不是要用平等的觀點,來討論這個事情我感到困惑
我希望說,從自由的觀點來討論同性婚姻的議題。盧梭說,「民約論」一開始就說人類生而自由,可是無時無刻不在枷鎖之中,因為人類受到的觀念、風俗、習慣的制約。我也在今天的參考資料裡面看到說,禁止同性婚姻的憲法解釋模擬解釋書,裡面看到說違反憲法第11條,講學、著作、出版的自由,我也感到困惑,應該是違反憲法22條。
最後我的建議,就是我們在討論公約的時候,希望把補充資料加進去,像在印尼的,聯合國在印尼的日惹原則。還有民法親屬篇、繼承篇要修改,是不是可以從民法親屬篇的「施行法」、跟民法繼承篇的「施行法」開始嘗試?那其實我個人覺得會在債篇用定型化契約的方式,用債篇施行法先加以處理也許是走上正式立法,比較容易成功的道路謝謝。
影片資料來源:立法院公聽會網路直播錄影
公聽會主題: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
時間:103年10月16日(星期四)9:00~17:30
地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