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守護家庭 - 公聽會快報 - 2014/10/17
原始網址:http://taiwanfamily.com/4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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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召集委員、段委員、各位先進貴賓,
剛剛的鄭委員,國民黨副主席曾永權所領導的專案小組,對民法親屬篇繼承篇做成的結論是:同性婚姻是一個人權議題,也是一個文化議題,應該要召開公聽會,多加討論。我覺得革命民主政黨有這種寬容的結論,值得我們按讚。如果有人在說,公聽會公的也要聽,母的也要聽,那麼這就牽涉到每一位對於性別歧視的認知問題。今天我們所討論的問題是情人眼裡出西施,那麼如果西施是男的,或者情人是女的,那要怎麼在法律制度上處理這個問題?我覺得有五大面向、三大建議,請各位貴賓指教。
第一個是犯罪的問題,在這一期的經濟學人週刊裡面,有一張世界同性行為的地圖。台灣中華民國從1966年以來,就已經是合法的,直到今天還是合法。那在第一個犯罪問題上、歷史上,曾經用妨害風化公共危險加以處理。德國早期的舊刑法1935年判很重的有期徒刑,還可以褫奪公權。問題是我們今天要修改民法規定的時候,刑法上的問題要一併加以討論考慮,第一個是通姦罪的問題,我們承認一對一同性婚姻的問題的時候,有沒有通姦罪的問題?有沒有重婚罪的問題?有沒有近親相姦的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這個同性婚姻要不要賦予他「法人」的地位?在日本民法剛剛立法的時候,一般國民不了解法人的意思,以為是尼姑或者是和尚,甚至還有人認為是乩童、作法之人。其實在法律上,就是賦予一個法律上的人格。如果同性婚姻我們是要像公司一樣,給他一個法人的人格,還是像「合夥」沒有法人的人格,負無限連帶清償的責任?日本的佐藤榮作曾經得過諾貝爾和平獎,他在東京大學第二名,第一名是我妻榮,是一位權威民法學者(我以太太為榮啦,我妻榮)。他呢,就主張說,賦予家庭「法人」的地位,那我們是不是也要考慮這種?如果承認同性婚姻時候,對內對外的財產問題。
第三大的問題,是離婚跟繼承的問題。
因為這個公聽會我有興趣拜讀這些同性戀的制度,發現說離婚的時候,有人建議說,兒女財產先分,夫妻再分財產,我覺得非常有啟發的意義喔。而且分不夠的時候,父母阿,離婚的父母負連帶無限清償的責任,這牽涉到所受損害與所失的利益。到22歲念大學要付多少學費,要以前的爸爸、以前的媽媽來付帳。
繼承的問題,就是大陸的民法已經進步到說,女婿跟媳婦有繼承權。那我國民法親屬篇當初在大陸施行的時候,女子有繼承權是很大的衝擊喔!即使是光復節後,到台灣以後,女性有繼承權。在光復的初期,在台灣社會引起不小的衝擊。那麼,這時候我們承認同性婚姻的時候,繼承的財產要如何處理?
第四大面向是獨佔的問題,這種同性婚姻是不是一對一的關係?諾貝爾的經濟學獎發給提貨樂,如果我們想到說,我們到大賣場用提貨劵很快樂,你就很容易記住他的名字。那麼他是因為政府的管制獨佔,而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那康德跟黑德爾都說,所謂的婚姻,他講的是異性的婚姻啦,是對於對方身體的某一部份的專屬使用權(獨佔的關係)。如果是這種同性婚姻,要變成一對一的獨佔關係的時候,政府需不需要管制的問題?
第五大的法律面向是有關公法上的權力,會不會因為同性的婚姻取得榮民的資格、原住民的資格,稅法上是不是要合併報所得?會不會取得低收入戶的資格?佛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學派認為說,同性戀是異性戀的一種停止遏制或者是退化的狀態,可是後期的心理分析學者不這樣認為。那我們需要處理的問題是,孔令儀二小姐有異性服裝癖,喜歡穿男性的衣服,這樣算不算一種疾病?需不需要心理諮商?如果是疾病或需要心理諮商的時候,我們的健保要不要給付,這是公法上的問題,我希望能夠一併的加以考慮。那今天各位先進提出很多社會學、心理學、哲學的問題,其實我們在法律制度上需要從法學的觀點加以處理。
所以有三大建議,請各位先進指教。
第一大建議是平等的,第二大建議是自由,第三大建議是法律問題。
歐威爾的動物農莊說:「人類生而平等,可是有些人比另外一些人更為平等。」我也半開玩笑說,美國憲法的前言,依照字面的字義來講的是,男人生而平等啦(請大家不要介意,在德文的文化裡面See(就是英文的sea這個字),湖泊(der See)是男的,海洋(die See)是女的,太陽(die Sonne)是男的,月亮(der Mond)是女的(編按:此處有口誤,在德文太陽是陰性、月亮是陽性)。我們一直用平等的觀念,來討論同性戀或同性婚姻的議題的時候,我感到有點困惑,到底說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個平等是誰跟誰平等?是不是說同性婚姻跟異性婚姻平等的意思?五隻手指伸出來,日本的食指叫人差指,對別人指指點點,無名指就是藥子拿來藏藥的,小子就是小三或情人的意思,五根手指伸出來都有長短不同。甚至在網路上討論說,無名指比食指長的時候,某個器官比較長的導論。我們是不是要用平等的觀點,來討論這個事情我感到困惑。
我希望說,從自由的觀點來討論同性婚姻的議題。盧梭說,「民約論」一開始就說人類生而自由,可是無時無刻不在枷鎖之中,因為人類受到的觀念、風俗、習慣的制約。我也在今天的參考資料裡面看到說,禁止同性婚姻的憲法解釋模擬解釋書,裡面看到說違反憲法第11條,講學、著作、出版的自由,我也感到困惑,應該是違反憲法22條。
最後我的建議,就是我們在討論公約的時候,希望把補充資料加進去,像在印尼的,聯合國在印尼的日惹原則。還有民法親屬篇、繼承篇要修改,是不是可以從民法親屬篇的「施行法」、跟民法繼承篇的「施行法」開始嘗試?那其實我個人覺得會在債篇用定型化契約的方式,用債篇施行法先加以處理也許是走上正式立法,比較容易成功的道路。謝謝。
影片資料來源:立法院公聽會網路直播錄影
公聽會主題: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
時間:103年10月16日(星期四)9:00~17:30
地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
公聽會主題: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
時間:103年10月16日(星期四)9:00~17:30
地點: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台北市中山南路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