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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8日 星期日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伴侶法」?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原始網址:http://join.gov.tw/policies/detail/411bf889-b52f-417b-8acf-31830d93e9bc

開始日期: 2015-08-03
    結束日期: 2015-10-30

    主(協)辦單位法務部
    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伴侶法」,以「漸進式立法」的方式,不更動一男一女之婚姻制度,先承認同性戀者可以取得法定伴侶的身分,保障其享有「類似於」配偶的權利?

    說明:

    近來愛爾蘭同性婚姻公投過關,以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合法化,引發各界關注。有人在臉書(facebook)換上彩虹大頭貼表達支持,有人認為這不過是盲從跟風;有人為北高兩市推動同性伴侶註記拍手叫好,有人認為婚姻一男一女的本質不應更動;有人聽了藝人蔡康永泣訴「我們不是妖怪」的心路歷程為之動容,有人擔心同性婚姻對家庭結構、子女利益及社會秩序可能產生負面影響;有人認為這些爭辯不只是抽象的理念立場,更是同志們活生生的具體日常,正義已經遲到,婚姻平權刻不容緩;有人認為婚姻制度攸關人民的法律感情及當地風俗習慣,基於身分法的「事實先在性」,其變革仍應考量國情及社會接受度。

    世界各國對於同性戀者權益之保障

    綜觀世界各國對於同性戀者權益之保障,包括對於「婚姻權」、「伴侶權」和「親權」作保障程度不一的規範:

    一、「婚姻權」是指同性間與異性間一樣有結婚的權利,並在結婚後享有與異性間的婚姻相同的配偶權利。

    二、「伴侶權」是指在婚姻(不更動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之定義)之外併行的一套伴侶制度,名稱上可能是「民事伴侶」(civil union)、「家事夥伴」(domestic partner)等,亦即同性戀者二人自主決定共同生活,而在經過一定法定程序如登記或公證取得法定伴侶的身分後,享有法律所給予的法定權利。

    三、「親權」則是指在同性伴侶取得婚姻或是伴侶的身分關係之後,在同性配偶或是伴侶間與子女間所形成的父母子女關係。以目前的其他國家來說,即便在同性伴侶權益逐漸開放的趨勢之下,由於對於同性家庭是否可以給予以及對於人工生殖技術採用的態度仍有相當大的歧異,同性伴侶的親權至今仍是許多國家爭議性最大的一個伴侶權益(甚至已經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中,例如葡萄牙仍不允許同性戀者收養子女)。

    至2015年6月底,承認同性婚姻之國家計21國:荷蘭(2001)、比利時(2003)、西班牙(2005)、加拿大(2005)、南非(2006)、挪威(2009)、瑞典(2009)、葡萄牙(2010)、冰島(2010)、阿根廷(2010)、丹麥(2012)、巴西(2013)、法國(2013)、烏拉圭(2013)、紐西蘭(2013)、英國(2014,包括英格蘭、威爾斯、蘇格蘭,但北愛爾蘭尚無立法計畫)、盧森堡(2015)、斯洛維尼亞(2015)、愛爾蘭(2015)、美國(2015)、芬蘭(2014年12月通過,預定於2017年生效)。這些國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前,對於同性伴侶關係,均先予以全國性或地方性的承認。以2013年通過同性婚姻法之英國及法國為例,其同性婚姻之法制化過程,均先制定伴侶制度之法律,經由國內長時間(法國14年、英國10年)之適應,才朝同性婚姻之立法方向努力。
    此外,目前僅承認同性伴侶之其他國家略有:德國(2001)、安道爾(2005)、捷克(2006)、瑞士(2007)、澳大利亞(2008)、哥倫比亞(2009)、匈牙利(2009)、厄瓜多(2009)、奧地利(2010)、列支敦斯登(2011)、義大利(2012)、馬爾他(2014)、智利(2015)等13國。
    亞洲國家則尚無此類同性伴侶法或同性婚姻法規範。

    邀請您主動參與、促成對話傾聽

    法務部的工作,關係民主法治的發展與人權公義的維護。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國際社會變遷快速,我們制定現代化的法律,以符合民眾的需求;為打造世界級的人權環境,我們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國內法化,讓我國的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為回應人民的期待,我們修正一部可以保護弱勢的現代化民法,重新釐清父母子女的關係,建立限定責任的繼承制度,創造全新的物權法制,以保障人民財產權。

    有關同性婚姻及同性伴侶權益保障,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兩公約國家人權初次報告國際審查會結論性意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議所共同關切。法務部作為民法主管機關,就同性伴侶(同性婚姻)涉及民法親屬編部分,自101年8月起積極辦理相關研議事宜,包括進行委託研究、召開多場座談會,並持續傾聽各界意見、關注國外法制發展。

    兩公約國家人權初次報告國際審查會結論性意見提到「政府對全體人民的人權有履行義務且不應以公眾之意見作為履行的條件」,如何保障同志權益若不應單純視為一道民意的選擇題,那麼具有審議式民主精神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就絕非贊成與反對之間的多勝少負而已。目前國內對於同性戀者權益保障之眾聲紛雜,例如:有認為應就特定事項保障不足之處加以修正即可,而無須制定專法;惟亦有主張有制定專法之必要者,此又區分兩種意見:不更動婚姻定義、漸進式制定「同性伴侶法」保障「伴侶權」,或者,承認同性戀者之「婚姻權」、一步到位制定「同性婚姻法」。法務部體認,在相關政策及立法推動的過程中,透過讓贊成者與反對者有更多討論及交換意見的空間及機會,進而使社會大眾得以正視並思考同性戀者之處境,真實地看見一群人面對各種難題時所需要的基本保障,也虛心傾聽另一群人對於守護家庭、價值和信仰的堅持,在民主參與程序中彼此說服,應有助於未來法制的發展。

    因此,為加強不同立場之理性溝通,促進社會對話,特別藉由此平台之公共討論空間,邀請您現身(聲)說法,主動參與,也歡迎您對相關政策及立法方向提供具體建議,提出您贊成或反對制定「同性伴侶法」的理由為何,並可進一步就下列開放式問題與「您是否贊成制定『同性婚姻法』?」議題發表高見。

    Q1:您是否認為同性戀者在現今台灣社會中所受到的對待,在某些方面的權益保障有所不足?應如何改進?有無修法的必要?

    Q2:承上,如您認為有修法的必要,因立法時程難以掌握,在「同性伴侶法」完成立法前,您認為在那些領域(例如醫療、報稅、保險等),應先立即提供同性伴侶相關權益保障?

    Q3:過去民調顯示,有六成以上民眾認為,同性戀者收養小孩,會影響小孩未來正常的成長。以目前台灣的社會環境,您是否贊成同性戀者收養小孩? 同性戀者之「親權」與子女利益是否必然產生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