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5年10月18日 星期日

同運不敢告訴你的真相:現行法律不但允許同性伴侶成家 且視為法律上的家屬

台灣守護家庭 - 2014-10-03
原始網址:http://taiwanfamily.com/2986

2012年,同志熱線推出微電影《其他人》(Others),片中聲稱,法律沒有保障同性伴侶,最後伴侶只能成為摯愛的「其他人」。
2012年9月8日,伴侶盟秘書長簡至潔於正式發佈多元成家草案之記者會上,開頭亦強調「社會制度、國家法律則仍舊當兩人是陌生人」。(資料來源:伴侶盟記者會 秘書長簡至潔 發言稿,第一頁3-4行
延續既往「同性伴侶只能當陌生人」的謠傳,
到了2014年下半年,公開新聞資料再次記載多位同性戀者的說詞,認為「同性伴侶就算相伴十幾、二十年,最後在喪禮上,卻也只能是『沒有法律關係』的『其他人』」「茶米說,沒有法律保障,再相愛也是『最熟悉的陌生人』」。
同年,婚姻平權革命陣線官方網站亦聲稱:「同性伴侶,長期沒有法律保障法律上形同陌生人。」
同性伴侶真的只是陌生人?
婚姻平權革命陣線聲稱:「同性伴侶長期沒有法律保障,法律上形同陌生人」,但實際真的如此嘛?法律真的只把同性伴侶當陌生人看待嘛?還是同志也能當家人呢?

綜合以上同運團體所揭露之資訊,可歸納出一個結論:
「同性伴侶只能成為法律上陌生人」的謠言多年來流傳已久,但熟諳法律的同運人士卻未提供正確的法治資訊,誤導同性戀者以為只能藉由改變「婚姻」定義的方式才能成家,而未告訴同性戀者現行法律已允許同性伴侶成家
那麼同性伴侶要如何依法成家,成為國家法律所承認的「家屬」呢?
成為家屬後,在法律上能享有哪些權利,並負擔相對映的義務呢?
以下提供簡便的法治資訊,供想成家的同性戀朋友們參考:

一、民法已允許同性伴侶成家

民法1123條規定:「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民法上的家屬不以登記為一戶為前提法務部86律字第039308號函釋),如有「同居事實」,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現行民法承認同性伴侶可獲得家屬般的地位。

二、當同性伴侶依法取得家屬地位後,享有以下權利與義務:

(1)可以享有民法上家長與家屬的扶養權利與義務(民法1114條1115條1116條
(2)同性伴侶如能舉證其為有「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的家屬,依法可成為稅法上認列扶養的免稅額
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一、免稅額:(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如果你的伴侶是未成年人、或滿20歲的學生、身心障礙者(殘酷兒)、或是無謀生能力者,而且還要加上你們打算永久同居生活的條件(這樣才符合民法1123條家屬地位的要求),下次報稅時,你可以依法將伴侶列為綜合所得稅的扶養親屬免稅額中。
至於所得稅法的家屬,是否必須與扶養人設於同一戶籍?大法官415號解釋明文:「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而不應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亦即,關於稅法上家屬的判斷標準,並不以性傾向、是否登記於一戶為區分標準,而是以共同生活客觀事實之有無作為家屬身分取得之條件。

假如稅政機關以民眾無法舉證為由,將有共同生活事實的同性伴侶排除於認列扶養名單外的話,似違反大法官之意旨。因此,正確解決之道應係修改所得稅法,增設認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客觀判斷標準,而非動員同性戀者修改婚姻定義。因為如僅擴張婚姻定義至同性結合關係,其他不願結婚只願當家屬的同性伴侶(毀廢派&不願出櫃的同志不想結婚)、以及其他無血緣關係的家屬仍無法從中受惠
(3)如伴侶基於共同生活客觀之事實(民法1123條),將其伴侶列為「綜合所得稅的扶養親屬」(所得稅法第17條),該納稅義務人在社會救助法上,亦可被計入為同性伴侶的「家庭人口」(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4)當同性伴侶在外流浪,經警察機關通報為遊民,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1項,警察機關應通知家屬(包括同性伴侶)領回。同性伴侶在外流浪的因素可能有:對方是失智的老年同志或因吵架離家出走。不論離家因素為何,只要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同居人,在法律上均有給予一定的權利與義務。
螢幕快照-2014-10-03-下午11.56.16
為了幫助大家更明白上面複雜的法律關係,特補上此圖,感謝各界對本文的指教!

三、戶籍法已允許同性情侶以登記為一戶的方式成家

戶籍法第3條規定:「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第4條:「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三、遷徙登記:(一)遷出登記。(二)遷入登記。」
如同性情侶欲成家,現今戶籍法允許同性伴侶登記為一戶。依據本站志工諮詢戶政事務所人員之建議,登記步驟如下:
(如果想看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內政部戶政司提供的資料,並下載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

(一)登記於自有房屋之情形

假如同性戀屋主希望與同性伴侶登記為一戶,辦理戶籍登記要帶的證件有:
1. 屋主幫同性愛人辦遷入登記
(1)由屋主幫愛人辦登記
請同性戀屋主攜帶兩人的戶口名簿(1)、印鑑(2)、身分證(3),以及同性伴侶的「委託書」(4)等四樣物品至戶政機關辦理遷入登記。
委託書上應記載委託人與受託人、辦理登記之年月日、委託事由(例如:本人因工作因素,無法親至戶政機關辦理遷入登記,故委託同性愛人某某處理戶口遷徙事宜)。
(2)由伴侶自己來辦登記
因為是本人來辦遷入登記,此時就無庸委託書,只要攜帶兩人的戶口名簿(1)、印鑑(2)、身分證(3)
辦理登記後,因身分證上的「住址」會進行變更登記,身分證會換新,到時請記得攜帶足額的金錢(50元)作為製作新的身分證的工本費。其次,新的身分證上的伴侶照片不可超過2年,如逾期,據說現在每間戶政機關均會提供無底片的照相服務,一張照片100元。
如果同性戀伴侶渴望身分證能證明兩人間的親密關係,其實在兩人登記於一戶的情形,只要對照雙方的身分證,一般人即可推知兩人同居的親密關係。既然同居關係有受國家發放的身分證所承認,那麼同志朋友即無庸以修改民法的手段,作為證明兩人關係的方式

(二)落藉於房東房屋的方法

如兩人名下無自有房屋,是貧窮同志,或均為外地打拼、求學的同性戀青年,也可以選擇徵求房東同意,將戶籍掛在租屋處下。
跑關方式是:攜帶已完稅的房屋稅單正本(1)、兩人的戶口名簿(2)、印鑑(3)、身分證(4),並視情況攜帶伴侶的委託書(5)到租屋處的戶政機關辦理遷入登記。

(三)入戶後的生活

希望能遷移戶籍的族群,除了有LGBT族群外,也有其他利益人士會刻意遷至地方充當幽靈人口,影響選情。為了避免發生這樣的情形,在確定落藉後,戶政單位會將戶口移轉的狀況通知轄區派出所,請警察檢查民眾是否有「居住事實」。假如沒有居住事實,經警方查明是虛報遷徙後,警方會依戶籍法第76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撤銷遷徙登記。(資料來源:萬華戶政事務所

 四、結論:現行法律已允許同性伴侶成家,同運團體何苦逼迫既有婚姻架構?

綜合以上線索,我們可以發現,同運團體所說的:「同性伴侶只能成為法律上陌生人」、「國家將同性伴侶排除於法律之外」、「同性伴侶長期沒有法律保障」這些情形,均非事實。依據戶籍法,同性伴侶如有居住事實,即可依法「成家」登記於一戶。如兩人計畫攜手一生,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戀人,民法承認這樣的人有等同於「家屬」般的地位,並可享受家屬相關的法律保障與義務。 法律既然已經承認同性伴侶的「家屬」地位,同運團體何苦急欲逼迫既有一夫一妻的婚姻架構呢?甚至動輒以歧視為名,行污名、網路罷凌之實
更甚者,2014年7月31日23時至8月1日凌晨間,發生史無前例的高雄氣爆慘案,舉國哀痛震驚。當人們的焦點都放在災情上時,氣爆隔天8月1日,主流的同運團體卻急著想結婚,想辦喜事,故意忽略遷入戶籍的成家方式不去做,反倒慫恿30對同性伴侶登記結婚。此舉不但延誤其他民眾辦理行政事務的流程,也誤導大眾以為同性伴侶完全無法成家、無法當家人,但其實同性伴侶早已可以依法成為家人了,不是嘛?

同心盟
針對8月1日同運人士前往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的活動,新興的同性戀團體「同心盟」也反對主流同運人士在國難當前的時刻,自私追求同性婚姻,不顧社會觀感,進行抗爭活動。儘管同心盟向主流強勢的同運團體發話,其苦勸仍無果,如螳臂擋車。主流同運團體仍於8月2日(六)堅持舉辦台北熱線晚會。甚至於各界停止一系列娛樂活動的氛圍下,8月9日(六)仍堅持在高雄國軍英雄館進行裸露聲色娛樂活動。對於主流同運這種作法,本站感到遺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