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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3日 星期六

澳洲主教派發維護婚姻小冊子被投訴歧視受查 宗教自由再蒙陰影 -- 性文化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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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網址:https://hkscsblog.wordpress.com/2015/12/08/%E6%BE%B3%E6%B4%B2%E4%B8%BB%E6%95%99%E6%B4%BE%E7%99%BC%E7%B6%AD%E8%AD%B7%E5%A9%9A%E5%A7%BB%E5%B0%8F%E5%86%8A%E5%AD%90%E8%A2%AB%E6%8A%95%E8%A8%B4%E6%AD%A7%E8%A6%96%E5%8F%97%E6%9F%A5%E3%80%80%E5%AE%97/

澳洲一名天主教主教製作維護婚姻小冊子,派發給天主教學生的家長,被同運活躍分子向反歧視委員會投訴性傾向歧視,委員會已接納投訴,現正式展開調查,宗教自由再度蒙上陰影。
澳洲正討論同性「婚姻」,總理特恩布爾(Malcolm Turnbull)早前表示,明年大選後會就這議題舉行公投。因應同性「婚姻」的挑戰,數月前塔斯曼尼亞省荷伯特市總主教朱利安.波蒂厄斯(Archbishop of Hobart, Julian Porteous)印製了18頁的《別擾亂婚姻》(Don’t Mess with Marriage)小冊子,講述天主教會在性和婚姻方面的教導,又申明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小冊子派發給12,000名天主教學生及他們的家長。
然而,同運組織卻指小冊子涉嫌違反反歧視法,包括冒犯、煽動仇恨和歧視同性戀者等。他們呼籲對小冊子內容感到受冒犯的老師、家長和學生向反歧視委員會專員羅賓.班克斯(Robin Banks)投訴。他們又摘錄了小冊子涉嫌「歧視」的內容:[1]
  • 同性婚姻將會──
    • 使婚姻不穩定化(頁4)
    • 攻擊婚姻的核心價值(頁3)
    • 對兒童嚴重不公義(頁11)
    • 侵犯宗教自由(頁11)
  • 同性關係是──
    • 友誼(頁7)
    • 貞潔生活(頁3)
    • 一種與異性結合很不同的結合,異性結合使兩人完全(whole)(頁7)
  • 婚姻是──
    • 一種根本的善、人類存在和昌盛的基礎(頁8)
    • 一種使彼此組成家庭的方式(頁8)
  • 兒童的尊嚴──
    • 意味肯定他或她的需要及擁有父母的天然權利(頁11)
    • 因此擾亂婚姻,同樣影響兒童(頁11)
從同運組織對小冊子內容的理解看,也許這些內容未必人人同意,但可見並不涉及誹謗和失實煽動的內容,也大致吻合天主教一貫對性和婚姻的立場。然而,同運組織認為這些相當溫和的內容冒犯、煽動對同性戀的仇恨和歧視他們,因而想藉法律禁制這些言論。
約三個月後,9月15日,變性人馬丁.德萊尼(Martine Delaney)正式向塔省「反歧視專員辦公室」作出投訴,指波蒂厄斯主教及天主教主教團(Catholic Bishops Conference)派發的《別擾亂婚姻》小冊子違反塔省反歧視法。德萊尼是綠黨候選人,多年前進行了變性手術轉變為女性身份,現與另一女性同居。她認為小冊子表面尊重受同性吸引人士,實際卻傳遞關於他們的負面訊息,她認為小冊子表達的其實是「同性伴侶不值得平等認可、有同性性吸引人士不是『整全』的人,以及同性伴侶的孩子不『健康』。」她說:「透過傳播這些訊息,教會對塔斯曼尼亞以至全國的同性伴侶和他們的家庭造成無法估計的傷害……」德萊尼表示小冊子違反了塔省反歧視法的第17條──禁止基於性傾向的冒犯、羞辱、恐嚇、侮辱及嘲諷。她又表示教會有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但不能違法;在投訴裡,她表示她相信宗教自由是「免於被強逼信仰特定的宗教信仰或實踐,這原本的意義」。[2] 她要求波蒂厄斯主教及主教團公開道歉,並要所有天主教教育系統內的職員及學生上「LGBT覺醒課程」。
兩個月後,11月12日塔省「反歧視專員辦公室」正式通知天主教會,他們會就德萊尼的投訴作出調查。調查期間反歧視委員會拒絕評論案情,一般情況,如果投訴無法達成調解,將會交由裁判處審理。
波蒂厄斯主教表示會捍衛宗教自由:「我留意到社會有些人士嘗試使教會在這議題上噤聲,甚至阻礙基督徒在公共空間就重要的議題表達信念。不單這樣,他們更試圖利用反歧視法去達到這目的。」[3] 他表示無意冒犯他人,印製小冊子旨在向信徒群體重申教義,以及教會對婚姻的立場。
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宗教自由不單保障免於被強逼信仰特定宗教的權利,亦包括實踐和表達一己信仰的自由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可見德萊尼對宗教自由的詮釋非常片面,而且不符國際人權標準。然而,她卻可以利用反歧視法使反對同性「婚姻」的意見噤聲,一旦反歧視委員會接受投訴,展開調查,被投訴的組織即要花大量人力物力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辜,即使成功使對方撤控或和解,也要付一筆律師費。
澳洲的例子正值得香港借鏡,現行的四條反歧視法中,「殘疾」和「種族」均有「騷擾罪」條款,假若將來訂立性傾向歧視法,亦預期加入騷擾條款,「只須被告人的行徑使對方『感到受冒犯、侮辱或驚嚇』就算作騷擾,標準是『一名合理的人』也有相同的感受。而所謂『一名合理的人』,在法庭上往往就是指法官的看法。」[4] 跟澳洲塔省反歧視法的第17條相若。換言之,只要反對他們的訴求,即使多麼溫和及有理由的意見,也可令他們感到受冒犯而達到投訴的門檻,嚴重影響言論和思想自由。

注釋


[1] Croome, Rodney. (2015, June 24). Media Release: Church school marriage booklet likely violates anti-bias law.Australian Marrige Equality.org. Retrieved from http://www.australianmarriageequality.org/2015/06/24/media-release-church-school-marriage-booklet-likely-violates-anti-bias-law.
[2] Shanahan, Dennis. (2015, September 30). Anti-discrimination test over Catholic Church’s marriage booklet. The Australian. Retrieved from http://www.theaustralian.com.au/national-affairs/anti-discrimination-test-over-catholic-churchs-marriage-booklet/story-fn59niix-1227549711732.
[3] 同上。
[4] 子凱,〈性傾向歧視條例與言論自由〉,《時代論壇時代講場》,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