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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4日 星期四

---回應王增勇的《誰的改變?為誰改變?》一文 -- 錢玉芬

資料來源:Word檔案

一篇論文有機會看到如此深情豐富的回應是幸福的,而對於這些回應還有機會回應是更大的幸福。當然,在被回應之後的回應,不免會有答辨的意味。因此,我一方面謝謝王老師的深情回應;二方面我想要藉一點有限的文字,想針對王老師的回應文,做五方面的釐清。

一、關於王老師的個人立場:

我非常同意王老師的基本立場,我們的對話不是冰冷的理性交峰,而是有溫度的相互理解。我也同意王老師的對於同性戀者改變的論述,甚至認為這些改變歷程也應當發生在任何人身上。我更也同意王老師的屬靈觀點「神是愛任何一個人的,人的信德與尊重任何人的選擇自由下,應該同時並進。」

但是,對於王老師從一個同志與學術工作者的立場,我看不到王老師所說的多元觀點。當然,王老師也承認所有的知識都是有政治立場的。因此,我們其實不必用多元觀點的帽子,來試圖安頓個人學術性格的基本焦慮。

二、關於本篇論文的重點與意涵的再澄清

在王老師的回應中,我看到王老師想讓「我的改變」成為焦點,因此,用了超過三分之一的篇幅來論述佔全篇論文不到十分之一的「我的研究反思」註腳內容。但我的研究反思並不是我這篇論文的重點,我論文的重點是要讓前同性戀者的變化歷程被看見。王老師放大「我的研究反思」的比重,目的或許是想讓閱讀此篇論文的人也都帶著更多的情感理解同性戀者。
此外,王老師在回應本文說「同性戀者之中,想要尋求改變者又是少數」、「前同性戀者是同性戀者當中的少數中的少數」不是事實,又說「目前在台面上已經接受自己是同性戀(或是已經出櫃)的同志大多數不認為自己的同性戀傾向是可以改變的。而王老師認為同性戀是不可改變的論述根本還不是主流論述,更達不到霸權的地位」,或許是我文字不夠周延,使王老師在解讀上產生誤解。我也覺得需要做一些澄清:

首先,在本論文中,完全沒有用「主流論述」與「霸權」等字眼,而是王老師對我的觀點的詮釋。但是,在我的觀念當中多數與霸權是不能畫上等號的,就如我是體重過重的,但是我不能因為周圍有多數的纖細美女,就認為她們對我施予霸權,除非他們群起指責我太胖。

再者,前同性戀者「認為自己是少數中的少數」,他們是指「同性戀是天生的,是不能改變」這樣的論述在同性戀族群圈內已成為主流的論述。因此,他們在同性戀圈族群內幾乎聽不到「同性戀也可以改變」或「可以尋求改變」的聲音。

因此,若說有主流論述與霸權地位的情形,更確切的說法,應該是意指在同性戀族群圈內的生態。

其三,王老師期許我「要站在嚴謹的邏輯推論發展自身詮釋的辨證立場」,而後將本文中提到的童年成長不愉快經驗而替我化約成是問題家庭造成同性戀者的結論。這種化約是危險的離間,因為我認為「家庭問題≠問題家庭」,本論文的六位受訪者也不都是來自問題家庭,這幾位受訪者只是願意細緻的去檢視自己成長經驗對自身造成何種影響的人,而這樣細緻的檢視的過程,使他們獲得了洞見,並且經由信仰而產生轉化的力量。

三、關於我的我個人的立場:

在王老師的回應文中,認為在我反思中說「但我不覺得『任何人』有權利『要求』同性戀者一定要改變,同性戀者改變的起點只有一個,那就是『自己的意願』」,而認為我是透過這個生命歷程的研究,才察覺到「案主自決」這個專業的基本倫理。這一點我真覺得深深被誤解,我這裡指的「任何人」是對一般人的提醒,但並不包括我,因為我早已經是如此認為了。在心理專業這麼久,我怎麼可能需要透過一個生命歷程的研究,才察覺到這個專業的基本倫理呢?如果我沒有案主自決的認知,那我應該會很忙吧?忙著拉周圍同性戀的學生來給予輔導、施予修復治療…,然而我並沒有。提出這個反思,是想提醒某些對同性戀者有極端主張的基督徒,而我也要強調絕大多數的基督徒與一般人,都不像王老師所預設的那樣「粗暴」與「無理」。

四、關於「走出埃及」團體:

王老師在回應文中寫到「我隱約讀出走出埃及團體對『改變』定義權的張力與流動……。錢老師沒有呈現走出埃及如何定義改變,但從字裡行間,我解讀外在定義改變為『穿著合宜』、『拒絕進入同性伴侶關係』/『與同性建立健康的朋友關係』、『進入異性戀婚姻』等異性戀社會期待的正常行為。」我覺得王老師結集了我論文中的隻字片語,替走出埃及這個輔導團體定義改變的意義。而這個定義是在沒有與走出埃及團體對話的情況下設定的,此舉我覺得與王老師自己所堅持的「有溫度的相互理解」的立場是矛盾的。

本論文的受訪者都接受過走出埃及團體的服務,但是其改變的歷程是自發的,而且也不都是發生在被服務的時期之中,更不是單向的接受走出埃及團體對改變的定義之後就發生的。

再者,王老師引用論文中一位受訪者的說法「如果神用祂的愛挽回我的時候,我又會知道要割捨這樣的關係,我就會分手,然後厭棄那種生活,開始穿著打扮的很合宜」就認為該受訪者認為「改變合宜」就不再是同性戀。以我對該為受訪者的了解而言,王老師這個推論是不恰當的。因為我認識該位受訪者甚久甚深,她指的是當她遠離神的時候,內在的T傾向(女同性戀角色之一)就會主導她的生活,而當神的愛更多進入她的內在時,內在的同性戀傾向就會減弱,就會反應到外在的穿著打扮上。

王老師忽略了「人的外貌會受內在動力的影響而改變」的現象,亦忽略了本論文用三千多字來整理這些受訪者所體悟出的同性戀者改變的意涵。又再次顯出王老師在評論本文時有選擇性注意的傾向。

五、關於同性戀者的痛苦:

在王老師的回應文中,可以清楚地看見王老師認為「社會制度才是造成同性戀者痛苦的根源」。但是,本文六位受訪者中有四位曾經是出櫃很久的同性戀者,已經超越擔心社會評價的層次許久。對他們而言,已經不在乎自己與社會多數人不同的事實。王老師的這點評論亦有過度化約之疑慮。而這種過度化約如果普遍存在同性戀群體之中是令人擔心的。因為這會讓同性戀者認知不到自己所處的狀態,的確存在著一些危機;這種化約也會使不快樂且想改變的同性戀者處於另外一種社會壓力之中,認為自己想改變是向社會壓力投降,是一種不夠勇敢的表現。

美國國家同性戀研究與治療學會NARTH (2009)彙整許多文獻,並在對同性戀進行病理分析時指出,同性戀的身心靈健康失調的現象是廣泛而多面的,從藥物濫用、HIV、憂鬱、自殺、關係破損到性上癮…等危機,但是沒有任何一篇實證研究的文獻可以指出這些危機會因為社會壓力的消弭而排除。

最後,我鄭重申我對「同性戀改變」這個議題的基本立場:有的同性戀是可以改變的,但是沒有人有權力要求同性戀者一定要去接受改變性取向的治療;但是我要支持不快樂的同性戀者,有想改變的權力、自由與充足的諮商資源。


參考文獻:Phelan, E. J., Whitehead, N., & Sutton, M. P. (2009). What research shows: NARTH’s response to the APA claims on homosexuality- a report of the scientific advisory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 Journal of human sexuality, 1,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