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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2日,肯塔基州(Kentucky)上訴庭維持原訟庭的判決,裁定印刷公司Hands On Originals(HOO)東主亞當森(Blaine Adamson)拒絕印刷同志遊行T恤,沒有違反萊星頓市(Lexington)的公平法(fairness ordinance)。
背景
gay pride t-shirt
同志遊行T恤設計(圖:Kentucky.com)
2012年,同運組織Gay and Lesbian Services Organization(GLSO)致電HOO要求印製T恤。當亞當森得悉是為同志遊行印製T恤時,禮貌地表示因為信仰,拒絕了這項宣傳同性戀的訂單。過去,HOO也曾拒絕印刷他們認為有違道德的粗言和圖像。
當地人權委員會裁定HOO違反了公平法,亞當森提出訴訟。原訟庭推翻了人權委員會的裁決,認為HOO沒有違反上述法例;原訟法官同時認為,如果HOO違反公平法,人權委員會應用有關法例在HOO案中是違憲的。上訴庭以2:1裁定維持原判,認為HOO沒有違反公平法,但沒進一步處理違憲的法律觀點。
裁決理由
亞當森認為為同志遊行印製T恤等於宣傳同性戀價值,有違他的信仰:「因為我的基督教信仰,我不會宣傳那些[信息],尤其是,這是萊星頓驕傲遊行,它宣揚作為同性戀者值得驕傲,我不會宣傳那個信息,那違反我的信仰。」「當我經營生意,我不會把信仰撇在門前,幸好在我的案子,法律還我公道。」
克萊默法官(Chief Judge Joy A. Kramer)表示有別於因性傾向拒絕提供服務,HOO是反對傳揚同運組織的信念,基督徒店主不應被逼傳揚他所不認同的組織的信念:「言論自由並不保障使用某人財產的權利。」克萊默法官表示,HOO提供的服務屬於宣傳信息,是一種言論:「設計的象徵意義、設計推廣的遊行,以及GLSO將這些T恤賣給大家的願望清楚地傳達了一個信息:『有些人是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人士;而且他們的性取向不為社會所接受。』」公平法並不禁止私人公司審查言論。法官又謂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同性婚姻的,只有同性戀者,因此,因反對前二者而作出的行為被視為性傾向歧視,但任何人也可擁抱「性小眾不為社會所接受」這信念,因此,傳遞這個信念不會被視為關於性傾向的「行為」,事實上——法官指出——提告的GLSO總裁貝克(Aaron Baker)正是進入異性婚姻的非跨性別人士。
異議法官泰拿(Jeff S. Taylor)則堅持HOO拒絕同運組織的訂單,已違反了公平法:「為保護小眾群體,反歧視法必須保護他們的言論自由。」泰拿法官認為否則的話,反歧視法形同虛設,有違立法原意。
人權委員會行政總裁塞克斯頓(Ray Sexton)表示要研究判詞後再決定是否上訴至肯塔基州最高法院。2014年,人權委員會一度裁定HOO違反公平法,公司必須接受同運組織的訂單,而且一年內要接受多元培訓(diversity training)。
拒印同志遊行T恤 上訴庭判印刷商勝訴
印刷商亞當森因為拒絕印製同志遊行T恤被控告歧視(設計圖片。原圖:ADF)
法律教授:HOO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
教授言論自由法例、宗教自由法例的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律學院教授弗洛克(Eugene Volokh)認為,HOO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可拒絕印刷有違信念的信息。他指出美國最高法院在Wooley v. Maynard一案中,裁定新罕布什爾州無權要求市民在車牌展示他們不同意的座右銘,而這種權利應同樣適用於HOO案上。弗洛克教授認為HOO並非基於性傾向歧視顧客,而是他們選擇印刷哪類信息。
回應異議法官泰拿認為GLSO要製作的T恤沒有任何冒犯露骨的設計,亦沒有任何信息顯示HOO推廣或擁抱同志遊行,應受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保護。弗洛克指出Wooley案中,座右銘「不自由,毋寧死」(Live free or die)也受保障,但其他人亦有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的自由權利,不被強逼展示這信息,或把這信息印刷出來。法官泰拿另一個論點認為,要求HOO印刷T恤,不等於HOO表態支持遊行。同樣地,Wooley案的異議法官也持相若的論點:「展示印有州座右銘的車牌,沒有暗示他們支持那座右銘或承認已採信那信念。」Wooley案的多數法官不為所動,認為原告有權拒絕促進不認同的座右銘。同理,HOO也應有權不透過公司印刷品促進他們不認同的信息。
最後,弗洛克提出兩個假設情境作結:一)威斯特布路浸信會(經常引用聖經譴責同性戀者)要求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印刷商印製「威斯特布路浸信會驕傲」T恤;二)反非法移民人士要求位於西雅圖的印刷商印制一件印有「興建圍牆」或「驅逐出境」字樣的T恤。政府應該懲罰拒絕的東主嗎?
一個多元自由社會,即使不認同對方信念,仍能尊重,這才是包容的真諦。無論是印刷商、攝影師、蛋糕師傅或小旅館,拒絕服務同性婚禮或宣揚同性戀運動的信息,也不應該受到公權力懲罰。
參考新聞:
http://www.kentucky.com/news/politics-government/article150169482.html
背景
gay pride t-shirt
同志遊行T恤設計(圖:Kentucky.com)
2012年,同運組織Gay and Lesbian Services Organization(GLSO)致電HOO要求印製T恤。當亞當森得悉是為同志遊行印製T恤時,禮貌地表示因為信仰,拒絕了這項宣傳同性戀的訂單。過去,HOO也曾拒絕印刷他們認為有違道德的粗言和圖像。
當地人權委員會裁定HOO違反了公平法,亞當森提出訴訟。原訟庭推翻了人權委員會的裁決,認為HOO沒有違反上述法例;原訟法官同時認為,如果HOO違反公平法,人權委員會應用有關法例在HOO案中是違憲的。上訴庭以2:1裁定維持原判,認為HOO沒有違反公平法,但沒進一步處理違憲的法律觀點。
裁決理由
亞當森認為為同志遊行印製T恤等於宣傳同性戀價值,有違他的信仰:「因為我的基督教信仰,我不會宣傳那些[信息],尤其是,這是萊星頓驕傲遊行,它宣揚作為同性戀者值得驕傲,我不會宣傳那個信息,那違反我的信仰。」「當我經營生意,我不會把信仰撇在門前,幸好在我的案子,法律還我公道。」
克萊默法官(Chief Judge Joy A. Kramer)表示有別於因性傾向拒絕提供服務,HOO是反對傳揚同運組織的信念,基督徒店主不應被逼傳揚他所不認同的組織的信念:「言論自由並不保障使用某人財產的權利。」克萊默法官表示,HOO提供的服務屬於宣傳信息,是一種言論:「設計的象徵意義、設計推廣的遊行,以及GLSO將這些T恤賣給大家的願望清楚地傳達了一個信息:『有些人是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人士;而且他們的性取向不為社會所接受。』」公平法並不禁止私人公司審查言論。法官又謂涉及同性性行為或同性婚姻的,只有同性戀者,因此,因反對前二者而作出的行為被視為性傾向歧視,但任何人也可擁抱「性小眾不為社會所接受」這信念,因此,傳遞這個信念不會被視為關於性傾向的「行為」,事實上——法官指出——提告的GLSO總裁貝克(Aaron Baker)正是進入異性婚姻的非跨性別人士。
異議法官泰拿(Jeff S. Taylor)則堅持HOO拒絕同運組織的訂單,已違反了公平法:「為保護小眾群體,反歧視法必須保護他們的言論自由。」泰拿法官認為否則的話,反歧視法形同虛設,有違立法原意。
人權委員會行政總裁塞克斯頓(Ray Sexton)表示要研究判詞後再決定是否上訴至肯塔基州最高法院。2014年,人權委員會一度裁定HOO違反公平法,公司必須接受同運組織的訂單,而且一年內要接受多元培訓(diversity training)。
拒印同志遊行T恤 上訴庭判印刷商勝訴
印刷商亞當森因為拒絕印製同志遊行T恤被控告歧視(設計圖片。原圖:ADF)
法律教授:HOO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
教授言論自由法例、宗教自由法例的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律學院教授弗洛克(Eugene Volokh)認為,HOO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可拒絕印刷有違信念的信息。他指出美國最高法院在Wooley v. Maynard一案中,裁定新罕布什爾州無權要求市民在車牌展示他們不同意的座右銘,而這種權利應同樣適用於HOO案上。弗洛克教授認為HOO並非基於性傾向歧視顧客,而是他們選擇印刷哪類信息。
回應異議法官泰拿認為GLSO要製作的T恤沒有任何冒犯露骨的設計,亦沒有任何信息顯示HOO推廣或擁抱同志遊行,應受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保護。弗洛克指出Wooley案中,座右銘「不自由,毋寧死」(Live free or die)也受保障,但其他人亦有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的自由權利,不被強逼展示這信息,或把這信息印刷出來。法官泰拿另一個論點認為,要求HOO印刷T恤,不等於HOO表態支持遊行。同樣地,Wooley案的異議法官也持相若的論點:「展示印有州座右銘的車牌,沒有暗示他們支持那座右銘或承認已採信那信念。」Wooley案的多數法官不為所動,認為原告有權拒絕促進不認同的座右銘。同理,HOO也應有權不透過公司印刷品促進他們不認同的信息。
最後,弗洛克提出兩個假設情境作結:一)威斯特布路浸信會(經常引用聖經譴責同性戀者)要求支持同性戀運動的印刷商印製「威斯特布路浸信會驕傲」T恤;二)反非法移民人士要求位於西雅圖的印刷商印制一件印有「興建圍牆」或「驅逐出境」字樣的T恤。政府應該懲罰拒絕的東主嗎?
一個多元自由社會,即使不認同對方信念,仍能尊重,這才是包容的真諦。無論是印刷商、攝影師、蛋糕師傅或小旅館,拒絕服務同性婚禮或宣揚同性戀運動的信息,也不應該受到公權力懲罰。
參考新聞:
http://www.kentucky.com/news/politics-government/article1501694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