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防止下一個房思琪?
2017/05/19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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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佩恩/台南碩恩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通姦除罪化的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是法界爭議的重大問題,近日司改會藉林奕含事件,認為林奕含當時不敢提告,與怕被陳星之妻追訴通姦罪有關,而決議廢除通姦罪。
但事實上,真正要防止下一個房思琪,積極面應該是要從預防狼師出手做起,其次是如何順利將狼師定罪,最後才是討論被害人是否決定追訴狼師的問題。現實中林奕含未即時提出告訴,是否僅因顧慮恐被陳妻提出通姦告訴,還是另有其他證據不足或名譽考量的問題,有待釐清。但是以「防止下一個房思琪」為「通姦除罪」之理由,實在牽強。真的要「防止下一個房思琪」,在教育方面,是不是應該要針對如何教育未成年人正確的情感教育,珍惜自己的身體性自主決定權,更了解自己法律權益,提醒社會上詐騙集團中也有專騙感情、性行為的愛情騙子,不要被愛情沖昏頭而受狼師引誘失身。在法律方面,真要考慮修法,是否應該討論將《刑法》第227條的未滿16歲年齡上修?或是對16-18歲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年長超過一定年齡(例如年長8歲或10歲以上)即使雙方合意也有處罰,但限於告訴乃論。亦或修法放寛《刑法》第228條對於「利用權勢」的認定。如此才能制裁狼師,嚇阻狼師,防止下一位房思琪受到侵害。至於通姦除罪,我想除了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亦即要告一起告,要撤一起撤的避免「女人為難女人」部分我沒有意見之外,《刑法》通姦除罪化,是否有考慮台灣當今的民意能否接受?是否有足夠的配套措施?有無先進行修法的影響評估?實在仍有疑慮。在法學理論上,刑事是否介入婚姻家事關係確實有討論空間,各國立法例亦多將通姦除罪,但是否更應考慮我國現今國情?如廢死問題一樣,我國既為主權獨立之國家,亦有自己的國情及傳統特色,未必非要比照其他各國。而在實務上,通姦案件種類形形色色,廢除之後到底誰最有利?我只在思考通姦除罪之後,負心老公光明正大的帶著小三出入甚至回家,大老婆要告什麼?報警,警察說不是刑事案件;告離婚,負心老公説:「正合我意」;告民事賠償,負心老公說:「反正老子有錢」或「反正老子名下沒錢」,且民事訴訟曠日費時,似乎並無任何可以立即處理現況的方法。可憐的大老婆如何反擊?總不是每位大老婆都能像謝安真很瀟洒的說:「可是瑞凡,我回不去了!」通姦除罪化,請三思並考慮配套措施,否則可能會真的回不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