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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日 星期六

探討同性撫養「無有分別」研究之問題






社會上開始有人討論同性婚姻這一個議題,與之息息相關的是同性撫養(gay-parenting)。西方的研究大多聲稱同性家庭撫養的孩子,比較異性雙親撫養的孩子,並無明顯分別。近年,個別研究甚至表示同性戀家庭的孩子,比傳統家庭的孩子更優勝。本文將會檢視一直以來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的問題──包括樣本數量細、沒有代表性和以研究女同性戀家庭為主,並介紹與「沒有分別」聲稱相反的最新研究。[1] 撫養權與孩子的終生幸福攸關,學界必須警惕免受意識形態影響,進行合符科學,嚴謹而且長期的觀察和研究。

APA的Lesbian & Gay Parenting摘要

2005年,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APA)發表了一份摘要,綜合了59份關於同性家庭撫養孩子的研究報告,結論指出:「沒有一份研究發現女同性戀者或男同性戀者家長的孩子,對比異性戀家長的孩子,在任何重要方面上有不利之處。」這份摘要一直在同性家庭撫養孩子的討論中發揮巨大影響力,而摘要亦不諱言它的主要目的是影響家庭法律:「發行目的……為了服務家庭案件中的心理學家、律師,以及當事人的需要……雖然廣泛,但這份研究摘要聚焦於涉及女同性戀母親或男同性戀父親的家庭案件上。」這份反映APA立場的摘要,成為支持同性婚姻和同性伴侶撫養孩子的重要證據。多年來,法官、律師根據這些一面倒認為同性家庭在撫養孩子方面並不明顯遜於異性雙親家庭的文獻,為同性戀者爭取愈來愈多權利,包括同性婚姻及領養資格。
然而,這些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一直為人詬病:研究所使用的樣本除了沒有代表性外,樣本數量亦太少,再者,絕大部分的樣本均來自女同性戀家庭;而我們並沒有好理由假設男、女同性戀家長對男童和女童的影響差別不大。以下會闡述兩份近年對過往支持同性撫養研究的綜合回顧文獻。

Loren Marks重新檢視2005年APA摘要的文獻

2012年,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學副教授Dr. Loren Marks重新檢視了2005年APA摘要中59份支持同性家庭撫養的文獻。發現當中超過四分三的研究使用了數量少於100,而且沒有代表性的便利樣本(convenience samples);超過一半的研究樣本數量少於50,有一份研究甚至只有5位受訪者!除了樣本數量少外,亦欠缺多樣性──部分研究表明受訪者全是或幾乎全是白人,在59份研究中,沒有一份專門研究非裔、西班牙裔或亞裔等少數族群的情況。另一個缺乏代表性的批評是研究男同性戀家庭孩子的文獻極少。59份文獻中,只有8份特別提到男同性戀家長的孩子。然而,當中一半沒有使用異性戀父母的比較組別。即使有比較組別的另外4份研究中,有2份實際上是研究男同性戀家長的價值觀及行為,而非他們的小孩;有1份男異性戀比較組別只由兩位男單親家長組成;最後1份更實際上顯示同性家庭的孩子表現較差!
由於很多文獻的樣本數量細小,容易出現統計學上的第二型錯誤(Type II error),即是統計分析測不出原本存在的分別而得出沒有分別的結果。Marks在總結重申:「2005年APA摘要參考的59份研究中,沒有一份以數量大、隨機及具代表性的女同性戀或男同性戀家長和他們的孩子樣本去比較數量大、隨機及具代表性的已婚家長和他們的孩子樣本。現有的,主要從細小便利樣本取得數據,怎也不足以支持一個有力的可推廣的聲稱。這樣的聲明不是建基於科學。要作出一個可推廣的聲稱,具代表性、大樣本的研究是需要的──而且是很多這樣的研究。」

Douglas Allen重新檢視過去15年支持同性撫養的文獻

2013年,加拿大Simon Fraser University經濟系教授Dr. Douglas Allen利用了2006年加拿大人口普查數據的20%樣本作統計分析,發現數據中同性雙親家庭孩子只有異性雙親婚姻家庭孩子的65%高中畢業率。Allen的研究成果稍後再介紹,這裡首先引介他的文獻回顧。Allen檢視了過去15年53份關於同性家庭孩子的研究報告,發現當中只有7份使用了概率樣本──其中5份支持同性家庭撫養孩子。在2010年以前,有4份(當中3份是使用同一個資料庫的追蹤研究)只能找到小量的同性家庭樣本,分別是6個男同性戀家庭和44個女同性戀家庭,以及18個女同性戀家庭。[2]樣本沒有代表性意味著結果無法推廣至整個群體都有相若的特質。再一次,Allen指出幾乎所有回顧的文獻樣本均是女同性戀家庭,如果研究的結論包括男同性戀家庭,又是另一個偏差。
另一個眾多文獻的共同問題是樣本數量過少。大部分的樣本數量在30-60個同性家庭之間。細小樣本的問題上面也有提及──有機會測不出實際存在的分別而顯示「沒有分別」。關於眾多支持同性家庭撫養的文獻,Allen的結論與Marks的研究不謀而合:「這些研究使用的樣本通常有某方面的偏差,而且樣本數量一般非常少。真的使用數量大的隨機樣本,以及提出可靠的表現量度的一個研究(Rosenfeld 2010),結果卻總結出一個錯誤的結論,沒有比較男同性戀與女同性戀的家庭,沒有對住戶的性別混合(gender-mix)作出檢查,以及沒有控制家長的婚姻狀況。結果,沒有甚麼堅實證據支持普遍流行『沒有分別』的共識。」

Douglas Allen發現同性家庭孩子的高中畢業率較遜

回到Allen發表的研究,他使用2006年加拿大人口普查的20%數據,研究年齡介乎17-22歲之間,與兩名同性家長共住(包括婚姻及民事結合)的青少年的高中畢業概率,並與另外4種家庭模式比較,分別是異性婚姻家庭、異性民事結合家庭、單親母親及單親父親。數據中找到423個男同性戀家庭及969女同性戀家庭符合研究的條件。數據除控制了個人及家庭因素外,Allen還可再控制父母的婚姻狀況,這因素對小孩的成長有重要影響,而美國普查數據卻做不到。
分析結果發現,同性雙親家庭孩子只有異性婚姻家庭孩子的65%高中畢業率。若再進一步分開男孩及女孩,會發現女孩的情況較差,男同性戀雙親家庭中的女孩更只有異性雙親婚姻家庭中女孩的15%高中畢業率。Allen指出數據印證了他之前的研究結果,再一次對同性戀家庭和異性戀家庭的孩子「沒有分別」的一致聲稱提出疑問:「一位經濟學者可能傾向認為父親及母親並不能完全互相替代,而且在養育孩子方面的性別分工總會帶來一些好處。有些人可能會懷疑同性家長的孩子較大機會在學校受騷擾,所以畢業率較低。在任何情況下,是時候研究這些不同,而且拒絕『沒有分別』的傳統智慧了。」

Donald Sullins發現同性撫養的兒童較多有情緒問題

一份最新的研究發現同性撫養的兒童,有情緒問題的情況比異性家庭的兒童多逾一倍。該研究於2015年2月刊出,刊於British Journal of Education, Society & Behavioural Science期刊,研究員是美國天主教大學社會學系教授Donald Paul Sullins。[3]
研究從具全國代表性的「國民健康訪問調查」(National Health Interview Survey, NHIS)資料庫,共二十萬七千個18歲以下兒童的樣本中,找到582個來自同性家庭的樣本,當中512個完成一系列健康和情緒調查問題。分析後發現,同性撫養的孩子有情緒問題、發展問題和使用精神治療服務的情況,比異性家庭的孩子多出接近一倍。控制了年齡、種族、性別、家長教育程度和入息等因素後,同性家庭中有嚴重兒童情緒問題的有17.4%,比較異性家庭只有7.4%;患多動症(ADHD)的情況兩種撫養模式分別是15.5%和7.1%;學習困難則分別是14.1%和8%。
Sullins嘗試找出原因,他測試不同變數對兒童情緒問題的影響。他發現居住穩定性、被欺凌和家長情緒問題都會影響兒童的情緒問題;相反,血源關係(biological parentage)變數則會減低兒童的情緒問題。而當領養兒童一般而言有較高機會有情緒問題,但「被領養」這變數卻不能解釋同性撫養兒童的情緒問題和傳統家庭兒童之間的差異。值得留意的是,儘管「被欺凌」無疑會影響情緒健康,但在自我報告(self-report)中,兩種家庭兒童的被欺凌經驗並無分別。Sullins總結時表示,研究發現血源關係是兒童幸福的重要因素,基於同性家庭兒童不會同時擁有親生父母,同性撫養的兒童較多情緒問題可能會是一個持續的特徵。

Mark Regnerus探討不同家庭模式小孩的成長概況

2012年,德州大學(奧斯丁)的人口研究中心進行了一個孩子成長發展的研究,負責的是該校副教授Dr. Mark Regnerus。這研究項目名為New Family Structure Studies(NFSS),Regnerus比較其父母有或曾經有同性戀關係的青壯年(young-adult)與其他6種家庭模式的青壯年,發現在40項有關社會、情感及人際關係的結果變項上這些其父母有或曾經有同性戀關係的青壯年表現都一般,甚至強差人意。比較以往類似的研究項目,這次屬大型而具全國代表性樣本的研究。共2,988名18-39歲的參加者符合資格並完成問卷。
Regnerus的研究受到排山倒海的批評,然而之前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無論如何不符合科學的標準,學界並沒有熱烈提出質疑;那些使用便利樣本,在書店尋找受訪對象的研究,並沒受到廣泛質疑;那些研究訪問同性戀者,問他們的子女狀況,當他們知道研究的目的關於同性伴侶撫養孩子,又怎保證受訪者不會作出一些對他們有利的回答,刻意為孩子打高一些分數呢?相比起之前的同類研究,Regnerus使用了具全國代表性樣本,也公開收集回來的數據讓公眾查閱,卻惹來排山倒海的批評,批評者是否雙重標準呢?

專業團體的背書

縱使不斷受質疑,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仍得到專業團體背書。2013年美國心理學會聯同一些專業團體便在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的「法庭之友」中重申他們支持同性撫養的立場,並在回應支持同性撫養研究的方法學上的質疑時表示:「科學研究是一個累積的過程。實證研究無可避免地有限制。簡單地因個別研究的方法學有不完美之處或它的結果有限制,不代表整項研究應該被解散。反而,它應該被放置在累積的相關研究脈絡被評估,識別出一些研究的強項能夠抵銷其他研究的相應限制。」 然而,一連串使用了便利樣本,而且樣本數量細小的研究,如何能夠累積出一個有效的普遍推廣結論呢?還有第二個嚴重的疑問是:當那些一連串的研究絕大部分均是研究女同性戀家庭,而甚少男同性戀家庭的資料時,亦不大可能累積出的一個不論性別的同性家庭研究的有效結論。
兩年後,一眾專業團體就今次同性婚姻的判決再度向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承接2013年的論調,表示「科學研究是一個累積的過程」(p. 6),「相比起同性戀父親,更多研究針對女同性戀母親,但已發表的男同性戀父親研究發現他們是與異性戀父親一樣適合和有能力的家長。」(p. 23)[4]
他們根據了哪些研究判斷男同性戀父親與異性戀父親沒有分別呢?他們列舉的六項資料,(pp. 23-24, fn. 43) 頭三份研究,都是領養兒童的研究,除了樣本數量少外(分別是29、35和15個男同性戀父親家庭),樣本中的兒童年齡亦偏細。譬如第一份Farr(2010) 的研究,樣本是27個女同性戀家庭、29個男同性戀家庭和50個異性戀家庭,目標兒童的年齡中位數只有3歲,由家長填寫三個量表,再用統計分析計算結果──Douglas Allen已批評過,樣本數量過少根本不宜用統計分析的工具。況且,受訪的男同性戀家庭背景良好:86%是白人、89%擁有學位、81%有全職工作。家庭背景良好,孩子只有幾歲,研究結果到底能代表甚麼呢?假若APA等團體,一直是以這些欠缺推廣效力的研究支持他們的結論,他們的建議又是否值得信賴呢?

意識形態還是科學?

儘管批評不斷,可是主流學界和媒體似乎並沒有正視同性撫養研究欠缺科學實證的問題,反而樂此不疲進行這些偏差的研究。譬如澳洲一份2014年發表的同性撫養研究,聲稱是同類研究中最大型的,研究結果發現同性家庭的孩子比一般孩子更健康快樂。各大媒體亦紛紛報道,例如一份媒體的標題便說:「世界最大的同性家長研究發現其孩子比同伴更健康和快樂」。然而,當留意這研究的方法學時,會發現它是以「滾雪球」(snow ball) 的方式招募受訪者,這種方式所得出的結論不能有效推廣至整個群體;而且是由同性家長評估他們的子女,而並非是在同性家庭成長的兒童的自我評估,當受訪同性家長早知道研究的目的時,又怎保證他們的評估不會有偏差呢?
再者,研究的兒童大部分是同性伴侶有計劃生育的──當中在女同性戀家庭的兒童有80%是透過人工受孕出生,男同性戀家庭的兒童也有82%透過代母生產;住戶年收入高於中位數的同性家庭高達81%,高於100,000澳元(約72萬港元)的家庭也佔了接近六成(59%)。數據顯示出受訪家庭明顯偏向經濟富裕。家長擁有學位的比率亦高達73%。若我們再留心看被調查孩子的年齡統計數字,會發現孩子的年齡偏低。雖然目標兒童的年齡範圍由兩個月至17歲,但目標兒童的年齡平均值(mean age)只有5.12年,年齡中位數(median age)則為4年。獨立看來自男同性戀家庭的兒童平均年齡再低一點,平均值與中位數分別是3.86和2。綜合這些數據,參與是次研究的同性戀家庭,似乎主要是由高收入、高學歷,近年透過人工受孕或代母方式成為家長的同性伴侶組成。那麼,這群受訪中產同性家長的兒童的幼年狀況能代表普遍的同性家庭孩子的情況嗎?相信答案是顯而易見的不能。
另外,2015年一篇論文聲稱回顧了過去三十多年19,000多份研究和資料,指出學術界的共識是支持同性撫養。[5]然而,這篇論文並不是有甚麼新發現,而是總結過往研究,反映出來的只是近年的發展趨勢。如果西方學術界正受意識形態左右,不斷製造某一立場的數據,致使顯得有共識,這不能證明該立場是正確的。單單有不少研究或資料是不足夠的,我們需要的是一些具代表性、嚴謹的研究。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的問題──包括樣本缺乏代表性和缺乏男同性戀家庭研究等,本文已有論述。同性撫養的社會政策影響深遠,涉及兒童的福祉,不可掉以輕心。

結語

有些人會用「傷害原則」支持同性婚姻和撫養權,他們認為既然現時沒有無可置疑的實證顯示同性撫養會為社會整體帶來具體的危害,那麼文明社會便不應用法律禁止同性撫養。可是現在討論的撫養權是與孩子的終生幸福攸關。假若我們要決定誰有權駕駛飛機,難道若要拒絕任何人作飛機師的申請,必須有無可置疑的實證顯示讓某人作飛機師會為社會整體帶來具體的危害嗎?不是的,是反過來,若要容讓任何人作飛機師,必然要有證據顯示他有作飛機師的能力,因為有很多人的生命都放在他手上。
現代文明社會,重視孩子的福利,我們要盡最大可能避免他們受傷害。因著孩子與親生父母的血緣關係,孩子撫養權首先屬於親生父母──除非事實證明父母傷害孩子,否則不會動輒拆散一個完整家庭。即使孩子須要被領養,我們不會說所有異性夫妻都有撫養這孩子的權利,相反會小心挑選那些能給孩子幸福的家庭。同樣道理,同性關係不會產生親生子女,所以如要領養孩子,他們須要提出充分理據,證明這種安排可以保障孩子的幸福,舉證責任在支持同性撫養的一方。討論同性撫養,首要考慮並非成年人的權利,而是孩子的福祉。社會各界對此必須慎思明辨,反覆審視各種理據,方為制定長遠公共政策的合理態度。

註釋:

[1] 本文主要部分撮寫自「性文化評論」第一期《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的文章(見:http://www.scs.org.hk/files/comment/comment1-120150211170021.pdf),篇幅所限,注釋請參閱原文。
另參考了〈由同性撫養到同性婚姻──回應梁啟智〉一文(見: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4/06/blog-post_4952.html)。
[2] 有一份被廣泛引用的女同性戀家庭追蹤研究National Longitudinal Lesbian Family Survey(NLLFS),常被誤會使用了隨機樣本。其實這調查始於1986年,在女同性戀者的活動、書店和女同性戀報章中共招募到84個受訪女同性戀家庭。這些家庭來自波士頓、華盛頓DC和三藩市這些大城市,而且屬於高學歷,絕大部分是白人。
[3] Sullins, P. (2015). Emotional Problems among Children with Same-sex Parents: Difference by Definition. British Journal of Education, Society & Behavioural Science, 7(2), 99-120. 取自:http://www.sciencedomain.org/abstract.php?iid=823&id=21&aid=8172
[4] 下載:http://www.apa.org/about/offices/ogc/amicus/obergefell-supreme-court.pdf.
[5] Adams, J. & Light, R. (2015). Scientific consensus, the law, and same sex parenting outcomes.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53, 3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