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庭再度於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 (no. 40183/07)一案中否決同性婚姻是《歐洲人權公約》所包括的基本人權。這已是自2010年以來歐洲人權法庭第三次裁定成員國沒制度化同性婚姻並不違反《歐洲人權公約》。
一對法國同性伴侶於2004年5月向Bègles市登記結婚,當時法國尚未通過同性婚姻。儘管政府檢控官反對,但市長仍為該對同性伴侶證婚。
政府檢控官告上法庭,要求判該段婚姻無效。法院判令該段婚姻無效,隨後該對同性伴侶上訴失敗,最終告上歐洲人權法庭,依據《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保障婚姻權)連同第14條(禁止性傾向歧視),及第8條(私隱權及家庭權)連同第14條。
6月9日,歐洲人權法庭在Chapin and Charpentier v. France案中一致裁定禁止同性婚姻並沒有違反上述條例。法庭解釋《歐洲人權公約》第12條保障傳統一男一女婚姻。之前,歐洲人權法庭已於2010年Schalk and Kopf vs. Austria案及2014年Hämäläinen v. Finland案中肯定同性婚姻並非《歐洲人權公約》所包括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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