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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8日 星期日

同性婚姻對兒童全人發展的衝擊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552 號:「惟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


一、兒童全人發展與父母教養的重要性 

 (一)兒童發展的福祉與最佳利益考量之最高前提
        兒童的發展與福祉,在同性婚姻家庭合法化 的討論中,一直是關切的核心與爭議所在。 做為兒童教育與親職教育工作者, 我們懇切為孩童請命 -- 從兒童全人及長遠發展最佳福祉觀之,身為國家未來重要資產與軟實力的孩童需在兩性婚姻所形塑庭中成長;同對兒童帶來的衝擊與 負面 影響有些是立即性、可見的數據化,則未來潛在 的、無法數據化但真 真實存在的。今日訴求所提出關切都並非空洞理論或信念,可由一位成長於兩同性母親家庭中個案佐證 (成長於兩個母親的家庭:不為人知的孩童觀點) 。此人為走過同性親職家庭的 42 歲大學教授,其在成長過程所經歷刻骨銘心的苦楚,值得關兒童最佳福祉決策者聽進去,而他真誠的分享也呼應 了類似歷程者的吶喊—請不要改變婚姻的定義,孩子需在兩性家庭中成長!

 (二)兒童的全人發展有其不可變恆定性與需求
        所謂兒童全人發展包括身體動作、認知情緒社會際格語言道德等面向 ;每一個階段都有其發展任務及能力上的限制;無法超載與被催促 。個體得以從嬰幼兒期單純運作 思考的模式,逐步轉入青少年期較為複雜運作此依序發展調與品質都有賴健康的成長環境 。就常態來說,兒童的發展走向除了先天遺傳決定一部分外,父母及家庭後教養具有重要影響力。在家庭社會化過程中,父母教養的責任與角色 -- 在看重孩子安全依附關係的發展下,提供必要保護與紀律、設定合宜期望及健康界限確認社會常模一致的性別認同經驗。父母對於孩子的愛、信心與尊重 ,需能提供合於孩童發展階段能力的質與量,而非建立在一廂情願的激發與催熟 。兒童在懂得如何做出合宜的判斷與選擇之前,必須先擁有足夠的心理、情緒,和人際能力,以及對現實社會合宜的概念之後,才能在家庭和社會中自在、自信、自由的生活與生存,而這些能力都有賴透過在合宜而稱職的教養信念下的行動,才得以逐步協助孩子形塑。

(三)父母的教養信念,影響其在孩童成長過程中對發展合宜性與限制性的詮釋與落實
        父母以合於兒童發展能力階段的方式,去引導孩子是重要與必要的,那並非是歧視或不尊重,而是了解與尊重他們異於成人的本質,必須經歷階段性的不同需求和引導。因此,不管有人如何解構、重構數百年來奠基的兒童發展理論,孩子如何建構社會認知及自我認同與了解的歷程,都是極為緩慢與細緻的,有其不可變的恆定性與步調。同性家庭中的父母,由於較看重個體性別認同的自主性,給予孩子在抉擇上的自由度通常較大,必要性的限制性較小。然而當父母給予孩子的自由超乎發展階段所能承載的能力時,對孩子長遠發展來說其實是一種傷害。

        美國著名教育學家David Elkind 在其廣為人知的著作「蕭瑟的童顏」1中就曾深切的指出,平等的真義並不在於每個人都得到一樣的!在工商業社會中,兒童在媒體及潮流襲捲下被催促著快快長大,平權人士甚至提倡兒童應享有與成人同樣平等的權利。Elkind 沈重的提醒值得我們深思—太多時候大人假兒童之名行事了!「泛平權主義下齊頭式的平等」模糊與拆解了在教養過程中父母以恩慈而堅定的教養方式,對孩子依其發展特質與階段,設定原則、紀律,與健康界限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當父母在教養角色與信念上失衡,對發展中的孩童不設定必要之界限與期望,而允許他們生活在「只要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的藍圖中,什麼事都尊重與迎合他們的選擇與自由時,那麼父母的主要角色與功能是否只剩下把孩子的身體養大呢?

二、 同性婚姻對兒童全人發展的衝擊

(一) 婚姻定義的改變,將直接衝擊兒童會在什麼樣的後天教養環境與價值信念中成長
        在同性婚姻與兒童發展的相關研究上,贊成同性婚姻的研究較少在兒童全人及長遠發展的最佳利益上有所深入論述,尤其在孩子性別角色認同與實踐、社會情緒能力面向的What &
How 有所著墨。當孩子在家裡被教導的、所經驗的、所理解的,與在社會所運作的、所互動
的常模不一致時,孩子在不同發展階段必然會有不同質與量的內在衝突、矛盾、焦慮,與人際問題等。孩子性別自信的關鍵,與幼兒期所建立的親子安全依附關係品質,有極大的關聯性!親子關係的產生無論其源起為何,對發展中的孩童來說,父或母的角色特性必須明確、清楚可辨,父或母的教養功能必須能長期互補與呼應。

  孩子在懵懂中隨著年齡,逐步理解父母在家庭中的定位,以及對親職角色分化的知覺與確定是重要的!然而,當同性伴侶一旦對彼此關係的維護並不以忠貞及承諾為美好的堅持價值時,兩人可能因不等需求與理由而變化「夫妻」或「男女」關係和角色時,這樣的狀況在研究上或社工實務上時有所聞。這樣的現象如果只僅於成人你情我願的選擇,影響事小。但若涉及兒童,叫孩子如何是好?他們能免於性別認同不確定與混淆的衝擊嗎? 諸等對孩子所造成的衝擊,絕大部分並非是刻板印象或社會歧視使然,而是內在生命自然的反應與困惑。當孩子成長過程中伴隨許多大小不等且原本不須承受或面對的問題時,直接或間接會影響兒童全人及長遠發展。

(二) 同性婚姻對孩童基本而重要的「非認知技能」具不可輕忽的影響
        在兒童發展面向中,一般人或研究在評斷孩童學習優劣及成功與否時,總容易傾向以IQ
或學業成就衡量之,然而越來越多的研究告訴我們—孩子成功的關鍵並非在於「認知技能」或學業成就,而在於「非認知技能」,它包括抽象看不見的情緒與情感(不是情慾)能力(了解自己情感、正確理解與回應他人情感)、自我控制與調適能力、人際能力、正向人格特質等等。而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研究進一步指出,品格力是幫助孩童得以邁向最佳全人發展,發揮最大自我潛能的關鍵因素,其中包括個體主動選擇的自律、節制與必要的延宕滿足等重要能力。

        父母對孩子有許多潛移默化的影響,很多時候孩子的人格與特質是經由非語言、潛在的互動關係與潛在規則的理解下被形塑。因此當我們在思考婚姻定義改變對孩童發展的影響時,首要應考量其對孩子全人發展中「非認知技能」的影響,包括安全依附、情緒能力、情感詮釋、心理機轉、人際互動能力等。從一些在同性家庭成長之孩子現身說法的生命案例中,誠然看到上述「非認知技能」的負面影響及傷害。

        孩子的發展與福祉不能僅僅停留在消極數字的比較與權衡上,因為每一個孩子的生命都是那般真實與可貴,而生命是一條單行道,孩子的童年一去不復返,禁不起大人在「想要」、「需要」與「選擇要」的實驗規則中來去。當孩童長大,傷害已然形成,我們不可能還他們一個重頭來過的童年。深切呼籲:童年無法被成人實驗!每一個孩子都配得擁有穩定的一父一母所提供的家庭與親子關係。

三、政府有責任保護兒童全人發展所需的兩性婚姻家庭

(一) 兩性婚姻家庭最能極致化兒童發展的保護因子,極小化其風險因子
        孩子在正常兩性婚姻與家庭中成長,有較高的機率、較小的社會成本,獲得健康而長遠的全人發展。當成人各有所求時,政府法案決策者在抉擇考量「兒童的需求?大人的渴求?」之際,應盡最大努力去提升及強化兒童發展過程所需的保護因子,以及盡最大努力去降低及避免兒童發展過程中可能遭受的風險因子。因婚姻的家庭特質,深深影響兒童所處環境的保護因子及風險因子的品質及數量。對兒童全人發展來說,其中重要的保護因子包括穩定的婚姻及親子關係、健康的安全依附、合於發展階段所需的期望及管教、雙向坦誠及建設性的溝通、正向而穩定的網絡支持系統等。這些因素的欠缺或品質的不佳,即易升高風險因子,危及兒童的全人發展。

        同性婚姻所建構的兒童成長環境,在本質上因著雙親同性的教養,對想要提供兒童保護因子的意圖及努力上,有先天與後天不可抗拒的限制。再者研究發現,同性婚姻教養的問題尚包括不平等的親子關係;女同性母親提供孩子不等量的養育行為,不能如兩性父母間所提供的互補功能,反而易造成兩個母親之間的嫉妒與競爭。如此錯綜的親子情感必與周遭社會經驗有所不同,孩童生活在其中除了壓抑自己內心與情感的諸多困惑,同時也難確認自我的性別定位及與同儕友伴的良性互動。同性關係若僅限於兩人間尚屬事小,但同性婚姻在不符應自然生殖法則下,同性親子關係產生的來源及狀態勢必較為複雜,在法律尚無法周延規範和保護下,不穩定性與不確定性的家庭關係,易提升兒童發展的風險因子,削弱家庭的保護因子與能量。

(二) 一父一母的家庭是孩子天生的渴求,每一孩子都配得擁有穩定的家庭親子關係
        根據教學與研究多年的經驗,深刻體會孩子對父親與母親的渴求是天性,而非教來的。而且當這樣的呼聲是來自於同性父母長大之個體的吶喊時,政府更須正視孩子成長於同一性別家庭所帶給他們在發展上的衝擊,尤其是在「非認知技能」部分。成人不能因為「想要」滿足為人父母的慾望,而漠視了孩子生長於一父一母家庭中的權利。

        孩子的聲音需要被聽見,例如法國反同性婚姻遊行中,一位被同性父母收養的男童說:
「孩子不是大人的獎品,不是大人的權利,孩子需要父親與母親!」美國茶黨聯合創辦人道
格•梅恩沃林(Doug Mainwaring)也在Public Discourse(公共論壇)網站上發表了題為「我是男
同性戀者,我反對同性婚姻」(I'm Gay and I Oppose Same-Sex Marriage)的文章,以自身曾收養孩子的經驗主張:「孩子需要從一父一母那裡才能接受到健康的愛,這是同性婚姻做不到的。婚姻不應為了成人的私欲,而漠視孩子的需要與權利。」

        兒童在發展歷程中,需要父母從生物性別差異自然帶出的親職角色實踐與示範,而非同性父母因氣質取向而去「扮演」某特定稱謂的角色。許多研究及臨床小兒科/青少年醫師皆指
出,在教養過程中,生物性別的男性與女性提供孩童健全發展不同的協助與示範,是植基於生物性別所決定之父職與母職的實踐,而非植基於性別氣質取向的扮演。

四、兒童全人的發展需要穩定、持守良善核心價值的社會

(一) 變更婚姻定義將直接衝擊社會倫常
        英文「家庭」一詞很巧妙地呼應許多學術研究及教育、社會現場一而再突顯的一個重要事實:符合孩童最佳發展利益的家庭應是Family= Father and Mother I Love You.透過穩定的一
夫一妻關係所組成的家庭,讓孩子在正確而合宜的愛中成長,最能引發孩童發揮最佳潛能及
健全發展。雖然何謂「家庭」、「婚姻」、「性教育」? 在今日價值多元的社會中,許多概念有不同的意涵與詮釋,但婚姻制度及定義的變更涉及整體社會的利益,理應考量對社會整體公益及兒童福祉的評估。我國法律上所規範的婚姻與家庭乃同時規範生活在其中的權利與義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52 號言:「惟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在民主社會我們應尊重私領域的各自表述,然而當名詞重大變更的延伸影響兒童顯見或潛在的發展與福祉時,政府有必要客觀掌握對兒童衝擊的周延資訊,以及維護可受公評的社會價值常模。

(二) 家庭支持系統與社會常態模式的一致性和穩定性,是兒童重要資產和文化美好傳承
        教養並非是一項僅止於兩個人之間的個人化活動,而是包含與社會群體互動經驗的持續
性歷程。華人文化傳統以來即十分看重家族間的倫理親情與代間連結,那通常也是許多兒童
成長的美好回憶。 根據文化生態系統理論,影響個體發展的因素中,父母所形成的家庭社會 網絡 (包括血親 與非)可帶給孩子不同面向的影響,而其正向功能的發揮並非取決於數量,而是在於品質的穩定性、接納,與合作性,進而帶給個體實質上或情感的溫暖、 滿足,與支持。反之,當家庭中因著某些事件的衍生、關係的改變,或理念衝突,其社會網絡將開始呈現不穩定狀態, 進而可能延展為兩種不同類型的負向特質 :(A)封閉、退縮或對立;(B)過度開放而缺乏限制,這兩者任一種都會帶給生活其中的兒童,諸多可能來源的困惑、壓力,或干擾 。但是其中(A)類帶給兒童的負向影響是較為立即而可見的,(B)類卻可能因著成人之間家庭社會網絡過度開放而缺乏限制下,容易形成孩子不熟悉的非血親成人的進入,那麼兒童可能遭遇的衝擊或傷害將是無法預測與掌握的。當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規範,而 時下伴侶法和同性婚姻對性忠貞之規範傾向寬鬆界定,極易造成兒童處於家庭社會網絡不穩定而過度開放的負向特質中。政府須審慎評估兒童可能面臨的風險因子與潛在危機!

        在社會文化的變遷中,開放不見得是先進持守未必然落伍其涉及我們珍惜 、看重,與想要傳承的核心價值究竟為何?歷史學家提醒我們—當我們迅速翻閱歷史,文明常在興盛後衰落;當國家的核心價值失守,文明就會逐漸衰落。長期投入品格教育的學者也指出,當一個社會無法將它的核心道德價值與品格力傳遞給下一代時,國家競爭會因而逐漸式微。

        我國歷史以來強調家族與倫理親情,乃為彌足珍貴的文化資產及傳承。社會價值多元家庭功能式微下所反映的諸多負面現象,更突顯政府需要對症下藥的智慧。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和福祉,當務之急應是恢復家庭與父母角色功能,推動願意為孩子最佳福祉而持守忠誠、穩定關係的婚姻教育,和以兒童全人發展著眼的親職教育。祈盼政府 -- 重塑與整家庭應有的功能與價值 ,而非拆解與重構婚姻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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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毓英、陳姣伶譯(1998)蕭瑟的童顏:揠苗助長的危機。原文書名為The Hurried Child: Growing Up Too Fast Too S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