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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0日 星期五

2011年,美國心理學會已官方認可性傾向可以改變

youtube2013年12月6日


Lisa Diamond on sexual fluidity of men and women

Lisa Diamond discussed her research on the fluidity of same-sex and other-sex attraction, and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in patterns of fluid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Oct. 17, 2013 as part of the Human Development Outreach and Extension Program. Diamond is a professor of psychology and gender studies at the University of Utah.


  Lisa Diamond教授是美國心理學會(APA)的高級研究員,她是《美國心理學會手冊:性與心理學》(APA Handbook of Sexuality and Psychology)的主編之一,也是在美國心理學會其中一位最受尊敬的成員,她同時是一位已「出櫃」的女同性戀者。根據LifeSiteNews,她指出現時大量研究已經指向一個結論:性傾向(包括吸引、行為及自我認同)對兩性的青少年及成人來說,都是流動(fluid),同性戀不是與生俱來的。在2011年,美國心理學會已官方認可性傾向可以改變。

  Diamond教授在2014年也曾在Cornell University的演講向同志聽眾說:「我覺得作為一個社群,酷兒應該暫停再說『請幫我們,我們是與生俱來,我們不能改變』作為爭取立法的理據,我不認為我們需要這理據,而這個理據將會對我們不利,因為我們現在已知道有足夠的數據,而對方了解的也跟我們一樣多。」[1]

  以上的說法及發現跟同性戀運動常說同性戀者是一個天生身份的說法完全相反,也意味著美國幾個州份立法禁止更正治療(reparative therapy)的做法是有問題的。同運人士大力推動州政府立法禁止幫助希望脫離同性吸引的人士,正是建基於同性性傾向是天生及不能改變的說法,因此他們認為性傾向改變不單無效,更是殘忍。

  臨床心理學家Dr. Laura A. Haynes總結Diamond教授出板的書籍及講座,並指出:「推翻『與生俱來及不能改變』的戰役現在已結束了,[Diamond教授]向同運推動者說話,希望他們停止宣揚這個神話。」
Fr. Jacobse指出,在輔導中,輔導員應放下自己對同性戀的意識形態判斷及尊重求助者的意願,而非說服他們這種改變是不自然。

[1]

參考:https://www.lifesitenews.com/news/psychology-researcher-lesbian-blows-the-doors-off-born-gay-theory


2017年1月10日 星期二

從性別流動看性別教育實驗結果(曾淑賢/中原大學特教系副教授 )


原始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21/993698/?utm_source=FB&utm_medium=MWeb_Share&utm_campaign=http%3A%2F%2Fwww.appledaily.com.tw%2Frealtimenews%2Farticle%2Fnew%2F20161121%2F993698%2F

  在台灣同性婚姻的爭議中,支持者認為將同性婚姻正常化,會擴展孩子的視性別潛力,不會帶來長久負面的影響。乍看之下,似乎正確,因為通過同性婚姻多年的北歐諸國中,同性戀者佔人口的比例並未提高。但這表面的事實卻掩藏了一個重要問題:許多研究一致發現性別流動主要發生在女同性戀(63.6%)和女雙性戀者(64.7%),男同性戀(9.52%)則相對穩定許多 (Mock &Eibach,2011)。而這樣的流動又特別密集在青少年期。例如16歲青少女同性戀和雙性戀者在17歲時轉為異性戀的比例是異性戀青少女轉為同志的25倍(Savin-Williams and Ream, 2007)。  美國麻州同性婚姻於2005年合法後,校園開始大量引入同性戀正常化課程。當時有一位父親David Parker因抗議相關課程,從幼兒園帶走6歲的兒子而被逮捕。但是,UCLA追蹤2005年3年前和後3年間的結果,發現17歲青少女的同性性接觸增加兩倍,而相對的異性性接觸則降低了四分之一(Gartrell, Bos, & Goldberg,2011)。而女同性戀家庭養育的青少女同性性接觸則是異性戀家庭同儕的1.5倍。顯示性別教育與女同性戀撫養因素都對青少女的性別流動有明顯的鼓勵效果。畢竟,小女生本來就喜歡窩在一起,過早暴露於性別流動的概念,是否反被混淆了其性向認同而游移於不同的性別關係中?  事實上,這樣高度不穩定的性別認同對女同伴侶關係有長期的負面心理後果,如高伴侶暴力情形(Taylor, Brown and Herman, 2015)。各國的數據也顯示成年女同性戀伴侶的離婚率高出男同性戀與異性戀約一倍(荷蘭統計局,2015),但女同性戀伴侶比男同性戀養育兒童的意願顯然更高。因此,被養育兒童的長期發展也堪慮。雖然同婚養育兒童的發展成果尚未有嚴謹的大樣本數據,但不穩定的伴侶關係一定對孩童的成長有重大的影響。  因此,關於同婚養育和性別平等教育,政府需要做長期系統性的風險評估,邀請兒童發展專家作更嚴謹的規劃,不能僅以平權作決策依歸或教材內容的主要依據。尤其性別流動只是源於女性主義性自主權的一種主張,未經過兒童發展實驗驗證,且由上述可知受教育環境影響頗鉅。我們應要降低性別流動,而非鼓勵。所以,國教署在提供給學前到高中學生的性別自我瞭解(學生篇)中提到按照生理分成男生及女生是退流行,強調性別位置的流動,已將學生性別認同發展曝露在極大風險之中。

  我認為性平教育內容應如實陳述多數人的情形,然後從接納同志和減少歧視的角度,引進多元性別的認識,著重接納與尊重多元性別的差異。而非過早強調性別流動,以免混淆兒童和青少年,尤其是女孩的性別認同,也應提供兒少同志足夠的心理支持。歐美各國的前車之鑑,應為今日台灣積極推動同婚的政府當局需要思考的。

曾淑賢/中原大學特教系副教授

平權是民主國家決策的唯一目標嗎?(曾淑賢/中原大學特教系副教授)


原始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16/990556/


  拜讀《蘋果日報》11月15日A14版楊索對於反同志婚姻的抗議活動之評論《神愛世人 不愛同志?》,感到十分驚訝,支持平權的人士竟然對於一個特定的信仰有這麼多的歧視。令人懷疑難道信仰自由不也是民主社會平權的一部分嗎?楊先生/女士以一個旁觀者竟用了許多非常貶抑和誤導的詞彙,包括反智、偏離、洗腦、盲信等。我不知道楊索自己是否有特定的信仰,還是只是仇視基督教,殊不知就算甚麼都不信,也是一種信仰?我想就一位知識分子基督徒和教育工作者的立場來說為何我非常同理和關心同性伴侶的關係的相關權益能有法令維護,卻不支持同性婚姻。

  平權不該是民主國家決策唯一的目標,同時也應同步考慮公共利益的最佳化,否則,許多的公共共識都可以無限上綱地爭論,例如機車道為何不劃在馬路中間等等。此外,一般以兒童為對象的研究 都要經過很嚴格的倫理審查。父母親職功能對孩子的影響很大,同性伴侶養育兒童的實驗缺乏足夠的理論與實務根據,也對被收養的孩子不公平,卻不用經過倫理審查。國內外的研究花很多的經費和心力在預防有礙兒童發展的危險因子。因為預防勝於治療,危險因子造成的長遠後果花費社會更大的成本。而同志伴侶在養育兒童上較一般夫妻高的幾個危險因子都動搖兒童發展的根本,也是其對公共利益產生威脅的原因:
研究數據都發現同志伴侶關係不穩定的程度明顯高於已婚夫妻。根據理論和實務經驗,父母能盡力給予孩子最大的資產之一就是安全感。不穩定的伴侶關係傷害兒童的發展與未來的生命品質。

  青少年階段最重要的發展任務就是自我概念與同儕認同,當同志青少年發現自己與其他97%的人不同時〈也就是自己可能是全班30人唯一的同志〉,除了社會壓力,還有很大一部分是來自其自我概念的掙扎。以尼克胡哲為例,他有完全接納的家人,仍走過一段無法自我接納和自殺掙扎。但身障生較易被發現和輔導,同志傾向的青少年在這個階段的掙扎很多時候是隱藏和孤獨的。這樣景況下要能接納自己的特殊的確需要足夠的自信和勇氣,這也是相關輔導機制需要更著力的地方。但是,這樣的發展歷程所產生心理上的脆弱性有礙同志的親職功能。

  同志伴侶較缺乏外在社會性支持。同志最難出櫃的對象其實是自己的父母和家人。即使再先進平權的社會,大部分父母很難為自己的兒女出櫃像一般兒女嫁娶那樣雀躍和慶賀。也使得許多同志伴侶養育兒童的支持系統薄弱。發展研究一致支持兒童發展不是在隔離的真空中發生,”It takes a village to raise a child”。家庭的支持系統高度預測兒童發展。
同性伴侶無法提供兒童平衡互補的性別影響。無論父母或教師,男女性在教養觀點上有系統化的差異,而這差異對兒童有重要的互補影響。Sax的《浮萍男孩》一書提出因為男孩的大腦會比女孩平均晚兩年才成熟,過早要求他們安靜坐在教室裡學閱讀和寫字,常造成他們被誤判為過動。這也是和目前教師的女性比例偏高和科技化的環境相關,值得教育師培系統關注,愈來愈多教師逐漸增高比例的過動兒童而疲於奔命。

  我們應該一起努力給予同志更接納和支持的環境。但是如果認為解除社會壓力就能完全除去上述的危險因子就太過天真了。我也建議能以不改變家庭原來的定義作法來改制。例如如果有聽障生在班上,我們的作法不是規定全班都不能用口語,大家都改用手語。而是用特別的支持協助這位聽障生用手語或溝通輔具來參與和表達。同樣的,不該因為同性伴侶家庭不使用夫妻或父母的稱謂,就在法律和教育領域禁止大部分家庭沿用許久的傳統價值與文化。反而更應強化家庭價值、透過教育結構改善兒少情緒與過動情形、提供家庭老年長照支持等,協助下一代有更好的預備面對益發沉重的社會責任。

  衷心期盼支持與否雙方不要再極端地放大彼此的差異,互相汙衊和歧視;即使觀點不同,仍願意一起思考協商對彼此最好且尊重的決策。更希望執政者能展現引導社會回歸理性和尊重的能力,以嚴謹的態度協商修法,這也是對下一代最好的示範。


曾淑賢/中原大學特教系副教授


同性家庭養育對兒童沒影響嗎(曾淑賢-中原大學特教系副教授 )

蘋果日報2016年12月06日
原始網址: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206/37475403/


  許多支持同婚人士說,研究一致支持同性與異性戀家庭養育兒女的結果無異,彷彿這已不該是議題。但是,每個可能影響孩童的政策需要完整評估其發展與家庭各因素間關係。這方面研究方法並非性別或社會學學者所熟悉,可能對結果有所誤判。

  事實上,這些研究幾乎都有另一個重要卻鮮少被指出的一致性,就是礙於個案少分布廣,難以有代表性取樣,難以配對或施測,以致結果可信度低。例如心理學會APA支持同婚的摘要:「沒有一份研究發現……,在任何重要方面上有不利之處。」進一步檢驗其所引述的研究有許多嚴重瑕疵和限制。支持此聲明的學者也了解,卻認為不成熟的知識總比完全不了解好。



恐影響孩子性傾向

  以支持者常引用的William’s Institute(UCLA權威的性別議題追蹤機構)為例,其最新報告(2016)僅156個同性家庭樣本,佔其總樣本約千分之1.6。而願意在電訪中表態的特殊樣本通常較有自信或鮮明立場。此外,研究者從這156個先排除經歷家庭變動(離婚或分居)的50個(佔總數三分之一),僅使用最後95個女同家庭,未能呈現同性家庭全貌。而此研究的測量竟僅有4個0-5分的家長自陳問題:「請問您的孩子:1.多健康?2.多不快樂?3.面對問題時多冷靜?4.寫作業時多需要協助?」無法完整判斷孩童的發展且易受主觀立場影響。

  Potter (2012) 的研究則巧妙地納入這類被排除的樣本,追蹤隨機抽出的19107位6歲孩童到8年級。發現同性和單親家庭的孩子,在數學及閱讀成就測驗表現比一般雙親家庭差。此外,研究到最後,85%同志家長已分手(女同是100%離異),相較於一般家庭69%。許多資料也證實同性家庭變動率高於一般家庭,特別是女同志。荷蘭統計局(2015)追蹤女同志離婚率是男同志的兩倍,但其養育的意願卻高出許多。

  同性養育對孩子之影響仍待更嚴謹的研究,但鼓勵同性傾向的效果明顯。統整多數研究推估約40%同性家庭青少年認同自己是LGBT,是同儕的3倍以上。不勝枚舉的研究發現,即使在高度接納的國家,LGBT仍有顯著較高的性別流動、憂鬱症、焦慮症、自殺傾向、藥癮問題 。這是否皆因社會歧視,仍需要釐清。

  同婚修法必然與下一代養育相連,並非只是兩個成年人的事。台灣是否已充分掌握可能的風險來參與這在西方國家仍未完成的實驗方案?誰可以為那些性傾向被誤導,面臨人生高變動風險的孩子負責?在保障同志權益與降低孩童可能的負面影響間,需要更審慎拿捏。


曾淑賢-中原大學特教系副教授

回顧逾二百文獻 重量級報告歸納指性傾向及性別認同非天生不可改變




(簡單訊息圖,歡迎點擊放大,下載廣傳)


  兩位美國專家回顧了超過200份生物學、心理學和社會科學同儕評審(peer-reviewed)文獻,合力撰寫了143頁重量級報告《性與性別》(以下簡稱「報告」),旨在釐清關於性傾向和性別的科研成果,令公眾得到更清晰的資訊。[1]報告在「The New Atlantis」期刊刊出,研究發現一些普遍流傳的觀念並沒有科研實證支持,報告亦希望社會關注LGBT群體較多精神問題,以及近年鼓勵性別認同與自身性別不一致的孩子變性的趨勢。

  聯合撰寫報告的兩位專家,一位是霍普金斯大學(Johns Hopkins)醫學院精神病學及行為科學教授保羅.麥休(Paul McHugh),他過去曾任霍普金斯醫院首席精神科醫生長達25年;另一位是霍普金斯大學醫學院學者羅倫斯.邁爾(Lawrence Mayer),他是生物統計學家及流行病學家,在大學任全職教授逾40年,曾在八間大學執教鞭,包括普林斯頓和士丹福大學。算上兼職工作,邁爾涉獵23個學科,包括統計學、生物統計學、流行病學、公共衛生、社會方法學、精神科學、數學、社會學、政治科學、經濟學及生物醫學信息學等,可見,邁爾是一個全才型研究學者。

  根據邁爾的自述,原先麥休只是邀請邁爾評論他和他團隊所撰寫的專題論文,確保論文所引用的統計數字的準確性。[2]可是在閱讀超過500份相關科學文獻後,倒引起邁爾的濃烈興趣,他發現LGBT群體普遍承受不合乎比例的精神健康問題。於是他進一步廣泛研讀數以百計文獻,他的閱讀涵蓋流行病學、遺傳學、內分泌學、精神病學、神經科學、胚胎學和兒科,社會科學則涉及心理學、社會學、政治科學、經濟學和性別研究。最後,他反客為主,重新組織並重寫論文,更當了論文的首席研究員,並為論文背書:「我毫無保留地支持本報告中每一句說話,沒帶有任何關於政治或哲學爭論的偏見。這份報告是關於科學和醫學,僅此而已,不多也不少。」


以下是這份重量級研究報告的重點摘要。




研究結果摘要[3]


第一部分: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

未有科學證據支持性傾向是天生不可改變; 儘管證據顯示生物因子——如基因和荷爾蒙,跟性行為和性吸引有關聯,但並非決定性的因果關係。有研究員發現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的腦結構和腦活動有輕微分別,但這神經生物學的發現不足以說明那些分別是源於天生,還是受環境和心理因素影響; 根據針對青少年的追縱研究,一些人的性傾向並非終其一生一成不變,而是會「流動」(fluid);當中一個研究顯示,多達80%曾在青少年時期報稱受同性性吸引的男性,成年後不再受同性性吸引,儘管這研究不無爭議; 非異性戀人士在童年曾遭性虐待的情況比異性戀人士高2-3倍。



第二部分:性、精神健康和社會壓力(Sexuality, Mental Health Outcomes, and Social Stress) 

比起平均人口,非異性戀群體有較高風險出現各種健康和精神問題; 比異性戀人士,非異性戀人士出現焦慮的情況高5倍,抑鬱約2倍,濫用藥物1.5倍和接近2.5倍的自殺風險; 跨性別人士同樣面對各種精神健康問題,不論年齡,曾企圖自殺的跨性別人士估算達41%,而相比美國人平均只是有5%; 雖然有一定證據顯示,社會壓力源(stressors)——包括歧視和標籤,導致非異性戀人士和跨性別人士出現精神問題的風險更高,然而,需要更多優質的追縱研究檢視社會壓力源模式(social stress model)的適用程度。
 


第三部分: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 

  未有科學證據支持性別認同是天生不可改變;「男人困在女人的身體」或「女人困在男人的身體」這類說法沒有科學證據支持; 根據近期估算,大約6%的美國成年人心理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一致; 腦結構研究顯示,腦結構與跨性別認同之間只有弱關連(weak correlations),結果未能為跨性別認同的神經生物學基礎提供證據; 比較平均人口,接受了性別重置手術(sex-reassignment surgery)的成人,精神健康欠佳的風險依然較高;其中一項研究發現,比起控制組人士,接受了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企圖自殺率高5倍,死於自殺的風險更高達19倍; 自我認同為異性的兒童中,只有少數在進入青春期和成年後,情況仍然持續,因此,必須小心處理這些兒童的個案; 儘管一些自我認同為異性的兒童,他們的情況備受肯定時,其心理健康或會得到改善,但仍欠缺科學證據支持延遲青春期發育或抑制青少年第二性徵發育的醫療干預。沒有證據顯示所有出現非原生性別想法或行為的兒童,應該鼓勵他們成為跨性別人士。


從上述各點,進一步簡單歸納出以下七重點: 

  未有科學證據支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是天生不可改變; LGBT人士出現各種健康和精神問題(焦慮、抑鬱和自殺)風險較高; 社會歧視和標籤,不足以解釋全部負面健康和精神問題結果; 接受了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精神健康欠佳的風險依然較高; 自我認同為異性的兒童中,只有少數在進入青春期和成年後,情況仍然持續; 支持延遲青春期發育或抑制青少年第二性徵發育的醫療干預的科學證據相當少; 沒有證據顯示所有出現非原生性別想法或行為的兒童,應該鼓勵他們成為跨性別人士。


回應批評

  這份重量級報告不利於LGBT運動意識形態,自然引來不少批評。[4]一個比較常見的批評是指出邁爾和麥休的報告並非新的重大研究,只是回顧過去的研究,也沒有經過同儕評審。這批評的內容大致不錯,然而卻是無的放矢。如果是新的研究,無論多嚴謹,也只是一份研究,由於社會科學不像自然科學,可以在實驗室重覆驗證,因此,單一研究往往難以證實某項假設;相反,報告檢視了超過200份同儕評審的文獻,得出的結論自然比單一研究可信得多。再者,報告檢視的文獻本身是同儕評審的文獻,因此,批評報告沒經過同儕評審似乎帶點吹毛求疵。此外,有人質疑邁爾並非性學的專家,然而,上面已指出,邁爾是全才型研究學者,在各大學任教不同學科,亦大量研讀相關文獻。再者,麥休正是這範疇的專家,當年霍普金斯醫院結束性別重置手術服務,麥休也有參與決定。他們兩人共同撰寫報告正好彼此補足各自的專長。

  羅夫城大學心理學教授華倫(Warren Throckmorton)引述西北大學心理學教授貝利(Michael Bailey)指出,報告沒有加入最新的表觀遺傳(epigenetics)研究,華倫似乎暗示報告刻意迴避某些研究,並不公允。然而,「The New Atlantis」期刊編輯回應時指出,相關研究對於同性戀是否天生和固定仍未有定論,而且貝利的研究只是用了一小段談論表觀遺傳,基本上更是說現有證據能解釋的不多。換言之,表觀遺傳的研究並沒有影響邁爾和麥休報告的準確性;相反,貝利倒是認同報告指出社會壓力源模式(social stress model)並不能解釋所有LGBT人士的不良精神健康狀況,以及實證研究並不支持性別認同是天生不能改變,並十分同意這些問題應公開討論和進行嚴謹的實證研究,找出真相。

  還有「23andMe」研究、同性戀公羊的研究、腦結構研究和Tomeo研究等不同質疑,這裡也不細表,有興趣的讀者請自行參閱他們的討論。反而在尾部,華倫自己承認了未有單一理論能解釋性傾向的成因,他引述貝利的研究:「關於是甚麼原因導致男性、女性或雙性性吸引,並沒有特定的理論得到足夠的支持,以贏得所有具理性的科學家的支持,他們大部分仍然是很大程度上持開放的態度。」

  華倫不止一次表示不應排除生物因素(prenatal causes / biological factors),彷彿邁爾和麥休的報告把生物因素排除掉,如華倫寫道:「在現階段的知識和研究找不到生物理論的證據,不代表產前因素不重要,或沒有因果關係。」「我同意貝利指出現時證據未就特定生物理論達成共識,但我不認為有人可聲稱產前因素已被排除。」然而,邁爾和麥休報告的結論只是說未有科學證據支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是天生不可改變,並沒有排除生物因素,華倫似乎是「打稻草人」了。


報告的社會意義

  這份報告引來不少批評,實屬意料之內,某程度反映這份報告的影響力。那些批評,不少有「雞蛋裡挑骨頭」的意味,譬如批評報告沒提及某份研究,可是那些研究對報告的結論並沒有決定性的影響。總結而言,正如邁爾所說,報告是如其所是地呈現關於科學和醫學的現存事實。

  儘管報告只是列出現存的科研實證,但結果卻有深一層的社會意義。過去數十年,同性戀運動一直積極參與各專業領域,包括司法界和學界,甚至政界,透過不斷傳播其實未有科學實證的宣稱,成功將LGBT運動塑造成繼黑人平權運動之後的公民運動。然而,一個必須問的問題是,這種發展真的對LGBT群體有益處嗎?進一步問,這運動帶來的社會轉變是人類福祉還是破壞?

  譬如說,過去數十年不少研究支持同性撫養(gay-parenting),認為同性撫養的孩子跟傳統雙親家庭的孩子沒有分別,甚至更好。然而,這些研究一直被質疑使用數量少的偏差樣本,根本不具代表性,尤其絕大部分是研究女同性戀家庭,缺乏男同性戀家庭的研究。[5]儘管支持LGBT運動的人一直極力透過科學支持他們的立場,但這麼多年來,也缺乏支持男同性戀家庭的數據,豈不正說明了一個事實——同性家庭整體而言確是不及異性雙親家庭嗎?可惜意識形態蓋過了科學實證,令愈來愈多沒有選擇權的孩子被注定沒有爸爸或媽媽。這真的公義嗎?

第二個例子,跨性別運動的支持者,聲稱性別認同是天生不能改變,因此應盡早肯定兒童的跨性別感覺,從小讓他們變性,否則,當他們的跨性別訴求被否定時,可能會導致自殺。再一次,他們的倡議並沒有科研實證支持,可是,現實是他們的主張漸漸成為主流,歐美愈來愈多家長相信,應從小讓有跨性別感覺或行為的小孩開始以異性身份生活。這對那些跨性別小童和他們的家人公平嗎?跨性別運動美化跨性別和變性,令更多人不必要地擁抱跨性別身份,這真的是為了他們的福祉著想嗎?

  另外,是甚麼原因推動邁爾反客為主,肩負起首席研究員之責?是他在研讀文獻時,發現LGBT群體正承受不合乎比例的精神健康問題,他關注這些情況。如果社會只不斷為他們爭取各種權利,卻忽略探討問題的真正成因,不單不能為LGBT群體的問題對症下藥,也對因各種遷就LGBT群體的政策而遭受不利的其他人不公平,譬如同性婚姻會壓逼不認同人士,遷就跨性別人士使用異性廁所和更衣室,亦侵犯了女性的私隱權和安全權等。

  以上所述的情況每一種也很複雜,難以三言兩言說清,需要另文討論。無論如何,這份嚴謹的重量級報告,釐清了現時的科研證據,無論在社會討論的層面,還是政策制訂的層面,亦極具參考價值。希望香港對LGBT議題的討論,是建基於科研實證,而不是當時得令的意識形態。


注釋:
[1] Mayer, LS, & McHugh, PR. (2016). Sexuality and Gender: Findings from the Biological,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Sciences. The New Atlantis, No. 50. Retrieved from http://www.thenewatlantis.com/publications/number-50-fall-2016.
[2] Ibid. Preface, p. 4.
[3] Ibid. Executive Summary, pp. 7-9.
[4] 
本文所引批評主要參考自羅夫城大學心理學教授華倫(Warren Throckmorton)的評論,取自:http://www.patheos.com/blogs/warrenthrockmorton/2016/08/27/editor-of-the-new-atlantis-responds-to-my-critique-of-the-mayer-and-mchugh-article/
[5] 
關於同性撫養研究的問題,請參考本會一份評論:《
拆解同性撫養的迷思》。
【原文刊於《評台》】



平衡基督信仰與同性戀權益-郭承天論文


郭承天
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系特聘教授、宗教所合聘教授
摘要
  2013年11月30日臺灣18個宗教團體聯合舉辦了大遊行,反對各種「毀家廢婚」的「多元成家」草案。扮演主要組織者與論述提供者角色的臺灣基督宗教團體,似乎打贏了一場聖戰。但是遊行前後,教會內部出現了不同的聲音,多數媒體和社會大眾更是質疑基督教會的愛心是否口惠而不實?本文從新福音神學、社會心理、與法律政治的角度,檢驗了德國模式「雙軌制」的《同性伴侶法》,提供一個雙方都可能接受的和解方向,以平衡基督宗教對於傳統家庭倫理的堅持、同性戀對於家庭制度的社會心理需要、以及國際民主政治和法律對於同性戀家庭權重視的趨勢。

關鍵詞:臺灣、基督教、同性戀、同性伴侶法

臺灣宗教研究 2014.12
第13卷2期 頁41-72
專題論文


一、前言

2013年11月30日臺灣的總統府前,約有30萬人參加了由18個宗教團體共同發起的「臺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遊行,

1反對「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盟」)2在立法院推動的各種「多元成家」草案。3這可能是臺灣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跨宗教示威遊行。表面上,這次遊行的結果是「護家盟」打贏了一場「聖戰」:
「多元成家」的四個草案(《修改民法972條》、《婚姻平權》、《伴侶法》、《家屬制度》),4除了《婚姻平權》草案原來早已排入立法院議程,而且通過一讀,其他的三個草案因為立委連署人數不足或者原來連署的立法委員撤簽,而都沒有排入議程。到了2014年5月立法院會期結束時,《婚姻平權》草案在立法院內也沒有被排入相關的委員會討論。大部分的支持者與反對者似乎都同意,《婚姻平權》草案未來大概會被立法院長久擱置在其他優先法案之後,直到2016年立法委員換屆後自動失效。但是「護家盟」真正贏了這一場聖戰嗎?目前很難說。尤其是作為「護家盟」的主要發起者與論述提供者的基督宗教團體,在遊行日的前後都成為同性戀團體以及多數媒體嚴厲批判的對象。他們公開質疑:「基督之愛在哪裡?」、「《聖經》哪裡出現了『同性戀』一詞?」、「有些教會不是支持同性戀嗎?」、「基督宗教的西方國家,不是愈來愈多通過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嗎?」、「臺灣的基督宗教信徒是少數,為什麼要壓迫也

1 關於「護家盟」的立場與活動,見臺灣守護家庭官方網站,〈精選文章〉、〈新聞報導〉,2014年6月30日下載。
2 關於「伴盟」的立場與活動,見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關於伴侶盟AboutUs〉、〈活動消息〉,2014年6月30日下載。
3 除了需要特別區隔以外,本文交替使用「基督宗教」(包含天主教)與「基督教」。另外,本文採用「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而不再區分男同性戀(gay)和女同性戀(lesbian),但不包括雙性戀(bisexual)、跨性人(transsexual)與酷兒(多元性傾向,queer)。泛指同性戀時,交換使用「她們」與「他們」。本文另也交換使用「同性戀」與「同性戀性行為」,除非特別註明其差異。本文不使用「同志」或「同志神學」,因為「同志」是國民黨員和共產黨員互稱的慣用語,恐引起不必要的聯想。由於當事人要求匿名,因此本文不揭露這18個宗教團體的名稱。但是筆者的名單顯示,「護家盟」並不一定代表臺灣主要的宗教團體,就像「伴盟」也不一定能夠代表大多數的同性戀。
4 「修改民法972條」是立法委員尤美女所提出的草案,不是「伴盟」所提出。「伴盟」提出的是後三法。婚姻平權案原名「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制度」。「伴盟」原來稱之為「同性婚姻」,後擴大包括雙性、跨性等身分。關於「伴盟」的成立與「伴盟」三法的內容,見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草案〉,2014年2月5日下載。

是少數的同性戀?」、「臺灣基督徒是不是都有『恐同症』、是「異性戀霸權」的壓迫者?」巧合的是,遊行過後,許多媒體持續大幅報導宗教團體的醜聞,尤其是基督教會的講道爭議。同性戀團體也舉辦全國校園巡迴演講,深化她們對於青年學子的影響力。
這些質疑不但在社會上發酵,也在臺灣教會內部產生了疑問,尤其是年輕的信徒。5他們懷疑《聖經》是否真的反對同性戀?為什麼教會要譴責弱勢的同性戀?為什麼同性戀不能有自己的婚姻關係?為什麼在民主多元社會,教會不能尊重同性戀的性傾向?為什麼同性伴侶一方重病時,另一方不能夠替他簽署開刀同意書?為什麼同性伴侶臨終前,不能讓她所愛的人繼承她的財產?讓同性戀進入婚姻制度,不是可以讓他們減少濫交、淫亂的行為?教會一方面喊著要「愛同性戀罪人、但恨惡同性戀行為」,為何另一方面卻抗議、阻擋同性戀擁有這些基本人權?因此,這次宗教示威遊行的結果對於同性戀和基督宗教團體而言,可能不但是雞同鴨講,而且是兩敗俱傷。
  本文試圖從新福音神學、社會心理、以及法律政治三個方面,說明德國模式「雙軌制」的《同性伴侶法》(但不是「伴盟」所提的《伴侶法》),或許可以提供上述衝突與疑問的一個和解方向。6讓教會的神學堅持以及同性戀的基本權益,在民主社會中,都能夠得到合理的保障。本文第二節簡要地介紹德國的《同性伴侶法》,第三節使用新福音派神學研究法,主張《聖經》有12處經文與同性戀爭議有關,而且大都傾向譴責同性戀行為。不過,《聖經》其他類似的倫理制度以及《聖經》倫理適用對象的區別,可能提供了包容《同性伴侶法》的神學基礎。第四節從同性戀形成的社會心理原因,說明《同性伴侶法》可以安慰同性戀的社會心理創傷,但並不太可能摧毀傳統婚姻制度。第五節從法律政治的角度,主張

5 從2013年9月至今,筆者已經訪問過長老會、召會、靈糧堂、浸信會、信義會、禮拜堂、校園書房、醒報,以及其他基督教團體和獨立教會(包括支持同性戀的同光教會)的牧師與學者超過20人。另可參考《校園雜誌》經常對於同性戀議題的討論
6 近二十年來「認知心理學」(cognitive psychology)對於神學倫理的影響,提供了本文的分析架構。簡單的說,認知心理學家認為人的思維模式,是綜合了感性、理性與宗教性。神學家已開始初步回應這些認知心理學的發現,對於基督教倫理的影響(參考Philip Clayton and Jeffrey Schloss, Evolution and Ethics:Human Morality in Biological and Religious Perspective; Stephen J. Pope, HumanEvolution and Christian Ethics.)因此,本文從社會心理、政治法律、以及神學的角度,切入同性戀這個複雜的議題。

臺灣基督徒本來就是民主政治中的少數,包容《同性伴侶法》或許可以減少社會對於基督教的負面形象,讓教會重新專注於迫切需要的福音事工。


二、德國的《同性伴侶法》

在處理同性戀婚姻爭議上,先進民主國家中約有一半是保留傳統的婚姻法,但另外訂定同性伴侶(婚姻)法的「雙軌」立法方式;例如,德國、法國(1999)、澳洲、奧地利、芬蘭、盧森堡、瑞士、以及美國少數幾州。另外一半國家則是採取「單軌」立法方式,修改婚姻法或者經過法院的判決,讓同性伴侶關係也納入傳統婚姻制度內。例如,臺灣「多元家庭」草案試圖將民法條文中的「夫妻」改為「配偶」,就是這種模式。採取這種模式的先進民主國家有比利時、加拿大、丹麥、法國(2013)、7冰島、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英國、以及美國許多州。本文不處理「伴盟」所提的「家屬制度」或其他的同居制度,因為這些制度都與臺灣目前的民情和基督教倫理,差距太大,在現階段不容易成為雙方協商的基礎。8
  德國的《同性伴侶法》(Gesetz über die Eingetragene Lebensgemeinschaft,或譯為「登記永久伴侶法」)是在2001年8月開始施行。9該法規範的議題相當廣泛,包括同性伴侶身分要件、伴侶的家姓、彼此撫養義務、財產制、照顧他方子女的義務、彼此的財產繼承權、分居規定、以及共同生活的結束等。

德國的《同性伴侶法》與本文相關的主要特色有五點:

7 法國於1999年先通過了「民事共同生活契約」,允許同性戀和異性戀同居。
2013年在傳統婚姻制度之外,另外通過了「同性婚姻開放法」。它與德國式「同性伴侶法」類似,但是在收養條件上更寬鬆,並且修改了相關刑事與民事法條的用詞,見Wikipedia, Law 2013-404, 2014年2月11日下載。
8 關於美國與歐盟國家的同性家庭制度,見Macarena Saez, Same-Sex Marriage, Same-Sex Cohabitation, and Same-Sex Families around the World: Why “Same” Is so Different.”與Kees Waaldijk, “Others May Follow: The Introduction of Marriage, Quasi-Marriage and Semi-Marriage for Same-Sex Couples in European Countries”及許耀明,〈「家」的解構與重構:從法國、德國、比利時與歐盟層次新近法制談「異性婚姻」外之其他共同生活關係〉,頁75-119。

9 本節的內容主要參考戴瑀如,〈由德國同性伴侶法的催生、影響與轉化檢視德國對同性人權之保障〉,頁38-56;陳靜慧,〈同性生活伴侶法之平等問題:
以歐洲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及德國聯邦行政法院之判決為中心〉,頁161-195。以及Wikipedia, Recognition of same-sex unions in Germany, 2014年1月21日下載。

(一)它不修改現有婚姻法,而是另外訂定新法;也就是採取立法「雙軌制」。它更用「伴侶法」的名稱,以區別傳統的「婚姻法」。
(二)只適用於同性戀,而不適用於雙性戀、多元性傾向或變性人。10
(三)伴侶人數限於兩人。
(四)收養子女的權利限於對方原婚姻的未成年子女。
(五)同性戀伴侶的權利義務逐步修正,目前已接近傳統婚姻。《同性伴侶法》的初版,對於收養另一伴侶之原子女、彼此財產繼承權、繳稅和免稅尚有一些明顯的差異規定。經過十多年的法院判決以及德國國會的修正,《同性伴侶法》所提供的主要權益逐漸與傳統婚姻相同。剩下一些不重要的差異,也正在修法中。
該法實施以後,登記的同性伴侶數從2004年約5,000對,迅速增加到2010年的約23,000對,約占每年總結婚數的十分之一。其中大約三分之二是男同性戀。最新(2013年10月)的民調顯示,70%的德國人支持《同性伴侶法》所享有的權利義務應該與傳統婚姻相同。


三、新福音神學的依據

本節主張《聖經》12處有關同性戀的經文,都傾向譴責同性戀行為。但是《聖經》對於有些重大倫理罪行(離婚、歧視女性、壓迫奴隸)的規範,採取了折衷務實的作法,或許可以適用在包容《同性伴侶法》上。最後,《聖經》大部分的倫理規範,只適用於信徒,而不一定適用於非信徒。因此,在適用於信徒的傳統婚姻法之外,另外設立適用於非信徒或異端的《同性伴侶法》,應該不會違反《聖經》原則。
  關於同性戀的議題,雖然在1980年以前的美國,有出版過少數的同性戀神學著作,但並沒有引起美國教會界重視這個議題。11因愛滋病過

10 2008年7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一個判決,一位丈夫與妻子結婚50年後,可以改變其性別登記為女性,並且仍維持其婚姻關係。這意涵了未來德國的婚姻法與同性伴侶法,可能都適用此判決。
11 例如John Boswell,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Gay People in Western Europ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Christian Era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大量引用Derrick Sherwin Bailey, Homosexuality and the Western Christian Tradition的同性戀神學論述。

世的哈佛大學歷史學家波士威爾(John Boswell),在1980年出版了著名的《基督教、社會容忍和同性戀》(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簡稱「波書」)之後,12歐美許多贊成同性戀的基督徒和教會就將此書奉為圭臬,認為《聖經》並不反對同性戀,並且進一步主張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由於此書出版至今,同性戀神學的相關著作都忠實地採納此書的原有論證,然後應用到不同的國家與族群案例,而沒有顯著的理論進展, 因此本節就以該書的主要論證為研究對象,輔以相關的神學討論。13
  在進入「波書」內容之前,需要先做一個神學派別的說明,因為神學的派別影響了對於同性戀的看法。「波書」以及幾乎所有的同性戀神學著作,都是採用十九世紀末期德國神學家所發展出的「文學/歷史批判」(literature/historical criticism)神學研究法,屬於「自由神學」(liberal theology)所常使用的研究法。他們聲稱,經由「科學的歷史方法」來檢驗《聖經》經文內容和歷史背景資料之後,傳統(福音派)神學的許多主張都站不住腳。與同性戀議題相關的自由神學主張包括:不接受《聖經》無誤論;《聖經》各卷書的作者對於神學爭議看法不同;否認三位一體神學,認為耶穌只是一位歷史人物,並非神;基督宗教是混合宗教;聖經》道德規範有其時空背景,不一定適用到現代。某些西方和臺灣的教會與神職人員,就是接受這些自由神學的訓練,而主張同性戀神學。
  在1980年代以前,由於福音派神學界只強調傳福音,而不注重《聖經》原文(希伯來文、希臘文、亞蘭文)和歷史的神學研究,因此常被自由神學家譏笑為「不讀書」。因此,當「波書」出版後,多數福音派神學

12 John Boswell,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Gay People in Western Europ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Christian Era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
13 例如,周華山,《同志神學》;Mathew Kuefler, The Boswell Thesis: Essays on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Dale B Martin, Sex and the Single Savior: Gender and Sexuality in Biblical Interpretation; Susannah Cornwall, Controversies in Queer Theology. 以及代表積極提倡同性戀神學的美國聖公會牧師John Shelby Spong, Rescuing the Bible from Fundamentalism: A Bishop Rethinks the Meaning of Scripture; 聖公會同性戀學者Chris Mounsey, Being the Body of Christ: Towards a Twenty-first Century Homosexual Theology for the Anglican Church. 這些著作似乎比較重視如何「創意地解經」來豐富同性戀神學,而沒有太多能夠超越Boswell所提供的詮釋與史料。由於臺灣的基督宗教界三分之二以上的教會仍採用保守的神學,連過去比較包容同性戀的長老會總會,於2014年5月也通過決議反對同性戀婚姻。因此,本文不多討論同性戀神學的發展。

家要麼頑固地堅持傳統的解經,用重複語句來堅定信徒對同性戀的看法;要麼保持緘默,好像沒這麼回事。甚至有些教會乾脆放棄福音派神學,轉而接納同性戀神學,並且按立同性戀牧師、替同性戀證婚。一直到1990年代同性戀運動在美國造成風潮,迫使少數福音派神學家開始回應這個議題。好在這時期的福音派神學家,了解到「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學術規範,不少人在鑽研文學/歷史研究法之後,開始全面地反擊同性戀神學。14近年來能夠有力地反對同性戀神學的臺灣和香港神學家,都屬於這種「新福音派」。15本文即是整理這些新福音派對於同性戀神學的批判,並且依此討論福音派教會或許可以包容《同性伴侶法》的神學依據。
  首先,同性戀神學和新福音派神學所爭議的主要經文,數目其實不多,只有約12處,另有5處論證是屬於薄弱的經文聯想(如表1)。這些經文的爭議又可分為下列三類。第一類爭議是關於所多瑪城的罪惡,是否就是指同性戀行為,還是因為「不好客」?第二類爭議是有些經文表面反對同性戀行為,但實際上是否在反對異教?第三類則是一些瑣碎的經文,被同性戀神學強加解釋成為支持同性戀行為的根據,或用來根本否認《聖經》有討論同性戀議題。這三類經文的相關經文數目還不少,因此下面的討論只討論有代表性的經文,其他的解經正反意見,見表一的摘要。

14 Robert A.J.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 Practice: Texts and Hermeneutics可能是目前對於「波書」最完整也最學術性的批判。Norman L.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pp. 257-26以及 Joe Dallas, The Gay Gospel: How Pro-Gay Advocates Misread the Bible則可能是福音派教會反對同性戀神學時所使用的最通俗教材。William Loader則在討論同性戀議題時,支持Gagnon的論述,並補充了更多的歷史和註釋的資料,請見William Loader, The New Testament on Sexuality, pp. 22-32, 109-138, 293-334. 而全面批判自由神學「歷史批判學派」的代表作,見Dale C. Jr. Allison, Constructing Jesus: Memory, Imagination, and History.
15 例如,陳尚仁,〈保羅反對同性戀行為:羅馬書1:26-27的注釋與詮釋〉,頁241-255;關啟文,〈同性戀運動之人權訴求的省思〉;在公開場合積極反對同性戀的基督教哲學家柯志明在其《尊貴的人、婚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不妥協的立場可能還算是傳統福音派》中已明白表示反對同性戀婚姻法以及同性伴侶法;賴建國的〈從舊約幾處爭議經文看同性戀問題〉則對於舊約經文譴責同性戀行為,有最完整的研究。






  第一類是關於所多瑪城的罪惡是不是同性戀行為?「所多瑪」一詞在《聖經》14卷書中出現47次。16光是從「所多瑪」一詞在《聖經》中出現的頻率,可以推測《聖經》各書卷的作者,對於「所多瑪的罪惡」不但很重視、認為是個相當嚴重的罪、而且對於它的內容有一定程度的共識。傳統福音派支持《聖經》的一致性,因此對於「所多瑪罪惡」的解釋,認為
就是指「同性戀行為」為主的淫亂行為。
  同性戀神學家認為傳統福音派在解釋「所多瑪罪惡」的時候,犯了兩個錯誤。第一,在創世記18-19章以及士師記19-21章這兩段經文,有一個關鍵字原文 (yada),被福音派錯誤解讀了。同性戀神學家認為這個字應該按照許多《聖經》英文翻譯本所翻譯的”know”(認識),來做字面的解讀,而沒有「性交」的意涵;17yada這個字在舊約中,不太常用來指「性交」。當好客的所多瑪城民,知道羅得的家裡來了兩位遠到的貴客,怎麼沒有讓大家「認識」,有損所多瑪城「好客」的名聲?所以大家來到羅得的家裡,想要「認識」他們,沒有其他意思。士師記所載便雅憫人要「認識」利未人的故事,其解經亦同。
  新福音派重新查考希伯來文原意以及歷史背景後,做了如下的回應:
(1)yada在舊約中出現過約940次,絕大多數雖然沒有「性交」的意思,但是至少有7次是指「性交」,包括創世記以及士師記的這些經文。18幾

16 例如,陳尚仁,〈保羅反對同性戀行為:羅馬書1:26-27的注釋與詮釋〉,頁241-255;關啟文,〈同性戀運動之人權訴求的省思〉;在公開場合積極反對同性戀的基督教哲學家柯志明在其《尊貴的人、婚姻與性:同性戀風潮中基督徒絕不妥協的立場可能還算是傳統福音派》中已明白表示反對同性戀婚姻法以及同性伴侶法;賴建國的〈從舊約幾處爭議經文看同性戀問題〉則對於舊約經文譴責同性戀行為,有最完整的研究。
17 採用”know”翻譯的英文翻譯本,有KJV, DBY, YLT, RSV, ASV, WEB.
18 創4:1(亞當與夏娃「同房」),4:17(該隱與妻子「同房」),4:25

乎所有的中文《聖經》版本以及有幾個英文《聖經》版本,翻譯這些經文時,都正確地翻譯成有「性交」意涵的字詞。19事實上,任何教導《聖經》希伯來文的導論書,都會提醒讀者,希伯來文不是很精確的語言,不但同一個字可以有好幾種意思,甚至同一個字在不同時空環境,都會有不同的發音和意思。因此字詞的翻譯,一定要看上下文的意思。20(2)
根據上下文的意思,為什麼羅得會認為「認識」(yada)是一件「惡事」(19:7)?為什麼所多瑪城民只因為羅得不介紹天使給他們「認識」,就想要迫害羅得全家?有那麼嚴重嗎(19:9)?(3)羅得接下來提出一個違反現代女權的交易,要讓所多瑪城民對他的兩個女兒「任憑心願而行」(yada),來代替天使被「認識」,但遭到城民的拒絕(19:8)。如果只
是讓城民「認識」他的女兒,有這麼困難嗎?城民難道不早知道羅得有兩個女兒,還需要進一步「認識」她們嗎?
  同性戀神學家認為傳統福音派在解釋「所多瑪罪惡」的時候,犯的第二個錯誤是誤把「不好客」的罪,當作同性戀的罪。同性戀神學家引用當時的歷史資料,主張當時的民俗強調好客的重要性,除了因為旅客可能需要補充食物和水以外,巴勒斯坦區域到了晚上非常寒冷,可能讓留宿街頭的旅客凍死。所多瑪城既然以好客出名,就要確認羅得有好好款待客人,不要讓客人餓到、渴到或者凍到。同性戀神學家另外舉出《聖經》相關經文,強調好客的美德。他們認為所多瑪城民在這次衝突過程中,粗魯的行為嚇到了兩位貴客,有損「好客」的名聲,因此上帝降火滅城。
  新福音派的回應是:(1)當時的歷史資料雖然鼓勵人們要好客,但是不好客並非摩西律法上的死罪。(2)同性戀神學家所舉出的好客相關經文,很多是在討論救濟窮人的慈善行為(例如,結16:49-50),或者討論如何對待拒絕福音的人。《聖經》從來沒有記載信徒因為不好客,而被上帝處死。(3)約翰二書10-11節甚至教導信徒,碰到假先知的時候,不要「接他到家裡、也不要問他的安」。(4)好像沒有任何一個古老宗教,(亞當與夏娃「同房」),19:5(所多瑪城民要羅得交出天使,任他們「所為」),19:8(羅得欲交出兩個女兒,任憑所多瑪城民心願「而行」);撒上1:19(以利加拿和妻哈拿「同房」);王上1:4(大衛王年老有童女亞比煞陪睡取暖,卻沒有與她「親近」)。

19 例如新和合本、現代中文、呂振中、當代《聖經》、新譯本、BBE、NASA、NIV。
20 John H. Dobson, Learn Biblical Hebrew.

 會對於不好客的人,處以死刑。(5)現代有多少同性戀或者異性戀的基督徒,會因為不好客被上帝處以死刑的?新福音派對於士師記所記載的便雅憫人與利未人的故事,以同樣理由認為爭議的主因是便雅憫人犯了同性戀的罪。
  同性戀神學和新福音派神學所爭議的第二類經文,內容是否表達反對同性戀行為,或是在反對異教?同性戀神學家查閱當時的歷史資料,以及希伯來文和希臘文在當時的用法,認為表一「第二類」的經文中,「可憎惡的」( ;tow`ebah')、「孌童」( ;qadesh')、「逆
性」( ;para phusin)、21「親男色的」( ;arseno-koi'tes)相關經文或字詞,不是在譴責同性戀,而是在譴責異教廟妓制度。這些儀式有時會使用男妓(孌童),供男性信徒使用。不過,即令如此,這些經文還是在譴責異教信仰,而非譴責同性戀行為。
  新福音派經過重新檢查同性戀神學所使用的歷史資料,參考更多的當時歷史資料,以及有系統的比對希伯來文和希臘文的當時用法後,認為「第二類」經文中的這些字詞,應該是傾向譴責同性戀行為。在這些經文的上下文,可以看到《聖經》作者也譴責異教信仰,因此沒有必要在同一句經文內或同一句經文的上下文,用不同的字詞重複地譴責異教信仰。同性戀神學在使用歷史資料時,常常斷章取義,或者故意忽略對於他們立場不利的重要歷史文獻。22
  同性戀神學和新福音派神學所爭議的第三類經文,是一些瑣碎的經文,被同性戀神學強加解釋成為支持同性戀行為的根據,或用來根本否認《聖經》有討論過同性戀議題。例如,同性戀神學認為路得與拿俄米,以及大衛與約拿單,因為有很多親密行為(如「親嘴」)與親密言語的描述,所以認定他們是女同性戀和男同性戀。23
21 新約中「逆性」或「順性」的「性」原文fu,sij是「自然」的意思。同性戀神學與新福音派神學對於什麼是「自然」,有不同的看法。前者似乎採取「存在即合理」的看法,而不論數量的多寡。有些教會想要從「自然」的生物學和社會學定義來反駁同性戀神學,其實並沒有太大的說服力。《聖經》所說的「自然」或「良心」其實還是以上帝的創造論和倫理觀為基礎,並不只是科學的自然論。接受「《聖經》無誤論」的人就應該同意同性戀是「逆性」的行為,但是不接受「《聖經》無誤論」的人,也就不認為同性戀是違反自然的行為。這不是很「自然」的差異嗎?

22 Robert A.J.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 Practice: Texts and Hermeneutics.
23 Boswell認為路得與拿俄米、掃羅與大衛、大衛與約拿單,都是同性戀,甚至可能是雙性戀,見John Boswell,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不過,新福音派重新檢驗當時的歷史文獻與《聖經》的上下文,認為這些行為和言語,雖然很親密與熱情,幾乎比得上異性戀,但是仍無法直接證明他們就是同性戀。除了「親嘴」以外,他們的互動並沒有出現明示或暗示「性交」的相關字詞。而「親嘴」(親臉頰)到現在還是穆斯林男性見面時,常行使的禮儀。
  上述的神學討論,確認了《聖經》傾向譴責同性戀行為的立場。但是有兩個神學的考量,或許可以讓基督教會考慮能否包容《同性伴侶法》。
  其一是《聖經》關於一些重大罪行(離婚、歧視女性、壓迫奴隸)的討論,雖然堅持譴責這些罪行,但是在具體措施上,採取了比較折衷務實的作法。而且這些作法並沒有影響到那些原本就不離婚、不歧視女性、不壓迫奴隸的好信徒。耶穌曾明白的表示不可休妻(離婚)。當法利賽人來問耶穌:「人無論甚麼緣故,都可以休妻麼?」耶穌一方面重申不可離婚,但是另一方面也默認「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24新福音派認為離婚也並非「不可赦之罪」,尤其是因為家暴的原因而離婚。因此,當代的新福音派倫理學家主張可以容許曾經離婚的人再婚,但以離婚一次為限。25
  舊約對於女性(以及奴隸)權益的不平等待遇以及缺乏保障,常常受到現在女(人)權運動者的批判。不過,新福音派經過歷史的考據,發現當時女性(奴隸)的待遇比《聖經》所規範的還要悽慘很多,因此推論《聖經》作者擬定這些規範是為了嚇阻與限制男性(與主人)的濫權,來保護當時的女性(與奴隸)。26從近代女權運動和反奴隸運動的起源和發展來看,許多倡議者都是虔誠的基督徒。絕大多數的現代保守教會,大概也不會支持奴隸制度或者反對男女平權。
  臺灣的基督教會過去幾年對於墮胎合法化、賭博合法化、以及性產業專區等重大宗教倫理議題上的處理方法,也有類似值得借鏡之處。基督教團體在這些法案的討論過程中,知道很難長期抵擋這些「彎曲背謬世代」的法案,因此「兩害相權取其輕」,提出一些限制條文作為折衷;例如,墮胎法案有六個月以上孕期以及三天思考期的限制;賭博合法化以及性產

Gay People in Western Europ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Christian Era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 p.105.
24 太5:31-32,19:3-9。相關經文見可10:2-12;路16:17-18。
25 Norman Geisler, Christian Ethics: Options and Issues, pp. 291-292.
26 余也魯,《啟導本》,頁154-156,註腳。

業合法化,需有當地政府與民意的同意。
  最後,不只是臺灣的教會,全世界的基督教會都要問自己一個問題:
在民主多元的社會,《聖經》的倫理規範是適用於信徒,還是適用於所有的「外邦人」(非信徒)?代表舊約律法總綱的是「十誡」。第一誡到第四誡是規範神與(以色列)信徒之間的關係,第五誡到第十誡是規範(以色列)信徒與信徒之間的關係。出埃及記、利未記、申命記所記載的繁複律法,幾乎都是上帝與信徒之間「神聖盟約」(covenant)的一部分,但
是很少適用在外邦人的社會。外邦人要加入這個盟約當然也可以,但是必須成為信徒,才能享受這個盟約的權利與義務。雖然基督教會可以主張神的權柄與公義普及天上與地上,但是在「新天新地」還沒有來以前,上帝好像並沒有要求祂的子民把十誡和其他的律法,強加在外邦人身上?
  前述《聖經》的12處經文傾向譴責「信徒的」同性戀行為,臺灣的教會內部也可以效法尼希米與以斯拉的精神,切實禁止這種行為的發生,就像要禁止偶像崇拜、通姦、淫亂、亂倫等行為一樣。但是前述的經文好像都沒有記載過鼓勵信徒去推翻同性戀的廟妓制度?去阻止外邦人的同性戀行為?除了以色列王國時期,在外邦人統治下的舊約和新約的信徒們,能夠自保就很感謝上帝了,哪有餘力去干涉外邦人(皇帝)的同性戀行為?當他們挑戰外邦人政權時,大都是因為要維護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而很少是因為看不順眼外邦人的倫理規範。施洗約翰批判希律王的亂倫行為,就被希律王斬了。耶穌聽到這個消息,就「退到野地」,並沒有繼續批評希律王(太14:13)。就算是所多瑪城的特例,這也是上帝親自執行審判,而沒有叫亞伯拉罕去執行審判,而當時亞伯拉罕的軍力已經遠遠超過所多瑪城,有能力去執行審判。所以,若是外邦人要給他們自己設立一個同性伴侶制度,基督教會又有什麼《聖經》根據反對它呢?


四、社會心理的依據

新福音派認為同性戀形成的主因之一,是成長過程中受到嚴重的社會心理傷害,因此基督教會對待同性戀的方式需要不同於對待其他倫理罪行的方式,而需要更多的理解與愛心。《同性伴侶法》可能就是展現教會愛心,但同時堅守教會倫理的一種折衷方式。
根據新福音派的心理學研究,同性戀的社會心理成因大致可以分為平衡基督信仰與同性戀權益 55三類:27(1)幼時遭到近親的性侵,(2)少年時受到同性戀同儕的誘惑,及/或(3)成年時好奇成為同性戀。就社會心理傷害而言,第一類的同性戀最嚴重,因為他們在幼時即同時受到兩種嚴重的傷害:性侵與親人的背叛。
  這一類的同性戀可能一輩子生活在「創傷過後症候群」(Post TraumaSyndrome)以及無法建立親密關係的恐懼中。而他們被親人(連續)性侵後,常常又被想要「家醜不外揚」的長輩歧視與打罵,雪上加霜。早期的同性戀可能大都屬於這一類型,他們的人數不多,這一類型也比較不容易發展成雙性戀或者異性戀。第二類同性戀則是在青少年時期,比較容易發生,尤其是那些自幼就有明顯另一性別文化行為(例如男孩愛打扮),在家裡就產生「性別認同障礙」(Gender Identity Disorder)的人。男女性徵在青少年時期快速發展,對於異性是又愛又怕,同性常常聚集討論異性或者吹噓自己的性能力。在學校陰暗之處或家裡房間聊天時,一不小心插槍走火就發生性行為。但是由於同儕、家庭和社會還不能接受同性戀,因此兩人成為生命共同體,一方面共享同性戀的心理與身體快樂,另一方面互相傾訴其他同儕、家庭和社會對於他們的羞辱和迫害。這一類的同性戀由於受到長期的社會心理傷害,因此也不容易轉換成雙性戀或異性戀,但是比第一類的好。第三類同性戀則是因為近幾十年同性戀運動的興起,到處宣傳同性戀的好處(Gay Pride),甚至進入校園提倡「性傾向平等」。許多學生基於好奇,嘗試了同性戀行為,但是大多數並沒有放棄異性戀。他們也因此面對著家庭和社會的歧視,而陷於迷惘。這一類的同性戀人數愈來愈多,可能占了當代所有同性戀的絕大多數。但是他們到了適婚年齡時,絕大多數就順著「自然的天性」,拋棄他們第一、二類的同性朋友,進入異性婚姻。
  有些教會常常提出一些對於同性戀不利的研究報告,以醜化他們,這可能只會加深他們的心理傷害、強化她們的團結心,以及加深他們對於教會的仇視。例如,「同性戀不是天生的,沒有發現『同性戀基因』」是心理學研究目前的共識」。但是這句話聽在同性戀耳裡,容易被解讀成為「同性戀是自作自受」。而基督徒心理學家的研究發現,家庭教育、學

27 本節的論證主要依賴廣受西方福音派教會研讀的書籍,Jeffrey Satinover, Homosexuality and the Politics of Truth, pp. 221-228. 新福音派華人基督徒學者的研究,見錢玉芬,〈從同性戀到前同性戀:基督徒前同性戀者生命改變歷程的解釋現象學分析〉,頁111-154。

校教育、政府法律、甚至教會教育可能要負更大的責任。其他的保守派研究報告,也可能造成類似的敵視解讀,如「同性戀的平均薪資高於一般薪資所得,所以同性戀不是弱勢」、「同性戀家庭的小孩高中退學率比較高」、「同性戀性伴侶數目遠高於異性戀」、「終身維持同性戀的比例只占同性戀比例中的百分之三」、「愛滋病在快速擴散中」、「同性戀愛吸
毒、性虐待」。這些研究報告大都仍有科學的爭議,但是對於同性戀和他們的同情者而言,無異是「異性戀霸權」推託責任,對於同性戀傷口上灑鹽的作法。28某些同性戀者因而採取「毀家廢婚」的極端路線來回應家庭、社會和宗教團體對他們所造成的新仇舊恨。
  當傳統婚姻制度與同性戀家庭的合法化並行時,會不會造成傳統家庭制度的崩解?目前並沒有科學證據證明兩者之間的關連。二次大戰之後,傳統家庭的崩解,主要是受到享樂主義、媒體色情、娼妓業興盛、辦公室戀情、夫妻角色變動、家庭暴力等因素的影響,只有極少數是因為夫妻的一方後來變成同性戀。而原來是女同性戀的,反而更多人在「母性」的呼召下,在適婚年齡末期還是選擇進入異性戀婚姻。另外,同性戀家庭本來就不容易產生後代,即使藉由收養或代理孕母,延續後代的效果也有限。
  同性戀家庭似乎本身就具有「自我節制」的機制。異性戀父母不打算生小孩的,可能對於人類社會的延續威脅更大吧?
  在2013年底的這次「護家遊行」中,臺灣基督教會的神學立場是「愛罪人,但譴責罪行」,這個立場在神學上站得住腳。但是同性戀和社會大眾看到的,是基督教會很積極地在譴責罪行,卻不見「愛罪人」的落實行動。「歡迎同性戀來教會,但不可以有同性戀行為」的教會立場也沒有錯,但是對於長久厭惡基督教會的同性戀來說,這也是口惠而不實。若要讓「走出埃及」和「性別自信」等協助同性戀放棄同性戀行為的方法

28 從最新的心理學研究來批判「護家盟」對於同性戀社會行為的誤解,見李怡青〈同性 的親密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剖析 〉,2014年6月28日下載。不過,新福音派的心理學家整理過爭議雙方所使用的科學證據後,似乎仍認為保守神學的立場比較有科學證據的支持,見Stanton L. Jones and Mark A. Yarhouse,
Homosexuality: The Us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Church’s Moral Debate. 而最新的心理學研究Jerome A. Winer and James W. Anderson, eds. The Annual of Psychoanalysis, V. 30: Rethinking Psychoanalysis and the Homosexualities也指出同性戀精神病患的社會心理傷害,與異性戀的精神病患不同,需要新的諮商理論與實務來醫治。

發揮更大的功效,29基督教會可能要先考慮如何減緩同性戀的社會心理傷害,而且減少基督教會與同性戀之間的火爆對立。
  基督教會既然強調基督的愛,「壓傷的蘆葦,他不折斷;將殘的燈火,他不吹滅」(賽42:3;太12:20),是否可以藉著包容《同性伴侶法》,具體的落實「基督之愛」?〈猶大書〉傾向譴責同性戀行為(猶7),但是也提醒基督徒對於這等人「要存懼怕的心憐憫他們」(猶23)。最後,耶穌所讚美的好撒瑪利亞人,並沒有問傷者是否是同一宗教的信徒,也沒有問他是否是同性戀,就幫他包紮傷口,帶他到旅館醫病(路10:30-37)。


五、法律政治的依據

臺灣在1996年以後已經被世界人權組織《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列為與西方先進民主國家同等級的民主國家,基本人權受到民主憲法與法律的保障。而臺灣的基督徒又必須面對身為政治少數的政治現實。本節認為這些法律政治的新環境,可以讓臺灣的基督教會重新思考是否在不修改現行婚姻法律的前提下,另外也包容《同性伴侶法》?
本文主張參考德國模式的《同性伴侶法》有三個原因:(1)德國人權法律在先進民主國家常為表率;(2)臺灣的法律與法學系統,深受德國影響,修法或立法較有一致性;(3)德國基督宗教相對其他歐陸國家保守,與臺灣的多數宗教類似。30
從民主憲法與法律的原則來看,似乎很難完全否定同性戀的家庭權。
  就像是其他先進民主國家一樣,我國的婚姻法,都沒有剝奪關在監獄的殺人犯、詐欺犯、家暴犯、毒販、強姦犯、神棍等的結婚權利。只要另一方同意,他們都可以立刻申請結婚。對於基督教而言,宗教罪可能比這些罪

29 「走出埃及」為同性戀諮商的國際基督教組織,輔助同性戀自願放棄同性戀行為。臺灣的分會是「社團法人臺灣走出埃及輔導協會」。請見社團法人臺灣走出埃及輔導協會,〈關於協會〉,http://www.rainbow-7.org.tw/48,2014年6月30日下載。「性別自信」是基督徒心理學家提供現代青年建立健康的性別觀。見黃偉康,《性別有自信,孩子更快樂》。
30 支持同性戀的臺灣學者常常使用憲法思維比較有彈性的英、美、法例子,建議作為臺灣修改婚姻法的範本,例如,傅美惠,〈論美國同性戀與平等保護:兼論我國同性戀人權保障之發展〉,頁1-60。廖元豪,〈革命即將成功,同志仍須努力:簡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性婚姻之判決〉,頁20-37。她們似乎低估了德國法系與臺灣法學界關於「同性人權與法制」之論辯的保守性。

更嚴重,但是也沒有任何一個先進民主國家的婚姻法,禁止異教、假先知、或神棍結婚。那麼,為什麼同性戀不能享有某種基本的家庭權?雖然《世界人權宣言》(16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3條)、《歐洲人權公約》(12條)、以及我國大法官會議釋憲(552號),定義婚姻時,都是以一男一女為原則,然而這些人權法規也沒有禁止同性戀以傳統婚姻以外的形式,來組成不同形式的家庭。也就是說,現代人權法規逐漸區分以「性別」為依據的傳統「結婚權」,和以「性傾向」為依據的「家庭權」(同性伴侶法、同居法等)。31
這次「護家盟」舉辦1130遊行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修改民法972條以及「伴盟」所提的三個草案,都採取「單軌制」的修法,而實質地侵犯、威脅到絕大多數臺灣人所習慣百年的現行婚姻制度。突然要面對這麼大幅度的法律、社會、心理革命,傳統宗教團體不得不破天荒地走上街頭抗議。如果是採取維持現有婚姻制度、另外訂定「同性伴侶法」的「雙軌制」,讓宗教團體與同性戀團體「各從其類」、「各取所需」,可能就不會引起宗教團體這麼強烈的反應。在民主社會,多數要尊重少數,少數也該尊重多數。多數不可成為「異性戀霸權」;少數也不可成為「同性戀霸權」,甚至形成一種「超級宗教」,去剝奪多數人主張異性戀的言論自由權。32
  從政治現實面而言,臺灣的教會在反對多元成家的時候,幾乎都是借用歐美(主要是美國)的神學論述。美國的基督徒比例幾乎占全國人口的百分之八十。而臺灣呢?幾十年來,基督徒(含天主教徒)比例一直在百分之六左右徘徊,很像現代的猶太教會和初代的基督教會,生活在異教占多數的社會中。這個政治現實對於臺灣的基督教會如何看待同性戀家庭,有何影響?
  首先,新福音派神學家與政治神學家詳細考察《聖經》原文、經文和歷史之後,認為《聖經》反對基督徒建立一個屬於基督徒的世俗國家。33

31 李震山,〈憲法意義下之家庭權〉,頁86-88;許耀明,〈家的解構與重構:從法國、德國、比利時與歐盟層次新近法制談『異性婚姻』外之其他共同生活關係〉,頁75-119;關啟文,〈同性戀運動之人權訴求的省思〉,頁6-9。
32 關啟文,〈同性戀運動之人權訴求的省思〉,頁5;林更盛,〈對性別平等法制的幾個反省:從宗教自由的觀點談起〉,頁39。
33 Karl Barth, Community, State, and Church: Three Essays;郭承天,《國族神學之民主化》。


  簡單的說,《聖經》的「國」只有兩種:外邦人的世俗國,以及基督徒的天國,而沒有基督徒的地上國。基督徒的「地上天國」是指教會,不是指美國,也不是基督徒人口快速萎縮的歐洲國家,更不太可能是中華民國。
  到了末日審判的時候,基督徒還是少數。34因此,臺灣的基督教會在涉入重大政策過程中,要學習猶太教會和初代的基督教會,堅持信仰自由,但是盡量避免干預外邦人的倫理爭議。中華民國既然在目前以及可見的將來,都不是基督教國家,臺灣的基督徒有何權利與義務,將自己的宗教倫理,藉著國家法律來強迫非基督徒接受?
  這不是說基督徒不可以參與政治。就像是任何的宗教團體都應該扮演社會良心的角色一樣,基督徒對於明顯傷害人權、影響社會秩序與安定的重大政策,仍應該積極的表態並且試圖影響政府決策。例如,近年來臺灣的基督宗教團體成功的延緩娼妓合法化、無條件的墮胎、賭博合法化等,都提升了基督宗教團體的社會良心形象。35這些重大政策若不予以約束,最後很容易衝擊基督徒的生活環境,甚至腐蝕教會倫理。而同性戀是否「明顯傷害人權、影響社會秩序與安定」,仍是有爭議的。至少,現在的美國聯邦法院以及歐洲的人權法院,並不認為如此。同性戀團體的宣傳策略,一直強調他們是受害者、是弱勢、對社會無害,不像是娼妓、墮胎、賭博的支持者。因此,宗教團體要去約束同性戀的家庭權,比較難爭取社會大眾以及法官們的同情。
  其次,從民主憲政的運作而言,屬於少數的臺灣基督徒面對的政治問題,可能跟同屬於少數的同性戀類似。如果基督徒因為性傾向理由而不給予同性戀部分的家庭權,那麼占極大多數的其他宗教將來可否同樣地依據「宗教傾向」,來限制基督徒的宗教自由權?1990年代第三波民主化以後,基督教在東歐和拉丁美洲的傳教,就一直是受到這種歧視。臺灣基督徒以前藉著「行憲紀念日」的放假,來過聖誕節。解嚴以後,佛教團體夾著人數的優勢,不但取消了「行憲紀念日」,而且通過了「佛誕日」。
  雖然這並沒有實質影響基督徒的宗教自由,但是身為政治少數的臺灣基督徒,還是謹慎小心的參與公共事務。36
第三,長期來說,通過同性戀婚姻法或同性伴侶法是先進民主基督宗34 郭承天,〈臺灣宗教與保守主義〉,頁5-26。

35 郭承天,《末世與啟示:啟示錄解析》。
36 郭承天,〈宗教容忍:政治哲學與神學的對話〉,頁125-157。

教國家的趨勢。臺灣的基督教會現在選擇雙軌制的同性伴侶法,可能優於將來通過單軌制的同性戀婚姻法或者其他「多元成家」法案。根據2013年4月8日《時代週刊》的報導,美國人贊成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比例,從1996年的27%,快速增加到2013年的53%,其中30歲以下的有73%贊成。有12州已經通過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當年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兩個限制同性戀婚姻的法案,並提供了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完整法律論述。即使是跨黨派的研究也預測未來的5-10年內,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將在美國所有的州都通過。而在歐洲與拉丁美洲的基督宗教國家,只見愈來愈多國家通過同性戀婚姻法或同性伴侶法,而不見減少。37就長期而言,臺灣立法院要通過同性戀婚姻法或同性伴侶法,只是早晚的問題。臺灣立法院的立法品質,大家「有目共睹」。倉促之間立法,會不會就通過對於傳統家庭傷害最大的《家屬制度》?其實,臺灣同性戀團體的主流,一開始就以德國的同性伴侶法為模範,草擬她們的伴侶制度。只是在草擬的過程中可能遭到雙性戀以及「毀家廢婚派」的挾持,才發展出各種令宗教團體極度驚慌與厭惡的其他版本。
  第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兩個人權國際公約的國內外政治壓力。38在馬英九總統積極推動下,我國在2009年通過了兩人權公約的施行法,政府機關依法要在兩年內修正侵犯人權的法律。而國際人權團體現在常常以同性戀婚姻合法化,作為檢驗一個國家是否保障人權的重要指標之一。馬總統本人就是同性戀權益的重要支持者。在他擔任臺北市長任內,就開創了「同玩節」舉辦年度的同性戀慶祝活動。姑且不論馬總統是否已經成為「跛腳總統」或者將來會「人去政亡」,國內和國際的同性戀團體,必將持續依據人權公約施行法,來推動同性戀家庭制度。臺灣的教會是否要選擇在這個議題上與國際人權標準

37 關於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在各國的歷史發展,見Wikipedia, Timeline of same-sex marriage, http://en.wikipedia.org/wiki/Timeline_of_same-sex_marriage, 2014年8月20日下載。
38 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23條第二款,雖然討論到婚姻權利,但是此婚姻只限於「男性」(men)與「女性」(women)的性別,而不是「性傾向」。況且,從民主政治理論來看,婚姻權應該是一種社會權,而不是與民主政治必然相關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參見Robert A. 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背道而馳,而長久地背負罵名?

第五,這次「護家盟」遊行讓基督教會成為箭靶,有礙宣教形象。由於臺灣的基督徒是少數,教會目前的主要使命可能還是以傳福音為優先,而涉入政策辯論為次。這不是說基督徒「沒有社會責任」,39而是如前所述,教會要挑選議題和戰場,更要選擇適當的戰略,「靈巧像蛇」(太10:16)。在1130遊行前後,基督宗教團體一直扮演著組織與論述的主導者。快要接近1130的時候,基督宗教團體已經感受到同性戀團體的猛烈攻擊,例如,同性戀在媒體上大罵基督教會、威脅控告反對同性戀的牧師或學者。因此,教會要求信徒遊行時採取低姿態,所有的宗教團體都不穿戴宗教服飾,文字論述也避免宗教術語。40不過,這種戰術的改變,並沒有減緩同性戀團體的火力。1130之後,媒體大幅報導基督教會的醜聞,例如某位女牧師聲稱她的禱告不但可以醫治各種怪病,還可以撿到天上掉下來的50顆鑽石。另有一位牧師以收容弱勢家庭子女為名,不但私吞募款而且性侵未成年少女。還有一個「護家盟」基督宗派的牧師們,被同志團體指出曾公開歧視臺灣傳統宗教。41畢竟,有些媒體記者或編輯本身就是同性戀,對於主導1130遊行的基督教會成員,正在做「秋後算帳」,也為救活立法院的《婚姻平權法》而努力。
  雖然新聞媒體裡面有更多的記者與編輯是基督徒,但是他們的教會還是從(美國)傳統福音派的立場出發,而沒有辦法提供適合臺灣情境的公共論述,有效地回應同性戀團體的疑問,以爭取社會大眾的同情。就如前述,臺灣的基督教團體要麼繼續地以一般讀者不懂的基督教術語,重複《聖經》的立場;另一方面不斷地提出各種美國保守教會提供的研究報

39 康來昌,《基督徒的最後試探》。筆者曾經訪問過幾個中大型佛教團體的代表,他們並不太了解同性戀議題,也不完全同意「護家盟」某些極端的言論,因此並沒有參加11月30日的遊行。一貫道十九個組線中的某一組線參加了遊行,但是這不是一貫道總會的決議。其他組線認為同性戀也是一種「親情」,可以享有某種家庭制度的保障。最激烈反對同性戀的可能是傳統儒教團體。他們的理由是「不可以害人絕子絕孫」、「死後祖先神位沒人拜」、「死後怎能
面對祖先?」另有一個外來的宗教團體,也採取激烈反對態度,主張「消滅同性戀」。不過,這些宗教團體的主張大都沒有深入的神學依據,因此「護家盟」的主要論述還是由基督宗教團體提供。
40 「真愛教育聯禱會共識」發送之email,2013年8月7日。
41 〈信耶穌得鑽石?女牧師郭美江:已撿50幾顆〉,《ETtody東森新聞雲》,2014年1月29日下載;〈韓籍牧師唬父愛 假驅魔性侵少女〉,《自由時報(電子版)》,2014年1月29日下載;〈靈恩派牧師:神佛是邪靈〉,《中時電子報》,2014年2月19日下載。

告,醜化同性戀,宣染同性戀家庭制度將會使臺灣亡國滅種。這種「互相毀滅」媒體戰爭的結果,就是同性戀的心理受到更進一步的傷害,而教會方面則是福音工作的受阻。生活在民主、多元社會的大眾,尤其是年輕的一代,開始懷疑基督教會怎麼這麼沒有愛心、沒有包容心?「少數壓迫少數」?這種宗教團體還值得參加嗎?牧師和傳道們則忙著參加各種關於同
性戀的研習會,甚至要動員信徒參加大大小小的遊行。勞神傷財不說,反而引起教會內一些年輕信徒相同的懷疑。根據教會報紙的報導,1130遊行之後,連署「反對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方案」的人數,雖然超過65萬人,但是一個多月來只增加了3萬人,距離原來百萬人的目標差距甚大。這可能就是一個警訊。42

六、不同法案的比較

由於「護家盟」的宣傳策略似乎比較強調「多元成家」(多人家庭)可能造成毀家滅國的結果,臺灣大部分的基督徒對於同性戀團體提出的其他方案,可能都不太了解其內容差異,更遑論德國式的《同性伴侶法》。許多主導1130遊行的教會領袖們,甚至不知道德國式的《同性伴侶法》與「伴盟」提出的《伴侶制度》,有天壤的差別。本節根據上述的神學、社會心理、和法律政治的標準,簡單的比較這些法案的利弊。表二只比較現狀、修改民法972條、同性戀團體提出的婚姻平權和伴侶制度、以及德國式伴侶法。至於「護家盟」批評最烈的多人「家屬制度」,本來就是少數極端的「毀家廢婚派」所提出,而不是主流同性戀團體所強力支持的,因此不予討論。另外,法國式的「同居法」也與臺灣民情差異甚大,目前不適合納入討論。43
42 〈春節攜手連署守護健康家庭〉,頁2。
43 法國除了傳統婚姻以外,另設立了「民事共同生活契約」容許同性之間或異性之間的兩人同居關係,但是彼此沒有忠誠和扶助的義務,請見林恩瑋,〈同性婚姻的第三條路?由法國『民視共同生活契約』制度談起〉。本文認為這種偏離傳統家庭責任義務的制度,目前可能排在《同性伴侶法》之後再討論,可能比較適當。法國另外於2013年5月通過了民法典新第143條修正案,「婚姻是異性或同性的兩個人簽約」。這是「單軌制」的修法,與「伴盟」的「婚姻平權法」類似。




民法972條修正案(院總第1150號,12月19日)主要想修正民法親屬篇第972條裡面夫妻身分,由「男女」改為「雙方」。44這可能是同性戀團體最支持的方案,修法簡單而且權利義務與傳統婚姻相同。但是基督教團體認為,這個方案把傳統婚姻與同性戀婚姻混在一起,對於傳統婚姻的衝擊可能很大,因此目前仍強烈反對。
  由「臺灣伴侶權益聯盟」推動的「婚姻平權(含同性婚姻)」草案,要修正民法條文共82條,主要是去除性別差異的用語與規定(如「男女」、「夫妻」、「父母」改為「配偶」、「婚姻」與「雙親」),使得同性戀、雙性戀、跨性人和多元性傾向者都可以結婚,並且享有與傳統婚姻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就實質而言,「婚姻平權」草案等於包含了修改民法972條,而更全面的修法,對於傳統婚姻的影響也更大。基督教團體更不可能接受這種多元家庭法案。

44 該修正案另外要修正第973、980條裡面的訂婚與結婚年齡,男女權益改為相同。


  由「臺灣伴侶權益聯盟」推動的另一個法案「伴侶制度」,要修正民法條文6條,另新增13條。它比前兩項修正案更具革命性。除了依照「婚姻平權」草案要去除性別差異的用語與規定,使伴侶享有與傳統婚姻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以外,伴侶的身分更不需要有愛情或性關係;情人、朋友、鄰居都可以申請加入伴侶制度。所以,這個「伴侶制度」不是歐美國家的「同性伴侶制度」,而是基督教團體眼中的「毀家廢婚」計畫。當然,最激烈的「毀家廢婚」計畫,莫過於也是「伴盟」提出的「家屬制度」,除了「伴侶制度」包含的修正項目,更不限制「家屬」的人數,並且放鬆「家屬」的彼此承諾與義務。看在基督教會眼裡,這幾乎等同於一個定期、定點舉行的雜交派對。
  由上可知,同性戀的基本權益可能被雙性戀、跨性人和多元性傾向者的「性解放」權益所掩蓋和犧牲了。基督教團體中同情同性戀處境的人,在沒有選擇之下,被迫拒絕這些「毀家廢婚」的方案。若是一開始同性戀團體單獨提出《同性伴侶法》,基督教團體可能就不會那麼強烈地反彈,逼到他們不得不上街遊行。
  相較之下,德國模式雙軌制的《同性伴侶法》本來就是臺灣同性戀團體中意的修法依據。它不會動到現有的民法婚姻與家庭制度,而是另外通過類似的法條,給予同性戀伴侶類似的權利與義務。他們可以自稱「配偶」或「伴侶」,不必落入傳統婚姻制度的「性別歧視」。他們可以維持穩定的兩人關係,得到心理的醫治與慰藉。當一方重病需要開刀時,另一方可以簽署手術同意書。一方病故時,另一方也可以依照傳統婚姻制度,繼承其財產。至於其他的權利,是否要完全比照傳統婚姻制度,可以參考德國的作法,由同性戀團體與宗教團體代表直接商議。即使未來的《同性伴侶法》初稿對於權利義務,與傳統婚姻有一些重要的差異,這也不妨礙後續的修法,以配合民意的變化。


七、未來發展

本文從新福音派神學、社會心理、和法律政治的面向,主張臺灣的基督宗教團體,或許可以考慮包容德國模式雙軌制的《同性伴侶法》。至於在後續協商上如何「包容」,則有三種可能的作法。第一種是由基督宗教團體主動的提出德國模式雙軌制的《同性伴侶法》版本,到立法院與同志團體公開討論。「伴盟」所提的《婚姻平權法》可以讓它在立法院倉庫自然安樂死。不過,由於「護家盟」有宗教倫理的堅持,以及當初對於多元成家方案的驚嚇尚未平息,他們不太願意忽然轉變立場,主動採取這個作法。第二種作法是由同志團體或其信任的第三方(而非「伴盟」)主動提出德國模式雙軌制的《同性伴侶法》版本,到立法院與宗教團體公開討論。這個作法則要考慮「伴盟」內部的微妙政治,同志團體是否能夠暫時拋棄勇猛的「毀家廢婚派」盟友,而先為同性戀自己的利益著想?另外,他們可能也擔心,提出《同性伴侶法》版本後,萬一仍遭到宗教團體強烈的抵制,他們豈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因此,第三種作法可能更能兼顧上述的政治考量,就是由基督宗教團體裡面的溫和派,先私下與同志團體協商。取得相互信任與了解之後,再由其他的人權團體提出《同性伴侶法》。不同的宗教團體則可以使用「不贊成也不反對」的方式,包容《同性伴侶法》在立法院順利過關。根據幾位基督徒學者過去半年來私下協商宗教團體和同志團體的經驗,雙方內部大多數人似乎同意第三種作法。只是過去十年來的積怨與相互不信任的情緒,還需要一些時間消化,加上雙方的極端派仍然強力抵制妥協,使得協商進度非常緩慢。一旦雙方的主流溫和派願意一起坐上談判桌,臺灣很可能就會成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性伴侶法的國家。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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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臺灣宗教研究
Balancing Christian Beliefs and the Civil Rights of
Same-Sex Partners
Cheng-tian Kuo
Distinguished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Professor, Graduate Institute of Religious Studies,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Abstract
On November 30, 2013, eighteen Taiwanese religious groups organized
a mass demonstration to oppose legislative bills regarding various family
types that were deemed to destroy traditional family and marriage institutions.
As the movement’s major organizers and proponents, Taiwanese Christian
groups seemed to have won the crusade. However, before and after the
demonstration, there were debates within churches, while most media outlets
and the public called into question Christian churches’ compassion, asking
whether it was just empty words. This paper takes stock of neo-Evangelical
theology, social psychology, and legal-political analysis to examine the “dualtrack”
German model of “Registered Same-Sex Partnership Law,” which may
provide a direction for reconciliation between the two sides. It may help to
balance Christian insistence on traditional family values, same-sex partners’
socio-psychological demands for family protection, and global trends in providing
democratic and legal protection of family rights for same-sex partners.
Keywords: Taiwan, Christianity, Same-Sex, Same-Sex Partnership Law

2017年1月9日 星期一

同性婚姻對兒童全人發展的衝擊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552 號:「惟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


一、兒童全人發展與父母教養的重要性 

 (一)兒童發展的福祉與最佳利益考量之最高前提
        兒童的發展與福祉,在同性婚姻家庭合法化 的討論中,一直是關切的核心與爭議所在。 做為兒童教育與親職教育工作者, 我們懇切為孩童請命 -- 從兒童全人及長遠發展最佳福祉觀之,身為國家未來重要資產與軟實力的孩童需在兩性婚姻所形塑庭中成長;同對兒童帶來的衝擊與 負面 影響有些是立即性、可見的數據化,則未來潛在 的、無法數據化但真 真實存在的。今日訴求所提出關切都並非空洞理論或信念,可由一位成長於兩同性母親家庭中個案佐證 (成長於兩個母親的家庭:不為人知的孩童觀點) 。此人為走過同性親職家庭的 42 歲大學教授,其在成長過程所經歷刻骨銘心的苦楚,值得關兒童最佳福祉決策者聽進去,而他真誠的分享也呼應 了類似歷程者的吶喊—請不要改變婚姻的定義,孩子需在兩性家庭中成長!

 (二)兒童的全人發展有其不可變恆定性與需求
        所謂兒童全人發展包括身體動作、認知情緒社會際格語言道德等面向 ;每一個階段都有其發展任務及能力上的限制;無法超載與被催促 。個體得以從嬰幼兒期單純運作 思考的模式,逐步轉入青少年期較為複雜運作此依序發展調與品質都有賴健康的成長環境 。就常態來說,兒童的發展走向除了先天遺傳決定一部分外,父母及家庭後教養具有重要影響力。在家庭社會化過程中,父母教養的責任與角色 -- 在看重孩子安全依附關係的發展下,提供必要保護與紀律、設定合宜期望及健康界限確認社會常模一致的性別認同經驗。父母對於孩子的愛、信心與尊重 ,需能提供合於孩童發展階段能力的質與量,而非建立在一廂情願的激發與催熟 。兒童在懂得如何做出合宜的判斷與選擇之前,必須先擁有足夠的心理、情緒,和人際能力,以及對現實社會合宜的概念之後,才能在家庭和社會中自在、自信、自由的生活與生存,而這些能力都有賴透過在合宜而稱職的教養信念下的行動,才得以逐步協助孩子形塑。

(三)父母的教養信念,影響其在孩童成長過程中對發展合宜性與限制性的詮釋與落實
        父母以合於兒童發展能力階段的方式,去引導孩子是重要與必要的,那並非是歧視或不尊重,而是了解與尊重他們異於成人的本質,必須經歷階段性的不同需求和引導。因此,不管有人如何解構、重構數百年來奠基的兒童發展理論,孩子如何建構社會認知及自我認同與了解的歷程,都是極為緩慢與細緻的,有其不可變的恆定性與步調。同性家庭中的父母,由於較看重個體性別認同的自主性,給予孩子在抉擇上的自由度通常較大,必要性的限制性較小。然而當父母給予孩子的自由超乎發展階段所能承載的能力時,對孩子長遠發展來說其實是一種傷害。

        美國著名教育學家David Elkind 在其廣為人知的著作「蕭瑟的童顏」1中就曾深切的指出,平等的真義並不在於每個人都得到一樣的!在工商業社會中,兒童在媒體及潮流襲捲下被催促著快快長大,平權人士甚至提倡兒童應享有與成人同樣平等的權利。Elkind 沈重的提醒值得我們深思—太多時候大人假兒童之名行事了!「泛平權主義下齊頭式的平等」模糊與拆解了在教養過程中父母以恩慈而堅定的教養方式,對孩子依其發展特質與階段,設定原則、紀律,與健康界限的重要性與必要性。當父母在教養角色與信念上失衡,對發展中的孩童不設定必要之界限與期望,而允許他們生活在「只要我喜歡,沒有什麼不可以」的藍圖中,什麼事都尊重與迎合他們的選擇與自由時,那麼父母的主要角色與功能是否只剩下把孩子的身體養大呢?

二、 同性婚姻對兒童全人發展的衝擊

(一) 婚姻定義的改變,將直接衝擊兒童會在什麼樣的後天教養環境與價值信念中成長
        在同性婚姻與兒童發展的相關研究上,贊成同性婚姻的研究較少在兒童全人及長遠發展的最佳利益上有所深入論述,尤其在孩子性別角色認同與實踐、社會情緒能力面向的What &
How 有所著墨。當孩子在家裡被教導的、所經驗的、所理解的,與在社會所運作的、所互動
的常模不一致時,孩子在不同發展階段必然會有不同質與量的內在衝突、矛盾、焦慮,與人際問題等。孩子性別自信的關鍵,與幼兒期所建立的親子安全依附關係品質,有極大的關聯性!親子關係的產生無論其源起為何,對發展中的孩童來說,父或母的角色特性必須明確、清楚可辨,父或母的教養功能必須能長期互補與呼應。

  孩子在懵懂中隨著年齡,逐步理解父母在家庭中的定位,以及對親職角色分化的知覺與確定是重要的!然而,當同性伴侶一旦對彼此關係的維護並不以忠貞及承諾為美好的堅持價值時,兩人可能因不等需求與理由而變化「夫妻」或「男女」關係和角色時,這樣的狀況在研究上或社工實務上時有所聞。這樣的現象如果只僅於成人你情我願的選擇,影響事小。但若涉及兒童,叫孩子如何是好?他們能免於性別認同不確定與混淆的衝擊嗎? 諸等對孩子所造成的衝擊,絕大部分並非是刻板印象或社會歧視使然,而是內在生命自然的反應與困惑。當孩子成長過程中伴隨許多大小不等且原本不須承受或面對的問題時,直接或間接會影響兒童全人及長遠發展。

(二) 同性婚姻對孩童基本而重要的「非認知技能」具不可輕忽的影響
        在兒童發展面向中,一般人或研究在評斷孩童學習優劣及成功與否時,總容易傾向以IQ
或學業成就衡量之,然而越來越多的研究告訴我們—孩子成功的關鍵並非在於「認知技能」或學業成就,而在於「非認知技能」,它包括抽象看不見的情緒與情感(不是情慾)能力(了解自己情感、正確理解與回應他人情感)、自我控制與調適能力、人際能力、正向人格特質等等。而近年來,有越來越多研究進一步指出,品格力是幫助孩童得以邁向最佳全人發展,發揮最大自我潛能的關鍵因素,其中包括個體主動選擇的自律、節制與必要的延宕滿足等重要能力。

        父母對孩子有許多潛移默化的影響,很多時候孩子的人格與特質是經由非語言、潛在的互動關係與潛在規則的理解下被形塑。因此當我們在思考婚姻定義改變對孩童發展的影響時,首要應考量其對孩子全人發展中「非認知技能」的影響,包括安全依附、情緒能力、情感詮釋、心理機轉、人際互動能力等。從一些在同性家庭成長之孩子現身說法的生命案例中,誠然看到上述「非認知技能」的負面影響及傷害。

        孩子的發展與福祉不能僅僅停留在消極數字的比較與權衡上,因為每一個孩子的生命都是那般真實與可貴,而生命是一條單行道,孩子的童年一去不復返,禁不起大人在「想要」、「需要」與「選擇要」的實驗規則中來去。當孩童長大,傷害已然形成,我們不可能還他們一個重頭來過的童年。深切呼籲:童年無法被成人實驗!每一個孩子都配得擁有穩定的一父一母所提供的家庭與親子關係。

三、政府有責任保護兒童全人發展所需的兩性婚姻家庭

(一) 兩性婚姻家庭最能極致化兒童發展的保護因子,極小化其風險因子
        孩子在正常兩性婚姻與家庭中成長,有較高的機率、較小的社會成本,獲得健康而長遠的全人發展。當成人各有所求時,政府法案決策者在抉擇考量「兒童的需求?大人的渴求?」之際,應盡最大努力去提升及強化兒童發展過程所需的保護因子,以及盡最大努力去降低及避免兒童發展過程中可能遭受的風險因子。因婚姻的家庭特質,深深影響兒童所處環境的保護因子及風險因子的品質及數量。對兒童全人發展來說,其中重要的保護因子包括穩定的婚姻及親子關係、健康的安全依附、合於發展階段所需的期望及管教、雙向坦誠及建設性的溝通、正向而穩定的網絡支持系統等。這些因素的欠缺或品質的不佳,即易升高風險因子,危及兒童的全人發展。

        同性婚姻所建構的兒童成長環境,在本質上因著雙親同性的教養,對想要提供兒童保護因子的意圖及努力上,有先天與後天不可抗拒的限制。再者研究發現,同性婚姻教養的問題尚包括不平等的親子關係;女同性母親提供孩子不等量的養育行為,不能如兩性父母間所提供的互補功能,反而易造成兩個母親之間的嫉妒與競爭。如此錯綜的親子情感必與周遭社會經驗有所不同,孩童生活在其中除了壓抑自己內心與情感的諸多困惑,同時也難確認自我的性別定位及與同儕友伴的良性互動。同性關係若僅限於兩人間尚屬事小,但同性婚姻在不符應自然生殖法則下,同性親子關係產生的來源及狀態勢必較為複雜,在法律尚無法周延規範和保護下,不穩定性與不確定性的家庭關係,易提升兒童發展的風險因子,削弱家庭的保護因子與能量。

(二) 一父一母的家庭是孩子天生的渴求,每一孩子都配得擁有穩定的家庭親子關係
        根據教學與研究多年的經驗,深刻體會孩子對父親與母親的渴求是天性,而非教來的。而且當這樣的呼聲是來自於同性父母長大之個體的吶喊時,政府更須正視孩子成長於同一性別家庭所帶給他們在發展上的衝擊,尤其是在「非認知技能」部分。成人不能因為「想要」滿足為人父母的慾望,而漠視了孩子生長於一父一母家庭中的權利。

        孩子的聲音需要被聽見,例如法國反同性婚姻遊行中,一位被同性父母收養的男童說:
「孩子不是大人的獎品,不是大人的權利,孩子需要父親與母親!」美國茶黨聯合創辦人道
格•梅恩沃林(Doug Mainwaring)也在Public Discourse(公共論壇)網站上發表了題為「我是男
同性戀者,我反對同性婚姻」(I'm Gay and I Oppose Same-Sex Marriage)的文章,以自身曾收養孩子的經驗主張:「孩子需要從一父一母那裡才能接受到健康的愛,這是同性婚姻做不到的。婚姻不應為了成人的私欲,而漠視孩子的需要與權利。」

        兒童在發展歷程中,需要父母從生物性別差異自然帶出的親職角色實踐與示範,而非同性父母因氣質取向而去「扮演」某特定稱謂的角色。許多研究及臨床小兒科/青少年醫師皆指
出,在教養過程中,生物性別的男性與女性提供孩童健全發展不同的協助與示範,是植基於生物性別所決定之父職與母職的實踐,而非植基於性別氣質取向的扮演。

四、兒童全人的發展需要穩定、持守良善核心價值的社會

(一) 變更婚姻定義將直接衝擊社會倫常
        英文「家庭」一詞很巧妙地呼應許多學術研究及教育、社會現場一而再突顯的一個重要事實:符合孩童最佳發展利益的家庭應是Family= Father and Mother I Love You.透過穩定的一
夫一妻關係所組成的家庭,讓孩子在正確而合宜的愛中成長,最能引發孩童發揮最佳潛能及
健全發展。雖然何謂「家庭」、「婚姻」、「性教育」? 在今日價值多元的社會中,許多概念有不同的意涵與詮釋,但婚姻制度及定義的變更涉及整體社會的利益,理應考量對社會整體公益及兒童福祉的評估。我國法律上所規範的婚姻與家庭乃同時規範生活在其中的權利與義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52 號言:「惟婚姻不僅涉及當事人個人身分關係之變更,且與婚姻人倫秩序之維繫、家庭制度之健全、子女之正常成長等公共利益攸關」。在民主社會我們應尊重私領域的各自表述,然而當名詞重大變更的延伸影響兒童顯見或潛在的發展與福祉時,政府有必要客觀掌握對兒童衝擊的周延資訊,以及維護可受公評的社會價值常模。

(二) 家庭支持系統與社會常態模式的一致性和穩定性,是兒童重要資產和文化美好傳承
        教養並非是一項僅止於兩個人之間的個人化活動,而是包含與社會群體互動經驗的持續
性歷程。華人文化傳統以來即十分看重家族間的倫理親情與代間連結,那通常也是許多兒童
成長的美好回憶。 根據文化生態系統理論,影響個體發展的因素中,父母所形成的家庭社會 網絡 (包括血親 與非)可帶給孩子不同面向的影響,而其正向功能的發揮並非取決於數量,而是在於品質的穩定性、接納,與合作性,進而帶給個體實質上或情感的溫暖、 滿足,與支持。反之,當家庭中因著某些事件的衍生、關係的改變,或理念衝突,其社會網絡將開始呈現不穩定狀態, 進而可能延展為兩種不同類型的負向特質 :(A)封閉、退縮或對立;(B)過度開放而缺乏限制,這兩者任一種都會帶給生活其中的兒童,諸多可能來源的困惑、壓力,或干擾 。但是其中(A)類帶給兒童的負向影響是較為立即而可見的,(B)類卻可能因著成人之間家庭社會網絡過度開放而缺乏限制下,容易形成孩子不熟悉的非血親成人的進入,那麼兒童可能遭遇的衝擊或傷害將是無法預測與掌握的。當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規範,而 時下伴侶法和同性婚姻對性忠貞之規範傾向寬鬆界定,極易造成兒童處於家庭社會網絡不穩定而過度開放的負向特質中。政府須審慎評估兒童可能面臨的風險因子與潛在危機!

        在社會文化的變遷中,開放不見得是先進持守未必然落伍其涉及我們珍惜 、看重,與想要傳承的核心價值究竟為何?歷史學家提醒我們—當我們迅速翻閱歷史,文明常在興盛後衰落;當國家的核心價值失守,文明就會逐漸衰落。長期投入品格教育的學者也指出,當一個社會無法將它的核心道德價值與品格力傳遞給下一代時,國家競爭會因而逐漸式微。

        我國歷史以來強調家族與倫理親情,乃為彌足珍貴的文化資產及傳承。社會價值多元家庭功能式微下所反映的諸多負面現象,更突顯政府需要對症下藥的智慧。為維護兒童最佳利益和福祉,當務之急應是恢復家庭與父母角色功能,推動願意為孩子最佳福祉而持守忠誠、穩定關係的婚姻教育,和以兒童全人發展著眼的親職教育。祈盼政府 -- 重塑與整家庭應有的功能與價值 ,而非拆解與重構婚姻的定義!

~~~~~~~~~~
1洪毓英、陳姣伶譯(1998)蕭瑟的童顏:揠苗助長的危機。原文書名為The Hurried Child: Growing Up Too Fast Too Soon.

2017年1月3日 星期二

跨性別父親對我一生的影響




youtube2016年3月23日
原始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oTcHEsLzig



跨二代的路不易走,他們的聲音常常被主流忽略,請聽Denise Shick的心聲,為她禱告。

Denise Shick是跨性別(或變性人)的下一代。

首度揭開「開放式婚姻」的真相,因為她最知道同性撫養是如何……


youtube2016年5月18日
原始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d4jvdu9Na8



麗卡的父母關係是最進步的開放式婚姻--解放、平等、不分同性戀、異性戀,也不用固定的伴侶關係。

麗卡經歷了甚麼,真人,現身說出真話

1117 抗議同性婚



youtube2016年11月17日 原始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1d7dO-BN0E

下一代幸福聯盟號召立院陳情,主張「婚姻家庭,全民決定」的公投訴求。

相愛就可以結婚嗎?


youtube2017年1月3日
原始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d1afjKAJ40

最近有網友製作一部動畫,告訴我們為什麼「相愛」不構成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