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羅瑜
引言
近月來, 美國傳媒對同性婚姻的報導,似乎在字裡行間一般流露支持的立場。在傳媒的渲染下,支持同性婚姻者似乎振振有詞,而反對者顯得偏激落伍。到底基督徒或保守的社會人士除了訴諸聖經教導1或傳統做法之外,否還有其它具說服力的理由,來反對同性的婚姻呢?以下,筆者嘗試從倫理與客觀事實的角度,剖析通常用來支持同性婚姻的論據,從而顯示反對同性婚姻的合理性。
「公平、平等保障、反歧視」的論點
支持同性婚姻的論據中,似乎最常見的是,法律應該是公平的,保障所有人具平等的權利,否則就是歧視某些人;既然異性戀者可以結婚,為甚麼同性戀者不可以呢? 2
支持同性婚姻的論據中,似乎最常見的是,法律應該是公平的,保障所有人具平等的權利,否則就是歧視某些人;既然異性戀者可以結婚,為甚麼同性戀者不可以呢? 2
這個論點乍看冠冕堂皇, 然而在仔細分析下, 卻是問題重重。
首先,在社會正常的運作中,「平等」通常不是人們辦事唯一的考慮。事實上,無論是工作的職位,或是社會的福利,一般所謂的平等只是潛在的可能性,還須看當事人是否符合某些特定的資格。若不符合資格的人被淘汰出局,通常沒有人會抗議說,這是「不平等」或「歧視」的做法。3由此看來,以平等、反歧視為理由支持同性婚姻,必須進一步證明同性的結合完全符合傳統婚姻的條件,否則只是空叫口號,訴諸人們的道德感情而已。
我們若分析西方與近代華人傳統的婚姻, 就會發現它具備了四方面的元素:
(1) 雙方公然立約,承諾永遠生活在一起,互相愛護;
(2) 雙方同意有性交關係;
(3) 是一男一女( 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結合,有生育的可能性;
(4) 有撫養子女成人的可能性。
(1) 雙方公然立約,承諾永遠生活在一起,互相愛護;
(2) 雙方同意有性交關係;
(3) 是一男一女( 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結合,有生育的可能性;
(4) 有撫養子女成人的可能性。
由於傳統婚姻有可能繁衍與培育下代,婚姻制度象徵了對生命傳遞的尊重,許多社會因而都會給予已婚人士一些特別優惠,例如假設夫妻一方留在家裡照顧小孩而沒有工作薪酬, 因而給予配偶醫療保險、配偶承受社會工積金福利的權利等。相反的,單身人士縱或畢生勞碌工作,也有手足、知己,卻無法要求死後把自己的社會工積金福利轉給他們。
在這種了解下,同性結合既然沒有生育的可能性( 除非透過與異性交配、人工受孕、領養),跟傳統一男一女的結合自然兩樣。4因此,拒絕承認同性結合為「婚姻」,具有充分理由,除非大家願意說,單身人士「不想結婚」的性取向也應受到保障,後者也應享受同性「婚姻」的權利,因為單身人士也可以領養小孩,單身女性也可以透過與異性交配、人工受孕而生產。另一方面,近日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之人其實並沒有公然貫徹申明他們的「平等論」, 因為當他們在現階段替婚姻重新下定義時, 雖然修訂了傳統婚姻一男一女的要求(上述定義的第三點),卻保留了上述定義的第一、二點。然而,我們若真的以性取向的平等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考慮,為甚麼要「歧視」多夫多妻的性取向與安排,「歧視」亂倫的結合,「歧視」成人與孩童的結合?為甚麼要堅持婚姻的永久性,而「歧視」短期的婚姻?甚至我們要問,為甚麼不容許一個人與一隻心愛寵物的結合? 這樣看來,單單以性取向的平等為婚姻合法性的考慮,是大有問題的;若貫徹引申其論據,必然會滑下斜坡 (slippery slope),引至社會的紛亂與瓦解。5
「相愛委身」與「平常人」的論點
事實上,雖然有些激進同性戀者的最終目標是基於「性傾向平等論」,而瓦解傳統的婚姻,引進徹底多樣化的性關係,6但現今支持同性婚姻者卻往往標榜同性伴侶的相愛、委身,以此證明同性婚姻除了伴侶的性別相同之外,跟傳統婚姻同樣有高貴的情操,而同性伴侶跟平常人無異。7
事實上,雖然有些激進同性戀者的最終目標是基於「性傾向平等論」,而瓦解傳統的婚姻,引進徹底多樣化的性關係,6但現今支持同性婚姻者卻往往標榜同性伴侶的相愛、委身,以此證明同性婚姻除了伴侶的性別相同之外,跟傳統婚姻同樣有高貴的情操,而同性伴侶跟平常人無異。7
當然,在鏡頭前,在「新婚」階段,同性伴侶跟異性伴侶看來同樣相愛,我們也相信,有些同性伴侶的忠貞程度,甚至超越一些異性伴侶的傳統婚姻。8然而,我們要問:一般同性伴侶之間的相愛忠貞情況如何?與傳統婚姻可否比擬?
不少的調查顯示,一般同性伴侶的結合跟傳統異性的婚姻在數方面迥異:
- 第一, 同性的結合通常維持不久,至多數年,而在美國的異性婚姻,有67%逾10年,50%逾20 年。9
- 第二,在同性的結合裡,「婚外」性行為十分普遍;特別是在男性的結合中,願意並實際上忠於伴侶的不足五成, 而在異性婚姻中卻至少有七成半的丈夫忠於妻子。10此外, 在男性的結合中,「婚外」的性伴為數眾多,包括陌生人在內。11
- 第三,在同性戀者中,性交的方式有異常人,包括口交、肛交、口舔對方肛門、虐待—被虐、向對方撒尿、吃糞便等。12
從這些數據和報導看來,在同性的結合中,長時間的委身遠遜於傳統一男一女的婚姻。即使在長久的同性伴侶中,性交也與愛和委身分割;尤其是男同性戀者,套用他們一位作者的話,「婚外性出口」經常眾多。13既是這樣,同性的結合跟傳統一男一女的婚姻絕不相同;如果我們堅稱兩種結合在相愛、委身上並無兩樣,便是在自欺欺人!
再者,如果我們以為爭吵只見於傳統婚姻中,也是自欺欺人。事實上,1988 年一次涉及6779 人的調查顯示,在異性的婚姻中,因口頭爭執而演變為粗暴舉動的,有4.9%(男人填寫)與6.2%(女人填寫);與此差不多同時,一項對男女同性戀者的調查則顯示,有46%的被訪者聲稱曾以粗暴舉動來解決與同性伴侶之間的爭執。14再者,同性伴侶之間的暴力事件除了更頻繁之外,殺傷力也更大。15
基於這些原因,把同性的結合跟傳統的婚姻看齊,是缺乏說服力的!如主張「認可同性結合有助鞏固傳統婚姻」,更是癡人說夢! 16
「自由、人權、與隱私」的論點
另一個支持同性婚姻的論點是,按民主社會的理想,居民有行動自由與私隱的人權,因此不少國家已立例保障同性戀者受教育、居住、工作的自由。既是這樣,為甚麼不容許他們有結婚的自由及權利?再者,兩個成人在雙方同意下私自進行的舉動與他人何干?德州的法庭在Lawrence Against Texas 一案中,既已基於這種 理由,宣布肛交不應列為刑事罪行,那麼我們還有甚麼理由反對同性戀者結婚?
另一個支持同性婚姻的論點是,按民主社會的理想,居民有行動自由與私隱的人權,因此不少國家已立例保障同性戀者受教育、居住、工作的自由。既是這樣,為甚麼不容許他們有結婚的自由及權利?再者,兩個成人在雙方同意下私自進行的舉動與他人何干?德州的法庭在Lawrence Against Texas 一案中,既已基於這種 理由,宣布肛交不應列為刑事罪行,那麼我們還有甚麼理由反對同性戀者結婚?
再一次我們發現,支持同性婚姻的論點表面上振振有詞,但在檢視之下卻難以成立。
首先,從理論的角度來看,不論是自由主義的信徒,或是服膺社會契約論之人,都承認個人的自由並非絕對的;例如一個人並沒有傷害他人、冒犯他人的自由。因此,一個政府無論怎樣尊重個人自由,都會立例禁止市民傷害他人。再者,所謂傷害,並不限於即時肉身的傷害,也包括長遠的、精神上的損害。不僅如此,一個政府無論怎樣尊重個人自由,都會或多或少抱有大家長心態,防止或勸止市民(特別是兒童少年或無法控制自己行動的成年人)私下殘害自己,至少鼓勵他們潔身自愛。
例如,因為長期吸煙會危害自己,也損害他人,所以香煙包紙上要聲明「吸煙危害健康」,未成年者不准購買香煙,許多公眾場所不准吸煙。同樣,酒精與軟性毒品的服用也受到政府的管制。這樣看來,問題不是「禁止同性婚姻是否干預同性戀者的自由和私隱」,而是「有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同性伴侶的生活方式危害自己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再者, 如果一些生活方式有害, 它們有多普遍?是否必然跟同性戀者拉上關係?
首先,我們在上文已說過,同性伴侶本身必然不可能生出小孩。因此,從宗族、社會的延續來看,除非人口已經過多,否則政府沒有理由給予同性結合類似異性婚姻的地位與優待。
其次,我們在上文也提出證據,顯示在同性伴侶中,家庭的暴力比在異性婚姻中嚴重得多。再者,因著同性戀者的特殊性交方式,性病、肝炎、愛滋病、肛癌等在他們當中蔓延特快。17不僅如此,由於他們對家中伴侶過多信心,性交時故意不設防,或疏於防範,結果給對方傳染的比例特高。18至於女同性戀者(尤其是同居者),雖然一般沒有男同性戀者的濫交,但她們的性交方式同樣會傳播疾病。19 正因同性戀者罹患疾病的可能性遠較異性戀者高,他們的平均壽命比異性戀者縮短了幾十年。20再者,一些同性戀者也可能在施虐與被虐的性行為中出意外(約一成) 而死亡。21
同性戀者肉身的傷亡固然可怕,他們心靈的失調同樣令人不安。眾多、跨國的調查都顯示,同性戀者患憂鬱症、濫用酒精與毒品、自殺的比例,都比異性戀者為高。22支持同性戀者的精神科醫生或心理學家,一般把這些現象視為同性戀者受普羅大眾歧視的結果,23然而,這類現象在接受同性婚姻的荷蘭社會同樣出現,24可見問題不能單歸咎於大眾的歧視。此外,一項在英國的調查顯示, 異性戀者成長時也可能遭受歧視與粗暴對待,跟同性戀者所受的不相伯仲。25
上述所說的損害主要涉及當事人與當代社會的公帑,26然而同性婚姻的禍患還波及下一代。
一來,不少同性戀者是背棄了他們原先的異性配偶,另與同性伴侶結合,27因此從他們原先婚姻所生出的子女,不僅飽受因家庭破碎而來的傷害, 更可能要在由同性結合所產生的「家庭」裡成長,經歷同性結合的動盪、短暫, 在尋找自己性別與性取向上感到迷惘,28甚至有可能在年小時遭受性侵犯,29而日後成為同性戀者。30
二來,從小給同性伴侶領養,或經人工受孕而生在女性伴侶家庭的小孩,不僅變成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的機會大增,而且有可能只懂得跟撫養自己的那性別的人交往!31相反地,許許多多的社會學研究都指出,傳統婚姻的家庭給孩子提供最好的成長環境。32既是這樣,社會不能只考慮個別成人的選擇自由,而是有必要避免製造一些對兒童—下一代— 利的環境;因此,社會若協助製造養育兒童的非傳統家庭,可說是不負責任,甚至是不道德的!33
相反,為了社會大眾(尤其是需要他人保護的兒童)的利益,立法保障傳統婚姻與傳統家庭,乃是正確的決定。
「同情受害者」的論點
一些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聲稱同性戀是與生俱來的情況,即或是由後天環境塑造出來,當事人也是身不由己,而他們歷來是「懼同性」症(homophobia)的受害者,備受不公平的歧視,就如昔日人們歧視異族通婚一樣。既然今人完全接受異族通婚,也應接受同性的婚姻。
一些支持同性婚姻的人士,聲稱同性戀是與生俱來的情況,即或是由後天環境塑造出來,當事人也是身不由己,而他們歷來是「懼同性」症(homophobia)的受害者,備受不公平的歧視,就如昔日人們歧視異族通婚一樣。既然今人完全接受異族通婚,也應接受同性的婚姻。
對於這個論點,我們要指出,直到今天為止,並無任何證據表明同性戀傾向是天然遺傳的。34再者,不少人曾經成功地由同性戀者改變為異性戀者。35因此,異族通婚的類比不能應用於同性婚姻上。
另一方面,雖然個別同性戀者或會受到社會上的歧視,但不論是美國或荷蘭的調查都顯示,同性戀者在收入與職位上往往比異性戀者優勝。36
還有,我們雖然應當尊重個別同性戀者,同情他們的困境,但我們不應忽視同性戀運動者要顛覆傳統婚姻的手段。他們對學術界的擾亂,有歷史為證。37直到今天,他們仍對社會大眾散播錯誤資料,以求同性婚姻合法化。38社會人士若本於鋤強扶弱的心理,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終有一天同性戀運動者會遏止任何反對同性戀的聲音,宗教自由、言論自由便會變成明日黃花,一去不返。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