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
美國總統大選拉開序幕,除了戰爭、經濟等熱門話題以外,最近忽然又冒出個同性戀是否可以結婚的問題。起因是剛上任的舊金山市長突然違反加州法令,自二月中旬起給同性戀者發結婚證書,於是十多天來,已經有三千多對同性戀者從全美各地趕到舊金山結婚。而且勢態繼續發展,上週五新墨西哥州也開始違反州法給同性戀發結婚證書。於是宗教和各種家庭協會開始抗議並向法庭起訴,布什總統也發表講話,表示婚姻只能是在男人和女人之間。一時間,同性戀婚姻問題成為美國媒體激烈討論的話題。
同性戀婚姻在丹麥、荷蘭等歐洲國家已經被法律批准;但美國是西方國家中宗教意識最強、最強調傳統價值的國家。事實上,不僅是民主價值和市場經濟正在被美國全力以赴地推向全球,人類在經歷了二十世紀的意識形態、道德倫理的大混亂之後,也正在靠美國這個新教徒建立起來的基督國家,重新把古老的、奠定了今天人類最先進文明基礎的基督文明推向世界。美國有90%以上的人信仰上帝,那麼按照上帝法,婚姻只能限於男人和女人之間。
但同性戀者認為,我有不信上帝的自由,即使是宗教徒,我們也不是要挑戰教會傳統,這不是宗教和政治議題,而是公民權問題;不允我們結婚,是違反我們的公民權利。早在1959年的時候,民權活動家阿瑞蒂(Hannah Arendt)就指出﹐與任何你愛的人結婚,是最基本的人權;就像無論你是什麼種族和顏色,都有上混合制學校的權利、在公共汽車上坐下的權利、住任何旅館和公共娛樂場所的權利。即使政治權利,像選舉權和其他憲法保護的權利等,和擁有家庭和婚姻的自由相比,都是次要的。因為毫無疑問,婚姻是屬於不可被剝奪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範疇的。
我很喜歡的一個右派專欄作家沙列文(Andrew Sullivan)就是一個同性戀者,他是右派陣營為同性戀婚姻而呼籲的最強聲音。他最近在倫敦《泰晤士報》上發表了一篇充滿感情的文章,談到人生最重要的日子不是大學畢業的那一天,不是找到工作的那一天,也不是買第一棟房子的那一天,而是結婚的那一天。“一天,你的朋友和家人一起慶賀你生命中最重要的事情﹕你的幸福,你建立新家、找到愛的能力,這些才使人生其他的一切有所指望。”作為同性戀者,他對這個最重要的日子卻只能是奢望。他還說,他被邀請參加過很多婚禮,但是從來沒有人想過,他本人卻被剝奪了這個那麼自然的權利。
阿瑞蒂和沙列文的話初聽起來似乎有理,但認真推敲則站不住腳。所謂公民權利被剝奪或損害,主要有兩層意義,第一,別人都有的權利而你沒有。今天任何成人都有和異性結婚的權利,並沒有因為你是同性戀,法律就不允許你像其他人一樣和異性結婚(至於同性戀和異性結婚是否道德,則不在法律解決範圍)。第二,你個人的言行受到侵害,個人的生活受到干擾,所以需要法律保護。而今天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一樣,完全有相愛的自由,並不受到社會體制和法律意義上的干涉。
而婚姻這個形式的意義不是為了保護個人權利,而是它外在的社會意義,它是男女性愛關係的社會認可,是人類有史以來為了社會的穩定和良性發展而建立的一種社會體制。在今天這個時代,已經沒有法律限制沒有結婚的人發生性關係,或者生兒育女;也就是說,有沒有婚姻,每個個人的性愛生活和自由都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同性戀並不例外。
人類社會體制必須得有一些基本的規定性,並不是什麼事情兩人都同意做,社會就必須認可。你不能說有自由可以做的事情、兩個人願意的事情,就必須得到社會體制的認可。比如說,婚外性,成人在兩相情願的情況下,有自由可以做(也就是說並不受到法律制裁);但卻沒有理由要求社會體制上的認可,否則三妻四妾的體制就應該被允許存在,只要有人願意的話。其實上述阿瑞蒂的主張就等於如此,我願意和誰結婚,就應該有完全的權利和誰結婚。一個女子就完全情願和一個已婚男人結婚,那麼她就應該有這個權利?那個已婚男人也有這個權利?
所以說,並不是人們兩相情願的事情,社會就得提供體制上的保護。同性戀要是可以結婚的話,這裡還有一個滑坡理論﹕如果一個女兒就是死死活活地愛她父親,那麼在兩人都同意的情況下,一對父女可不可以結婚?同樣,兄妹可不可以結婚?兩個兄弟可不可以結婚?兩個姐妹可不可以結婚?母親可不可以和兒子結婚?如果這些兩相情願的結婚要求不被允許的話,是不是就是歧視和剝奪公民權?
這並不是危言聳聽,我甚至看到過一篇文章裡說,一個英國人就想跟他的狗結婚。那種只要兩相情願就可以結婚的說法,為上述任何一個極端行為提供了存在的理由。如果人類沒有基本的準則,什麼事情社會體制不接受,就抗議是歧視,那歧視人和狗結婚也是不可以的。
另外,丈夫和妻子、父親和母親,這些概念都是由於男女婚姻關係而創造出來的,如果兩個男人結婚,兩個女人結婚,那麼誰是丈夫?誰是妻子?角色由誰來定義?你說我們倆願意怎麼定就怎麼定,那些概念和我們無關。那這就是無法無天了,人就可以既不按上帝法,也不按自然法,更無視人類幾千年的傳統,願意怎麼鬧就怎麼鬧了。
你倆願意角色混亂、模糊、沒有規矩也可以,那孩子怎麼辦?隨著同性戀婚姻被批准,接著就會由很多同性婚姻家庭領養(或借種生養)孩子;你讓天真無邪、無助無辜的孩子要麼有兩個爸爸,要麼有兩個媽媽,從小就沒有男女界限,或男女角色混亂,導致心理不正常、不健康,這就是對孩子的不道德和不負責任了。
而且父親和母親,男人和女人對孩子具有不同的榜樣的力量和影響力,而那同性戀家庭的孩子就不僅被剝奪了這種選擇權,還很可能受影響,長大成為同性戀。雖然同性戀到底是先天帶來,還是後天形成一直有爭議,但客觀地說,起碼有一部份是後天被影響而選擇的。所以,如果孩子不是先天,而是由於受同性戀父母的影響而長大成為同性戀的話,那麼這又是一個道德問題了。因為我曾問過一些同性戀者,如果再有一次生命,讓你自己選擇,還願不願意做同性戀,他們都回答,絕不願意,因為同性戀太痛苦了。
有人強調,以前不同種族之間通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現在不全都改變了嗎?但是不同種族通婚和同性戀結婚是有本質性不同的。無論白人,黑人,亞洲人或任何其他種族之間通婚,都不改變丈夫、妻子、父親、母親這些人類最基本的概念。
上述沙列文撰文爭辯說,他們只是非常非常小的一個團體,只佔人口的百分之三到五,而真正會走向結婚的,也不過只佔所有婚姻的百分之一(因為相當一部份同性戀者並未見得想結婚),就別那麼跟我們過不去了吧,讓我們結婚又影響你們什麼呢?
從個人的情感上來講,我一點也不認為同性戀結婚對我有任何妨礙,或看著不舒服。相反,1996年我就在北美《世界日報》發表過長篇關於同性戀的採訪報道﹐通篇持同情者的態度。盡管今天我對該文中的某些觀點已經有所修正,但仍支持給予同性戀者?伙伴關係;權益,諸如遺產繼承權、健康保險和稅務等方面相當於已婚夫婦的權利。當然更堅決反對在就業及其他方面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和不公正待遇。
其實,由於採寫關於同性戀的文章,我交了一些同性戀朋友,曾跟他們深入地探討過同性戀的深層心理因素等問題;有時看著他們分分和和,還曾像對異性夫婦朋友那樣,試圖幫助他們和好。所以非常能理解他們的苦衷,甚至也希望他們能像異性戀者那樣,由於婚姻的約束,而使他們的關係更穩定一些。
但是,無論是上帝法,還是自然法,還是人類幾千年建立起來的文明,都遠大於個人情感。人類必須有所不為,必須有社會準則的底線。另外,由於二十世紀宗教意識的削弱、性解放運動等等,異性戀者的婚姻家庭已經很不穩定,如果再把性伙伴關係極不穩定,甚至常有濫交行為的同性戀也納入婚姻範疇,那就會對傳統的男女婚姻造成更大的沖擊。正如紐約基督教聯盟主任比爾.班納茨(Bill Banuch)所說,如果我有一公升黃金,政府忽然宣佈沙子現在也可以被叫做黃金,並且有同樣的價值,那我手裡的的黃金成什麼了?根本不值錢了。所以,同性戀結婚,不僅會降低婚姻的價值,還會損害整個社會秩序。
退一步講,即使同性戀結婚,也應該在法律下進行。而現在美國並沒有允許同性戀婚姻的法律,是舊金山市長、新墨西哥的官員等,在明顯違背當地法律的情況下,硬是頒發結婚證書,這就屬於公然違法。美國所以強大,一個重要原因是有法治,依法治國。同性戀者的訴求,應該通過法律渠道,而不是靠執法者以違法的方式來實現。
同性戀結婚問題十多年前在美國就開始討論,但在此時重新熱起來,就會成為今年美國總統大選的一個議題;而這個問題炒得越大,越會對民主黨候選人造成困境,因為共和黨的布什總統態度一直非常清晰﹕明確反對同性戀者結婚。共和黨的選民也很清晰﹕反對和支持同性戀結婚的比例是五對一。
而民主黨候選人就比較棘手,因為支持弱者、少數人的權利是他們的主要議題。但無論如何,美國是一個基督文明的國家,在多數人心中,上帝的意志是不可違背的。所以,幾個月以前,民主黨前六名候選人全都同意給予同性戀者相當於結婚者的全部法律權利,比如報稅、繼承財產權等,但反對他們結婚。甚至在所有社會議題上都非常左傾的前第一夫人希拉莉,也是反對同性戀結婚的。她在2000年的時候曾表示,婚姻自有時間起就有著歷史、宗教和道德的內容,我認為婚姻就像婚姻一直就是的那樣,是男人和女人之間的。在民主黨選民中,反對和支持同性戀結婚的比例很接近﹕48%對46%;也就是說,反對同性戀結婚的比支持的只多兩個百分點,所以,雖然同性戀者多是民主黨,但這個議題越炒,卻越給民主黨候選人造成困境。
美國總統大選向來有兩大議題﹕經濟和外交,現在,美國經濟明顯復蘇,伊拉克戰後局勢趨向穩定,民主黨在這些議題上都不佔優勢;現在又出來兩個難題﹕一個是同性戀婚姻,另一個是極左派的前綠党領導人納德爾宣佈以獨立候選人身份出來競選總統,明顯會搶左翼的票源,這些都會使民主黨走向白宮的夢想更加飄渺。
原載多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