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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

對同志婚姻與多元成家之個人淺見

台灣教會公報2014-02-26
原始網址:http://www.tcnn.org.tw/news-detail.php?nid=6412
◎胡忠銘(壽山中會德生教會牧師、台灣教會公報社董事長)

最近,同志婚姻與多元成家之問題,已在台灣引起非常廣大的討論,贊成與反對者,出現相當大的爭辯,因意見分歧,且互有堅持,遂而使得火藥味相當濃厚,甚至已經使得整個台灣社會出現嚴重的對立。相信,這樣的結果,應是大家所不願意見到的。
雖長老教會總會認為應有對話空間,且教會公報是總會屬下的機關報,得遵從長老教會的決策才能公開表示意見,然身為長老教會的牧師,同時也是公報社的發行人,常有人對我提出挑戰,甚至要我公開表態。為能表達個人的立場,只好藉此訴說自己的主張與看法。

從定罪排斥到憐憫接納
坦而言之,過去,基於聖經的教導及信仰的立場,個人對於俗稱為「同志」的同性戀者相當排斥,不但將他們視為是罪大惡極的「罪人」,甚至對同性戀者的性行為感到非常噁心。個人會出現這樣的觀念和態度,乃他們的行為已經嚴重悖離聖經的教導,且自己是位有太太、有小孩的異性戀者,當然會對同性戀無法接受。
對同性戀者定罪和排斥的觀念,一直到我前往美國讀書時,有機會和專研同性戀的學者及同學接觸,並聽過關懷同性戀團體的演講後,才恍然大悟。有許多同性戀者並非故意違背聖經,而導致同性的淫亂,而是有先天與後天的因素,才會造成如聖經所言:「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有時,這樣的結果,並非同性戀者所「故意」犯下的,而是先天的遺傳生理與後天的社會心理等主客觀因素所造成,且有些還是因為「生病」所導致。
試問,難道遭逢此一境遇的這些人都罪該萬死嗎?即使同性戀者是「罪人」,異性戀者就可對他們嗤之以鼻,詛咒他們下地獄嗎?
自此,個人才從「定罪」同性戀者的心態,轉為同情與憐憫的心,不但接納了他們,還常為他們祈禱,因他們也是人,需要他人的關心,也必須受到扶持和代禱,更需要福音和拯救。

祂來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
的確,若不分青紅皂白的定罪同性戀者,豈不違背馬太福音9章9~13節所載,耶穌來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的美意嗎?
在教會牧會近28年的經驗中,親自傾聽過一位同性戀者及其家人心中的痛楚,且接觸過一位女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男同性戀者結婚半年,從未有過夫妻的性生活之痛苦告白之後,我的心中出現更大的震撼。
個人並非支持同性戀與同志婚姻,而是站在基督教信仰的角度,秉持聖經的教導,在堅持信仰的原則與立場下,喚起大家當用同情、憐憫與接納的態度,包容同性戀者,好讓他們也有機會得著福音、敬拜上帝、得蒙拯救。
出生於北愛爾蘭,長年居住於英格蘭的英國知名作家及基督教護教家魯益師(C. S. Lewis, 1898~1963)對於這項議題曾經說過,就算身為基督徒,他相信同性行為是罪,但他並不認為他有資格對於這個他個人沒有經歷過的罪做定論。他也相信沒有任何一個罪,包括所謂同性戀的罪,能夠去否定任何一個人生命可以有的正面價值。
是的,在「定罪」同性戀者之前,若能先以愛、同情、憐憫與接納的態度,了解同性戀的產生之因與同性戀者的心情和處境。這種情境和耶穌與「罪人」同桌用餐,被法利賽人惡意找碴、批評和攻擊時,所表白之旨,祂來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並無二致。
當耶穌用赦免與憐憫的口語告訴行淫的婦人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見約翰福音8章1~11節)並非要妥協與縱容婦人的犯罪行為,乃藉此表明,祂雖憐憫與恩待罪人,但絕不縱容罪惡的繼續發生。質言之,教會是接納「罪人」的地方,但並非縱容「罪惡」的所在。

個人的淺見
當同性婚姻與多元家庭的立法問題,在台灣鬧得沸沸揚揚時,身為基督徒的自己,同樣會和耶穌的態度一樣,先以憐憫與同理心來面對之。然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相關的法案立法通過之後,問題勢必接踵而至,衍生出更多的倫理、道德、價值觀與法律等問題,不得不加以三思。在爭論性如此大的情況下,個人還是得站在基督教的信仰上,提出幾項淺見,供大家參考。
1.回歸聖經與律法的基本面
上帝創造亞當和夏娃,並建立婚姻制度時,乃以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為基礎(見創世記2章18~25節)。主耶穌在婚姻的教導上,亦再度重申:「但從起初創造的時候,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馬可福音10章6~7節)足見,上帝對於婚姻及制度的本意,乃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
若同性婚姻與多元家庭果真通過立法,那中華民國現有的「民法」與「憲法」對於相關法律的解釋文,也必須跟著修改。為了解「民法」的法條,我乃認真查考親屬、婚姻、父母子女、家庭、財產、繼承、扶養等相關法條,查考之後,赫然發現,同性婚姻與多元家庭立法果真通過,問題可大了。因除了民法必須大幅度修改之外,連大法官對於相關法律的解釋文,也必須跟著修訂,而其修法與解釋的過程,可謂相當的繁瑣,甚至難以解決。
我們應該尊重人權、關心弱勢,然站在人權的前提下,要讓同性戀者能擁有「合法的家庭」,同時尋求有效的方法幫助同性戀者解決他們的問題。或許,政府應廣納各界意見,可以透過「制訂同性關係法」的方式,解決同性婚姻的問題。千萬勿為了少數人的「方便」,而把多數人所肯定、所持守的原有美好之婚姻與家庭制度全部拆毀。
2.暫停立法,舉辦公聽與公投
當台灣為「多元家庭方案」出現激烈的爭辯,甚至在網路上相互攻擊時,政府不妨出面舉辦公聽與公投,好讓贊成與反對的雙方,有機會能就此議題公開發表看法,否則,就得暫停修法,以免造成社會的混亂與對立。
2013年7月東歐國家克羅埃西亞,在同性戀團體的建議下,政府擬推動同性婚姻立法,藉以決定是否將婚姻定義為「女性與男性的結合」,並修改現有憲法。反對同性婚姻的保守派在天主教會的支持下,獲得大規模群眾的響應,在70萬人簽名連署後推動公投。最終,捍衛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取得壓倒性的勝利。投反對票民眾一致認為,雙方可以繁衍後代的結合,才可被稱作「婚姻」。
3.尊重人權,也當顧及倫理
從上述的論述可以了解,站在信仰的立場上,個人當會遵從聖經的絕對真理,但也會尊重相對主張。個人可以完全了解與體諒其所要表達的理想、主張和立場。然而在強調人權至上的情況下,若「多元家庭方案」真的立法通過,那沒有婚約關係的同居合法化、沒有婚姻責任的通姦除罪化、沒有伴侶家屬姻親關係的照顧義務、可以單方面解除伴侶關係、同性伴侶可以和外人生子等問題,絕非透過法律的規範所能解決。如此一來,應該非常難以達成「動態人權觀」之理想。
還有,在同性伴侶可以領養小孩的情況下,將會剝奪小孩擁有父親與母親的權利,隨後而來的家庭倫理價值觀之混亂,及其所衍生出來的問題,真的令人難以想像!其後果有誰可以承擔?

無可否認的,我們都是罪人,我們每一個人和同性戀者一樣,都需要拯救與關懷,更需要因著福音的緣故,成為他人的榜樣,為主作見證,成就他人的生命;而非定罪他人,使得自己與他人沉淪,應當如保羅細說他如何受上帝託付傳福音,從罪魁身分改變為日後信主之人的榜樣,在提摩太前書1章15~17節所提出的自我告白所言一樣。
為了下一代與人類社會的未來,站在牧師的立場上,還是要藉此重申,個人會遵從聖經的絕對真理,如同耶穌一樣,堅持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好讓孩子能夠在正常的兩性關係中成長和發展,以促進台灣社會的安定和進步。於此同時,也會以接納和體恤的態度包容同性戀者,並為他們付出關心與代禱,同時也會尊重主張同志婚姻合法化的相對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