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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兒童與同性伴侶抗爭(易新福)
前陣子多元成家是否可行的話題方酣, 近來就有同性伴侶欲收養未成年子女的新聞登上版面。 姑且不論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我國文化、國情所謂「伴侶」的意義。 但就同性伴侶間,是否適合收養未成年子女或兒童, 就筆者辦理收養經年的實務經驗,提出淺見嘗試明確收養觀念。
收養,係收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子女, 而在法律上將之視同為婚生子女。兒童被收養的目的或原因, 在於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盡扶養義務時, 由有能力照護兒童的人收養其子女,使兒童依然能夠在父母( 即養父母)的親情關懷、愛護下,健康成長茁壯的一種制度。所以, 收養兒童的核心議題,應是兒童本身。
捲入爭議悖離價值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序言中, 明確指出兒童需要受到特別的照料、協助與保護。 在公約第三條第一款更明文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 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 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另外,聯合國《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本公約僅適用於產生永久的父母子女關係的收養」。此處的「父母」 並不包含所謂同性伴侶,因為就典型傳統社會觀念及文化而言, 父母所指的當然就是子女身之所從出的父親與母親, 也就是男性與女性。
兒童最佳利益的觀念,近來已經成為文明國家對於收養兒童方面, 最重要的考慮事項。至於家族、家庭或收養人個人原因, 並不是法院認可收養與否的真正重點,因為不論家族、 家庭或收養人個人的條件,收養之所以被認可, 是因為收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同性伴侶間收養未成年子女的新聞,我們看到的新聞重點集中在「 是否認可同性配偶的存在」或討論「同性伴侶可否收養子女」, 甚至是「因同性伴侶身分在社會上不受認可, 故收養兒童也不被認可」,及同性伴侶所受到的歧視等等。 這樣的討論,完全以同性的收養人角度去思考收養問題, 反而對兒童的角色、收養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漠不關心。 類似的收養核心議題似乎又回到古早時期以收養人利益為中心的收養 制度,就現今世界的收養觀念而言,以收養人利益為中心的收養觀, 早就是一個已被揚棄的收養觀念。
成年同性伴侶可自行選擇是否面對社會大眾的眼光, 去追求社會大眾對於同性性向的認同,而就算是成人, 長久以來這都是一個很困難的課題。可是藉由「收養兒童」或「 收養未成年人」的新聞,將兒童放在同性議題的火線, 在收養心態上根本悖離了收養的意義和收養制度所建立的價值。
再試想,若連成年的同性伴侶間,對社會的不認同都感到壓力重重, 又豈能私心的將無選擇權的兒童捲入性向抗爭呢?如此心態, 是否有利於被收養兒童本身,已不言可喻。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