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百年大計,但家長們認為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已經嚴重偏差。(風向新聞攝)
訴求「家長要教育參與權」,有一場「當前家庭及教育危機公民座談會」18日在高雄君毅社區活動中心登場,包括高雄市議員陳信瑜、曾麗燕,參加座談會暨接受陳情。
據相關報導,該座談會主旨—「性別平等教育」應以「尊重」及「包容」為教導之重點原則,不應將「多元性別意識教材」納入國中小課程內容,亦不應列入各樣評量與考試的內容中。
現場也有下一代幸福聯盟、愛人如己關懷協會、前鎮區忠純里忠誠里里民、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遞交陳情書。
該陳情書寫道,性別教育平等法實施十多年來,不當教材在校園橫行,性氾濫文化使青少年的生命及健康受威脅。若台灣通過同性婚姻入法,等於是為「同性性交」背書,未來同性戀文化及同性戀養成教育入侵校園的狀況會更嚴重,家長擋也擋不住。
陳情書說,讓孩子性別混淆的性平教育:公民課本告訴學生可以選擇做男做女,選擇要不要當同性戀。如果家長擔心小孩性別混淆,反對這種性平教育,有可能會被冠上「恐同症」、「異性戀霸權」的罪名。
陳情書也提到,同運團體入班教導同性性交:學校輔導老師帶同志團體的志工進入校園,教學內容包括教導男男肛交(肛交)和女女性行為(指交及情趣用品性交),如果學生看完後,找其他同學嘗試,學校能負責嗎?
「家長的教育參與權,是台灣法律所保障,更是我們的基本人權!」陳情書明白點出,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國民教育法第20條之2:「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
另外,陳情書也提到,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規定教育權,第三項指出父母有權選擇子女教育。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三項規定,締約國尊重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子女選擇「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之非公立學校」,及「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 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陳情的教材建議則如下:1.教科書中如有無實證基礎又標籤化之詞彙,如「異性戀霸權」、「恐同症」、「 性別光譜」等,教師不應使用,以免誤導學生之性別意識,且具爭議性課程內容不應列入評量(測驗或考試成績)。
2.各校性平教育教學計畫及教材內容(包含補充教材)應於學期初於學校官網上公告,並告知家長。3.各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應於7日前通知家長並開放家長觀課。
4.各級學校應確實委任具代表性之家長出席各項法有明定家長參與之會議(如:課程發展委員會、 教科書審查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等),學校必須於會議召開7日前通知家長代表與會。5.高雄市性別平等委員會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保障家長代表名額,其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1/3。(李遊博/綜合報導)